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民法典》的任务
《民法典》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民法典》的具体任务。《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就决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执行《民法典》的重要任务包括执法和司法。
政府是具体的执法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民法典》的任务主要是:
第一,完成各项《民法典》规定的登记任务。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出生、结婚和离婚、死亡要在户籍管理部门或者婚姻管理部门登记;营利法人和营利非法人组织的成立、变更、终止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房屋需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船舶、航空器应在相应管理部门登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进一步分离的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进一步分离的经营权、草地等的承包经营权或者进一步分离的经营权,以及长期居住权均应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才可取得这些财产的物权,才发生对抗第三人权利的效力。
第二,《民法典》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任务。这方面的任务对公检法机关尤为突出,可以说是公检法机关的根本任务所在。公安局设有民警、森林警察、水上公安组织,其职责都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法院的民事审判,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刑事审判只是通过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人民检察院不仅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而且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不断推进,通过履行民事审判监督职能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作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宣告的任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对近亲属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同意权力及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对指定监护人不服的或者针对直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对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失踪宣告、死亡宣告,涉及自然人的保护或者权利能力,《民法典》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予以宣告。
第三,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这是由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公权力机关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在办理企业审批时尽量做到“一网通办”,办理个人出入境手续、货物通关手续时,也要尽量提高办事效率,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尽管《民法典》编纂尽量对政治性权利不作规定,但某些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也是民法的渊源和依据,具有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民法不可能不作规定。《宪法》规定的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同时也是基本的人格权,《民法典》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以健康权为例,自然人对国家提供的医疗资源、休闲健身资源,如医院、救护车、公园、公共体育器材等有享用权,这是健康权的应有内容。国家应尽量为自然人提供健康所需的物质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