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政府政策的扶持力
传媒产业一般都会受到政府政策较多的干预。因为媒介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在被消费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其内容传播和产业运行会给他人、社会带来主观目的之外的利益或损害。正外部性表现为使很多受众受益,如提高了人们的文化水准、带动了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赢利等;负外部性表现为造成精神污染,或对某些行业产生冲击等。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市场机制本身完成不了对正外部性的收益补偿和负外部性的成本支付,这时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33]与西方国家相比较,由于经济制度的不同和历史的沿袭,我国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整体上带有较重的行政指导痕迹。[34]政府的政策调节对数字期刊产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政府政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主要包含产业政策、法律、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等。
(一)产业政策
21世纪以来,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的提出,相关部门针对信息产业、数字期刊产业的促进政策不断出台。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家支柱性产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新闻出版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互联网出版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均将促进包括数字期刊产业在内的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列入新闻出版总署折子工程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位论文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年鉴网络出版总库”等重点网络出版工程相继启动,部分项目已经进入深度开发和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推广应用阶段。[35]
在宏观政策指导下,针对与数字出版相关的重点工程,政府制定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专项基金制度予以支持,并鼓励企业和社会进行研发、投资,鼓励数字期刊厂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该说,正是这些扶持使我国数字期刊出版产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当,同时促成了学术专业类数字期刊在产业内成为主流的局面。但从长远看,这种短期促进和不均衡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将显现,相关政策需要做出进一步调整。
(二)法律法规
截至目前,涉及数字出版的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17部。[36]目前我国数字期刊出版管理的主要依据是2000年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02年公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37]近期对后者进行了修订,新增加了“网络杂志准入门槛”“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表述。[38]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提供了法律依据。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拟起草“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对数字期刊实施前置审批,采取牌照式监管。对于数字期刊产业所取得的成绩,相关法律法规无疑功不可没,“但这些法规要么针对性不强,要么法律层级不够,明显滞后于网络杂志出版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无法有效地做到依法监管”。[39]不断出现的网络版权纠纷案件,如2004年重庆维普资讯侵权案、2010年龙源期刊版权纠纷案等,一再提示我国数字期刊出版环境极为复杂,相关版权法规亟须完善。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法律法规建设的重点。数字期刊产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方面,既有传统纸质期刊出版中著作权人各种权益的保护问题,尤其是在传统出版资源开发利用时,年代久远、资源分散、版权归属复杂、著作权人联系困难等因素加大了保护难度,也有如何采用先进技术对原创内容加以保护利用的问题。这些既有待于法律的完善,也需要管理部门和数字期刊出版商充分认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三)技术标准和准入制度
标准化是产业成熟的标志之一。科学制定各项技术标准,有利于提高信息交换共享能力,节省研发成本,衔接各产业环节,便于产业规模扩大,推动产业发展。但目前数字期刊产业还未形成通用的技术标准和格式。目前较多使用的是CAJ、PDF和HTML格式,但主要数字期刊厂商选用的格式各不相同,如同方知网主要使用CAJ和PDF格式,万方数据和重庆维普主要使用PDF格式,龙源期刊网主要使用HTML格式,等等。而互动多媒体数字期刊厂商的产品格式更显凌乱,如万众传媒主要使用Vika格式,悦读网主要使用Zno格式,Xplus主要使用Xplus格式以及生产商提供的各种在线阅读的不同格式,等等。不同格式的数字期刊只能用不同阅读器、软件进行阅读,给用户带来了诸多不便,也造成了资源浪费,不利于内容的交换和整合。其他如数据交换平台和动态维护系统标准、手持阅读设备终端标准等也均未统一制定。
恰当的准入制度有利于规范经营秩序、限制恶性竞争、培养规范而有活力的市场。在数字期刊发展初期,由于相关部门对之尚无足够认识,因而疏于针对性管理。根据2000年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要是具有ICP经营许可权的网站,就能够制作和发行数字期刊,不像出版纸质期刊一样需要稀缺的刊号资源和各种审批。一方面,较低的门槛有利于吸引更多经营者加入这一新兴行业,为产业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过低的准入门槛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参与者鱼龙混杂、内容良莠不齐的局面。2006年出现的互动多媒体数字期刊“大跃进”局面和大量刊物质量低劣引发的“倒闭潮”现象就与此相关。
随着包括数字期刊在内的网络化、数字化出版的快速发展,规范管理势在必行,但其中隐含较多复杂性。2007年5月,在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主办的“2007首届中国网络杂志出版业论坛”上,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领导透露正在起草“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以加强对全国互联网出版服务包括网络杂志服务的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这将对网络杂志出版的各个环节,包括平台商、内容提供商以及相关的广告公司产生深远影响。[40]但此“条例”迟迟未见出台。2012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将之前《出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网络出版物”从出版物的定义中删去。对出版物而言,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才能出版。但显而易见的是,大量从事网络出版的纯市场化的公司,难以符合此项规定,但其建立的网站和数字期刊、电子书运营平台显然属于“网络出版物”。目前,我国仅独立网站就有近200万个,让它们寻找主办、主管机关,并不具有实际可行的操作性。那么,如果将“网络出版物”区隔于“出版物”之外,则相关出版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只能回归至十几年前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新闻出版总署修订起草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号,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该征求意见稿对进行网络出版服务的机构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正式稿最终如何,将产生怎样的效果,仍有待观察和思考。
整体看来,国家政策为数字期刊产业发展给予了较多关注和方向导引,但行业标准及法律体系的缺失已成为产业发展的阻碍性因素,迫切需要理论研究和具体措施予以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