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构造,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征,并且,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独立的地位;它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于经济法的外部关系的认识,有助于更好地认识经济法的共性与个性,认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进行综合调整的必要性。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备受关注。随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等二元结构的日益明晰,经济法与公共经济、公共部门的对应关系,以及民法与私人经济、私人部门的对应关系,也都日渐清晰。由此使得两类部门法的区别更加明晰,并形成了两类部门法在法律调整上的互补关系。两类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才能共同实现对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1.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第一,民法产生于自由竞争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时代,成熟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期。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干预经济取代自由竞争经济的时代,成熟于市场经济的发达阶段——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第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现代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时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三,民法作用的侧重点在于对自由竞争制度的保护,目的是赋予主体更多、更自由的权利,促进市场竞争自由和活跃。经济法作用的侧重点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整体性和秩序性,避免和克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对于经济行为的规制,包括宏观上的调控和微观上的规制。第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自愿,以私权为本位,虽然强调公平,但其强调的是个体公平、条件公平和形式公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适度干预和合理竞争,以社会为本位,其最终追求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
2.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法对一国的市场活动与经济运行共同发挥着作用,两者缺一不可,是维护市场活力的共同保障。可以说,夸大任何一方的作用,而削弱另一方的作用,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第二,商法与经济法在某些领域内存在着交叉,尤其是涉及特定行业的产业政策与竞争秩序问题时,经济法在评判相关问题时需要考虑相关市场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吸收、借鉴商事法领域内的理论成果。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第一,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治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由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多个部分组成。但是行政组织对于具体事务的管理,则交由具体部门法来调整,而这种调整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正是经济法律关系。第二,行政法的原则是行政合法、行政合理,在合法的范围内,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经济法不仅要考虑经济管理行为的合法、正当,还要关注经济发展中的效率以及市场活动中公平秩序的维护,即经济法更加侧重于效率与公平原则。第三,行政法贯彻程序正义,保障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正义,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第一,经济法的执法主体,甚至某些情况下的立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又主要侧重于依靠政府所进行的“纵向关系”,因此就产生了行政法是否包含经济法、或者两者是否存在关联性的讨论。由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较早,国内外的相关法制实践也有了一定规模,有人认为经济法不过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还有人提出了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经济行政法”,这也表明了两者的联系。第二,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要执行多种类型的法,行政法只是其中的一种,并非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就是行政法。随着国家经济、社会职能的日渐重要,经济法也需要行政机关作为主要的执行主体,这一现实也说明了两者的联系。第三,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行政法是对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的规范,而经济法是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规制,但在这一过程中又必然会需要使用行政手段。
延伸阅读:
经济法与民商法价值比较阐析
http://www.cel.cn/List/FullText?articleId=e02d08cc-4f77-47d0-82d1-f21bf5f51491
本章小结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和国家市场调节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具有经济性、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综合性的特征,遵循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等基本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商法、行政法有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