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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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指这一法律部门在其产生、发展及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最为显著的品性,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区分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本书将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性

经济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首先,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是需要及时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其次,经济法是落实经济政策的制度保障,从而获得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之后便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政策转化为具有明确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2. 政府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公共、集体利益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作为这种特殊意志性的客观要求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政府主导性特征,亦可称之为行政主导性。首先,经济法多是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其次,经济法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

3. 综合性

经济法基于公、私法的兼顾融合,在多方面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首先,综合性是指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经济法或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其次,综合性又指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学界未能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取得共识,存在着较大分歧。“基本原则”也是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众说纷纭的一个领域,因此,本书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解读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1. 平衡协调原则

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调整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需要指出的是,平衡协调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直接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及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

2.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过程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法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此意义上,国外学者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宪法”“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大宪章”等,并认为反垄断法及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有核心和基本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原则法”。因此也可以说,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根本原则。

3.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因此,效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如若效益不高或未达到预期目的,则必是责权利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就需要予以及时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4.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强调,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既要体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种干预又应当建立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这种适度的干预体现在:首先是正当干预,即要充分行使国家的引导和调控职能,获得法律的授权,建立在合法的干预前提下。其次是谨慎干预,即应注重与市场机制自身作用的有机协调与整合,不能矫枉过正,国家的手不能伸得过长,限制了市场自身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