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民族史杂识:谢肇华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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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后期的矿税之祸[1]

——明代辽东档案研究之三

万历二十四年(1596),明神宗朱翊钧派遣大批太监,分赴各省,督办开采金银矿,增收新税。他们滥施刑罚,逼索民财,侵占国赋,搞得“海内贫富尽倾”,民变纷起。这个震惊全国的大事,被称为“矿税之祸”。弄清矿税之祸的基本情况,分析它的破坏性及其结束的原因,是很有必要的。

在论述矿税之祸之前,我们先简要摘录两件有关的明代辽东档案,并做初步分析。

(一)海盖兵备道为税监高淮催征矿税而亏损海州盐税事[2]

分守辽海东宁道带管海盖道河南布政使司右参□□为公务事。本年十一月十六日,蒙巡按山东监察御史王宪牌:前备行本道,即查海州盐税,每年额该本院公费若干,今仍该议留若干,以备新院前项公费支用,作速酌议停妥呈报,以凭施行。蒙此,随行委官制盐海州卫经历郭辅庆查议详报去后。今据本官呈称,遵依查得,海州盐税每年□该二千五百两,先尽户部题准年例军饷银,一季该银一百七十五[两],[一]年共银七百两。又该军门供用小菜银,一季该银一百两,一年共银四百两。又该抚院马价银六十一两八钱。余银一千三百三十八两二钱,听该两院均分,抚夷助工应用。卑职自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初一日奉明文接收盐税,各处居民商客惧怕尚膳监高(淮)差人两处重收,俱各躲避,□□贩卖。卑职恐税银抽收不足额数,屡经节次申呈院道,俱蒙行岫□通判师心议准,海州盐税每车每驮背担与尚膳监高差人两处均收各一半,如税银分解不敷,另议于别项银两呈请题补缘由,通呈军门并两院详允,该前道案行。师通判于本□□□二十九日移文卑职,于本年八月初一日□照议准事例,与同尚膳监高收税人役一税平半均收。沿屯军民因惧尚膳监高委官编拿矿夫,又派大户,以致小民各处逃走。兼因各卫盐场,近被本监差人逼要锅税,有锅之家俱各惊散,不行煎熬,车驮较比往年日渐稀少。卑职自□□□日起,至本年十一月初十日止,共收[税银三]百五十余两,除户部差人催取解交广宁左库银三百两,搭放军饷,取有实收批回在卷。剩银五十余两,尚不足年例,候分解剩有余银,方得分解抚、按两院,抚夷助工应用。今蒙行查海州盐税原该本院公费若干,今仍该议留若干,无凭酌议缘由,呈报到道。据此该本道看得,海州□□原议二千五百两为额,近议与尚膳监高委官平半均收,一年止该[一]千二百五十两。今经历郭辅庆止抽收税银三百五十余两,尚不足年例军饷,其余各衙门供费无凭酌议,拟合呈请。为此,今将前项缘由,同原蒙宪牌,理合具呈,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呈者。

万历二十七年十一月 日

带事右参政张登云

(二)海州卫为开豁年老矿夫韩善友差役事[3]

海州卫指挥使司为孤苦□□□□□□□□□□山东监察御史康批,状□□□□□□万历年间,蒙查矿夫,不忆营房□□□□□历将善友名字诬报在册,编纳矿夫银□□□□征不起,以致妻子受害,碎骨难完。又兼家无□□亦无栖身存活,营房供报,希图摭盖,似难填塞,乞天准批,从公查豁,庶不受害,等情。蒙批:该卫查是否营房报。蒙此,遵依行拘告人韩善友到官审得,本告状:系海州参将营调操军人韩贵下除□,见年八十岁,在海州城南关赁房居住。万历[二]十九年二月内,有海州掣盐复州卫李经历奉明查编矿税,将韩善友编为上等,纳银一两,每年追比,上纳不缺。今因年老,变纳不前,乞要开豁,以此将情具告。蒙批前因,审供前情。据此,看得韩善友非系营房,始因查编矿税,纳银一两,今□□□似应俯从,候详允日,移文征银管屯官□□□□□□开豁,仍令南面壮士号头另□□□□□□庶不失原额。蒙批查报,事□□□□□□□拟合呈请,为此,今将前项□□□□□□□□□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呈者。右呈巡抚山东监察御史康。

万历三十二年十一月 日

管屯指挥□□□

掌印指挥同知□□□

管局指挥佥事高尚义

经历吉佐

典吏缺

从这两份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六个问题。

第一,明帝是矿税之祸的根子。太监们率领属员,到各地开矿征税,都是“奉旨前来”。在此之前,各地也有商税,但均系地方官征解。各地的金银矿,亦为地方官督采。现在则不同,矿税皆由明帝派出的内监专理。

第二,矿税太监所收之新税,大部分是瓜分和占用旧税;上缴的矿银,也多来源于对民夫的摊派。海州盐税原来就有,每年定额二千五百两,分作各项费用,现却被矿税太监高淮强行占用。矿银本应是开矿所得之银,而现在韩善友既不开矿,又被编为矿夫,每年纳银一两。这就是时人所称的“矿不必穴”,“税不必商”[4],“不市而征税,无矿而输银”[5]

第三,矿税害民甚苦。税监“委官编拿矿夫,又派大户,以致小民各处逃走”;商民畏惧双重收税,“俱各躲避”;盐丁惧收重税,“俱各惊散”;贫穷老叟韩善友被编为上等矿夫,年纳矿银,家破人亡,孤苦无依。

第四,矿税祸国不浅。因矿税太重,煎盐者少,行商者也少,严重地破坏了农工商业的发展。同时,国赋收入也大大减少,如海州盐税,过去年额为银二千五百两,自太监高淮委官“平半均收”后,地方官府一年只收税银三百五十余两,实际减少百分之八十六。国赋减少也必然影响军费,以前盐税额数的百分之四十四要充军饷,现在盐税只剩百分之十四,因而全充军饷,“尚不足年例军饷”,国防受到削弱是可想而知了。

第五,军民怨恨,奋起反抗。《明档》里主要反映了盐丁罢工、商客罢市、军民逃亡的情况,即:“有锅之家,俱各惊散,不行煎熬”;“各处居民商客……俱各躲避,[不行]贩卖”;“沿屯军民……各处逃走”。除上引档案之外,《明档》丁类21号卷还记载了人民直接反抗的情况,辽东金州、复州地方民夫沙景元“猖率地方”,“抗违不行应当打矿夫役”。与沙景元领导的民变相配合,危希儒还乘机“诈传官言”,“明文告示免开矿场”,与矿税太监唱对台戏。甚至连地方官金州卫指挥沙守珍、红嘴守堡李逢泰、镇抚郭应奇等,也若明若暗地支持人民的正义斗争,或“擅[自]听从将沙景元等放出监禁”,或“阻违不行查拨人夫”。除了上述的斗争形式以外,在《明档》丙类341号卷、丁类20号卷和92号卷,还有三条盗矿案的记载,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斗争形式。

第六,加剧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矿税太监的横行,既搞得民穷财尽,秩序混乱,又削弱了地方官的权力,影响了抚按军门的收入,因此,官吏们大多讨厌税监。海盖兵备道张登云的既反对而又不敢正式地公开反对,正是一部分官僚的态度。而另外一些官员,如沙守珍、李逢泰、郭应奇等,则直接地与矿税太监斗争。也有一些大臣,甚至指责明帝之过,强烈反对矿税之祸。

《明档》所表明的上述问题,大体上是万历年间矿税之祸的缩影。

下面让我们从几个不同的侧面,看一看矿税之祸的具体内容及其恶果,分析一下波澜壮阔的反矿税斗争及其作用。

明代的“坑冶之课”和“关市之征”,在前期并没有多大问题。明太祖朱元璋认为矿业“利于官者少,损于民者多,不可开”,因而很少开采,或“屡开屡停”。开矿既少,“坑冶之课”也就少,英宗时最多也不过“十八万(两)有奇”。明初的税制,也较“简约”。收税机构健全,“有都税,有宣课,有司,有局,有分司,有抽分场局,有河泊所”。这些机构遍布全国,“京城诸门及各府州县市集多有之,凡四百余所。其后以次裁并十之七”。当时税收也不算重,“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6]。这都是正常情况,不存在矿税之祸。

矿税之祸发生在明末的万历年间。它既是明王朝腐败、衰落的一种必然结果,也是明神宗朱翊钧个人的贪婪残忍所造成的一个恶果。万历初年,朱明王朝已走向衰落,“每岁入额不敌所出”[7],财用已呈匮乏。为了聚敛财富,明神宗一伙从万历六年(1578)起,令户部每年增进金花银二十万两,比原额增加五分之一[8]。明神宗还多次把户部官银归入私囊。但是,这并不能堵住财政的窟窿和填满明神宗一伙的欲壑。而且,明王朝后期正值多事之秋,“至二十年,宁夏用兵,费帑金二百余万。其冬,朝鲜用兵首尾八年,费帑金七百余万。二十七年,播州用兵,又费帑金二三百万。三大征踵接,国用大匮。而二十四年,乾清、坤宁两宫灾。二十五年,皇极、建极、中极三殿灾。营建乏资,计臣束手”。为了搞到更多的金银,朱翊钧实行了震惊海内、祸国殃民的“矿税”政策,“矿税由此大兴矣”[9]

派遣矿监是因为神宗贪财,而早在万历十二年(1584)就有“奸民屡以矿利中上心”[10]。二十四年六月,“府军前卫千户仲春等奏,开采以济大工(指重建乾清、坤宁二宫)。命工部查例差官”[11]。群臣力陈其弊,神宗不听。七月,“差承运库太监王虎同户部郎中戴绍科、锦衣卫佥书张懋忠,于真、保、蓟、永等开采样砂进览”[12]。至此,无地不开。“中使四出:昌平则王忠,真、保、蓟、永、房山、蔚州则王虎,昌黎则田进,河南之开封、彰德、卫辉、怀庆、叶县、信阳则鲁坤,山东之济南、青州、济宁、沂州、滕、费、蓬莱、福山、栖霞、招远、文登则陈增,山西之太原、平阳、潞安则张忠,南直之宁国、池州则郝隆、刘朝用,湖广之德安则陈奉,浙江之杭、严、金、衢、孝丰、诸暨则曹金,后代以刘忠,陕西之西安则赵鉴、赵钦,四川则丘乘云,辽东则高淮,广东则李敬,广西则沈永寿,江西则潘相,福建则高宷,云南则杨荣。皆给以关防,并偕原奏官往”[13]。《明实录》讲,“往辽东开矿征税”的高淮,是由原奏阎大经陪同,于万历二十七年(1599)三月遣往的[14]。《明档》记录是,“万历二十七年四月内□监丞高奉旨前来辽东开矿监收税务”[15]。一是出发时间,一是到达时间,二者完全吻合。

关于派遣榷税之使的情况,《明史》神宗本纪说,万历二十四年十月“始命中官榷税通州。是后,各省皆设税使”[16]。《食货志》讲:“榷税之使,自二十六年千户赵承勋奏请始。其后高宷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或征市舶,或征店税,或专领税务,或兼领开采”。一时,“中官遍天下,非领税即领矿”[17]

明神宗谕令开矿征税的理由是:“其开矿抽税,原为济助大工,不忍加派小民,采征天地自然之利”[18]。开矿的原则是:不许动支官银,“只督百姓自行采取,不得支费公帑骚扰”[19]。征税在名义上也只是征过去遗漏之税,如,“奉旨:南直隶沿江一带往来船只,遗税每年可得银八万两,有裨国用”,著暨禄征之[20];“奉旨:奏内遗漏船税,湖广每岁银七万两,有裨国用”,命陈奉收之[21]。这些都是所谓“舡料银”。除舡料银外,新税的名目还多得很,有什么“新增盐课银”、“租税银”、“无碍官银”、“节省银”、“额外茶盐税银”、“盐引银”、“漏税银”[22]、“遗税银”、“赃罚银”、“廪饩银”[23]、“省费银”、“盐务银”、“引价银”、“输献吴时修银(即犯法抄没银)”、“额外税银”、“节省余银”[24]、“买办方物银”[25]、“积余引课银”、“公费银”、“长芦额外增课银”[26],等等。

可以看出,明神宗是极其伪善的。所谓不动用官银,不扰乱地方,新税只是征遗漏之税,不过是为了表明他满怀恤民为国之心,在大修宫殿的时候,仍然想到了省费用、减民苦、增国赋,似可三全其美了。然而,漂亮的言辞掩盖不了贪婪掠夺的丑恶面目。实际上,开矿征税所得银两,并未用来修建二宫三殿,当时,工科都给事中韩学信等就曾揭露:“自开采征税以来,皆以助工济用为名,乃内府之传宣,有增无减,外地之征输,有入无出。窃意陛下有此积聚,不用之于宫殿,不用之于诸皇子,将焉用之?”[27]可见矿税所得多是纳入了明神宗本人的私库。它既是对全国人民财产的掠夺,又是对国赋明目张胆地侵吞。在这场闻名中外的“矿税之祸”中,得利的仅是明神宗、矿监税使和一小撮参随、委官之类的爪牙。

自明神宗兴起矿税之后,矿监税使及其爪牙遍布国中,他们贪婪残忍,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给国家、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祸害。当时的次辅沈鲤在总论矿税之祸时,是这样描述的:

自矿税兴而中使遍天下矣。中使出,而四方无籍之徒随为牙爪耳目者,或分布乡村城市,或把持关津渡口,或武断于商贾凑治。所在树黄旗,揭圣旨,都舆从,张气焰,吮人之血,吸人之髓,孤人之子,寡人之妻……在在不聊其生,人人莫必其命。[28]

让我们从几个矿税太监的所作所为,具体地看一看他们是怎样残害人民、荼毒地方的。

陈增,万历二十四年到山东,在山东肆恶十年。他开益都县孟坵山矿,“日征千人凿山。多捶死。又诬富民盗矿,三日捕系五百人”[29]。他大肆敲诈勒索,仅“江北被害共二百余家,诈银共一十二万九千六百余两”,这只是直隶巡按李思孝一个人“耳目所及者”[30],此外当会更多。对他的暴行持有异议的地方官,纷纷被诬陷劾治,“增始至山东,即劾福山知县韦国贤,帝为逮问削职。益都知县吴宗尧抗增,被陷几死诏狱。巡抚尹应元奏增二十大罪,亦罚俸”[31]。在他的指使和庇护下,其党羽、侄婿程守训,更是无法无天,“自江南北至浙江,大作奸弊。……所破灭什伯家,杀人莫敢问”,聚敛“违禁珍宝及赇银四十余万”[32]

陈奉,万历二十七年到湖广,在湖广作恶两年。他“兼领数使,恣行威虐。每托巡历,鞭笞官吏,剽劫行旅”。他的党羽无恶不作,“至直入民家,奸淫妇女,或掠入税监署中”。挖不出矿,就明目张胆地逼取地方的“库金”[33]。其委官王继贤因开矿无砂,就“谋为寇盗,白昼持刀入谷城县堂,拷打署印主簿,欲开县库。不得,逾城而去”[34]。为了勒索更多的金银,陈奉甚至采取“伐冢毁屋,刳孕妇,溺婴儿”[35]等最惨毒的手段。这种高压政策,连一些地方官也不能幸免。两年中,先后被他陷害的地方官计有:襄阳知府李商畊、黄州知府赵文炜、荆州推官华钰、荆门知州高则巽、黄州经历车任重、武昌兵备佥事冯应京、枣阳知县王之翰、襄阳通判邸宅、推官何栋如等[36]。他的权势之大,甚至可以“凌逼亲藩,以恶言侮襄王妃”[37]。短短两年,他“吓诈重贿及前后赃银十五万,盗匿税银不计其数”[38]。《明史》说“奉在湖广二年,惨毒备至”[39]

高淮,万历二十七年到辽东,三十六年被辽东军民赶走,前后为害十年。高淮的贪婪性更大。为了捞财,他“在雪深丈余,人烟几断之时,带领家丁数百人,自前屯起,辽阳、镇江、金、复、海、盖一带,大小城堡无不迂回遍历,但有百金上下之家,尽行搜括”,终于“得银不下十数万”,而使“闾阎一空”[40]。经高淮劫夺之后,不少人家“非死而徙,非徙而贫,无一家如故矣”[41]。除了榨取民财,高淮还勒索趴冰卧雪的守边军士,这也是他比别的矿税监更为突出的地方。当时有人揭发:“辽军已数年不得钱粮,凡给散钱粮,为将领扣去高淮,军士分厘皆不得沾矣。”[42]因此,《明史》也称他“又扣除军士月粮”[43]。除了赤裸裸地侵占之外,他还对军士的财物巧取豪夺,“取羸马散给军,收好马之价十倍。至于布鞭香袋米面诸货,无不派勒各营及民间者”[44]。当时辽东军民编的一首民谣,深刻地刻画了高淮的残忍:“辽人无脑,皆淮剜之。辽人无髓,皆淮吸之!”[45]辽东巡按萧淳也指出:“自有税使以来,生命戕于鞭敲,脂膏竭于咀吮,十室九空”,“辽民极困,请撤税使”[46]。高淮的暴虐,还表现在对吏民的残酷迫害上。除“诬系诸生数十人”[47]外,对辽东的总兵、巡抚、巡按等,几乎无不攻讦、陷害、置诸死地。辽东总兵马林不顺从他,他就参劾马林,将马林罢官。给事中侯先春为救马林,也被谪为“杂职”[48]。巡按何尔健要揭发高淮,高淮更用特务绑架的手段,“遣人邀于路,责其奏事人,锢之狱,匿疏不以闻”[49]。他诬陷同知王邦才、参将李获阳于狱,获阳死狱中,邦才监五年。他甚至“无故打死指挥张汝立”[50]。至于普通百姓,被他害死的就更多了。因此《明史》说矿税监中,“最横者(陈)增及陈奉、高淮”[51],又说“淮及梁永尤甚”[52]

其他矿监税使,也并不比陈增、陈奉、高淮、梁永逊色多少。

这些矿税太监,互相间也争权夺利,在他们相邻的地方激烈“争税”。如陈增与马堂在山东争税[53],李道与陈奉在湖口争税[54],李凤与李敬在广东争税[55],王忠与张烨在密云争税[56]。虽然这种狗咬狗的斗争很激烈,有时闹得明帝亲自出面调停,但因为后台都是明神宗,所以并没有因此而倒霉的。最终倒霉的只有老百姓,因为太监争税,常常是重征叠税,一地“两税”[57]

这些矿税太监搜括的巨量金银财宝,“大率入公帑者不及什一”[58],即只有一部分上缴帝库,其余则全被矿税太监及其一帮爪牙瓜分了。例如,广东巡按李时华查明:税监“李凤起解方物,用六十舡,当有三千抬。据风本三次揭,多不过三百抬。不知六十舡所盛,竟归何处?又四十木桶,每桶银八千,此外,仍将银易金,不知已进否?”[59]山东巡按黄克缵揭发:“税监马堂,每年抽取各项f税银不下二十五、六万两,而一岁所进才七万八千两耳。约计七年之内,所隐匿税银一百三十余万。”[60]陕西开矿太监赵钦,“掊克无厌,积数十万。复命之日,驿递申报,除牛负马驮外,箱九十六抬。每抬用夫四名,尚颠踣不起”[61]。陕西巡按御史余懋衡题:“据各州县驿递申报,税监梁永发牌六张,差李忠等自京兆驿起程,前往安肃、良乡,皮包十三包、销银九抬、重杠三十三抬。每抬用夫四名,骑马、包马共五十五匹。此皆狼吞所得。自臣入境甫二旬,而所见如此,他时可知。”[62]类似的例子举不胜举。

在矿税的浩劫与矿税监的蹂躏下,全国百姓痛苦万状,走投无路。河南巡抚姚思仁当时曾以巡历所睹,逼真地“模拟”了《开采图说》二十四幅,真实地记录了河雒之民“溺河缢树,刎颈断指之状……鬻妻卖子,哀号痛苦之声”[63]。这种惨状自然不限于河南,当时全国各处都是“天下萧然,生灵涂炭”[64],一样的惨。

明神宗实行的这种矿税政策,犹如饮鸩止渴,不仅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也给国家酿成了无法挽回的祸乱。

第一,国赋为之大减。矿税是在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中突然增加的一项内容,又是权力极大的太监在督办,必须完成。因此,它在给贫困已极的人民带来破产的同时,势必还要冲击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如万历二十五年,刑部左侍郎吕坤在奏疏中讲了一事:当时开所谓文家洞“矿”,近千人开采三个月,只见砂十六眼,“银之有无,费之多寡,可概知”。但矿税是必须缴的,这就得要“矿税无利,散民间纳银。民不能支,括库银代解”。因此,“朝廷得一金,郡县费千金”[65]。再如云南给明神宗内库输金一事,虽岁额仅五千,但“公私之费”十倍于此,这需要当地“布政司岁给金值三万二千两,民间贴买亦如其数”[66]。经矿税这一“硬任务”一挤,国家的其他赋税收入大大减少。如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扬州、北新、淮安等钞关的关税,每年原额约银三十三万五千五百余两,万历二十五年又增加八万二千两,此为定例,共四十一万七千余两,可是以后逐年减少:“二十七年,各关征解本折银约共三十四万五百四十九两零。二十八年,各关征解本折银约共三十万六千一百三十二两零。二十九年,各关征解本折银约共二十六万二千八百两三钱零。以原额约之,岁缩一岁,几减三分之一”[67]

这种影响国赋收入的情形,户部尚书赵世卿在《题国用匮乏有由疏》中,曾有总结性的论述:

盖国家钱粮,征收有额:曰税粮,曰马草,曰农桑,曰盐钞者,为正课;各运司者为盐课;各钞关者为关课;税契赎锾香商鱼茶屯折富户等项为杂课。内除径解边镇外,大约三百七十余万两。此外则开纳外之课,大约五六十万不等。合此数项,方足四百余万之数,以当一岁之出。年来权宜开采之命一下,各处抚按司道有司,皆仰体皇上不忍加派小民之意,遂将一切杂课,如每年山东之香商等税一万五千五百余两,福建之屯折等银三万四千八百余两,南直隶徽宁等府之税契银六万两,江西之商税盐课等银二万六千七百余两,改归内使。而臣部之杂课失矣。其间杂课不敷,诛求无艺,百姓不得不以应征之银钱,暂免棰楚;有司不得不以见完之正税,量为那移;为上官者亦谅其爱民万不得已之衷,而曲为弥缝。以致三年之间,省直拖欠一百九十九万有奇,而臣部之正课亏矣。山东运司,每年分割去银一万五千余两;两淮运司,别立超单八万引,而臣部之盐课壅矣。原额关课三十三万五千余两,二十五年新增八万二千两,今则行旅萧条,商贾裹足,止解完二十六万二千余两,而臣部之关课夺矣。高淮开纳中书,李敬开授挥使,而臣部事例之课分矣。关中军兴撙省等银,每年七万余两,尽抵矿税,各省援请,而臣部额外之课虚矣。[68]

第二,地方为之残破。以南直隶为例,“所属上有湖口,中有芜湖,下有仪扬。旧设有部臣,新设有税监,亦云密矣”。是为两套机构,政出多门。“湖口不二百里为安庆,安庆不百里为池口,池口不百里为荻港,荻港不百里为芜湖,芜湖不数十里为采石,采石不百里为金陵,金陵不数十里为瓜埠,瓜埠不数十里为仪真,处处抽税。长江顺流扬帆,日可三四百里。今三四百里间,五、六委官拦江把截,是一日而经五、六税地,谓非重征叠税可乎”!是为小块分割,关卡林立,重征叠税。“应天诸府、徽州,夙号殷富。自程守训横行,诈骗公私何啻百万。此外各监互出,诸棍云从,投匦告密,敲骨吸髓,民间之皮毛穿、脂膏竭矣”[69]。是为恶棍横行,民不聊生。南直隶如此,处处亦如此。

第三,工商业为之摧残。由于矿税奇重,勒索无常,使得不少小业主倾家荡产,即或尚没破产,也自觉不能维持下去,因此“自愿”弃工弃商者也不在少数。短短几年间,店铺锐减,本来就发展缓慢的工商业受到了严重的摧残。这种情况,在赵世卿的另一份奏疏中,曾有一段具体地记载。

在河西务,则称税使征敛,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计一百六十余名,今止存三十余家矣。在临清关,则称往年伙商三十八人,皆为沿途税使盘验抽罚,赀本尽折,独存两人矣。又称临清向来缎店三十二座,今闭门二十一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闭门四十五家;杂货店六十五座,今闭门四十一家。辽左布商,绝无一至矣。在淮安关,则称南河一带剥来货物,多为仪真、徐州税监差人挟捉,各商畏缩不来矣!

就这样,由税使的辛螫所造成的“畏途”,吓退了向来“不惜霜风跋涉之劳,不惮湖海波涛之险,以兢尺寸之利”[70]的商人。

第四,民族关系、国家关系被扰乱,国防被破坏。矿税在普遍造成民困国虚的同时,更给边疆带来无穷的祸患。例如辽东:居民被勒索得“十室九空”,有不少人“病税纲之残苛,乐夷法之宽假。或出而输我情形,或入而明作乡导。以故夷虏数数大举”[71]。这种情况常常是被税监及其爪牙逼出来的,《明实录》中多次记载因高淮一伙的暴行,“乡民无告,至欲顺虏逃生”[72]。不但如此,高淮还违反约束,“时时出塞射猎”[73],给本已紧张的民族关系又造成了进一步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高淮的罪恶之手还伸向了朝鲜,他“矫中旨,檄朝鲜王”[74],“索冠珠、貂马”[75]。这破坏了明与朝鲜的友好关系,削弱了明朝的东翼。云南:杨荣使人“往阿瓦开宝井……卒启杀属夷、拆藩篱之祸,弃内服土地人民,而使缅与我比邻剥肤”[76]。广西:这里经费本来不足,靠广东和湖广协济,可是榷臣沈永寿“必欲取盈二万,不得已,将额充兵饷盐利凑与……榷臣所征商税盐利,皆兵饷经费额内正数……本省环境皆夷,万一仓卒窃发,无饷可以养兵,无兵可以守土”[77]。福建:自高寀坏海禁,生隙海外以来,“诸夷益轻中国,以故吕宋戕杀我二万余人,日本声言袭鸡笼、淡水,门庭骚动,皆寀之为也”;“自高寀后,红夷无岁不窥彭湖矣!”[78]可以说,从东北到西南,从陆疆到海疆,民族关系、国家关系无不被税监们搞乱,边防、海防无不被税监们破坏。

明神宗祸国殃民的矿税政策,一开始就遭到全国上下的一致反对。直接受害的劳苦百姓自不必说,就是明王朝的各级臣僚,谏阻的激烈程度,在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群臣的谏阻浪潮,表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普遍性。内而六部尚书、侍郎、科道舍官,外而各省督抚布按;上自内阁大学士,甚至个别掌权的太监,下至州县官员,无不反对矿税。封疆大吏如河南巡抚姚思仁、凤阳巡抚李三才、湖广巡抚尹应元、广东巡抚李时华、山东巡抚黄克赞、山西巡抚魏允贞、云南巡抚马呜鸾、保定巡抚李盛春、江西巡抚夏良心、四川巡抚庄贞一等,一再上疏,极论矿税误国害民,貂珰恶棍横行之弊。基层官员如山东益都知县吴宗尧、陕西富平知县王正志、湖广荆州推官华钰、荆门知州高则巽、枣阳知县王之翰、陕西渭南知县徐斗牛、咸阳知县守时际、咸阳知县满朝荐、江西南康知府吴宝秀、星子知县吴一元、云南寻甸知府蔡如川、赵州知州甘学书、指挥贺世勋、韩光大等,都千方百计地为难税监的委官、参随,极力阻挠矿税的实行。内阁大臣如六部尚书李戴、赵世卿、冯琦等,还多次联合上疏奏谏。大学士张位、赵志臯、朱赓、沈鲤、沈一贯等,也都屡次谏阻。其中言官的反对尤为激烈,都察院左都御史温纯,都给事中、给事中包见捷、项应祥、陈继、姚文蔚等,交章谏阻。甚至连司礼监太监田义,也参加了反对者的行列。《明实录》载称:“乃者赍捧官来,开口即说矿税各处书来,未开缄,即知其说矿税!”[79]就是这种普遍性的真实写照。

二是一致性。群臣反对矿税,理由大体相同。主要是抨击矿监税使横行霸道,敲骨吸髓,祸国殃民,警告天将大乱。群臣的奏疏举不胜举,我们只摘录了万历二十七年九月吏部尚书李戴与侍郎冯琦、三十年九月大学士沈鲤、大学士朱赓的三份奏疏,列一简表,加以比较(见表1)。

表1 三份奏疏内容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三份奏疏的内容竟然如此一致。

三是尖锐性。群臣的奏疏在指明矿税监暴虐、矿税危害的同时,一般都指出祸根就是明神宗贪得无厌,纵奸为恶。其言辞之尖锐,在封建专制时代是少有的。凤阳巡抚李三才直言:

陛下爱珠玉,民亦慕温饱;陛下爱子孙,民亦恋妻孥。奈何陛下欲崇聚财贿,而不使小民享升斗之需;欲绵祚万年,而不使小民适朝夕之乐。自古未有朝廷之政令、天下之情形一至于斯,而可幸无乱者。今阙政猥多,而陛下病源则在溺志货财。[80]

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明神宗“爱珠玉”,“溺志货财”,是“自古未有”。李三才在另一道奏疏中,更毫不留情地戳穿了明神宗为敛财而编造的谎言:

陛下每有征求,必曰‘内府匮乏’。……而其实不然。陛下所谓匮乏者,黄金未遍地,珠玉未际天耳。

他接着指出这种“征求”将带来的严重后果:

小民饔飧不饱,重以征求,箠楚无时,桁杨满路,官惟丐罢,民惟请死,陛下宁不惕然警悟邪!陛下毋谓臣祸乱之言为未必然也,若既已然矣,将置陛下何地哉![81]

言外之意是将死无葬身之地,对明神宗发出了严厉的警告。

户科给事中田大益,在极陈矿税六害的奏疏中,几乎条条指向明神宗:第一条“敛巧必餍足”,指出内臣的“穿凿劫吓”,“丘陇阡陌皆称矿税,而官及四民皆列市贩”,“军国正供尽竭”,都是为了“餍足”明神宗。第二条“名伪必败”,指出“皇上自以矿税裕国足民,名至懿也”,是挑最好听的说。但在“军饷无给,兵荒莫备”之时,从不“以向所进收者给民佐国”,反而“日夜采榷不止”。因而“裕国足民”只不过是“以智计甘言窃天下之誉”罢了,但他是得不到“天下誉”的。第三条“贿聚必散”,第四条“怨极必乱”,第五条“祸迟必大”,均指出明神宗的倒行逆施,将酿成灭国大祸。第六条“意迷无救”,指出明神宗“沉迷不出,以豪珰奸弁为心膂,以矿砂税银为命脉。虽有苦口药石之言,听之犹如蒙耳”,因此,即使有历史上的名臣辅佐,“亦安解其徽纆而救败亡哉”[82],即很难救药了。万历二十九年,田大益再次指出,是“陛下驱率虎狼,飞而食人,使天下之人,剥肤而吸髓,重足而累息”[83]。万历三十二年,田大益更“极陈君德缺失”,骂明神宗犹如夏桀、商纣等昏君,“迩来乱政,不减六代之季”[84]。这种尖锐程度,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相当惊人的。有些大臣虽做官有方,进言婉转,如吏部尚书李戴之“诚欲陛下翻然改悟”[85],大学士沈一贯之“伏望皇上憬然深思,涣然省悟”[86]等,亦不失柔中寓刚,绵里藏针。

四是坚决性。对于群臣的谏阻,明神宗不是当作耳旁之风,不予理睬;便是大发雷霆,严厉惩治。而对太监则百般庇护,使他们越发放肆地推行矿税政策。然而高压吓不倒群臣,谏阻的浪潮从未间断,且一浪高过一浪。例如御史余懋衡因谏阻矿税,被罚“停俸一年”,但在巡按山西时,他与坐镇山西的税监梁永又展开了生死搏斗。梁永为害山西,“懋衡奏之。永大恨,使其党乐纲贿膳夫毒懋衡。再中毒,不死。拷膳夫,获所予贿及余蛊。遂上疏极论永罪”[87]。谢廷赞,“未授官,即极论矿税之害”,授刑部主事后,又上疏言“矿税当撤”,被明神宗褫职为民[88]。但压是压不服的,当时“中外人情汹汹,皆为矿税一事”[89]。压的结果,反而激发了人们更大的勇气和积极性,斗争更坚决了。例如,已“卧病”不起的大学士赵志臯被这种气氛感染,“不敢以将去之身,隐默而不言”,也积极行动起来,为反矿税而坚决上言[90]。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连明神宗比较宠信的司礼太监田义,后来也站到了群臣一边,为罢矿税而“力争”,“田义汇诸疏进御前,帝怒掷地。义从容拾起,复进之”[91]。可以说,在群臣的坚决斗争下,明神宗确实成了“孤家寡人”。

明神宗不是不知道矿税扰民生事,但因为矿税敛银太多,实难舍弃。据《明实录》载,“天下矿税,四百余万”[92]。一年共收五百万两,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当时,全国户部太仓银每年才四百余万[93],仅是此数的百分之八十。贪得无厌的明神宗,当然不愿放弃这笔财富。另外,矿税太监及其爪牙暗中纳入私囊之银,更远远超过此数,他们当然要向明神宗施加影响。所以,明神宗坚持不改,拒绝谏阻,一意强制推行矿税虐政。只有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才能教训这个贪财如命的皇帝,才能取消这种虐政。

人民群众反对矿税虐政的斗争,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史书上记载较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斗争是“民变”。从《明档》和《明史》等材料看,反矿税的民变斗争,在矿税兴起之初即已爆发。哪里有矿监税使,哪里就爆发民变,从东北的辽河平原,到西南的云贵高原,从长城内外,到南海之滨,从边疆“夷寨”,到京畿重地,民变烽火到处燃烧,从未间断。

现依据《明实录》、《明史》和《明档》,将有关民变情况列表如下(见表2)。

表2 反矿税民变情况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为了看出民变的规模,我们不妨列举几起典型事件。

反陈奉。陈奉是万历二十七年到湖广的,由于他“恣行威虐”,当年即激起民变,“商民恨刺骨,伺奉自武昌抵荆州,聚数千人噪于涂,竞掷瓦石击之”。二十八年十二月,武昌“士民公愤,万余人甘与奉同死”,由于抚按三司等地方官“护之数日”,陈奉才得以幸免。后来,陈奉派人到谷城勒索,也“为县所逐”。陈奉诬陷清官武昌兵备佥事冯应京,“民切齿恨,复相聚围奉署,誓必杀奉”。陈奉逃匿楚王府,“众乃投奉党耿文登等十六人于江”。又因为巡抚支可大保护陈奉,愤怒的群众遂焚烧了巡抚的辕门。据大学士沈一贯言,陈奉在湖广两年,“始而武昌一变,继之汉口、黄州、襄阳、武昌、宝庆、德安、湘潭等处,变经十起”。前赴后继的民变斗争,迫使明神宗将陈奉召回,并且罢了多次保护陈奉的巡抚支可大的官[94]。但是,人民的怨恨并未消除,当万历二十九年六月新任巡抚赵可怀入荆州时,本地人民还“拥车诉陈奉之恶,哭声如雷”。赵可怀事后在奏疏中承认,“方数万众汹汹时,臣亦惶悚流汗云”[95]。可见人民斗争的声势是多么巨大,力量是多么惊人。

反高淮。高淮在万历二十七年四月入辽,六月就激起了开原民变,“比至开原,严刑激变”[96]。九月,又激起金州、复州地方民夫沙景元领导的抗拒开矿的民变。二十八年六月,其委官廖国泰,又“激变土民”[97]。到后来,高淮更是骄横跋扈,克掊百端,恶贯满盈,辽东军民反矿税的斗争因而也更激烈。高淮在辽东的最后半年,即万历三十六年上半年,反矿税斗争进入高潮。这年四月,首先爆发了有名的前屯卫兵变。其经过是,“高淮散马催价,索骑操马,拷打号头”,激怒了已经濒于绝路的前屯卫军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歃血齐盟,欲挈家北投虏地”。但高淮“尚稔恶不悛”,用特务手段“密访各军姓名于汪政”。愤怒到极点的军民,决定不再北走,而要用暴力来回答高淮的压迫。他们打死了汪政以后,再一次“歃血摆塘,誓杀高淮而后已”。参加这一斗争的是前屯卫“合营男妇数千人”,有军有民,有男有女,规模相当广泛[98]。在前屯军民的带动下,反矿税斗争便在全辽东迅猛铺开,九死一生的辽东军民与高淮展开了生死搏斗,高淮走到哪里,哪里就奋起攻之。五月,大学士朱赓在叙述当时的形势时说:“夫激变之事,不数月间,一见于前屯,再见于松山,三见于广宁,四见于山海关,愈猖愈近。”[99]除了朱赓所述这四次外,当时还有一次锦州兵变[100]。因此,那时有“横珰高淮,五番激变”[101]之说。在人民的反抗声中,猖狂十年的高淮不得不滚出辽东。当其最后逃离山海关时,关内外军民“聚众数千攻围。高淮窘急,率领夷丁劫挟管关主事、通判,护送逃回”[102]。真是惶惶如丧家之犬,狼狈到了极点。

反梁永。梁永非常残暴,他到陕西后,整死不少地方官,如富平知县王正志,“瘐死诏狱中”;渭南知县徐斗牛,“愤恨自缢死”;县丞郑思颜、指挥刘应聘、诸生李洪远等,都被他“杖死”。至于一般吏卒、百姓被他箠毙的更不在少数。他“搜摸金玉,旁行劫掠”,“税额外增耗数倍”[103]。陕西人民对他极端仇恨,“思食其肉”,万历三十四年三月,他们“聚众数万,约日起手,尽杀永等”[104]。在这种情况下,明帝不得不撤回梁永。

反杨荣。杨荣在云南恣行威虐,欺压汉人和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对他恨之入骨。万历三十年三月,腾越民变,焚毁税厂,烧死税监委官张安民[105]。杨荣不但不加收敛,反而对人民实行了更残酷地镇压,“杖毙数千人”。人民对杨荣的回答则是更猛烈地反抗,万历三十四年三月,“指挥贺世勋、韩光大等率冤民万人焚荣第,杀之,投火中,并杀其党三百余人”。明帝听说太监被杀,虽然不快,“不食者数日”[106],但面对已经奋起的人民大众,他的淫威也只得收敛起来。

反孙隆。苏杭织造太监兼管税务的孙隆,在一开始实行新税时,苏州市民就“罢市”反对。万历二十九年五月,其参随黄彦节勾结苏州棍徒汤莘、徐成等十二家,“擅自加征,又妄议每机一张税银三钱”。于是,人情汹汹,机户们“皆杜门罢织”,织工们“皆自分饿死”。在葛贤的带领下,人们“一呼响应,毙黄彦节于乱石之下,付汤莘等家于烈焰之中”,并“缚税官六、七人,投之于河,且焚官家之蓄税棍者”。孙隆吓得急忙逃往杭州。起义人民光明正大,纪律严明,“不挟寸刃,不掠一物,预告乡里,防其延烧。殴死窃取之人,抛弃买免之财”。这是一次有组织的民变,直到官府将棍徒汤莘等逮捕“枷示”,斗争取得胜利,变民才有秩序地散去[107]

其他,如万历二十七年临清民变,驱逐税监马堂,参加者一万余人,“纵火焚堂署,毙其党三十七人”[108]。江西浮梁景德镇民变,焚烧厂房,驱赶矿监潘相。潘相又到上饶,邑人拒绝供应他食物,“相竟日饥渴,惫而归”[109]。福建民变,反税监高寀,“万众汹汹欲杀寀”,高寀吓得钻入巡抚署中,最后被明帝召回[110]。可以说当时是民变遍国中,哪里有税监,哪里就有民变,这种情况连京畿重地也不例外。万历三十一年,北京西山爆发民变,反对“采煤内监”王朝。参加者有挖煤的窑工、运煤的脚夫、烧煤的人家。他们联合起来,冲向北京街头。“黧面短衣之人,填街塞路,持揭呼冤”,一时间“萧墙之祸四起……倾动畿甸”[111]。皇帝的眼皮底下出现这种严重情况,迫使明帝不得不撤回王朝,改派别人。这就是邓拓同志在《燕山夜话》里高度赞誉的北京劳动群众最早的游行。

纵观这些民变斗争,可以看出有如下一些特点:面广,遍及全国各地;持续久,几与矿税相始终,多数有组织有准备,包括利用宗教迷信;规模大,有的多至几千几万人参加,地方官往往是默许的,有的甚至还直接参与。其局限性是:基本上都是自发的斗争,只反对一件事、一个人,并没有触动明政权,取得一点让步,斗争便告结束;斗争的形式多数停留在“鼓噪”阶段,有时虽激化为流血事件,但真正的武装斗争还很少,由于革命危机还未形成,革命力量还很分散、弱小,因而斗争基本上是旋起旋灭,没有一次民变能坚持和发展下去。

但是,风起云涌的群众斗争,在当时还是产生了巨大的作用。首先,它直接打击了矿税太监的威风,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矿税太监暴行的恶性发展。其次,它迫使明帝撤换了一些人民最痛恨的税使。如以陈永寿换回王朝,以张晔换回高淮等,这虽然是“以暴易暴”,但毕竟是明封建政府对民变群众的一个让步。最后,它最终制止了明帝的矿税虐政。这个胜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一点一点取得的,万历三十三年,“始诏罢采矿,以税务归有司,而税使不撤”;四十二年,“减天下税额三之一,免近京畸零小税”;四十八年,神宗死,“始尽蠲天下额外税,撤回税监”[112]。这时,明神宗与他的矿税苛政,才一起被人民的斗争埋葬。此外,这些民变斗争,还为明末农民大起义、明王朝的最后崩溃,起了铺垫和准备的作用。

还值得一书的是,在历次的民变斗争中,涌现了不少人民英雄。如临清民变之后,株连甚众,有一个“织筐手”[113]王朝佐,“素仗义,慨然出曰:‘首难者,我也。’临刑,神色不变。……临清民立祠以祀”[114]。苏州民变后,民变领袖“苏州民”葛贤“挺身诣府自首,愿即常刑,不以累众”[115]。这种为了大众,牺牲自己的高贵品质,大义凛然、视死如归的英雄气概,充分表现了中华民族的光荣斗争传统,永远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

从万历年间的“矿税之祸”,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五点结论。

第一,明帝朱翊钧是个极端专制、贪婪、反动的昏君。矿税之祸国殃民,众所公认,群臣苦谏,民变纷起,社会动荡,朱家王朝摇摇欲坠,这些,朱翊钧不是不知,但他却因贪恋每年矿税数百万之巨财,坚决拒谏,骂谏臣,罪言官,强制推行。这充分表明了此时君权之大,专制之甚,也充分暴露了朱翊钧贪婪、昏庸的反动面目。

第二,矿税之祸表明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历代封建王朝,统治阶级内部都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有各派系之争,有宦官与文武群臣之争,而更多的是君权与相权、君之私利与王朝“公利”之争。矿税之祸,就是以明帝为首及矿税太监的一小撮,欲图攫取更多的民脂国赋入私囊而产生的。它危害了整个明王朝的利益,侵犯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削弱了官僚的权力,因而激起群臣谏阻的浪潮,内部矛盾异常尖锐和激烈。

第三,明王朝已腐朽至极,即将崩溃。矿税虐政施行之时,正是明廷多事之秋,万历二十四年,努尔哈齐已自称女真国王子、“聪睿汗”,统一了建州女真,势力蓬勃发展;日本也正侵略朝鲜,明廷出兵援朝,前后八年,所费浩繁;万历二十五年,播州杨应龙起兵,明廷又组织力量围剿多年,国用大匮。在这种生死攸关的严重关头,明帝却施行天怒人怨的矿税虐政,勒索民财国赋入私囊,并坚持推行多年,这充分显示了此时明王朝统治集团的腐朽,预示其亡期不远。《明史》指出:“识者以为明亡盖兆于此”[116]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第四,民变是取消矿税之祸的决定力量。群臣的谏阻,并未能说服朱翊钧罢免矿税,反而使“诏狱”中增加了若干名新的犯官。只有规模浩大、风起云涌的民变,才教训了这个利令智昏、残暴成性的吸血鬼和迫害狂,迫使他一点一点地做出让步,撤换税使,罢开采,直至全部招回税监,完全废止额外矿税。这一事实再次有力地证明了,在封建社会中,劳动人民反对封建剥削的阶级斗争,才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主要动力。

第五,人民不是群氓,多数人反对的事物一定不是好事物,命运一定不会长久。独夫民贼朱翊钧施行矿税虐政,不管他讲出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打着多么漂亮的旗号,也不管他给他那一小撮亲信太监多大的权力,给群臣和人民带来多大的压力,也不管他本人是个怎样不可侵犯的庞然大物,但终究眯不着人们的眼睛,压不服人们的反抗。尽管朱翊钧仗凭个人的帝王之权和任用群小,将这种矿税苛政坚持二十多年,但到头来这种苛政还是和他一起进入了历史棺材。“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朱翊钧和矿税苛政在当代就被否定,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和他所实施的政策不是好的事物,人民不是群氓,人民的选择是无情的。


[1]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周远廉研究员合写,原载《中国古代史论丛》第2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又《历史论丛》第3辑,齐鲁书社,1983。

[2] 《明代辽东档案》(以下简称《明档》,辽宁省档案馆藏),甲类39号。

[3] 《明档》,甲类67号。

[4] 《明史》卷237《田大益传》。

[5] 《明史》卷233《杨天民传》。

[6] 以上皆引自《明史》卷81《食货五》。

[7]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8] 《明史》卷20《神宗本纪》。

[9] 《明史》卷305《陈增传》。

[10] 《明史》卷81《食货五》。

[11] 《明神宗实录》(江苏国学图书馆传钞本,下同)卷298,万历二十四年六月乙卯。

[12] 《明神宗实录》卷299,万历二十四年七月乙酉。

[13] 《明史》卷81《食货五》。

[14] 《明神宗实录》卷332,万历二十七年三月丙戌。

[15] 《明档》,丁类21号。

[16] 《明史》卷20《神宗本纪》。

[17] 《明史》卷81《食货五》。

[18] 《明神宗实录》卷416,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壬寅。

[19] 《明神宗实录》卷298,万历二十四年六月乙丑。

[20] 《明神宗实录》卷344,万历二十八年二月庚辰。

[21] 《明神宗实录》卷344,万历二十八年二月戊午。

[22] 《明神宗实录》卷355,万历二十九年正月。

[23] 《明神宗实录》卷360,万历二十九年六月。

[24] 《明神宗实录》卷361,万历二十九年七月。

[25] 《明神宗实录》卷365,万历二十九年十一月。

[26] 《明神宗实录》卷419,万历三十四年三月。

[27] 《明神宗实录》卷331,万历二十七年二月戊辰。

[28] 《明神宗实录》卷398,万历三十二年七月戊午。

[29] 《明史》卷237《吴宗尧传》。

[30] 《明神宗实录》386,万历三十一年七月庚午。

[31] 《明史》卷305《陈增传》。

[32] 《明史》卷305《陈增传》。

[33] 《明史》卷305《陈奉传》。

[34] 《明神宗实录》卷356,万历二十九年二月癸丑。

[35] 《明史》卷237《冯应京传》。

[36] 《明史》卷305《陈奉传》。

[37] 《明神宗实录》卷362,万历二十九年八月丁亥。

[38] 《明神宗实录》卷362,万历二十九年八月丁亥。

[39] 《明史》卷305《陈奉传》。

[40] 朱赓:《论辽东税监高淮揭》,《明经世文编》卷436。

[41] 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兵部卷1,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协理京营戍政尚书李化龙题:《为辽左危在旦夕等事疏》。

[42] 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兵部卷1,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协理京营戍政尚书李化龙题:《为辽左危在旦夕等事疏》。

[43] 《明史》卷305《高淮传》。

[44] 方孔炤:《全边略记》卷10《辽东略》。

[45] 宋一韩:《直陈辽左受病之原疏》,《明经世文编》卷467。

[46] 《明神宗实录》卷429,万历三十五年正月乙酉。

[47] 《明史》卷305《高淮传》。

[48] 《明史》卷305《高淮传》。

[49] 《明史》卷305《高淮传》。

[50] 《明史》卷305《高淮传》。

[51] 《明史》卷305《陈增传》。

[52] 《明史》卷305《高淮传》。

[53] 见《明神宗实录》卷332,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庚辰。

[54] 见《明史》卷305《陈奉传》。

[55] 见《明史》卷305《宦官二》。

[56] 见《明神宗实录》卷333,万历二十七年四月己巳。

[57] 《明神宗实录》卷330,万历二十七年正月戊戌。

[58] 《明史》卷305《陈增传》。

[59] 《明神宗实录》卷374,万历三十年七月癸未。

[60] 《明神宗实录》卷416,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壬子。

[61] 《明神宗实录》卷418,万历三十四年二月丙午。

[62] 《明神宗实录》卷421,万历三十四年五月丁丑。

[63] 《明神宗实录》卷321,万历二十六年四月丁卯。

[64] 《明史》卷305《陈增传》。

[65] 《明神宗实录》卷309,万历二十五年四月辛酉。

[66] 《明神宗实录》卷424,万历三十四年八月戊戌。

[67] 赵世卿:《关税亏减疏》,《明经世文编》卷411。

[68] 赵世卿:《题国用匮乏有由疏》,《明经世文编》卷411。

[69] 以上见《明神宗实录》卷359,万历二十九年五月甲寅。

[70] 赵世卿:《关税亏减疏》,《明经世文编》卷411。

[71] 《明神宗实录》卷429,万历三十五年正月乙酉。

[72] 见《明神宗实录》卷371,万历三十年四月丙午;卷445,三十六年四月丁丑,等。

[73] 《明史》卷305《高淮传》。

[74] 谈迁:《国榷》卷79。

[75] 《明史》卷305《高淮传》。

[76] 《明神宗实录》卷378,万历三十年十一月辛酉。

[77] 《明神宗实录》卷349,万历二十八年七月戊申。

[78] 《明神宗实录》卷440,万历三十五年十一月戊午。

[79] 《明神宗实录》卷399,万历三十二年八月庚子。

[80] 《明史》卷232《李三才传》。

[81] 《明史》卷232《李三才传》。

[82] 《明神宗实录》卷354,万历二十八年十二月庚辰。

[83] 《明史》卷237《田大益传》。

[84] 《明史》卷237《田大益传》。

[85] 《明史》卷216《冯琦传》。

[86] 《明神宗实录》卷340,万历二十七年十月癸卯。

[87] 《明史》卷232《余懋衡传》。

[88] 《明史》卷233《谢廷赞传》。

[89] 《明史》卷237《吴宝秀传》。

[90] 《明史》卷218《沈一贯传》。

[91] 《明史》卷237《吴宝秀传》。

[92] 《明神宗实录》卷359,万历二十九年五月丁未。

[93] 据赵世卿:《题国用匮乏有由疏》,《明经世文编》卷411。

[94] 以上皆见《明史》卷305《陈奉传》。

[95] 《明神宗实录》卷360,万历二十九年六月丙子。

[96] 《明神宗实录》卷336,万历二十七年六月辛巳。

[97] 《明神宗实录》卷348,万历二十八年六月辛巳。

[98] 《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丁丑、乙酉。

[99] 《明神宗实录》卷446,万历三十六年五月甲寅。

[100] 见《明史》卷305《高淮传》。

[101] 《明神宗实录》卷448,万历三十六年七月己酉,王邦才奏辩。

[102] 《明神宗实录》卷446,万历三十六年五月甲寅。

[103] 以上见《明史》卷305《梁永传》。

[104] 《明神宗实录》卷419,万历三十四年三月己巳。

[105] 见《明神宗实录》卷370,万历三十年三月甲申。

[106] 以上见《明史》卷305《杨荣传》。

[107] 见《明神宗实录》卷360,万历二十九年六月壬申;卷361,七月丁未。

[108] 《明史》卷305《宦官二》。

[109] 《明史》卷305《宦官二》。

[110] 《明史》卷305《宦官二》。

[111] 《明神宗实录》卷380,万历三十一年正月丙寅。

[112] 《明史》卷81《食货五》。

[113] 《临清县志》卷8。

[114] 《明史》卷305《马堂传》。

[115] 《明神宗实录》卷361,万历二十九年七月丁未。

[116] 《明史》卷81《食货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