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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协调约束下公私救助行为:“公私协力”的现状
从理论层面而言,公私部门之间确实需要建立“协力”关系,但现实如何呢?事实上,双方关系仍停留于非正式、非协调的互动层次上,呈现表面化和松散化等特点。
首先表现为渠道阻塞(inaccessibility),导致双方缺乏正式互动与沟通的联系渠道。由于政府官员对私部门认同或重视程度不足,加之政出多门和缺乏弹性的行政特质,使得政府部门在建立联系渠道上缺乏政策支持与积极性。对于私部门而言,由于存在保守心态,它们也不愿扩大与政府的互动。此外,虽然私部门自愿参与灾害社会工作,但政府有时对它们的贡献视而不见,也影响了它们的积极性。[25]因此,对于私部门而言,与政府互动合作的必要性就变得可有可无,它们甚至会因为某些因素,停止或改变与政府既有的联系。其次出现信任危机(unaccountability)。在灾害救助业务的联系上,认知不同、联系沟通渠道不足、历来的成见、曾出现过的官员贪污及非法操作等不良现象,常会导致公私双方在救助过程中产生误解和信任危机。[26]这也使得民间组织对配合政府进行救灾工作心存疑虑。再次产生各自为政(inconsistence)的局面。在政府高层漠视与民间参与不积极等因素影响下,公私双方各行其是,资源无法有效整合,以致出现“各立山头”的状况。[27]最后出现重复浪费(duplication)情形。在缺乏整合的前提下,私部门独自对灾民进行慰问与发放物资,虽然展现了它们的机动性与时效性,但也造成了与政府争相投入后所呈现的救灾资源重复浪费及区域分配不均等消极后果。此外,公私部门对同一案主重复发放救助金,也会间接使案主养成对救助资源的依赖和道德危机,降低其自立自强的积极性。[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