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思路和方法的说明
曹锦清先生曾提出,观察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可以有两个不同的“视点”(或说“立场”),每一个“视点”可以有两个不同的“视角”。第一个“视点”的两个“视角”是“从外向内看”与“从上往下看”;第二个“视点”的两个“视角”是“从内往外看”与“从下往上看”。何谓“外、内”“上、下”?所谓“外”,就是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现代化过程。所谓“内”,即中国自身的历史与现实,尤其是依然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习惯观念与行为方式中的强大传统。所谓“上”,是指中央,指传递、贯彻中央各项现代化政策的整个行政系统。“从上往下看”,就是通过“官语”来考察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过程。所谓“下”,意指与公共领域相对应的社会领域,尤其是指广大的农民、农业与农村生活。所以,“从内往外看”与“从下往上看”,就是站在社会生活本身看在“官语”与“译语”指导下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变化情况(曹锦清,2000)。这种从不同的位置出发对社会事实进行全方面扫描的做法是本研究的一个目标。本研究将从具有利益联系和交换关系的国家、政府、农村集体(包括村干部)和村民在围绕土地转让时的行动逻辑和利益计算入手。所以,所要考察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以法律规定为主的制度安排、国家的权力体系和组织化、“国家”的多重利益身份和国家实践的多样性(如级别不同的政府及行政部门)、村干部的多重利益冲突、村民利益的计算方式等。这就要求从多个学科汲取养料。
第一,必须对制度的形成及其合理性进行历史的考察,需要从近代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集体的形成、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中国的城市化与工业化等事实中,把握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安排的要害,追问其背后的逻辑。
第二,必须进行超越制度的权力—权利研究,要发现国家的制度安排如何通过公权力和组织化的体系得以实施,更要注意和发现规则在执行中如何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换言之,民众是如何对待法律的。在对这二者充分关注的基础上,我们将希望看到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在发生正面的冲突时结局会是怎样的,而参与其间的人和组织是如何行动或曰表演的。
第三,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分析,研究各个群体、组织、个人的利益取向和行动选择。这将不得不依赖经济学的许多概念和方法。它是从利益角度来进行的政治分析,要回答的是农村与国家互动过程中的政治交换和政治行为。
第四,作为一个涉及制度和权力(权利)的研究,需要对一些法律概念进行厘清,对部分社会事实用一般的法理进行分析。如:集体所有是谁所有,产权的权利形式多元化可能性及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如何,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冲突和协调,等等。同时,我们还有必要对物权与债权、不动产及附属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做的目的是探究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之关系,也将明确农村土地改革所面临的法律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笔者选择这样一个题目的部分原因。由于笔者的本科专业是法律,后来又从事法学教学和律师事务工作多年,自认为从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应当对产权理论有进一步深化的意义。
本研究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是经验研究。我们想直接从农民的生活实践中去理解农民的政治要求和主张;直接从基层政府和县乡干部的行政活动中去认识地方政府的“经济人”本性;想直接从各级政府的行动和利益得失中揭示政府特定事由的“营利性”。
考虑到农村社会的复杂性和资料的真实性,加之受能力所限,本研究将运用能够收集到的各种统计资料,以求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但这种方法的统计意义有可能大打折扣。为了保证真实性,本研究想通过各资料之间的相互印证最大可能地还原社会事实,对于一些“孤证”或差异较大的资料尽可能少用,必须使用的一般以政府部门公开的资料和公开报道为准。
为保证研究的深入,笔者对H市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调查。除了收集了大量的地方资料外,还对包括副县长,土地局、农业局、四个乡镇、城建局、重点工程办相关负责人,村干部及村民等100余人进行了深度访谈。为了获得农村社会真实的信息,还进行了大量的以记录现实乡村社会政治行为为主的观察性活动,这些活动有人物访谈、实地调查、参与性观察等。
为对制度的形成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笔者收集了大量的制度文本。比如,不同时期的土地立法就反映了完全不同的土地制度思路。但因为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加之相关材料的缺乏,笔者无法对该过程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而只能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对一些法律文本、立法草案、立法说明进行梳理,希望能够还原当时的情况。同时,参照一些已经公开的资料,来了解制度后面的操作者。
如前所述,在对其他地区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后,结合前人的一些调查研究,本研究还希望能进行一些比较研究。
为保证行文的流畅和讨论问题的集中,本研究将选取适合的具体案例来分置于各部分,其内容将是不作任何修饰和改良的,也不带有任何感情判断和偏好色彩。
[1] 在姚洋的分析中,他认为土地保障功能通过对生产力保护来实现——因为保障的存在使生产力不至于在诸如疾病、失业等突发破坏性事件发生时遭到摧毁性的打击。但通说认为,土地的这种社会保障功能还主要是一种在当前情况下的社会公平化策略(参见温铁军,2000)。
[2] 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特点之一是在生产生活便利的地方展开,于是这“二化”过程所占用的土地也绝大多数都是农村的好地——平整易用,交通条件便利。
[3] 这部分分析是贺雪峰在分析20世纪初的情况时所说的,虽然目前情况有所改变,但这一“二分法”仍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应当说明的是,在取消农业税费、开始实行农业补贴后,农村抛荒现象得到了根本性的遏制,而农村土地流转开始大量出现。
[4] 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转为工商用地。除农民宅基地建设和农村乡镇企业用地外,所有计划占用农地的公益建设和工商建设都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再由国家出让。
[5] 有“农民代言人”之誉的李昌平早在21世纪初就提出要慎言农村土地私有化,理由如下:(1)农民不一定有私有化要求。在事关农民的问题上还是要尊重农民的选择。(2)现行土地制度并不影响农地流转。流转的关键取决于是否能取得收益。(3)在权力集团化、个人化、私有化的农村社会里不具备推行私有化的社会基础。国有企业明晰产权的过程已经是前车之鉴。更为要命的是全国农村集体有几千亿元的债务,债主主要是干部及其亲朋,如果允许土地私有化,必然是先拿土地还干部及其亲朋的债,农民能分到什么?(4)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土地不能当做一般的商品和生产资料来分配。何况农地在中国的最基本的功能是社会保障功能。(5)私有化的制度收益不一定大于制度成本,强行推行会有政治风险。(6)假如中国的土地制度真的回到了20世纪30年代的私有制,中国也许就可能爆发农民革命运动(李昌平,2002)。
[6] 秦晖先生也不认同周期性的农民革命和朝代更替是由于土地正当市场化交易引起的,他曾以翔实的资料说明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所有不均是国家权力对民众权益的无节制剥夺和达官豪绅们依靠权势对农民的超经济掠夺造成的。而中国历史的这一特征导致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土地交易很少出现(秦晖,1999)。
[7] 参见杨立新《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2002。
[8] 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的工作方法在某些集体经济比较雄厚、农村集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地区还在实行,如著名的刘庄、华西村等。而那些已经实行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地区,几乎没有人认为还有可能重走旧路,回到集体经营上去。
[9] 事实上,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能观察到大量的无地农民通过上访、“告状”等方式来主张自己土地权利的案件。
[10] 李昌平语。
[11] 以上各派观点几乎在每次研讨会上都能集中展示,而且似乎大家都能找到相反的论据来批判对方。参见2002年海南中国农民土地使用权法律保障国际研讨会、1998年中国农地制度与绩效国际研讨会资料。这种讨论甚至争论,自2010年国家启动新一轮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起,又进入了一个讨论的高潮。
[12] 这方面的论述2000年前后成为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热点之一,论述较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朱苏力、强世功、郑戈等人的作品。目前,这种研究的热度虽然不如当时,但似乎从案例选择、分析进路、研究逻辑甚至表述语言等,都构成了一种研究范式。
[13] 有两本书比较集中地展现了20世纪末期此一研究领域的主要成果,一为张静主编的《国家与社会》一书,一为邓正来和J.C.亚历山大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书。
[14] 此处为广义,泛指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各类公职人员,包括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职员,还包括一部分享有部分公共权力(或权威)的法律中介人员。
[15] 第一次是农村集体化,将战争时期分给农民的土地、牲畜、大件生产资料等收归集体所有,而后来的大食堂、大炼钢铁甚至使农民的部分生活资料也收归集体。第二次是工农业剪刀差,为了迅速积累资本和支持工业先行的国家战略,为了保证城市的稳定和发展,农副产品实行了统购统销基础上的低价格。城市化如果处理不当,完全有可能演化成对农民、农村进行剥夺的第三次浪潮,这次是对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进行剥夺,有些地区已经出现了这种状况,学界也有对这种“新圈地运动”的大批判。
[16] 涉及中国土地转让的名词非常多,如转让、出让、交易、流转、划拨等,这些名词的法律区别是很大的。出让仅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卖给用地人的行为;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拨给行政机关、军队等单位使用;转让一般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的买卖;流转是指农村土地在农民之间不改变农业用途的使用权转让。为行文方便,本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变动统一称为转让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