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灾害社会学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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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灾害救助实践中“公私协力”机制的建构

如何构建“公私协力”机制?在当前灾害危机越来越呈现“复合型”特点的情况下,“公私协力”机制的建构也趋向“复合型”,主要由几个不同机制共同组成。

第一,互信机制。“公私协力”机制来源于公私彼此之间的互信与互赖。在此之前,首先需要建立非正式、常态性的互动渠道,让公私之间形成相互交流的氛围,为信任机制建立初步基础。在此基础上,双方会彼此学习对方优点,逐步建立起信任关系。在这一阶段,双方主要通过政府正式行政权威或非正式的人际网络来加强彼此的互信。[29]

第二,政府主导机制。在“公私协力”机制中,政府应扮演主导者、号召者、促进者(facilitator)和协调者(co-ordinator)的角色。[30]政府应主导民间慈善组织与政府间的整合工作,统筹实际救灾业务,结合民间团体力量发展出一种“藏诸正式结构之下的结构”(infrastructure)。[31]

由于汶川大地震的爆发,2008年5月17日,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发挥其专业和技能优势,认真做好受灾群众尤其是孤儿的心灵抚慰和心理康复工作。5月21日,原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全国民政系统支援汶川地震灾区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引导社会工作者尤其是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到灾区,培训志愿者,对灾民实施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帮助灾民重建社会关系、调适社会心理、恢复社会功能,为帮助灾区重建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和谐多做工作。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在第一时间召集有关社会工作专家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社会工作介入地震灾区的具体方案,并最终决定以“抗震救灾、重建家园”为主题组织赴地震灾区的社会工作服务队。在民政部的指导下,2009年2月26日,北川县、安县、平武县社会工作服务站授牌仪式在绵阳市民政局会议室举行,省市县民政部门相关领导,德阳、遂宁和资阳市民政局相关领导和19名社工参加了该仪式。由于公私协力情形初步出现,灾民能够享受更为优质的灾害服务。

第三,“一条鞭式”紧急协调机制。当灾害爆发时,政府应迅速召开灾区工作协调会,主动邀请私部门共同参与灾害紧急救援工作,避免资源重叠与浪费。尤其是当重大灾害发生时,政府应整合公私指挥机制、救灾资源等,在组织架构上,建立“一条鞭式”紧急协调机制,实现政府在救灾体系架构上的统一指挥。对于私部门而言,当灾害发生后,应迅速主动告知政府其灾害救助专长与优势,充分发挥其联系、运输和协调等功能,请求政府将部分灾民服务委托其办理。

第四,公私人力资源整合机制。首先,政府应进行调查并登记愿意参与灾害救助的私部门人士,将公信力较高的非营利组织整合成人力资源调度中心,建立系统完整的人力资源数据库,以便充分掌握灾害发生时可资利用的人力资源。[32]其次,政府应规划不同民间组织负责协助的受灾地区,对有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的私部门清楚说明参与过程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以区域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网络。各区域中的公私部门人力应相互支持与配合,进而形成统一完整的灾害社会工作志愿人力服务联络系统。因此,政府应及时了解灾区既有组织的运作情形,为私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最后,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置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站或志工招募中心,吸纳私部门的志愿性人力,整合私部门人力资源,以便灾害发生时,政府可以迅速调动私部门人力资源参与救灾。[33]

例如,在汶川地震灾害救助过程中,为了加强地震灾区社会工作,及时为灾区干部群众和学校师生以及“三孤”人员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四川省民政厅抽调绵阳市、德阳市、遂宁市、资阳市“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者在绵阳市北川县、安县、平武县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开展灾区社会工作,首期时间为4个月。根据要求,社工服务站以专业人员为基础,调动民政系统相关人员组建专(兼)职工作服务队,深入灾民安置点和城乡社区开展社会工作巡回服务,为受助对象消除地震负面心理,帮助他们树立健康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心。

第五,配套激励机制。政府应为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的私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措施,对于配合度高、灾害救助服务突出的私部门给予奖励,以便调动私部门的积极性。如为私部门提供部分灾害救助津贴或小额奖金补助,为私部门颁发感谢状或举办答谢餐会,为配合度较高的私部门优先提供业务及组织上的便利等。[34]

此外,面对灾后重建的庞大社会福利需求,在政府专业救灾人力十分有限,投入灾害紧急救援的社工非营利组织面临后续人力资源与经费不足等因素而考虑撤离的情况下,[35]如何鼓励并留住这些非正式的民间社会福利资源为灾后重建服务?如何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灾后重建参与机制?项目委托重建方式无疑是一种较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政府应通过购买非营利组织服务的方式来办理各种灾后重建与社会福利业务,通过规划“公设民营”的方式让非营利组织参与进来,以弥补政府的不足。需要指出的是,“项目委托”虽是“公设”,但运作完全“民营”,通过这种模式,政府不仅可以推动灾害重建民营化,也可以提高政府推行重建工作的效率。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或承接方案”的方式主动参与灾后重建进程,并被赋予从事“社区发展”的任务,[36]也可以激发其积极性。这种非正式途径不仅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员和接受委托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合作,共同进行灾后重建规划工作,还能充分显示“公私协力”在灾后重建中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