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
学理上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因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主体所预期的私法上效果的一种法律事实。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意思表示,即指行为人将蕴含有法律行为内容的效果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并为他人所感知,产生一定约束力的活动。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二是意思表示是将一个意思由内而外表达出来的过程,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其表达,并为外人所感知,单纯存在于内心的意思不具有法律意义;三是意思表示的目的在于产生私法上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即通过行为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而默示又称为可推断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但从其行为可推知其意思表示。无论明示还是默示,都是以作为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沉默则是消极的不作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特定的情形:一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过其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此处沉默表示否认。二是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该合同到期后两个月内双方未提出解约的,视为自动续约。该处沉默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有了认可的表示效果。三是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交易习惯,该习惯认可当事人以沉默作为某种意思表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这一行为成就时方才生效。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一环,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和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二是指当事人是在自由意思的前提下所为的意思表示,未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
对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国采用的是折衷主义,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或者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行为人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应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以防止随便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推翻业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常见情况包括:一是虚伪表示,最为常见的如阴阳合同,为了规避税收或者其他规定,阴合同为隐藏合同,而阳合同作为虚伪表示,这种情况下隐藏行为(阴合同)有效,虚伪表示无效。二是戏谑行为,俗称开玩笑或者吹牛。三是相对人被欺诈、胁迫或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时而为的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都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