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民族史杂识:谢肇华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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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明史研究

明代辽东军户制初探[1]

——明代辽东档案研究之一

明代辽东档案有一千零八十卷,是一九四九年在沈阳故宫发现的,原藏东北档案馆,现存辽宁省档案馆。

这批档案本系明代辽东各官署的文件。一六二一年三月后金国汗努尔哈齐率领八旗官兵进驻辽沈以后,一来不懂得这批档案的史料价值,二来当时极缺棉花,就将一部分明档用来代替棉花,絮入包装“信牌”的囊袋夹层。由于它被剪成信牌形状,所以现在称为“信牌档”。另一些档案被用来裱糊沈阳宫殿的屏风,因而今天被叫作“屏风档”。这批档案大多是残件,有的首尾不全,有的中间残缺;原来的顺序也被弄乱了;有重复的,有缺页的,也有前后颠倒的。据其残损程度,又被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这些文件起于洪武年间,止于崇祯末年。它详细地、具体地、比较真实地载录了明代辽东地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民族关系等方面的情况,是研究明史,特别是辽东地区历史和清初历史的珍贵资料。

我们对这批材料做了初步的研究,觉得有不少问题值得探索。本文首先介绍和论述明代辽东的军户。

军户制度是明代的一项重要制度。明初全国有二百万军户,占户口总数的五分之一。[2]弄清军户制,对研究明代的军事、政治、经济制度和阶级关系、阶级斗争等问题,都有重大的意义。

对于此事,虽然《明实录》等官方典籍和私人著述多有涉及,但不够具体,明档则有上百件专谈这个问题。现以明档为主,结合有关文献,对辽东军户制的若干侧面做些探讨。

一 明代辽东军户的来源

明太祖朱元璋夺取全国政权以后,在统治和役使人民方面,因袭了元朝统治者配户当差的老办法,仍然把全国百姓分成军、民、匠、灶等不同类型的户。这些不同类型的人户,分别籍属于中央不同的部,承担不同的差役,而且不准改籍,役皆永充,世代延续。军户,就是供应军役的户,著军籍,隶兵部。

关于军户的来源,《明史》在总论明朝兵制时指出:“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3]既包括随从朱元璋起义反元的人户,归降、依附的元军和义军的人户,因罪充军的人户,又包括民户因“垛集”而一时变为军户的,元代的旧军户等。

辽东的军户,大多是谪发的。《明史》指出:“初太祖沿边设卫,惟土著兵及有罪谪戍者。”[4]这在明档中有突出的反映,因罪充军的记载很多。明档丙类五十三号、五十八号(原系一件,整理时分为两件)是各地谪发辽东都司某卫充当军士的清册,分别载明充军人的姓名、原籍、充军时间和罪名及逃故年月。比如:“一名,宋辉,系本县(浙江省武义县)在城西隅人,洪武二十五年,为不应事,充本卫左所百户赵文所总[旗□□]……小甲缺下军,本年六月内故。”由于该档记录了二百六十五名军犯的情况,约有一万六、七千字,不便全引,仅选录若干条,列表如下,以观其一斑(见表1)。

表1 各地谪发辽东都司某卫充当军士情况

续表

根据表1所示,我们可以看出六个问题:第一,因罪充军的名目繁多,统治人民的法网细密。表1载录的充军罪名有二十二种:为剁指事、为不应事、为违法事、为不法事、为党送事、为马草事、为马匹事、为私盐事、为盐法事、为钱粮事、为粮草事、为法除民害事、为起宗事、为黄册事、为钞法事、为钱法事、为未完勘合事、为不举事、为巡补事、为力士事、为起送老人事、为说事过钱事。若不是档案残缺,名目一定还会更多。不过就是这些名目,已经清楚地表明,大到国家粮赋,小至个人一言一行,处处有禁,动辄得咎。人民已经像被网起来的鱼儿一样,根本没有行动自由。

第二,这些充军的罪名,大大超过了明廷正式规定的条文。洪武时,明王朝曾明确规定了“合编充军”的二十二条,即“贩卖私盐。诡寄田粮。私充牙行。私自下海。闲吏。土豪。应合抄剳家属。积年民害官吏。诬告人充军。无籍户。揽纳户。旧日山寨头目。更名易姓家属。不务生理。游食。断指诽谤。小书生。主文。野牢子。帮虎。伴当。直司。”[5]上述档案记录的二十二种充军罪名中,只有私盐、钱粮、剁指三项符合这项正式规定,盐法、粮草、法除民害三项,可能与此项规定也有些关系。其余如不应事、黄册事、起宗事、党送事等十多种充军罪名,虽皆与“合编充军”的律令无关,但照样被强行解到辽东卫所充军。[6]

第三,轻罪重惩,滥施刑罚。既然档案记录的二十二种充军罪名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罪名不符合明廷充军的律令,那么明王朝各级政权滥施刑罚的情况,就显而易见了。比如,在明档丙类五十三号和五十八号记录充军的二百六十五人中,“为不应事”有八十九人,占总数的33.6%。什么是“不应事”?就是“不应为而为之之事”。这个“不应事”伸缩性很大,凡是封建政权认为不应该的,看着不顺眼的,都可以诬为“不应事”。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仅是“滥”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按照刑律,“不应事”本非什么大罪,一般是“杖八十”即可了结,可是反倒变成了只比死罪低一等的充军大罪。这是“滥”的另一方面,即轻罪重惩的一面。又如“为马草事”、“为黄册事”等条,都不属大罪,可是都要充军。

这种滥施刑罚,大量逼民充军的情况,在明廷大臣的奏疏中也有所披露:“而所谓罪者(指充军之罪),或粮赋违限,或工作误式,甚而至于洪、永之际,奏请小有不合,僚属偶尔不和,又甚而死事逮于群众,诖误累及亲友,纵其身罪合,而今应补者日以远也。”[7]

第四,残酷镇压人民的反抗。档案记录“为剁指事”而充军的达九十九人,占总数的37%,为犯罪充军中人数最多的一种。所谓“剁指”,不是剁别人之指,而是剁自己之指。这是劳动人民困于苛敛重赋,苦于当兵远戍,而被迫采取的自身致残的办法。这种现象在明代相当普遍,它是抵制、反对封建国家剥削奴役的一种消极手段。但是,统治阶级对人民的镇压是全面的,无论是积极反抗,还是消极反抗,它都要镇压。《大诰》把“断指诽谤”定为“杂犯死罪”[8],因为皇帝“恩赦”,减免一等,才改为充军。

“合编充军”条例中的“不务生理”、“游食”等条,亦是明廷针对贫民的反抗而规定的。所谓“不务生理”,就是穷到了没法“务生理”的地步,不是无土地,便是无牛具,因而再不能够为封建国家种田、纳粮、当差了。所谓“游食”,就是企图摆脱国家户籍,不愿纳粮当差的游食之民,也即朱元璋说的“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9]因为“不务生理”、“游食”之人,已经不对封建国家尽“民”的“本分”了,所以要逮捕他们问“罪”,强迫他们从军,这是对人民哪怕是一点点微小反抗的残酷镇压。至于“合编充军”中的“旧日山寨头目”一条,更是赤裸裸针对元末反抗暴政的农民义军。

第五,充军的人来自天南海北,地域十分广泛。档案丙类五十三号和五十八号,记录的是一个卫的情况。充军到这一卫的人,来自许多不同的地方。仅可查出地名的,就有浙江省的武义县、龙游县、丽水县、送安县、龙泉县;山东省的寇城县、福山县、文登县、栖霞县、夏津县、日远县;山西省的泰原县、静乐县、徐沟县、十六个州、县。每一县又分若干乡、里、都,不少乡、里都有充军之人。例如丽水县下就有六都、七都、十都、十一都、十三都、十九都、二十都、四十九都等处之人充军。有的都甚至有好几个人充军的,如丽水县的十一都,就有张仲新、肖伍朝、叶在善、梅仲机、叶幼等五人同时充军到该卫。[10]

第六,因罪充军的人很多。按明制,每百户所设总旗(或名总甲)二,各辖军士五十六名。而明档丙类53号、58号载明,在洪武二十五年一年内,充军到该卫后所百户薛方所总甲某名下的,就有陈佛受、叶官保、于子祥、陈显、许孟、查荣、张善、倪安保、陆阿三等二十一人。[11]这还是根据残档做出的不完全统计,可见因罪充军的比重是多么的大。

这些档案的记载,并不是孤立的、局部的现象,而是符合历史实际的,与其他文献的叙述也完全吻合。据《明史》载:“明初法严,(充军之人)县以千数,数传之后,以万计矣。”[12]

自从洪武四年(1371)明都指挥叶旺、马云率兵入辽,陆续设立卫所以后,明王朝就不断遣发罪犯充军辽东。洪武十八年(1385),明太祖朱元璋命令赏赐辽东军士,因为这时“谪发者”已是辽东军士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不得不打破“例不赏赐”的旧规,特意指明对“谪发者”也要赏赐。[13]洪武二十年(1387),朱元璋还专门对谪戍辽东之人下诏说:“凡吏民谪发辽东戍守者,各以时力田讲武,不得更上封事,论诉是非,违者罪之。”[14]遣发罪犯充军辽东的直接记录也时有出现,例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三月,清水江中平等寨“群蛮聚众为乱,贵州守御官军捕之,获从乱蛮人五百,械至京师,俱宥死给衣,谪戍三万卫”。[15]同年六月,因会同县所辖上下十八洞的“蛮民”不遵约束,各立栅寨,“置标枪刀弩,拒命不供赋役”,明廷发兵攻剿。以所获“顽民”械送京师,“谪戍三万卫”。[16]类似的记载还有不少。所以,管领辽东的山东巡按张聪,在论及辽东的军兵情形时,得出“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17]的结论。

辽东的军户,除了因罪谪戍的以外,还有从征兵士留戍辽东的,[18]佥女真为兵的,[19]因为所占比重不大,这里就不详细论述了。

以上情况表明,封建国家的专制权力,人丁对国家的封建人身依附,是建立军户制的基础。明王朝统治集团正是运用封建国家的这种专制权力,利用全国人丁隶属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施行暴力,镇压反抗,强迫佥发大批贫民当兵,建立了军户制度,从而形成了辽东的军户。

二 军户制对军户、兵丁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据明档丙类53号和58号各地谪发辽东都司某卫充当军丁清册的统计,在洪武二十五年充军的约有二百五十四人,死亡的约有二百一十五人,占84.6%。其中洪武年间,即在头七年内死亡的,约有一百七十八人,占充军总数的70%。而在洪武二十五年当年死亡的竟有六十八名,占充军总数的26.8%;第二年死亡的二十九名,占11.4%。充军之人,多系壮丁,为什么会死得这么多、这样快?原因不难理解,那就是封建专制国家对军户、兵丁残酷压迫和剥削所造成的。明王朝要对军户、兵丁进行剥削,就必须先把他们束缚起来,实行严格的军事编制。这种军事编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军户单独成籍,二是兵丁固定卫所,这都是具有强制性的。

关于军户单独成籍,上面已经提到。明王朝统治者的根本目的是:“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20]因此,对于保持军户的军籍极为注意。明宣宗朱瞻基曾谕示兵部:“朝廷与军民,如舟车任载,不可偏重。有司宜审实,毋混。”[21]为“军”者世代为“军”,为“民”者世代为“民”,严禁军籍改入民籍。只有两种例外的情况:或皇帝亲自恩准,或官至兵部尚书,才能除去军籍。但这种机会都是绝少的。《明史》兵志曾记述一例:“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卫军,死,有孙宗皋宜继。时已中乡试,尚书张本言于帝,得免。如此者绝少。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22]军户只有这样永远固定起来,才可能“永充”统治者“任载”之“舟车”,供其驱使。

有了固定的军户,可以保证兵源不枯竭,而要想任意役使兵丁,还需把兵丁编置起来,这就是卫所编制。其法大体是“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23]总旗即总甲,小旗即小甲。洪武二十一年(1388)秋,明廷更“令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载丁口,以便取补”。[24]其具体做法是:“一样造册二本,将各总小甲军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该管百户姓名、充军卫分,注写明白。一本进赴内府收照,一本同总小甲军人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仍咨呈该付作数。”[25]这样,对兵丁的控制就更严了。军丁充军的地方,大体上也是一定的,基本上是南方人谪戍北方,北方人谪戍南方。“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北平、福建并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并直隶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北平、大宁、辽东属卫。”[26]这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如上引明档记录,充军到辽东的,就有山西和山东之人。统治者的用意是:路程遥远,防止军丁逃亡。

对于军丁的逃亡,明廷是严行禁止的。明律将“从军征讨私逃再犯”和“三犯逃军”,都定为“真犯死罪”。[27]对于“一次、二次在逃囚军”,处理稍轻一点,兵部要“照例刺字,依律杖断原伍旧军”。“若系在京军人,调发外卫”。[28]法律不仅规定了对逃军的惩处条例,同时也对“两邻里甲”、“众百姓”发出了严厉警告:“毋得隐藏逃军,虽是至亲,必须首告”,否则,“两邻并影射之家,尽行拿充军役”。对于“隐藏逃军之家”,则“全家拿赴京来,迁居化外”,“家私就赏捉拿之人”,[29]惩处是够狠的了。

卫所的军丁一旦逃亡、老疾或病故,则必须勾取原户壮丁补充,是谓清军。明律规定:“凡各卫所开报逃故并老疾勾丁代役军人,先须查对乡贯住址明白,具手本赴内府给批,差人前去,着落有司官吏,逃军,根捉正身。如正身未获,先将户丁起解补役,仍根捉正身补替。其故军,勾取户内壮丁补役……老疾军人,就留原籍住坐,将户下壮丁起解替役。”[30]军士若被少数民族统治者掳去,亦勾原户壮丁充补。[31]总之,只要籍为军户,不管遇到什么严重情况(老疾、被虏、死亡等等),都还得为封建国家供军丁,服军役。

清军给人民带来的灾难极为沉重。宣德时,有些地区因此而“株累族党,动以千计”。[32]到“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丁口已尽,犹移覆纷纭不已”。[33]“每当勾丁,逮捕族属、里长,延及他甲,鸡犬为之不宁”。[34]清军如此害民,以至《明史》的作者也借他人之口议论说:“论者谓(充军)既减死罪一等,而法反加于刀锯之上,如革除所遣谪,至国亡,戍籍犹有存者,刑莫惨于此矣!”[35]

明王朝正是通过这些手段,来保证兵源,对军士进行残酷剥削。

在军户的差役里边,最根本的一项是服兵役。明初规定,每一军户必须出一丁,到指定的卫所当兵。到永乐时期,由于军事行动增加,竟强令一个军户出数丁当兵。有多达三丁、五丁为兵的,简直是全家壮丁都为军了。这种“重役”,在宣宗以后虽有所减轻,但一直未能彻底改变。一家数人当兵的事情,在档案里面也有反映。例如,成化十七年(1481),记录有王秀祖父共垛一军的事情:

旧军王英儿捏作故军,原籍清勾,蒙本县将秀同妻□……瘦子帮军不缺。今来若不状告,切思祖父共垛一军,见有军余不缺,带回原籍,听继军伍便益,有此具状来告山东监察御史大人处,详状施行。成化十七年正月十八日告。[36]

这种情况,其他史籍也不乏记载。比如,正德年间,有一家二名壮丁同时当操守旗军的。[37]隆庆年间,有一户四丁而三丁当兵的,也有一户二丁全部当兵的。[38]

军户要给军士置办军装,筹备路费,费用相当浩大,常常因此倾家荡产。这几乎成了普遍的情况,以至不能隐瞒。管理清军的给事中徐贞明曾言:“勾军东南,资装出于户丁,解送出于里递,每军不下百金。大困东南之民……”[39]这些费用,有时还要强加在军丁的亲族头上,即“亲族有科敛军装之费”。[40]为了羁绊军丁不致逃亡,明廷允许甚至提倡军丁携带家属。如果出军役时加上办婚事,那情况就更不堪设想了,“民间娶妻、佥解路费、军装,无虑百金,故一军出,则一家敝,一伍出,则一里敝……往往见新军殊死,号泣道路”。[41]

军丁被押解到卫以后,须向卫官行贿,交“见面钱”或“拜见钱”,这竟然成了常例。明档记有:

管队张春“索要见面钱,张玉银八钱、崔祥银□……罗中拜见钱铜壶一把,入□□□□□□□将黑漆纸鬀髻四十个,共值银四钱……”[42]

连《明史》这种官修“正史”,也不得不承认,军丁每“至所充之卫,卫官必索常例”。[43]需要行贿的事情很多,例如,军丁不许外出,因故外出,就得行贿,甚至回原籍扫墓,还需交银一两。[44]

军户的另一项经常性的差役,就是被迫耕种屯田。谪发辽东的军兵,绝大部分被用来屯耕,要缴纳高额屯粮,受很重的剥削。明初,辽东军屯的情况大体是,“八分屯种,二分戍逻。每军限田五十亩,租十五石”。[45]对于屯军的全面情况,将另文专述,这里就不细说了。

此外,军户还要承担各种官役。明代的徭役,大致有三种:里甲、均徭、杂泛差役。按照法令规定,军户的军田可以免除杂役。事实上,军户除负担“里甲”、“均徭”之役外,还是要应承各种杂役的,即“正军领马操备,余丁各有差役”。[46]这种情况在屯军里最为突出。屯田的正军和军余,往往要承担养马、打柴、打草、修建、筑堤、运粮、烧炭等差役,甚至还要为官府运送与己毫不相干的铜铁。[47]因此,“总理屯盐都御史”庞尚鹏在总论屯田之弊时指出:“若论其大端,则虏患不时,科差无度,最为屯田之梗,而侵盗克剥次之。”[48]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科差无度”。

军户、军丁还遭到各级官吏非法的盘剥奴役,有的甚至被逼勒致死。这在明档里有大量的记录。请看镇抚张春对军丁崔祥等人科索的情况:

……被害不过,脱走回屯,差管事军人李旺拘催得户丁崔祥,前来更替□……布一匹。本年闰三月内,军人张洪年老,告将户丁张玉代役,要银八钱。弘治十年五月,有军人罗五十病故,将户丁罗中代役,要银七钱,铜壶一把。本年九月内,散在军人董俊、周文、余能、金全等四名,每名黑漆纸鬀髻十斤(个),要谷草一车。鬀髻四十斤(个),要草四车。弘治十一年正月内,有军人周文老疾,告将余丁周芳替军,要银一两。替后又要银五钱,送周芳跟都指挥张俊作识字吏,俱是贪赃。

十月内,每军科要狐狸皮一个,做皮袄备寒,每个用银三钱买交。内有军人线林、王原……狐狸皮不堪,退出要换。今弘治十一年四月内,存留军人白二汗在家熟皮,不去防护。

去迤西防护人夫修边,本官令军人韩能、崔得、罗五十、王祥、徐敬同洪□……打柳木杆,着各军官马连芦席、干鱼驮送辽阳城西地名三里庄(家里)。[49]

可以看出,军丁代役时要勒索,安排好差事要勒索,变季节的时候也要勒索。勒索的东西有白银、布匹、谷草、狐狸皮、柳木杆、芦席、干鱼,应有尽有。甚至在防边吃紧之时,这个张春还不忘损“公”肥私,留下军人为自己熟皮子,即使到边防的,也要抽出一些人为自己搞“副业”,捞外快。

再看王瓒、戴英揭发老吏周祥虐待余丁一例:

今弘治九□五月,有本百户所老吏余丁周祥妻李氏在家倚大,要行见害,是瓒不从,(就)被本妇串同伊亲孟广、孟位住、周和尚、周升、周山马同男妇韩氏,上瓒门首欺侮,将家产毁坏缸二个、盆二个。是瓒含忍不过,要行告理。后周祥回家,带领周和尚等十数余名,将瓒踩打肿,抢去绒帽一顶、三梭布衫一领、褶儿一腰,抢去无存。不期老吏周祥在卫谋干,弘治六年管收三年,每年椿木二百五十车、芦苇三百车,尽数卖放,讨钱肥己。……不期先年迎承管事,要英青儿马一匹,算银五两,凭中见人张昂,至今拖欠,累讨不还。又得本丁将男妇韩氏欺奸,有妇前到瓒窗下敢叫,瓒得知。又将役占本百户所余丁丘全等十数余名牛马人力,俱无远近差役,讨钱肥己。……老吏周祥不守公道,假公干私科害等情,将椿木、芦苇、砖瓦装运地名郎均在,起盖房三间住坐。[50]

一个小小的管收旧吏,对余丁可以毒打、抄家,可以私收实物上千车,可以役占余丁十数名,盖起三间“别墅”,其他卫官势要盘剥役使余丁的情况也可推想而知了。

有些军士余丁,不堪盘剥奴役,竟有被逼勒致死者。请看明档记录招头杨景时逼死林秀等人的案卷:

……早辰,守堡镇抚刘谦在演武厅内点□□□□器听候阅时。彼有林秀军器不堪,令未到□……通点已毕,本官将各军亲管招首、管队旗器数比较,景时与小甲王英每名责打二十棍,严□……景时就不合用言威逼林秀:你的军器不堪,将我等语。至巳时分,林秀恐累时责打,密用白麻兀刺袋□□□去演武厅房梁上自缢身死……比时,王英与辛淮等九名各不合将尸坑浅挖坵埋,以致狼狗(刨)开,将尸拖拽,食残无存。本月内,有伊父林聚才得知,到堡探望。景时因见林秀缢死,缺人当军,又兼听候问实,就将林[聚才]捉拿应役。比伊不从,景时将伊责打二十棍,锁项交□□□□□□在官军人许英不合手拿铁锁,将伊下牙打落……

添[杨景]时先撒派本招军士七十三名,每军兀刺[一双银二钱,弓弦一条银一钱],共勒要银二十一两六钱,因男家窘口口口责打四十棍,棒疮举发,气绝身死等项实……[51]

因家贫,没有好军器,就要挨打。被逼死了,尸体让狗吃了,还不罢休,探视的家属还要挨棒打,被充军。家寒窘,不堪勒索,也要被毒打而致死亡。卫官贪婪残暴的形象,真是跃然于档案之中。

除此之外,还有些狡猾的官吏,在勒索军士、余丁时,常常搞点伪装,“设计套银”。兹举嘉靖二十五年(1546)铁岭卫军犯董朝用告发掌案积吏罗通一例:

……问拟朝用徒三年,发本城边墩夏洼空守哨,满日踈放,照旧充军。押□到堡,当有掌案积吏罗通设计套银,故称守堡用刑时锁,你可凑些银物送他。将红赤骒马一匹变卖与客人赵三,改机一桶,银二两交付本丁,收送了讫着役。至本年七月内,遇蒙恩宥,例该释放,照旧回卫应役。今本年五月内,不料污吏罗通假捏批文,随带军人马镗,不知何处差遣,到朝用家说称,各处查点徒夫,替你使银打点,二人又索银物一两二钱,本丁收存。[52]

有时候,贪官们勒索不均,以致互相告发,出现狗咬狗的局面。请看嘉靖二十一年(1542)海州卫指挥佥事林相与李春的互相揭发。林相揭发李春:

……指挥李春栏挡,军夫停止,不行做工,差令管队秦端、管工董杲、写字李振等,将做工军余高也儿、赵杲、王堂等四十队共一千名,每名科收银一钱,共银一百两,不知何用。[53]

李春揭发林相:

……指挥林相谋干前来督修东胜并本堡工程,在彼住扎,□思军苦,每日科逼队伍军甲王付等管办,各日不等,共要烧酒四十壶、鸡四十只、肉四十斤,粳米八斗、青酱二十碗,同伊弟林二并亲识等十余人往来吃用。仍科要军余曹隆、魏住、宁景、刘春及五百户所黄青甫等各鹅不等,共鹅九十三只。台军王成、铺司兵丁那海等共银二两、马尾网巾一十六顶,俱本官科要入己。仍将做工夫丁李序、汪钦等每队二名,共夫四十二名,私役割田使用一十余日,不修边工。贪心不足……[54]

明档中有关官吏盘剥军丁的记录是举不胜举的,并且都如一幅幅历史画卷那样,非常细腻逼真,与《明实录》的记载可以互为印证。兹引成化和弘治时的几条材料加以比较。成化十年,“辽东都司都指挥吴俊,私役军卒或致死者。有卒妇色美,逼通之。为其夫所奏。并发诸受贿不法事。下巡按御史按问得实”。[55]弘治时,“海州卫备御都指挥佥事李杲与布商谋,伪称中官之布,分散军士,约以米偿之,取利倍常”。[56]“辽东都司都指挥同知宋溥,役军士耕私田,私乘官马致死,又索贿于军士。”[57]分守辽阳的太监刘恭,“在辽阳私役军余千余人”。[58]镇守太监梁圮,“倚势为害,……闻民有良马,必贱市之。多夺民田至二百八十余顷,以军余佃之。又占军余二百七十余人,纳钱而免其役”,且“私役军士……樵采,为虏所杀”。[59]辽东巡抚张鼐指出,这种役占军丁的行为并非个别现象,而是通病:“辽东总兵、副总兵、参将、都指挥、指挥、千户等官……隐占军丁从而使令者,见今一家多者有二三百丁,俱称舍余。”[60]因此,当时有人曾概括说:“旗军精壮富实者,役占于私门;老弱贫难者,疲困于征役。”[61]可见,在官吏对军丁的盘剥苛索、役使占有,以及奸污军卒妇女、驱逼军卒致死等基本方面,明档的记载和实录的叙述是完全一致的。

军丁和军户在各级官吏的盘剥压榨之下,生活异常贫穷困苦。老疾无依的人,更是难以维生。且举几例档案:

告状人刘常一,年六十一岁,□……难以屯种,户下又无人丁替役,实切□……[62]

状据江文四代役孙江宁宽告,年七十二岁,……[不]勘应役……[63]

[曹民]年六十五岁,系定辽后卫前所百户陈昂所屯军。状告:先于成化……得患痨祛病症,又兼两腿麻痹,时常举发,不堪辩(办)纳粮差……[64]

六七十岁了,还要应役纳粮,不能除豁,其生活艰难之状是可以想见的。

因为贫穷,回不起故乡,有的军丁只好世代流落异乡:

……□同可才等供送祖,一向随住,续生子孙,不能回乡。正德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是可才因贫□……见丁纳粮,若不具告,委的亏损老幼等项余丁,衣食不能度生,如蒙可怜分□……[65]

既不能免役,又无力返乡,有的军丁竟致乞讨度日:

状据于仲礼告称:幼年在所,办当王差,家产变卖尽绝,即今年迈绝嗣,两眼昏花,不能行走,寻讨度日。有妻魏氏年过六十五岁,无处投生,命在朝夕,望乞青天老爷悯恤蚁命,九死一生,投天等情……随唤于仲礼到官:供系本卫后所已故百户俞承尧所老疾余丁,见年八十二岁,先年在所,应当屯军,每年办纳谷豆一十一石、草银五钱,仓库票存。后因无力,家□□□尽绝,遗下屯军更替本所余丁于六汉领纳。即今与妻□□□各年老贫窘,又无弟男子侄,朝夕无所仰赖,乞丐无门。[66]

因此,军丁大量死亡,如本段开头统计所表明的,许多军卒在短短的几年内即被逼迫致死。

对于辽东军士、余丁的普遍贫困及其对社会经济和“边防”带来的影响,明廷不少大臣一再上疏,指出其严重性:“比者岁凶寇虐,不殍则殇,宅无人居,泽量野胔,盖七年,往矣……重以终岁露师,丁壮悉皆受甲,幸而一生九死,犹或不餍糟糠”,“辽东年饥役重,军民窜伏”;[67]“该镇行伍空虚,屯田荒秽,多由数年来,或杀虏于强寇,或冻馁于荒年,户口消沉,日益月甚”;[68]“或厄于旱荒,衣食不给;或苦于掊克,启处弗遑。老者以死,壮者以逃。遂致敌忾乏人,捍御就废”。[69]

这种情况,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三十八年(1559)闹饥荒的时候,尤为突出。当时辽东“斗米至银八钱”,[70]比正统时陡涨五十至八十倍,[71]以至境内“母弃生儿,父食死子”,“巷无炊烟,野多暴骨”,其“萧条惨楚”之状,使得当时巡抚辽东的都御史侯汝谅“目不忍视”,“计无所出”,无限“忧惶”。[72]

这种积重难返的局面,当然不是封建统治者,哪怕是其中的有识之士所能解决的。它只能通过人民的斗争来解决。

三 军户、兵丁的反抗斗争与辽东军户制的崩溃

对封建国家的暴政和各级官吏的剥削,辽东的军户和兵丁进行了长期的激烈的斗争。这种斗争包括消极怠工、大量逃亡和直接反抗。

我们着重谈谈军丁的逃亡和直接反抗。

从明档丙类53号和58号的逃故军丁清册来看,有关个人逃亡的记录有二十四条,即:在充军当年(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名,洪武二十六年(1393)一名,二十七年(1394)二名,二十八年(1395)二名,二十九年(1396)一名,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1402)二名,永乐十□年一名,十九年(1421)一名,永乐二十年(1422)一名,宣德三年(1428)一名,正统九年(1444)二名,其他两名年代不详。虽然这是残档,记录并不完全,但还是能够说明两点:一是充军的当年即有逃亡,而且数量较多;二是以后仍有逃亡。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丙类1~3号和29号档案。这是嘉靖三十七年(1558)开原属下城堡原额和见在兵丁、马匹数目的清册,有总的数字,而且还有十一城堡的完整记录,可看出逃故军士占原额军士的比例。兹引录其总数,并将十城堡的情况列表如下(见表2)。

总数:“开原等五城并二十边堡军马:原额军舍余丁共该一万五千五百一十六员名,见在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二员名,逃故三千五百四十四员名。”[73]

表2 开原城下属十个城堡逃故军士

表2反映出三个问题:一是各城堡都有逃故,逃故是普遍现象。二是戍堡的军丁逃故更多。城比堡条件好些,控制更严,逃故的数字小一些,例如铁岭城,逃故军士仅占原额军士的8.41%。相反,戍堡的军士逃故的就多,例如求宁堡,逃故的军士达37.88%。三是逃故的数量相当多,平均来看,约占20.63%。

但逃故并非逃亡,它包括亡故和在逃。那么在逃军士到底有多少?所占比重究竟多大?现根据明档丙类53号和58号的五处记录,列表如下(见表3),并做出分析。

表3 在逃占逃故军士比例

表3所示五条记录,都是对来自同一个地方军丁逃故情况的统计,应该说是比较完整的典型材料,因而可以据此计算、分析、判断。如表3所显示,来自同一个地方的军丁,在逃占逃故总数的比例,少者为16.79%,多者达40%,按平均计,也在20%左右。

根据表3所示的统计比例,可以推算出,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开原等五城二十边堡约有七百余名军士外逃。这种推算当然不会十分准确,因为宣德(1426~1435)以后,兵士逃亡的问题更加严重,但这份档案对我们了解整个辽东军士逃亡的情况,还是有所帮助。

辽东军士逃亡的总的情况,其他史籍也有概括的论述。宣德八年(1433),山东巡按张聪言:“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往往有亡匿者,……至卫即逃。”而且逃亡的数量多,“军士在戍者少,亡匿者多”。其原因是,“皆因军官贪虐所致,”“挪移作弊,掊克军士,逼令亡匿”。[74]张聪所说与明档完全符合。到弘治年间,更是一大半都逃走了:“辽东旧额军士十八万有余,今物故逋亡过半,勾考不前”,[75]“见在止有七万之数”。[76]就全国来说,情况也一样严重,早在正统三年(1438),逃故军士竟已达一百二十余万,[77]充分证明军户制度已经濒于崩溃。

逃亡后的军士,“或逃回原籍,或潜匿东山,或为势豪隐占”。[78]他们“所至为家”,[79]或开垦边荒,或深山挖矿,或参加武装的反封建斗争。

军丁的直接反抗,首先表现为抗赋抗役。这是经常发生的。明档中有不少这类事例。先看抗赋的记载:

一名朱宝,年四十岁,系海州卫左所百户魏朝用所军人朱来住下余丁。……嘉靖二十四年正月内,……编审均徭,将宝编定,每年纳窑柴四千斤……宝自合照数买办本色窑柴,送窑交纳为当。不合……本年十月内……查出宝窑柴未纳……[80]

一名曾国忠,年六十三岁,系复州卫左所百户孙世荣所额伍铁军。状招:国忠每年该纳铁二百斤,递年赴本卫上纳,打造盔甲不缺。后嘉靖年间,国忠畏避军差……万历十九年九月内,复州卫掌印指挥王正名票催百户孙世荣捉拿,国忠前欠铁一百斤,并拖欠万历十一年起十九年止共该铁一千九百斤,俱未完纳。本官前往彼处,向追国忠等前项铁斤。比国忠又不合不行办纳,奸恡不□……[81]

再看抗役的记载:

一名李志良,年五十岁,系定辽右卫中所百户金国殿所军人李仲举下余丁,见在旧险山堡地名舍羊界排居住。状招:万历十[年]四月内。有靉阳堡奉明拆修……(指挥)孙遇春票差在官牢子吕永禄、高锁住并未到张二、小四、韩文德同未到百长宋钦,催调志良等各出夫一名,解赴靉阳堡修工,行间,比时志良纠同戴仲金、管一迁,各不合欺抗不服,带领未到李三、李五、戴仲美、李志敖、李二汉、管五子、左添禄、李聋子、张二、戴仲柏、李三儿、李五汉、王玉功等一十六名,各不合听从跟随,各执木棍,赶至地名韩箭儿岭,将吕永禄拘解众夫尽行夺去。比志良又不合用棍将吕永禄右手肚并左手中指连左腿□□□□□伤重倒地,今已平复□……能家煎汤食用□□□□春惟恐不的,亲诣韩能家看视,志良□管一迁、戴仲全等各又不合不论职官,用石乱打不服……[82]

还有军官仗势借东西不还,遭到军丁坚决反抗、辱骂殴打的。[83]

军丁的大规模反抗,发生于明代中叶。从正德到万历年间,先后在辽东的许多地方发生了兵变。其规模较大、影响深远的有义州、锦州、辽阳、广宁、抚顺的兵变。

正德四年(1509)八月,义州、锦州爆发了高真、郭成等领导的“兵变”。这年,刘瑾遣官四出丈量屯田,其爪牙户部侍郎韩福被派到辽东。韩福“希瑾意”,“伪增田数”,[84]利用丈量之机,加重对屯军的剥削。他“所行过刻,屯卒弗堪”。“军余高真、郭成等同胁众为乱,劫诸将领及城中百姓不从者之家,焚毁廨舍,殴逐委官。守臣不能禁,发银二千五百两抚谕之,乱者始息”。[85]军丁的斗争取得了初步的胜利,打击了刘瑾丈屯的苛政,横扫了封建官吏的威风,迫使统治阶级暂时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这是明代第一次兵变,在全国影响很大。

嘉靖十四年(1535),辽阳、广宁发生了大规模的兵变。当时,辽东巡抚吕经“莅政多苛,奉法太过”。[86]“故事,每军一,佐以余丁三。每马一,给牧地五十亩。经损余丁之二编入均徭册,尽收牧地还官。又役军筑边墙,督趣过当”。[87]辽阳军士忍受不了这种剥削和奴役,于这年三月,首先起来“罢工”,要求“免马田租”,接着就殴打官吏,“击毁院门,火其徭役籍”,开监狱,释放犯人。迫使明廷招回吕经,将吕经的爪牙都指挥刘尚德革职。[88]

四月,吕经灰溜溜地走到广宁,“素谄事经”的都指挥袁璘,“拟扣诸军月草价”,替吕经“饰装具”,又激怒了广宁的军士。军卒们“狃辽阳前事,鼓众倡乱”,于是打破衙门,逮捕了吕经,将其“残毁发肤,裸而置之卫狱”。并且“聚诸公牒,并经私箧,纵火爇之。延烧公署及儒学东庑,一时俱烬。遂破库劫旗纛,分其党为四部,鸣钟鼓,竟日夜。明日,取经及璘,囚首揭标,环游五门间”。军卒们数经罪行:“非尔汰我余丁征徭银耶?非尔夺我牧马田耶?而复能虐使我筑墙种树,终岁勤苦,不遑耕织耶?”[89]一时间,封疆大臣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敢打;官府衙门成了虚设之物,失去权威;受尽苦难的军丁们掌握了大权,号令一切。

五月,朝廷惮于兵变,不得不派锦衣卫官校到广宁逮捕吕经。可是,这些官校一到,也被军卒“置广宁狱”。[90]

七月,明廷派兵部侍郎林庭昻前往广宁镇压。辽阳军卒赵劓儿事先赶到广宁,与广宁军卒于蛮儿等“合谋”,[91]准备联合起来进行斗争。

辽阳、广宁的兵变,从三月起到七月止,历时五个月,并且彼此“合谋”,遥相呼应,搞得朝廷束手无策,官吏焦头烂额,不能不说是军丁斗争的一大胜利。

嘉靖十四年(1535)四月至七月,抚顺也发生了兵变。这几乎与辽阳、广宁兵变相始终。其原因也是军官剥削军士所致。抚顺城备御指挥刘雄,朘削军士,人心蓄怨,军卒王经等“见辽阳倡乱,乃乘机夜纠众拥入其室,尽掠其囊箧,执雄与其子勋,连颈及缚之,寘诸空馆,闭城门,鸣钟鼓,以惊众。胁指挥董震等以激变闻”。[92]

嘉靖十八年(1539)七月,广宁再次发生兵变。前几年大规模的兵变,振奋了军卒的斗争士气,他们“狃于前事,时有不逞心”。适逢这一年饥馑,广宁卫“达军”佟伏与军丁于秃子、张鉴等四十余人,乘机起来进行斗争,杀死了千户张斌。这次起义虽然当天就被镇压下去,牺牲四十人,被俘二人,无一人得脱,但是它具有武装斗争的新特点,比过去的兵变前进了一步。[93]

万历三十六年(1608),前屯等地爆发了反对税监高淮的兵变。高淮到辽东后,“万般剋剥,敲骨吸髓,年甚一年”。[94]他一次“带领家丁数百人,自前屯起,辽阳、镇江、金、复、海、盖一带大小城堡,无不迂回遍历,但有百金上下之家,尽行搜括,得银不下十数万,闾阎一空”;[95]他“恐喝将领,刻削军士”,“借税杀人,黩货无厌”。[96]因此民谣云:“辽人无脑,皆淮剜之;辽人无髓,皆淮吸之。”[97]穷极计生,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前屯各军数千人,“歃血齐盟,欲挈家北投虏地”。此时“淮尚稔恶不悛,密访各军姓名于汪政。众军益惧益愤”,[98]“仍歃血摆塘,誓杀高淮而后已”[99],把高淮派出的四名狗腿子打死两个,抓住两个。“激变之事,不数月间,一见于前屯,再见于松山,三见于广宁,四见于山海关,愈猖愈近”[100],全辽东都沸腾了,迫使明朝皇帝不得不把他心爱的太监撤回。嚣张一时的高淮,在全辽军民的誓死反对下,不得不夹起尾巴狼狈逃走。

辽东军丁的反封建斗争,扫除了一些阻碍历史前进的障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第一,军士、余丁的大量逃亡和多次聚众公开反抗,使部分军户暂时摆脱了封建官府的束缚和赋役剥削,抵制了一些贪酷官将的横征暴敛(如取消韩福、吕经的苛政),对改善军士、余丁的处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

第二,顶住了封建国家加重剥削的压力,促使屯田官赋有所降低。永乐十七年,辽东屯田二万一千多顷,征粮六十三万多石,至正德初,屯田增至二万五千多顷,征粮反降为四十五万石,[101]比永乐时少征三分之一,就是证明。这不是统治阶级的慈善表示,而是军户抗赋斗争的结果。

第三,致命地打击了残酷的军户制。以朱元璋为首的明朝统治阶级,佥派数百万人丁世隶军籍,永服兵役,以图建立和保持一支强大的军队,为巩固朱家王朝效劳。但是,广大军士、余丁长期地、不断地、大批地逃亡,千方百计抵制清军,猛烈反抗,使得各地卫所(尤其是九边各卫)“逃亡繁众,行伍空虚”,沉重地打击了军户制。这个专供兵源的制度,再也起不到保证兵源的作用了,这就迫使明廷不得不从责令军户出兵过渡到以募民当兵为主。兵制的这一重大变化,不仅使军费支出大增,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军队的战斗力,成为明王朝衰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挫低了封建国家的威严,打击了豪横官将的威风。平时,封建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崇高的威严,官将亦权大势横,无恶不作。可是兵变之时,官府衙门被推倒焚烧,巡抚大臣为鞭责囚系。堂堂的明王朝也无可奈何,只能以计相诱,惩处官将,取消暴政,而不敢发兵镇压,不敢坚持弊政,国家威严大大降低。这就是大理寺右寺丞林希元说的“国威大损”。以至使他“愤愤不能自已”地惊呼:“诸镇奸雄,必谓朝廷果无能为,轻侮之心起于此矣!……缚执窘辱,犯顺干纪之若是,岂非侮朝廷乎!……叛卒之志,不杀而益骄;朝廷威令,不振而益削……国家体统,天下事势,不知将如何!”[102]

第五,壮大了全国人民反封建斗争潮流,促进了全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发展。军队本来是封建国家的主要支柱,是镇压人民、统治人民的主要工具,可是兵变却连续发生,这就沉重地打击了统治阶级,削弱了其镇压力量。而且不少逃亡的军士和余丁,还直接参加了人民的反封建斗争。明末的农民军,就有很多“哗变”或逃亡的军丁参加。

第六,对开发辽东起了重大作用,促进了辽东地区生产的发展。不少军士、余丁逃到深山或边疆,开荒垦田,例如宽甸等六城外的八百余里地面,就是他们开拓的。该地“逼邻东虏,汉夷接壤。军民苦役,往往逃窜其中,积集六万余人,屯聚日久,生齿益繁”。[103]也有不少人逃往矿山,开发矿业,“辽东东南多金银穴,口内流民诱亡命盗矿,甚者肆出卤掠”[104]。无疑,这都促进了工农商业的发展,使明初“以猎为业,农作次之”[105]的辽东地区,到明中叶以后,变成了农业相当发达的“沃壤”[106]。嘉靖十六年修的《辽东志》总论辽东情形时说:当地“家给人足,都鄙廪庾皆满,货贿羡斥”[107],“田人富谷,泽人富鲜,山人富材,海人富货,其得易,其值廉,民便利之”[108]。这虽然有所夸张,但由此也可看出辽东地区确实有了很大的进展。这是辽东地区百万军民长期辛勤劳动、坚持斗争的结果。


[1]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周远廉研究员合写,原载《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2期。

[2] 《明太宗实录》卷33,永乐二年八月庚寅,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言:“以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军官(官军)不下二百万家。”据《实录》,该年全国著籍人户是九百六十八万五千二十户。

[3] 《明史》卷90《兵二》。

[4] 《明史》卷91《兵三》。

[5] 《诸司职掌》刑部司门科,页11下-13上,载《玄览堂丛书》第48册。

[6] 《明律集解附例》载称,充军条例在弘治时增至四十六款,嘉靖时增至二百十三款,万历时又增至二百九十三款,比洪武时“合编充军”的二十二条包罗的宽得多,但这是一二百年以后的事了。

[7] 王世贞:《议处清军事宜以实营伍以苏民困疏》,《明经世文编》卷332。

[8] 见《诸司职掌》刑部都官科,页19上,载《玄览堂丛书》第48册。

[9] 《明太祖实录》卷208,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

[10] 《明代辽东档案》(以下简称《明档》,辽宁省档案馆藏),丙类53号,丽水县下载有:“一名,张仲新,系本县十一都人。洪武二十五年,为不应事,充本卫左所百户邹□……小甲缺下军。”“一名,肖伍朝,系本县十一都人。洪武二十五年,为马草事,充本卫左所邹荣所□玉小甲缺下军。”“一名,叶在善,系本县十一都人。洪武二十五年,为不应事,充本卫左所百户邹荣□□玉小甲缺下军。”“一名,梅仲机,系本县十一都人。洪武二十五年,为马草事,充本卫左所百户邹荣所蒋玉小甲缺下军。”“一名,叶幼,系本县十一都人。洪武二十五年,为剁指事,充本卫后所百户薛口……小甲缺下军。”

[11] 《明档》,丙类53号载有:“一名,陈佛受,系本县十三都人。洪武二十五年,为剁指事,充本卫后所百户薛方□成小甲缺下军。”等等,共十二条;丙类五十八号载有:“一名,倪安保,系本县十二都利字圩人。洪武二十五年,为剁指事,充本卫后所百户薛方所总甲张成小甲缺下军。”等等,共九条。

[12] 《明史》卷93《刑法一》。

[13] 《明太祖实录》卷171,洪武十八年二月戊午:“命赐辽东等处军士钞,尝从征者人三锭,谪发者人二锭。”卷240,洪武二十八年八月辛巳:“赐山东辽东诸卫恩军棉布各二匹、棉花二斤。初,以恩军为宥罪之人,比之正军例不赏赐。至是,上以边地苦寒,特命赐之。”

[14] 《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六月甲申。

[15] 《明太祖实录》卷245,洪武二十九年三月庚辰。

[16] 《明太祖实录》卷246,洪武二十九年六月辛丑。

[17] 《明宣宗实录》卷107,宣德八年十二月庚午。

[18] 《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闰十一月癸酉:“置定辽右卫于辽阳城之北,立所属千户所五,命定辽都卫指挥佥事王才等,领原将山东诸卫军马屯守。”

[19] 《明太祖实录》卷178,洪武十九年秋七月戊午:“置东宁卫。初,辽东都指挥使司以辽阳高丽、女直来归官民,每五丁以一丁编为军,立东宁、南京、海洋、草河、女直五千户所分隶焉。”

[20] 《明史》卷78《食货二》。

[21] 《明史》卷92《兵四》。

[22] 《明史》卷92《兵四》。

[23] 《明史》卷90《兵二》。

[24] 《明史》卷92《兵四》。

[25] 《诸司职掌》刑部司门科,页11下-13上,载《玄览堂丛书》第48册。

[26] 《诸司职掌》刑部司门科,页11下-13上,载《玄览堂丛书》第48册。

[27] 《诸司职掌》刑部都官科,页16下-18上。载《玄览堂丛书》第48册。

[28] 《诸司职掌》兵部职方科,页23下-24上。载《玄览堂丛书》第48册。

[29] 《大诰续编》,逃军第七十一。

[30] 《诸司职掌》兵部库部,页39,载《玄览堂丛书》第48册。

[31] 《明宣宗实录》卷28,宣德二年六月丁卯:“辽东三万卫总甲张显言……盖其人被虏时,原卫已取户内壮丁补伍。”

[32] 《明史》卷92《兵四》。

[33] 《明史》卷92《兵四》。

[34] 《明史》卷93《刑法一》。

[35] 《明史》卷93《刑法一》。

[36] 《明档》,丙类11号。

[37] 《大明会典》卷155《兵部·军政·起解》。

[38] 《明穆宗实录》卷62,隆庆五年十月乙未。

[39] 《明史》卷92《兵四》。

[40] 《明史》卷93《刑法一》。

[41] 汪道昆:《辽东善后事宜疏》,《明经世文编》卷337。

[42] 《明档》,乙类119号。

[43] 《明史》卷93《刑法一》。

[44] 《明孝宗实录》卷196,弘治十六年二月庚戌。

[45] 《明宪宗实录》卷244,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毛泰奏。

[46] 《明孝宗实录》卷196,弘治十六年二月庚戌。

[47] 《明神宗实录》卷222,万历十八年四月辛巳。

[48] 庞尚鹏:《答王总制论屯盐书》,《明经世文编》卷360。

[49] 《明档》,丙类25号。

[50] 《明档》,甲类41号。

[51] 《明档》,乙类153号。

[52] 《明档》,甲类55号。

[53] 《明档》,甲类44号。

[54] 《明档》,甲类44号。

[55] 《明宪宗实录》卷135,成化十年十一月庚午。

[56] 《明孝宗实录》卷13,弘治元年四月乙巳。

[57] 《明孝宗实录》卷73,弘治六年三月戊子。

[58] 《明孝宗实录》卷192,弘治十五年十月乙巳。

[59] 《明孝宗实录》卷194,弘治十五年十二月辛酉。

[60] 《明孝宗实录》卷196,弘治十六年二月庚戌。

[61] 《明孝宗实录》卷76,弘治六年闰五月戊午,平江伯陈锐言。

[62] 《明档》,乙类36号。

[63] 《明档》,乙类38号。

[64] 《明档》,乙类37号。

[65] 《明档》,丙类52号。

[66] 《明档》,甲类72号。

[67] 汪道昆:《辽东善后事宜疏》,《明经世文编》卷337。

[68] 庞尚鹏:《清理辽东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58。

[69] 杨博:《奉旨会议勾补军丁责成抚臣管理疏》,《明经世文编》卷277。

[70] 《明世宗实录》卷475,嘉靖三十八年八月甲子。

[71] 据《明英宗实录》卷63,正统五年正月辛酉,当时辽东“银一两买米六石至十石”,可推知。

[72] 《明世宗实录》卷475,嘉靖三十八年八月甲子。

[73] 《明档》,丙类1~3号。

[74] 《明宣宗实录》卷107,宣德八年十二月庚午。

[75] 《明孝宗实录》卷182,弘治十四年十二月辛未。

[76] 《明孝宗实录》卷195,弘治十六年正月甲午。

[77] 《明英宗实录》卷46,正统三年九月丙戌。

[78] 《明孝宗实录》卷195,弘治十六年正月甲午。

[79] 庞尚鹏:《清理辽东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58。

[80] 《明档》,甲类46号。

[81] 《明档》,乙类127号。

[82] 《明档》,甲类62号。

[83] 《明档》,乙类139号载:百户赵雄借军丁林广布匹,一向推调未还,遭到林广的辱骂殴打。

[84] 《明史》卷77《食货一》。

[85] 《明武宗实录》卷53,正德四年八月辛酉。

[86] 《明世宗实录》卷173,嘉靖十四年三月己丑。

[87] 《明史》卷203《吕经传》。

[88] 《明世宗实录》卷173,嘉靖十四年三月己丑。

[89] 《明世宗实录》卷174,嘉靖十四年四月丙午。

[90] 《明世宗实录》卷175,嘉靖十四年五月癸酉。

[91] 《明世宗实录》卷177,嘉靖十四年七月甲申。

[92] 《明世宗实录》卷174,嘉靖十四年四月丙午。

[93] 事见《明世宗实录》卷227,嘉靖十八年闰七月己亥。

[94] 《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丁丑,朱赓等言。

[95] 朱赓:《论辽东税监高淮揭》,《明经世文编》卷436。

[96] 宋一韩:《直陈辽左受病之原疏》,《明经世文编》卷467。

[97] 宋一韩:《直陈辽左受病之原疏》,《明经世文编》卷467。

[98] 《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乙酉。

[99] 《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丁丑。

[100] 《明神宗实录》卷446,万历三十六年五月甲寅。

[101] 《明武宗实录》卷39,正德三年六月己卯,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周熊奏。

[102] 林希元:《辽东兵变疏》,《明经世文编》卷164。

[103] 《明神宗实录》卷424,万历三十四年八月癸亥。

[104] 《明世宗实录》卷133,嘉靖十年十二月辛丑,御史谢兰奏。

[105] 《明太祖实录》卷144,洪武十五年四月丙午。

[106] 《辽东志》卷7《翰林院修撰龚用卿户科给事中吴希孟会陈边条疏》。

[107] 《辽东志》卷3,“薛子曰”。

[108] 《辽东志》卷1,“薛子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