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辽东军屯制初探[1]
——明代辽东档案研究之二
关于明代辽东的军屯,特别是运用明代辽东档案来研究这个题目,至今尚为鲜见。我们想利用《明档》,结合有关文献,对这个题目做初步探讨。
一 明初辽东军屯的建立和发展
辽东军屯制度的设立,主要是由当时辽东地区的政治、军事、经济形势所决定的。
洪武四年(1371),马云、叶旺率兵入辽后,辽境并没有立刻平宁。明廷不得不派遣十万大军[2],长期镇戍辽东。而当时辽东的经济形势是,“元季兵寇残破,居民散亡,辽阳州郡,鞠为榛莽”[3],实在无力养活十万官兵。这就不得不依靠海运从内地运送粮谷、布匹。人力、物力都是极大的负担。且海运之时,又极不安全,沉船溺海事故屡屡发生。在这种颇为困难的情势下,明廷为了免去戍军衣食之忧,减少内地运输之累,保证辽东官军长期驻守,才在辽东地区大规模地实行军屯。
辽东军屯的最初设立,当在洪武四年(1371)明军入辽伊始。洪武五年的《实录》曾含蓄地说,辽阳的戍兵是“农战交修”的,并且“已有年矣”[4]。
辽东军屯的扩大,是在洪武十五年(1382)以后。洪武十五年五月,海运又出了事故,淹死不少人。边防粮饷不足,朱元璋再一次命群臣议屯田之法。到洪武十九年(1386),定辽九卫的屯军已增加到一万八千五十人[5],按每人耕地五十亩计,则已垦种田地九十万亩。随着屯田地亩的不断增多,生产技术的逐步提高,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辽东定辽等二十一卫军士,已基本做到“自食”[6]。到洪武三十年(1397),辽东军饷甚至“颇有赢余”[7]。
辽东军屯实行的比较深入、全面,其另一表现是不仅各卫正规军须屯种田地,而且王府护卫军丁、马驿及递运所的旗军等亦须屯田[8]。嘉靖时共有驿、所六十九个,明初姑按五十个计算,定例每驿百人,该有五千名驿递军卒,又可屯种田地二十五万亩。
明初统治者的重视,是辽东军屯得以发展的一种政治保障。明太祖朱元璋曾要求下边“一岁三报”[9]屯田的情况。明成祖朱棣,对于“不尽心提督屯种之务”的边将,曾给以严厉的“敕责”[10]。为了“广屯田于辽东”,他还特地派人到朝鲜买“耕牛万头”,分给辽东各卫屯所[11]。
关于辽东各卫兵士守城和屯垦的比例,因时因地,多寡不同。洪武初年,是“农战交修”,“且耕且战”,好像还不分屯军和戍军。洪武二十七年(1394),朱元璋下诏,“命辽东定辽二十一卫军士,自明年俱令屯田自食”[12],又似乎是全部军卒都参加了屯种。但这是不可能的。为防备蒙古、女真各部入边抢掠,各卫所必须分拨部分旗军守城。《辽东志》对这种情况曾有过简单明了的记述:开始是“三分屯田,七分戍逻。既而损戍逻,益屯田,至永乐年间减戍卒而增屯夫,数至十有其八”[13]。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在广宁,这里是辽王府所在,为供给王府用度,广宁等五屯卫实行“全伍屯田”[14]。但这只是在洪武至宣德这一段时间。后来因辽王“徙国荆州’,这里也改为“二分守城,八分屯田”了[15]。成化时,“总理粮储户部郎中”毛泰,在详述辽东军屯的经过时也曾指出,明初“罢海运,置屯田,八分屯种,二分戍逻”[16]。看来,这个二八比例比较符合历史实际,可能是早期通行的比例。到了明代中叶,边事开始紧张,屯军逐渐减少,操军逐渐增多,加之屯政败废,以至出现了倒二八的比例。毛泰在成化二十年(1484)说的“辽东军士,旧以二分守城,八分屯种,而今乃反是”[17],就是指的这种局面。
明初在辽东大规模的屯田,对巩固边防,开发边疆,繁荣边疆经济,完成国家的统一,维护明朝政权,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促进了辽东地区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辽东地处边陲,原来主要是女真、蒙古等族人民居住,“土旷人稀”[18]。“民以猎为业,农作次之”[19],生产很不发达。加之元末明初战乱频仍,山河残破,连比较发达的辽阳古郡,也“城为一空”[20]。自马云、叶旺率军入辽,相继建立二十一卫(后增为二十五卫),驻军十余万,连同家属,人口一下子增加数十万,其后人口不断增加,“寰区以四方之民来实”,形成“华人十七,高丽土著、归附女直野人十三”[21]的多民族杂居局面。明廷役使军丁,包括少数民族军丁,垦辟了许多荒地,扩大了耕地面积,军屯多达二百五十多万亩[22],使得昔日的“榛莽”之地,变成了“数千里内,阡陌相连,屯堡相望”[23]的沃野。农业的发展,推动了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后来《辽东志》的编著者薛廷宠在回顾这一时期辽东的经济形势时,无限向往地写道:往时“田人富谷,泽人富鲜,山人富材,海人富货”,“家给人足,都鄙廪庾皆满,货贿羡斥,每岁终辇至京师,物价为之减半。”[24]一片繁荣景象。
第二,减轻了运粮兵民的困苦,暂时缓和了阶级矛盾。洪武年间,辽东二十一卫共有官兵十万余人,每人月粮一石,年需军粮百万余石。自明军入辽以来,《实录》里几乎年年都有运粮的记载,单是江南诸地运来之粮,几乎每年都在六十万石。洪武二十九年(1396)因海船增多,又增运十万石,即一年七十万石[25]。此外还要运送巨量的钞、布、棉花、战衣、军鞋等物。这种大搬运给沿海军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当时技术尚不发达,“海运之船,经涉海道,遇秋冬之时,烈风雨雪,多致覆溺”[26]。因此,“一夫有航海之行,家人怀诀别之意”[27]。这真是劳民伤财又伤人。大兴军屯以后,辽东军饷逐渐做到自给。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谕户部:“今后不须转运,止令本处军人屯田自给。”[28]从此,海运停止,沿海军民方释重负。此后除永乐元年有一次不大的例外[29]之外,《实录》里再也没见海运之事,证明确实做到了停止海运。
第三,保证了军粮的供应,达到了“足食足兵”、“实边”的目的。太祖、成祖二朝,辽东军屯发展很快,洪武末年,屯粮已能自给。永乐年间(1403~1424),更是“边有积储之饶,国无运饷之费”[30]。就是到屯政开始败坏,军屯走向下坡路的宣德年间(1426~1435),辽东卫所仍然是“且耕且守,其供不出于民”,是“诸边卫皆请仿”[31]的榜样。说明明初的军屯确实解决了九边军粮的供应问题,对九边的防御,军队的加强,起过相当大的作用。
当然,军屯之所以能起这样的作用,归根到底是广大屯田兵丁辛勤劳动的结果。正是数以万计的屯田军士和余丁被束缚在土地上,长期用血汗浇灌辽东的原野,才开发了辽东地区;每年缴纳很重的租赋,才“实”了边。所以,军屯制的本质仍是一种强制性的封建剥削制度。
二 辽东军屯的经营方式和生产关系
明王朝把大批兵丁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残酷地进行压迫和剥削,征收高额的屯粮,实际上是采取了粗暴的农奴制剥削方式。广大屯军很少有自由,其地位与农奴没有多大差别。
首先,明王朝要对屯军征收高额的屯粮和屯草。
按明制,天下官民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江浙例外)。军屯也是官田,其租赋情况又怎样呢?
据《明史》说,每亩军田的租赋,在洪武初是一斗,洪武三十五年后是二斗四升,英宗以后是一斗二升,隆庆间又是一斗[32]。这些都超过了一般官田的二倍、三倍、四倍。
《明实录》的记载比《明史》还要重些。例如《实录》记载成化年间(1465~1487),辽东所存屯军“惟一万六千七百余名,而岁征粮止一十六万七千九百石”[33]。按每军屯田五十亩计,则每亩平均征粮二斗,比《明史》上讲的英宗以后亩征一斗二升增加了百分之六十六。又如正德三年(1508)的《实录》记载,当时辽东屯田是“一万二千七十三顷,该粮二十四万一千四百六十石”[34],平均每亩征二斗,更高出《明史》说的弘治、正德间每亩只征几升的好几倍。
从方志的记载看,也证明比《明史》所称为重。嘉靖十六年(1537)编的《辽东志》记载:“辽东都司定辽左等二十五卫,额田三万一千六百二十顷,额粮三十六万四千九百石。”[35]此时真正是屯军或军余耕种的屯田,数量已不多,这里当包括带有民田因素的“地亩田园”,但姑以此推算,则每亩纳屯粮一斗一升五合,仍然比一般官田租赋要高出一倍多。同时也证明,至迟在隆庆以前三十年,就已经亩收一斗多了,《明史》所说“隆庆间复亩收一斗”,显然又是不对的。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明代辽东的档案,它记载了隆庆年间(1567~1572)广宁、定辽等卫征收屯粮的数字,这是当时当地的第一手材料,十分珍贵和真实。不妨举几例做一比较。定辽后卫:
原额屯田六百七十四顷,共谷豆一万四千五百五十石九斗五升:谷九千三百六十三石四斗五升,豆五千一百八十七石五斗。已承种田四百六顷七十七亩五分,共谷豆八千八百九十八石六斗二升:谷五千七百九十九石九斗二升,豆三千九十八石七斗。[36]
按永乐时定制,豆一石合谷二石[37],照此计算,定辽后卫原额屯田平均每亩要征屯粮合谷二斗九升,其中已承种的屯田,平均每亩实际征收屯粮也合谷二斗九升。
(广)宁卫:
原额屯田二百六十三顷五十亩,共谷豆五千五百九十六石:谷三千六百六十七石,豆一千九百二十九石。今次复过召人佃种田一顷,该隆庆三年征完谷豆二十二石:谷一十四石,豆八石。[38]
则原额田平均每亩征谷二斗八升,召人佃种田平均每亩征谷三斗。
某卫:
原额屯田五百六十八顷五十八亩,共谷豆一万一千八十六石五斗:谷七千一百一十三石六斗七升,豆三千九百七十二石八斗三升。已承种田三百顷九十四亩五分,共谷豆六千五百三十五斗五升:谷四千三十三石三斗三升,豆二千五百二石二斗二升。节年承种并上年复过召人佃种田二百三十顷四亩五分,征完谷豆五千七十一石一斗六升:谷三千一百一石六斗六升,豆一千九百六十九石五斗。[39]
原额屯田平均每亩征谷二斗七升,已承种田平均每亩征谷三斗,而承种田中“节年承种并上年复过召人佃种田”,平均每亩征谷三斗六升多。
某卫:
未种、水冲、沙压、达掳、绝户荒芜无人承种田二百五十六顷一十二亩五分,共谷豆五千六百五十二石三斗三升:谷三千五百六十三石五斗三升,豆二千八十八石八斗。[40]
平均每亩征谷三斗。
以上数字虽不一致,但平均每亩都在二斗八升以上,多的亩达三斗六升,超过一般官田征收量五倍,比《明史》说隆庆间“亩收一斗”之数也多一倍多。
屯军除缴纳屯粮外,还要缴纳屯草。据《辽东志》载,辽东二十五卫每年要收额草五百九十四万零六百三十束[41]。当时辽东额田是三万一千六百二十顷,平均每亩要缴纳一束半草。但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按成化十三年(1477)规定,每二百束合米四石[42],米一石折谷二石[43],则一束草合谷四升。每亩一束半草,则合谷六升,即此一项,也超过一般官田的租赋(五升三合)。
一名屯军,领分地五十亩,屯粮和屯草加起来,一年要缴纳十七石以上的租赋。这在全国也是仅有的。它强有力地说明了辽东军屯的剥削是沉重的。
其次,逼令屯军充当各种官差私役。
屯军的官役原是屯田,除耕种军田外,本不应服其他官役。永乐三年(1405)颁布的“红牌事例”曾明文规定,对屯田军士“一钱不许擅科,一夫不许擅役”[44]。但事实上,屯田军士常被佥充各种官役,或操练,或征剿,或筑城修墙。成化二十年(1484),户部郎中毛泰曾指出,“辽东军士,旧以二分守城,八分屯种,而今乃反是,其都司卫所官员又调以修筑边墙,致误农事”[45]。后来虽重申了“红牌事例”,但也没有约束效力。
除官役而外,各级将官苛索兵丁、私役兵丁、强占屯田的事情也层出不穷。连明英宗朱祁镇也承认,“近年都司卫所官往往占种膏腴,私役军士,虚报子粒,军士饥寒切身,因而逃避;亦有管军官旗,倚恃势强,欺虐良善,无所控诉”[46]。弘治时(1488~1505),单是右少监刘恭一人,就在辽阳“私役军余千余人,占种官地三百余亩,赃以千计”[47]。到嘉靖时(1522~1566),这种情况愈发严重,几乎到了普遍存在的程度。例如,“辽东镇守太监白怀、已故镇守总兵麻循、监枪少监张泰、辽阳副总兵张铭、分守监丞卢安、参将萧滓、李鉴、游击将军傅瀚,各占种军民田土,多者二百五十余顷,少者十余顷”[48]。这仅仅是辽东巡按给嘉靖皇帝的奏折中择其大者举出的,不上数的当然更多了。
最后,对屯田兵丁实行军事编制,严格控制,处处以军法从事。
明王朝之所以能够对屯田兵丁进行最残酷的剥削和奴役,除了屯地是封建国家所有这一基本原因之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屯田兵丁实行了军事编制。屯田的军士分别隶属于各个卫所,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一百户所,每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小旗、总旗、百户、千户和卫管屯指挥具体管理屯种,卫都指挥使“总督”屯种。其组织、管理都十分严密。
辽东屯军多系罪人谪充,必须世代延续,严禁逃亡。若逃亡,就要像对逃亡的操军一样,“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并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49]
屯军若不缴或欠缴屯粮,也要按律惩治。屯田赏罚规定:一名屯军一年要缴纳正粮、余粮各十二石,凡余粮不及十一石、十二石者,则要扣其月粮。惩治轻重依余粮多寡而定。若缴余粮十一石、十二石者,可支月粮一石;缴十石者,月粮九斗;缴九石者,月粮八斗;缴八石者,月粮七斗;缴七石者,月粮六斗[50]。对各级官将及总旗,也各依所辖兵丁纳粮多寡而分别奖惩,这样一来,他们对屯军的监督、强制就愈发严酷了。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屯田属于封建国家所有,屯军只能使用,实即佃种。既佃种,除国赋外,还必须交地租,租赋合一。兼之屯田上的农具、耕牛、种子,在初期都是由国家发给的,所以屯粮既比民田的赋税为重,也比一般官田的租赋为多。又因屯军多是因罪充军之人,或是罪人的后代,身份低贱,被严密地束缚在军事编制中,受各级屯田官将的监督和役使,所以屯军实际上是处于农奴的地位,军屯实际上是农奴制的生产方式。
三 屯田兵丁的反封建斗争和军屯制度的破坏
残酷的剥削,野蛮的奴役,逼得屯军难以生存,自正统(1436~1449)以降,《实录》里不断出现“今屯军艰难,所欠官粮宜俟秋收输纳”[51]、“往年……所负屯田子粒,上纳艰难”[52]、“屯军缺食,并乏下年种粮”[53]的记载,可以看出,屯军的苦难在逐步加深,连简单的再生产也无法维持了。灾荒之时,屯军更是遭殃,嘉靖三十七年(1558)、三十八年(1559)辽东全镇受灾,以致“母弃生儿,父食死子”,“巷无炊烟,野多暴骨”[54],萧条惨楚之状可以想见。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屯军们纷纷起来斗争,抵制落后的军屯生产方式,反抗苛虐的边将。最初,这种斗争是以“怠耕”的形式出现的。早在永乐年间,“屯种者率怠惰不力”[55]。到英宗时,更严重到“屯田旗军军余,利在推免屯种,假罪调卫”[56],就是说宁可故意犯罪发配别卫,也不愿继续屯种。
屯军斗争的第二步是大批逃亡。宣德年间(1426~1435),逃亡数量增多,当时“辽东之地,……军士在戍者少,亡匿者多,皆因军官贪暴所致”[57]。这种逃亡是普遍的,连各马驿、递运所的“屯田自给”的旗军,也是“逃亡者十率八九”[58]。逃军去向大概有五:其一,“潜从登州府运船及旅顺等口渡船,越海道逃还原籍”[59];其二,“或潜匿东山”[60],即辽东东部山区;其三,“多聚万滩等岛”[61],即靠近辽东半岛的一些海岛;其四,“或为势豪隐占”[62],这里有投充的成分,特别是嘉靖时,有不少人“投充蓟镇将领”名下[63];其五,“北走投虏”[64]、“逃往海西”[65]。到正统三年(1438),李纯奏言辽东边卫利病时曾指出:“并边卫所军士逃亡者多,甚至一百户所原设旗军一百十二人者,今止存一人。”[66]就全国来说,这时逃军数目也已高达一百二十余万[67],充分证明军屯制度已经濒于崩溃了。
屯军斗争的第三步是直接发动“兵变”。明代的兵变,开始于正德四年(1509),而且首先发生在辽东。这种短兵相接,是屯军反封建斗争白热化的表现。这时,刘瑾擅政,派官四处丈量屯田。户部侍郎韩福迎合刘瑾,到辽东后,“伪增田数,搜括惨毒……辽卒不堪”,当年八月爆发了义州、锦州军余高真、郭成等人领导的兵变[68]。这次兵变给明王朝以沉重打击,明王朝镇压不了,只好发银“抚慰”;第二年,丈量屯田的策划者刘瑾,在舆论的压力下彻底垮台;第三年,终于将因清查而虚增的粮数“改正”过来,“诏以屯田虚数既多,准暂照原额征纳”[69],即反掉了刘瑾、韩福增加到屯军头上的赋粮。
自义州、锦州兵变以后,辽东又掀起多次兵变,如嘉靖十四年(1535)辽阳兵变[70]、广宁兵变[71]、抚顺兵变[72],嘉靖十八年(1539)广宁兵变[73],万历三十六年(1608)前屯、松山、广宁、山海关等地的兵变、民变[74]。其规模一次比一次大,而且各地遥相呼应,军民密切配合,是谓“饥军合于乱众”,“愈猖愈近”[75]。这一次次的斗争,使得明廷“国威大损,后患将成”[76],为彻底摧毁军屯暴政和最终埋葬朱明王朝埋下伏笔。
在屯田兵丁长期冲击下,军屯制度严重破坏。嘉靖、隆庆年间的辽东档案,对此反映得十分清楚。先看嘉靖三十九年(1560)广宁四卫的灾荒档案,例如:
(广)宁中卫原额纳粮军余二千七百九十五名,各种不等共田一千二百七十三顷六十六亩九分三厘四毫,该粮米一万二百三十八石三斗六升四合七勺九抄。已种旱虫灾田四百八十一顷十四亩,该粮四千三百九十六石七斗五升八合九勺……有灾无收六分,田二百八十八顷八十六亩四分,该粮二千六百三十八石五升五合三勺四抄。无灾有收田四分,田一百九十二顷五十七亩六分,该粮一千七百五十八石七斗三合五勺六抄。全未种并已种荒芜田七百九十二顷二十二亩九分三厘四毫,该粮米五千八百四十一石六斗五合八勺九抄。[77]
中所原额纳粮军余一千一百二十三名,各种不等共田四百二十八顷□十八亩四分二厘七毫,粮米五千八百三十八石二斗七升三合。已种旱虫灾田八十五顷六十七亩六分八厘五毫四丝,该粮一千一百六十七石六斗五升四合六勺。有灾无收六分,田五十一顷四十亩六分一厘一毫二丝四忽,该粮七百石五斗九升二合七勺六抄。无灾有收田四分,田三十四顷二十七亩七厘四毫一丝六忽……(该粮)四百六十七石六升一合八勺四抄。(全未种并已种荒芜田三百)四十二顷七十亩……[78]
类似的记载很多,总的可以得出两点认识:第一,屯田荒芜情况十分严重,屯地所剩无几。全未种并已荒芜田,加上已种但有灾无收田,广宁中卫已达屯田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中所更达百分之九十。第二,屯粮大大减少。全未种并已种荒芜田,加上有灾无收田,该粮广宁中卫已达应纳粮米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二,中所更达百分之九十。
嘉靖三十九年档案所记是辽东发生灾荒时的情况,有些特殊。但即使在正常年景,所得屯粮也比往昔少得可怜。成化十九年(1483)毛泰奏,当时辽东岁征“不足七八万之数,较于旧制屯田之法十不及一。故辽东三十二仓,通无两月之储”[79]。这说明,屯粮减少,不光有自然上的原因,还和屯军的贫困,难以精耕细作及有意的进行怠耕斗争有关。总之,屯地的破坏,屯粮的锐减,清楚地表明了军屯制度败废的严重程度。
隆庆年间(1567~1572)定辽等卫屯田的档案,还从另外一些侧面说明了军屯制腐朽及破坏的情况。让我们从乙类13号档中举几例加以分析。
定辽后卫:
原额屯田六百七十四顷,共谷豆一万四千五百五十石九斗五升。……已承种田四百六顷七十七亩五分,共谷豆八千八百九十八石六斗二升。……节年承种并上年复过召人佃种田四百四顷七十七亩五分,征完谷豆共八千五百八十三石四斗二升。……未种、水冲、沙压、达掳绝户荒芜无人承种田共九十九顷七亩三分,共米谷豆六百五十七石四斗三升五合二勺三抄八撮。
广宁卫:
原额屯田二百六十三顷五十亩,共谷豆五千五百九十六石。……已承种田一百四十顷五十亩,共谷豆二千九百八十二石。……节年承种并上年复过召人佃种田一百二十六顷五十亩,征完谷豆二千五百九十七石。……今次复过召人佃种田一顷,该隆庆三年征完谷豆二十二石。……步军佃种营田一十三顷。已承种田并上年复过清出田三百四十八顷四□□亩四分一厘,共米谷豆一千八百五十一石一升三合八勺五撮。……未种、水冲、沙压、达掳绝户荒芜无人承种田一百一十八顷一十四亩六分四厘三毫,共米谷豆八百二十九石七斗一升四合五勺五抄。……步军佃种营田一十一顷一十亩,该正谷豆共二百四十二石二斗。
某卫:
原额屯田五百六十八顷五十八亩,共谷豆一万一千八十六石五斗。……已承种田三百顷九十四亩五分,共谷豆六千五百三十五石五斗五升。……节年承种并上年复过召人佃种田二百三十顷四亩五分,征完谷豆五千七十一石一斗六升。……今次复过召人佃种田九顷四十亩,该隆庆四年征谷豆一百一十二石三斗九升。……步军佃种营田六十一顷五十亩,该正谷豆一千三百五十二石。
某卫:
原额科田七百六十七顷三十六亩四分一毫,共米谷豆四千一百八十二石一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米一千二百一十五石六斗三合八勺七抄四撮,谷二千八百一十九石四斗三升一勺九抄五撮,豆一百四十七石八升三合五勺五抄五撮。已承种并上年复过清出田四百九十三顷九十四亩八分一毫,共米谷豆二千六百三十三石九斗一升七合七勺二抄四撮。……未种、水冲、沙压、达掳绝户荒芜无人承种田二百七十三顷四十一亩六分,共米谷豆一千五百四十八石一斗九升九合九勺。
从上引四段记载,可以看出以下八个问题。
第一,“屯田”数量不大。辽东二十五卫田地,本来都是军屯,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军屯不断被破坏,二十五卫的田地中,“屯田”只占了一部分。此件档案的“屯田”数目就不多。
第二,屯田数字中,包括“召人佃种”一项,说明屯军逃亡严重,无人耕种军田,只好招民佃种,可见屯田破坏之严重。
第三,在屯田的“已承种”田里,包括“步军佃种营田”一项。营田是担任防御的旗军集体耕种,费用完全由官府供给,收获也全部入官,它是为补救军屯废弛而设的。
第四,原额屯田中有不少是“未种水冲沙压达掳绝户荒芜无人承种田”。从上引材料看,定辽后卫占百分之十四,广宁卫占百分之四十四,某卫虽没记荒芜田数,但原额屯田五百六十八顷,扣除已承种田三百顷,则荒芜无人承种田为二百六十八顷,占百分之四十七。
第五,“科田”很多。科田乃是余丁民人佃种军田或开垦已荒屯田而成的,它表明了屯田向民田的转化。
第六,“科田”纳粮少于屯田。上引某卫科田七百六十七顷三十六亩,征米谷豆四千一百八十二石一斗,若把米豆也折成谷,三项共为五千五百四十三石,则每亩平均征谷七升,仅为屯田赋租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这也表明,科田具有民田的性质。
第七,即使是“科田”,也有隐占,不少是现在才“清出”的。上引某卫科田,清出田是四百九十三顷九十四亩,占科田总数七百六十七顷三十六亩的百分之六十四。
第八,即使是“科田”,也有很多已经荒芜了。上引某卫科田,“未种水冲沙压达掳绝户荒芜无人承种”共二百七十三顷四十一亩,占科田总数七百六十七顷三十六亩的百分之三十五。
总的看来,隆庆时期的军屯已经不成体统了。
军屯制度的破坏及其演变,大体上经历了如下过程。先是屯军大批逃亡,不得不以屯军的“余丁”顶补,成化时期(1465~1487),辽东军屯已大都是余丁耕种了。但这还不能完全弥补屯军逃亡的损失,大量土地还是被抛荒了,无人承种。于是,明廷又行“科田”法,即招募或遣派余丁、民人佃种屯地,或开垦已荒屯地及未曾开垦的荒地。正德时(1506~1521),正规的屯田才有一万二千零七十三顷,而科田性质之类的地亩田园等,则有二万七千四百六十七顷,超过正规屯田一倍多[80]。此后,在隆庆时(1567~1572),明廷还实行了“营田”制,以图把军屯“改营田以足额”[81],但因一切费用全由官府开支,得不偿失,所以营田数量很少,没有推广开。在这种情况下,“总理屯盐都御史”庞尚鹏奏准,对荒芜的屯田,“无分官旗舍余,寄籍客户,听其自行认种,各照顷亩,先给牛种,待五年之后,若有收成,仍分别上中下,办纳屯粮,其有逼临虏穴及工力繁难者,永不起科”[82]。到崇祯二年(1629),给事中汪始亨又极论盗屯损饷之弊,户部尚书毕自严则承认现实,认为这种状况“相沿已久,难于核实,请无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83]。毕自严的意见得到崇祯皇帝的同意。至此,军屯完全停止,从法律上也正式变成了“民田”。
[1]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周远廉研究员合写,原载《辽宁大学学报》1980年第6期。
[2] 《明太祖实录》卷248,洪武二十九年十二月己酉。
[3] 《辽东志》卷8,元文宗条。
[4] 《明太祖实录》卷74,洪武五年六月辛卯。
[5] 《明太祖实录》卷179,洪武十九年十月辛卯。
[6] 《明太祖实录》卷233,洪武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命辽东定辽等二十一卫军士自明年俱令屯田自食,以纾海运之劳。”
[7] 《明太祖实录》卷255,洪武三十年冬十月戊子。
[8] 见《明太祖实录》卷234,洪武二十七年九月丙寅;《明宣宗实录》卷58,宣德四年九月壬戌。
[9] 《明太祖实录》卷252,洪武三十年夏四月乙酉。
[10] 《明太宗实录》卷25,永乐元年十二月甲申。
[11] 《明太宗实录》卷29,永乐二年六月辛卯。
[12] 《明太祖实录》录233,洪武二十七年六月戊寅。
[13] 《辽东志》卷8,国朝太祖条。
[14] 《明英宗实录》卷25,正统元年十二月壬申。
[15] 《明英宗实录》卷25,正统元年十二月壬申。
[16] 《明宪宗实录》卷244,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
[17] 《明宪宗实录》卷255,成化二十年八月庚辰。
[18] 《明太祖实录》卷145,洪武十五年五月丁丑,朱元璋屯田谕。
[19] 《明太祖实录》卷144,洪武十五年四月丙午,故元臣名祖言。
[20] 《辽东志》卷8,国朝太祖条。
[21] 《辽东志》卷1,风俗条。
[22] 《明宪宗实录》卷244,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毛泰言:“自洪武至永乐,为田二万五千三百余亩”。印刷有误,“亩”当为“顷”。
[23] 《辽东志》卷8,国朝太祖条。
[24] 《辽东志》卷1,物产条;卷3,财赋条。
[25] 《明太祖实录》卷245,洪武二十九年四月戊戌。
[26] 《明太祖实录》卷134,洪武十三年十二月戊午。
[27] 《明太祖实录》卷145,洪武十五年五月丁丑。
[28] 《明太祖实录》卷255,洪武三十年十月戊子。
[29] 《明太宗实录》卷21,永乐元年八月乙丑:“平江伯陈瑄总督海运粮四十九万二千六百三十七石,赴北京、辽东以备军储。”
[30] 《明宪宗实录》卷244,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毛泰奏。
[31] 《明宣宗实录》卷90,宣德七年五月丙戌,朱勇奏。
[32] 《明史》卷77《食货一·田制》。
[33] 《明宪宗实录》卷244,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毛泰奏。
[34] 《明武宗实录》卷39,正德三年六月己卯,周熊奏。
[35] 《辽东志》卷3《兵食志·财赋》。
[36] 《明代辽东档案》(以下简称《明档》,辽宁省档案馆藏),丙类13号。
[37] 《明史》卷77《食货一·田制》。
[38] 《明档》,丙类13号。
[39] 《明档》,丙类13号。
[40] 《明档》,丙类13号。
[41] 《辽东志》卷3《兵食志·财赋》。
[42] 《明宪宗实录》卷172,成化十三年十一月丙子。
[43] 《明史》卷77《食货一·田制》。
[44] 庞尚鹏:《清理固原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59。
[45] 《明宪宗实录》卷255,成化二十年八月庚辰。
[46] 《明英宗实录》卷108,正统八年九月戊寅。
[47] 《明孝宗实录》卷192,弘治十五年十月乙巳。
[48] 《明世宗实录》卷101,嘉靖八年五月丙午。
[49] 《明会典》卷166《刑部·律例》。
[50] 《明太宗实录》卷27,永乐二年正月丁巳。
[51] 《明英宗实录》卷13,正统元年正月甲戌。
[52] 《明英宗实录》卷19,正统元年闰六月壬午。
[53] 《明英宗实录》卷87,正统六年十二月甲午。
[54] 《明世宗实录》卷475,嘉靖三十八年八月乙丑。
[55] 《明太宗实录》卷95,永乐十三年二月癸酉。
[56] 《明英宗实录》卷39,正统三年二月己巳。
[57] 《明宣宗实录》卷107,宣德八年十二月庚午。
[58] 《明宣宗实录》卷58,宣德四年九月壬戌。
[59] 《明英宗实录》卷47,正统三年十月辛未。
[60] 《明孝宗实录》卷195,弘治十六年正月甲午。
[61] 《明宣宗实录》卷108,宣德九年二月戊午。
[62] 《明孝宗实录》卷195,弘治十六年正月甲午。
[63] 《明世宗实录》卷546,嘉靖四十四年五月乙丑;卷559,嘉靖四十五年六月丙寅。
[64] 《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丁丑。
[65] 《明宣宗实录》卷90,宣德七年五月丙寅。
[66] 《明英宗实录》卷47,正统三年十月辛未。
[67] 《明英宗实录》卷46,正统三年九月丙戌。
[68] 《明武宗实录》卷53,正德四年八月辛酉;《明史》卷77《食货一》,卷306《韩福传》。
[69] 《明武宗实录》卷74,正德六年四月庚寅。
[70] 《明世宗实录》卷173,嘉靖十四年三月乙丑。
[71] 《明世宗实录》卷174,嘉靖十四年四月丙午。
[72] 《明世宗实录》卷174,嘉靖十四年四月丙午。
[73] 《明世宗实录》卷227,嘉靖十八年闰七月己亥。
[74] 《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乙酉;卷446,五月甲寅。
[75] 《明神宗实录》卷446,万历三十六年五月甲寅,朱赓等言。
[76] 林希元:《辽东兵变疏》,《明经世文编》卷164。
[77] 《明档》,乙类73号。
[78] 《明档》,乙类73号。
[79] 《明宪宗实录》卷244,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
[80] 《明武宗实录》卷39,正德三年六月己卯,周熊奏。
[81] 《明穆宗实录》卷12,隆庆元年九月辛未。
[82] 庞尚鹏:《清理辽东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58。
[83] 《明史》卷256《毕自严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