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役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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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概念界定

(一)“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服现役,服预备役,接受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以及军人优待抚恤等制度,各级兵役机构的设置,任务的区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等,是国家一项重要军事制度。”[36]兵役制度主要包括“征兵制度”(也称“义务兵役制度”)和“募兵制度”。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役制度”主要包括“常备兵役制度”和“国民兵役制度”等。根据国民政府1943年《兵役法》规定,“常备兵役”分现役与预备役。“现役以年满二十岁之翌年,经征兵检查合格征集入营者服之。”“预备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服之,至满四十五岁止,期满除役。”[37]常备兵役“所以养成期优良之素质,使之执行战斗任务,平时按国防之需要编练之,以减轻人民之负担”。[38]“国民兵役”是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子,除了正在服常备兵役或免役、缓役、禁役、停役者外,应服的一种兵役。服国民兵役者,“平时受规定之军事教育,战时或事变时以命令召集,服任下列勤务:一、作战部队之补充。二、辅助作战勤务。三、地方治安。”[39]

(二)“征兵”与“募兵”。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征兵和募兵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因征兵制的推行与户籍编查、地方组织健全与否相关。如以地方自治是否完成作为标准,在地方自治完成的区域所施行兵员的征集,是为征兵;在地方自治未完成的区域,招募年龄合格的男子志愿服兵役,是为募兵。其二,从兵役办理程序来看,按照身家调查、身体检查、抽签、征集等征兵程序,使现役及龄男子入营服兵役,是为征集,亦即“征兵”;按照募兵程序将志愿服兵役的男子招募入营服役,是为募集,亦即“募兵”。

(三)“壮丁”。根据国民政府颁行的兵役法令,“壮丁”系指年满十八岁至届满四十五岁之男子。其中,1938年颁布的《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应服兵役之壮丁,以年满十八岁至三十岁为甲级,年满三十岁至四十岁者为乙级。”[40]“中签壮丁”系指“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之男子,经调查无免缓停禁役各种原因,依照法令手续抽中签号之谓。壮丁自中签号后,即取得备补兵之资格,换言之,即为兵员补充候选人也。”[41]

(四)“免役”“缓役”“停役”“除役”“禁役”。“免役”是指按照兵役法规定应该免除兵役义务,“缓役”是指暂缓入营服役,“停役”即停止服兵役,“除役”即解除兵役义务,“禁役”即禁止服兵役。

(五)“年征额”“月征额”“预征额”“特征额”。“年征额”即各地本年度应征送兵员的总额,它是军政部根据现有部队的缺额及预估本年度应补充的兵员数而确定的,一般在上年年底或本年年初下达给各军管区。

“月征额”是指根据年征额分配于各地每月应征送的兵额。

“预征额”(或“提征额”)是指因战事紧急,部队伤亡过大,所需要补充的兵员超过了原定计划数,军政部不得不提前征送某年某月配赋的兵额。如1940年1月,军政部令广东省军管区“于本年一、二、三三个月内提前预征十、十一、十二三个月份月征额。是项征额应随期征拨”,“专以充实各师管区之补充团为主,但得依军政部令配拨各部队及补训处补充团缺额”。

“特征额”是“临时于额外特别征拨之兵额”。1939年12月,广东省军管区奉军政部令,“征拨第九战区兵额××万名,配赋于本年(1940年)一、二、三三个月内征拨。”“是项特征额专为拨补第九战区各部队补充,嗣因桂南会战,亦有奉准拨补第四战区各部队补充。” [42]

(六)“抗战前”指“全面抗战爆发之前”,“战时”指“全面抗战时期”。

几点说明。1.本书研究对象仅限于国民政府陆军兵役制度,且只对已经实施了的诸如兵役行政制度、国民兵役制度、常备兵役制度、免缓役制度、军人优抚制度、兵役监察制度、兵役惩罚制度进行阐述。

2.兵役史料分散、庞杂与凌乱,收集不易。由于收藏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军政部兵役署档案因故暂不开放,故本书只能就在国家图书馆、重庆与南京市图书馆、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图书馆,以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川、湖北、湖南、江西、重庆、四川三台县等省市县档案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与图书馆、台北“国史馆”、台湾大学图书馆所收集的零碎史料,对国民政府兵役制度进行一般的解读。

3.战时国民政府兵役法规众多(有二百多种和三百多种之说),且绝大部分兵役法规未经立法程序立法,只是临时性的应急之作,朝令夕改,复杂万端。如就时间而言,即使是同一部法规,在不同资料上,其公布与实施的时间有时也不尽一致;再就颁布者而言,有的法规只是以××字第××号代电公布或修正,而根本无从知晓该法规的制定者与颁布者,所以本书引用的兵役法规尽管经过了充分查证,但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失误。

4.为尊重历史,本书继续沿用诸如西康省、绥远省、广西省、“国军”等称谓。因当时资料为竖排,对于原文中的“如左”一律改为“如下”;对档案或资料中完全不能识别的字分别以“□”代替,对模棱两可的字以“(?)”的形式注明;对引文中不通顺的语句,以“()”的形式修改或补充完整。

因学识水平有限,加之资料分散、凌乱致收集困难、研究内容庞杂,本书缺漏与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各位赐教,以便及时修订。


[1] 田小文主编:《外国兵役制度概览》,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 可参考蔡海林《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役制度研究综述》,《军事历史研究》2008年第1期,龚喜林《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兵役制度研究之回顾及展望》,《军事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

[3] 张瑞德、齐春风、刘维开、杨维真著:《中华民国专题史(第十卷)·抗日战争与战时体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3页。

[4] 兰雪花:《抗战时期福建兵员动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福建师范大学,2013年,第260页。

[5] 王丽春:《广西战时兵员动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第33页。

[6] 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09年。

[7] 硕士学位论文,吉首大学,2016年。

[8] 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15年。

[9] 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5年。

[10] 《抗日战争研究》2008年第4期。

[11] 《抗日战争研究》2013年第3期。

[12] 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师范大学,2010年。

[13] 彭垚垚:《试论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兵役制度下的“拉壮丁”——以四川为中心的考察》,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师范大学,2010年,第58页。

[14] 《河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15] 李常宝:《民意迟滞下的国家政治期待:再论抗战期间国统区兵役行政》,《学术论坛》2012年第2期,第66页。

[16] 李翔:《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强化军人抚恤制度原因之分析》,《军事历史》2008年第1期,第18页。

[17] 《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

[18] 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

[19] 硕士学位论文,云南师范大学,2013年。

[20] 张亚飞:《抗战时期国共两党军人抚恤制度之比较》,《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第61页。

[21] 《军事历史研究》2015年第5期。

[22] 硕士学位论文,广西师范大学,2013年。

[23] 硕士学位论文,广西师范大学,2014年。

[24] 《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25] 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4年。

[26] 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师范大学,2011年。

[27] 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师范大学,2012年。

[28] 《军事历史研究》2014年第4期。

[29] 《档案》2015年第7期。

[30] 《军事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

[31] 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11年。

[32] 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4年。

[33] 付辛酉:《从“青年学生志愿从军”到“知识青年从军运动”》,《民国档案》2013年第2期,第131页。

[34] 闻黎明:《关于西南联合大学战时从军运动的考察》,《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3期,第18页。

[35] 罗天亚编著:《兵役释疑》,重庆新新出版社1943年版,(卷首语)第1页。

[36]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8页。

[37] 徐思平:《中国兵役行政概论》,重庆文治出版社1945年版,第269页。

[38] 陆龙:《新兵役法诠释》,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4页。

[39] 徐思平:《中国兵役行政概论》,重庆文治出版社1945年版,第269—270页。

[40] 福建省军管区兵役处第一科编:《兵役法规汇编·一》,福州中华印书局1939年版,第197页。

[41] 袁兴玮:《兵员补充中之严重问题与对策》,《地方政治周刊》1940年第3卷第7期,第17页。

[42] 《各项征额之说明》,《广东兵役》1940年第1期,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