民法典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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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的重大任务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良法善治。2011年伊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是1993年修改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后,为与这一目标相适应,提出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起支架性作用的一些基本法律包括民商事法律的标准。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很快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将原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试行)》修改为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接着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出台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加上《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完善。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这些多年陆续制定的法律,存在不协调甚至前后矛盾之处,先制定的《民法通则》许多条款被后制定的法律所取代,也有一些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实践证明已有法律规范的个别条款已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需要。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只有编纂《民法典》才能使民法体系更科学,内容更完整,逻辑更严密,更符合时代需要。

编纂《民法典》,不是重新制定《民法典》,而是以现有基本民事法律为基础加以体系化,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增加一些社会亟须规定的新条款,也包括增加制定人格权编。2002年《民法典(草案)》是编纂《民法典》的基础。

《民法典》是中国几代民法学人的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1956年我国起草了《民法典(草案)》第一稿,1964—1966年我国起草了《民法典(草案)》第二稿,1982—1984年我国起草了《民法典(草案)》的第三稿和第四稿,2002年我国起草了新的《民法典(草案)》。几次《民法典》立法工作,均因特殊的原因而中止。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

2.《民法典》是党中央领导的重大立法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民法典》编纂工作汇报,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第一次会议是听取全国人大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方案汇报后作出决定,即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民主立法机制,在“三结合”经验基础上确定五个参与单位配合全国人大工作,充分反映社会各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与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采取“两步走”,先制定总则,后编纂分编;由于民法学界对是否设立人格权编产生了严重分歧,决定人格权暂不列为一编,在总则、侵权责任编规定。第二次会议是十九大之后,由于总则对人格权仅列举规定了三条,侵权责任编难以具体规定人格权,各界意见中绝大多数赞成设人格权编,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委员长会议拟采多数意见,获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同意。第三次会议是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委员长会议认为《民法典(草案)》已经成熟,经向政治局常委会汇报并获同意交付全国人大审议。《民法典》高票通过后,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学习《民法典》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拆分审议,最后统合审议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3.十九大的胜利召开

《民法典》编纂以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以十九大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论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基本国情依据,创新《民法典》体系,彰显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十九大报告提出,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4.《民法典》实施于“两个一百年”的交汇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年恰逢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是在完成我国第一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在第二个战略目标——用15年时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起步之时生效。《民法典》必将助力这一目标的实现,并将面向第三步战略目标——再用15年时间到2050年(20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至更远,长久实施。

5.《民法典》的诞生和实施,面临新冠疫情引发的严峻国际环境

原计划于2020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因新冠疫情影响推迟两个多月。疫情致外部需求萎缩,一些产业链供应链断裂,必须重构国内市场并坚持改革开放。《民法典》为降低风险损害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在征收征用条款中增加规定了防控疫情需要的内容。《民法典》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