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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水量调度主体及秩序
第二十五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水量调度,由塔管局组织实施。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兵团师具体负责灌区内的水量调度,并依法制止破坏水量调度秩序的行为。
其他源流的水量调度,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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