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治意识生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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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法治意识的生成实践——基于税收宣传的整体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得到长足进展。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颁布与实施,极大地加速了税收领域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备。然而,税法虽具有普遍遵守的强制力,但仅靠强制力迫使公民接受、履行,而非自愿、主动地遵守,即使税法再多、再完备,它也只能是僵死的制度,甚至沦为一纸空文。因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税收法治意识就是这样一部最高效力的“税法”,它既关乎税收立法的可接受性,又关系税法实现的效率性,还影响税法解释的科学性。

正因如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本国、本地区税收法治意识的培育,也孕育出了各种功能不一、形态不同的培育工具体系。[2] 客观上说,不同的税收法治意识培育工具,不仅有不同的内涵、边界和适用范围,而且有不同的法律要求,还会有不同的环境诉求,因而所起到的作用必然不一样,在运用上就应该有所不同。决策者选用具体培育工具时,既要遵循相关的法律限制,又要顾及依存的社会变迁,还要考虑工具的效用测度,特别是各种培育工具之间的组合效果和替代效应。近乎与分税制改革同步,1992年中国也正式开启了以“税收宣传月”为核心的税收法治意识培育实践。历经二十余年的坚持与努力,作为整体的税收法治意识较之往昔不可同日而语。长期的潜移默化,不管是征税人员,还是纳税人员,其对税收法治的认知都经历了脱胎换骨的变化。这些变化中既有积极的成分,从而间接助推了中国的税收法治建设,与此同时,仍存有不少有悖于税收法治建设的误区,预示着过往税收法治意识培育实践也绝非完美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