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农业发展
中国农村改革带来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的迅速增长,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头五年的迅速增长。经过40年的改革,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已发生深刻变化:(1)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激励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2)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格局。(3)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使农产品市场有较大的发展。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市场正在形成,农民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的生产者变成相对独立的经营者。(4)逐步减少指令性生产计划,越来越多地运用经济、法律和信息手段,引导、支持、保护和调控农业。
2.2.1 改革前的农业体制和农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直到1979年以前,最后定型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有五个基本特征:第一,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归公社、大队或生产队所有。第二,实行高度集中的集体统一经营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所有乡村劳动力都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三,单纯的计划管理体制,在生产上,国家指令性计划要层层落实到生产队(有的地方甚至什么地块种什么、种多少、何时种,都要由上级指示),各级干部的主要任务是落实计划,催种催收(县在落实种植计划中作用最大,所以一县之长就成了大生产队长);在产品流通上,是完全的统购统销制度,几乎所有的农、副、林、畜产品都要按指令性计划由国营部门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第四,种植业为主的单一经营,“以粮为纲”是农业的基本原则,甚至林区、牧区也要求实现“粮食自给”,多数地方出现了毁林、毁草、开荒种粮的情形。第五,过度平均化的分配制度。工分制是主要的分配形式,同时辅之以按人口多少来平均分配基本口粮。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农业和农村创造的国民收入转向工业和城市分配。据测算,1950-1990年,全国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10039亿元,农业税1359亿元;除去国家的农业投资、支农资金、价格补贴等5497亿元,农业向工业提供了5451亿元的资金积累。
改革前基本的农村组织结构是农村人民公社制。它由四部分组成,即公社单位、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和农户。政治的、行政管理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军事职能都集于人民公社。国家通过公社制管理着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国家也向生产队分派耕种指标和全国的生产指标。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小队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它平均由20到30个农户组成。生产队队委会组织劳动力和其他生产工人从事生产,完成生产计划。生产成果在完成了征购义务定额和补偿了集体生产费用后在社员之间按工分分配。单个农户只允许在工余时间耕种其自留地(大约占集体耕地的5%到7%),以及从事家庭副业。
在中国,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是主要食品类的大宗农产品,同时油料作物和棉花也是满足基本需要的重要产品。维持主要农产品的自给自足是中国农业政策最优先考虑的事。因此,国家紧紧抓住粮食、油料和棉花的生产和分配。国家以较低的固定价格将征购来的农产品出售给城市居民。统一征购体制始于1953年,有两种征购类型,即定额征购和超定额征购,并且对粮食和油料而言,不同征购所规定的价格也不同。在人民公社制下,对那些被规定为有剩余的生产队(如果生产队在1955年的粮食产量大于它的全部使用量,包括社员食物、动物喂料的种子,就被规定为有剩余的生产队),国家对实际产量超过计划产量的差额征购一定比例,同时国家有义务购买有剩余的农民要销售给国家的农产品。1965年以前,对超定额征购部分所支付的价格与定额征购价格相同。1966年国家规定了一个刺激制度以鼓励生产队增加超定额征购,对超定额部分给予较高价格(对超定额征购的50%支付等值的食糖、植物油和工业品等,另一半是支付比定额征购价格高出30%到50%的价格)。在1966年价格增加以后,粮食的征购价格在1966年到1978年间一直未动(唯一例外的是,大豆价格在1971年提高了9%,在1978年提高了23.4%),到1978年,粮食生产的成本超过了它们的征购价格的7%以上。
上述体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重要的缺陷有:第一,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被彻底否定,所有的基本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使农民变成了单纯为挣工分的劳动者,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生产效率无法提高。第二,生产者的劳动成果与经济利益相分开,收入分配的平均化,集体经营的成果如何,与农民的收入多少脱钩,使农民感到为集体劳动不值得。第三,集体经营管理权和自主权相脱节。公社、大队、生产队名义上有经营管理权,但经营什么、如何管理、收入如何分配、产品如何销售、生产资料如何供应,都要听从上级的指令性计划和统一指挥。第四,农民被限制在耕地上,以粮为纲、单一经营的政策,把农民囿于有限的耕地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使劳动生产率和所得均偏低。第五,实行城乡壁垒和偏重(倾斜)城市的政策。农民只能一辈子住在农村务农,按地域的僵化分工和以出生地定终身,几乎成了不可更改的铁律。这种政策阻隔了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是造成城乡分割和城市先进、农村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体制严重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2.2.2 农村经济改革的历程
自1979年起,中国农村改革启动。随着承包责任制的迅速推行,开始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改革农副产品的价格体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农业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农业政策的主要变化可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业组织和生产政策、农产品征购和价格政策、农产品贸易政策(表2.1)。
表2.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公社制的比较
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1979-1984年,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确立与农业超速增长阶段,集中于农村经济的重建和改组,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使农户的经济利益与经营成果直接结合,1979-1984年,“包产到户”的社队已占到99.1%。“包产到户”意味着原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和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
为了使农民生产的农产品获得合理价格,1979年大幅提高了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达24.8%。在此基础上,又逐步缩小了农产品统派统购的范围和数量。到1984年底,农产品统派统购的种类由原来的113种减少到38种。
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农产品贸易条件的改善,使农民被压抑多年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提升。1979-1984年,中国农业产值平均增长7.3%;粮食产量由3亿吨增加至4亿吨,年平均增长6.2%;棉花、油料产量年平均增长分别高达19.3%和14.7%。农民收入年平均提高13.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1:1缩小到1.7:1,消费差距由2.8:1缩小到2.3:1。
这一阶段主要的改革措施有三条:一是在坚持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在全国普遍推广家庭承包责任制;二是取消不适应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农村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分离;三是一方面降低粮食征购基数、增加粮食进口,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元气;另一方面又连续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保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稳定。
第二个时期:1985-1988年,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改革与农村产业结构快速变动阶段。因为前几年农产品连续增产,1985年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过剩(主要是局部性“出售难”),政府对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的财政补贴已成为仅次于国营工业企业亏损补贴的第二大财政包袱。因此决定取消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对粮油大宗产品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的双轨制,对其他农产品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从实施结果来看,放开其他农产品市场的改革,获得了显著成效,如水果和水产品的生产,保持连续递增的趋势。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双轨制改革,却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其原因是改革只涉及收购体制,而没有触动销售体制。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两个倒挂,使政府财政补贴比1984年以前增长更快。与政府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相对应,再加上1984年以后城市工业改革的激活,政府放松了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控制,并逐步取消对农用工业的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的趋势。其上涨率在1984年为8.9%,1988年高达16.2%。由此,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急剧下降,一度缩小的粮肥比价又趋扩大。
由于畜牧业、渔业的快速增长,农业产值仍以年平均4.1%的速度平稳递增(但低于前一阶段的7.3%)。这一期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产值增长速度达到年平均近50%,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1/5猛增到一半以上。由于占农民收入权数很大的粮棉生产出现起伏不定,农民人均纯收入虽仍有年平均2%-3%的增长,但与前一阶段相比,已低了11.1个百分点。
第三个时期:1989-1991年,国民经济调整与农民所得停滞阶段,在此期间,国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以对付螺旋式的通货膨胀,并对国民经济重新实行控制。例如,在1989年,政府重新强调行政手段增加粮食生产。
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为抑制通货膨胀,控制过热的经济增长,政府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治理整顿。在宏观经济政策紧缩的背景下,农业仍得到相当程度的加强。主要农产品产量都大幅度提高,粮食产量创历史最高纪录。但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定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各地收购问题严重。于是政府在1988年对大米实行专营,1990年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对棉花则由供销社统一经营。这期间的农村改革以粮食购销体制的区域性突破为主要特征。从1988年粮食年度开始,许多粮食购销区开始实施以市场为取向的减购(减少合同定购数量)、压销(压缩平价粮销售数量)、提价(既提高合同定购价,又提高统销价)、放开(放开购销价格)的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并取得成效。由此促成了1991年在全国实行购销同价的改革。在治理整顿经济的后期,政府也采取了一些具有制度建设意义的改革措施,如对粮食实行最低保护收购、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和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建立粮食专项储备等。
乡镇企业发展速度明显放慢,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也趋于减弱。农民受此影响,收入增长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停滞,3年平均增长仅1.2%,其中1991年农民实际收入呈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消费差距均恢复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的水准。
以上情况表明,第一,治理整顿虽然使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加,但却没有相应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农民对非农产业收入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存在着一些矛盾。
第四个时期:1992年以后,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此一时期,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国民经济发展呈高速增长。政府也提出多项农村改革措施,如在基本经营制度和产权制度方面,第一次提出了土地制度发展的基本架构(在土地承包延长30年的基础上建立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分别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权拍卖;对乡镇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租赁、拍卖等多种产权组织形式的改革;新农村建设;取消农业税等。在粮食购销体制上,1993年底全国98%的县(市)开放粮食价格和购销。2004-2018年,中央连续十五年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政策的支持使得农业发展速度加快,农民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加。
表2.2显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从1978年的1397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112091亿元,增长30多倍,年均增长率12%左右,而在此期间第一产业劳动力却在不断减少(图1.4)。表2.3显示农民的收入有了可观的增长,消费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表2.2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指数
表2.3 农村居民收支基本情况(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