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风险管理其他方法
风险管理的方法很多,不同的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为了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自身政策,以下对我国现阶段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一些其他方法进行介绍。
3.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的含义最初源于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近些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大批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著作出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为一类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由于保护区内的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具备良好的基础。
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包括: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公平补偿;广泛参与。长期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矛盾,很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发展受到限制,不仅使我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还影响了地区之间、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与和谐。要解决这种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调整各利益相关者生态效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的重要方法,也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降低环境风险的重要举措。
一般而言,生态补偿框架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补偿范围、补偿主体与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与实施机制等。2010年4月26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的《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同时省级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与实践也在纷纷开展,在实践中逐步积累了工作经验。浙江省于2008年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将水库建设、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提高指标纳入。海南省2009年制定了《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建立健全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福建省2007年出台了《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上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及整治等项目提出了要求。江苏省2007年出台了《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
2013年11月12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在“十四、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提出“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随着生态补偿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更好地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降低饮用水水源的环境风险水平。
3.4.2 其他风险管理方法
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一些新的管理办法和机制(如市场化)开始实施,以应对包括饮用水水源在内的环境风险管理。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对于风险评价的管理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新建对饮用水水源具有一定环境风险项目或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内容,必须说明项目对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大小及其为社会接受的程度,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和环境风险应急管理措施,必要时要说明与现有项目的累积环境风险。超过一定程度环境风险的项目可以不予审批或有条件审批。
(2)环境风险审核。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集水区高风险源企业实施强制的、定期的环境风险审核(可与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相结合),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预防水平和应急准备水平。
(3)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饮用水水源集水区内对高风险行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评估环境风险高于一定水平的企业都应强制投保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新引进企业经评估具备较大环境风险的必须承诺投保方能进入饮用水水源集水区。
(4)环境风险损害赔偿基金。由政府及相关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一项环境风险损害赔偿基金,在出现突发情况时可以发挥社会稳定作用,并且尽快启动环境重建。政府应采用社会保障类基金管理办法来管理运作环境风险基金。
(5)企业环境风险信息公开。鼓励饮用水水源集水区内企业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自身环境风险信息,政府要监管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定期组织政府、企业、公众与专家间的环境风险交流,保证在出现水污染事故时与公众交流渠道的畅通。
(6)恢复重建规划机制。通过这一机制,针对风险过后对风险造成的破坏和影响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对饮用水水源集水区遭到破坏的地区生态恢复建设进行重新调整和修正,以更好地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理方法是解决环境风险问题的最终要求,需要在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下,通过有效执行相关法律制度,在风险管理指南的指引下,综合运用各种其他方法,尽可能地降低环境风险,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