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环境风险评价
4.1 问题概述
4.1.1 法律要求
为了保护水环境和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我国政府可以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由于有些地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较大,或者有些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域长度较长或面积较大,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很难绕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交通穿越也成为我国目前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中发现的环境风险较大的流动源之一。因此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要做好在穿过、跨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的保护和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新建公路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尽管对于排放“污染物”是否仅仅指“水污染物”存在争论,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交通穿越的情况比较普遍,进行环境风险管理是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必然要求。
因此,公路建设应特别重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路线设计时,应尽量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Ⅱ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并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对发生污染事后的桥面径流进行处理,确保饮用水安全(陈会东,2011)。
本章以深圳市某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高速公路为例,作为一类流动污染源,对交通穿越带来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4.1.2 相关案例
本书对中国一些城市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进行了调查,可以看出这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城市水源地和供水安全带来很大的危害。
1.案例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6.7”交通事故引发危化物品粗酚泄漏污染环境事件
2008年6月7日凌晨5:00,车牌为湘E96988的货车从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云南解化集团装载33.6t粗酚(杂酚)运往江西,在云南省富宁境内罗富高速公路下行线者桑K27+800处,因车辆制动失控发生翻车,车辆严重解体,罐体、车架和驾驶室分离,导致3名驾乘人员当场死亡。罐体滚下路基10余米破裂,罐内33.6t粗酚液体全部泄漏,对水体造成污染,并随水流往下扩散,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该污染造成富宁县剥隘集镇供水站取水点水质受到粗酚污染被迫停止供水,4200人集中式取水饮水停止供应。入河粗酚通过金坝断面(距离事故现场下方约4km处)的挥发酚当量约为12t,通过那马桥断面(距事故现场下方约25km处)进入库区的挥发酚当量为6t。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类标准,本次事故造成者桑河水域污染,当地群众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还有可能造成省级跨界污染,已构成较大环境突发事件(Ⅲ级)。在环境保护部的指导下,云南省、州、县共出动部队官兵250人、公安干警120人,干部群众1500余人,参与此次应急处置工作,清理污染沟渠2km,填埋污染物200余t,收集处置残留粗酚液体1400kg,投放石灰165t、活性碳30t,并沿河流建起了7个石灰拦污坝和3个活性碳拦污坝,对污染物进行吸附和降解。
2.案例二:2006年山西省和顺县交通事故引发饮用水水源水库水质污染事件
2006年10月26日6:00左右,207国道山西省境内和顺县与昔阳县交界处一辆载有33t洗油(一种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组成物为甲萘、联苯等)的运输车因刹车失灵侧翻,造成油罐破裂,33t洗油全部顺水流入昔阳县境内的杨家坡水库,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杨家坡水库是昔阳县饮用水源之一,库容量为400万m3,现存水200万m3。事故发生后,昔阳县大寨镇、三都乡两个乡镇、38个自然村,约2.8万人、2000头大牲畜饮水受到影响。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省政府要求加紧妥善处理水污染,确保库区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尽量减少对水库的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中国环境监测站等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指导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现场专家确定了治理方案。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应急指挥小组介绍,应急供水工程启用了麻汇村深井,通过600m管线与原杨家坡水库供水管线连接。工程完工后可全面恢复原有供水系统,11月1日恢复供水。200万m3污水处理工程前期准备工程已经开工。事故发生地及污染河道虽经清理,但仍有残留污染物,清污分流工程的半永久性清水拦截坝工程量较大,进展相对缓慢。10月31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5辆洒水车、300m供水钢管、720m胶管和5000条草袋运至事故现场。此前,山西省有关部门紧急调运的活性炭、水泵等物资已全部运抵并发挥作用。
对历年来国内城市水源地污染事故进行不完全统计,其中发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水源地污染占全部污染事件大概20%,是水源地重要的污染源之一,对水源地造成很大的威胁。其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水源地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见表4.1.1。
表4.1.1 中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交通事故污染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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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案例调查,出现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车在途经敏感地段时出现翻车,危险化学品直接倾倒至水源地,导致水源水质受到污染。
一般水源保护区设有警醒标志,通过限行、限速等管理措施减少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路段。但即使有标志,一般货车司机由于专业素养不足或存在侥幸心态,同时所经路段难以做到24h不间断的执法监控,车辆一旦进入保护区路段,由于司机疲劳驾驶、车辆失灵等原因,另外还包括一些非法无证的运输公司对化学品不规范运输,均会造成车辆翻侧从而形成环境风险事故。
对以上案例的分析,在水源保护区出现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其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影响居民供水。水源地出现突发污染事故,一般会造成供水中断,对居民的供水影响表现在影响人数多、范围广以及时间长等特点;如不及时启动应急措施,还可能出现饮用水中毒等事件。
(2)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水源地突发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污染水体的修复投资、被迫停止供水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及危害处理所带来的损失等。
(3)事故造成的社会恐慌。水源地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供水中断、供水安全等问题,可能会造成社会的恐慌,导致人民对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质疑,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水源地水质污染事故,造成的人民的财产、健康、精神等方面的影响,涉及的范围广、人员多,往往会引起国家、省级、市级等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