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总则编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为民事主体设定了行为模式,其中一种包括“勿为模式”,即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民事主体违反了该强制性则其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比如毒品买卖合同,民间的枪支弹药买卖合同等,都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在我国当前立法例下,不承认代孕行为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业已成立并生效,但是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使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享有撤销权的一方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如被胁迫、被欺诈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尽管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绝对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指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了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基于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误解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二,因一方或者第三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该行为的成立,是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作出的,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对方因此而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该利益已经远远超出正常情况下所应得的范围,为社会秩序所不允许。三是该行为使一方陷入明显不公平的处境。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其无效属于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成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例如《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禁止流质条款,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其属于相对无效。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如果撤销权人一直不撤销,该行为一直有效,但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溯及到其成立之时消灭。
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只需要有撤销权的一方提出撤销申请,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可之后,即丧失效力。故为了防止民事法律行为处于不特定的状态,法律对该撤销权进行了限制,设置了除斥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总则编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以及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