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综述
除了前述的宏观研究成果外,比较具体的研究还有:以林毅夫为代表的赋予农民“自由退出集体经济权利”派,强调了农村集体的成立强制性及集体权法定性,说明农民事实上是不具有进入集体和退出集体的自由权的,而农民作为一分子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当然事实上也不可能由个人来行使(林毅夫,1990)。以杜润生、陆学艺、周其仁、杨立新为代表的永佃派,更多的是从中国历史和现状出发,说明农民在我国的弱势地位。众所周知,从历史上看,农民曾经以各种方式为共和国的成立和建设作出了贡献。从世界农业发展现状的比较看,全球农业发展的普遍趋势是工业“反哺”农业。所以,我国应将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让利于农民,细分所有权与使用权,将使用权永久赋予农民,给农民颗“定心丸”,赋予农民土地事实上的全权,一来鼓励其务农的积极性,二来不给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利用权力剥夺农民提供任何机会。以温铁军、姚洋、蒋中一为代表的维持现有承包制度不做(或尽量少做)调整派,坚持一贯的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论,并以经济实证方法证明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未必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认为在多数农民没有找到就业途径前不能对农地轻举妄动。还有一派是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响应的鼓励规模经营、适度集中的土地派,其主要依据是经济学的规模效应理论,并多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农场作为例证。[11]
在农村土地的功能上,大家基本上都已经接受了温铁军提出的农地双重功能论:中国农村的土地除了生产功能外,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姚洋先生认为,农村土地还起着吸纳农村过剩劳动力、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
关于中国农村的土地征用及集体土地转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相对经验性的研究结果是,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权力部门分享,土地征用价格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受到影响(温铁军,2002;郭占恒,2002)。
(2)经济学界从产权理论角度研究的文章较多,比较有影响的一为周其仁教授在1994年发表的《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他提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周其仁,1994)。党国英从对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等一系列的日常化概念质疑入手,认为农地这种更接近“私人物品”的东西建立公有制效率低,监督成本高,因而认为农地公有制有其经济学上的不合理性。在同一篇文章里,他还对周其仁的观点提出了怀疑和批评(党国英,2001)。
(3)于建嵘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事实上是虚置的,并从法律社会学及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在对大量的法律文件进行共时性和历时性的法条比照、解释和法理说明后,他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所有权与使用权权能的相互替换,三是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超法律限制(于建嵘,2000)。于文实际上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关系首次清楚地置于国家与社会、与农民这一社会学的经典分析范式内,但这种讨论是一种完全基于法律规定即“书面社会”的研究。而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的真实运行之间有着相当的距离。[12]
(4)张静的一篇研究文章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她用政治社会学的方法,通过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不但使农村土地所隐含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说明,而且还对农村土地权利虚置的经济学分析进行了证伪。她的研究表明,在农地承包之后,属于某村社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清楚公认的。村庄组织控制着这些产权,并向各家各户分配使用权,每个农户理论上都有权利获得大致均等的土地,村庄定期根据人口的变化重新调整土地,以便维持对集体资产平等使用(权)的原则。这点虽然与土地的个体支配(权)发展是相抵触的,但它存在着强大的社会支持力量。因为,村社不但是农户的一般生活区域,还是一个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单位,是一个农民所需公共物品的提供单位。因而,其村民的正义观是:村社资源共享,限制分化。其村内资源配置方式是通过分配而非通过市场,追求的是“分配的正义”而不是“交换的正义”(哈耶克语)。而资源配置引导的农民社会行动逻辑是,刺激群体性的政治活动来实现其个人的经济利益(张静,2002)。
(5)赵德余(2009)将中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研究的具体问题分为三个方面。首先,讨论最为深入的是土地补偿标准或征地价格决定方面的问题。其研究路径是运用经济学的价格规制模型或博弈论模型讨论最优土地征用量与征地价格的决定问题。其次,对土地征用依据或合法性的规范性研究。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政府利用公权力征用农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由于缺乏对公共目的或利益的清晰界定,政府会滥用对土地的征用权。一些研究则干脆认为政府征用土地的动机本身就不是为了公共目的,而是为了寻求租金最大化或者为了促进国家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进行的资本积累。再次,对土地征用方式以及相关权利关系制度的规范性或实证性分析。
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是,斯科特从其著名的农民“安全第一”观出发,将这一农民观念用于分析农民生活中的各种技术的、社会的和道德的社会安排,认为农村定期地根据需要分配共有土地或村庄的公地,为的是避免风险,确保农户最低限度的收入。在他的分析中,农村土地的集体共有是对生存安全、福利提供的一种保护性反映(Scott,2001)。张孝直的研究,将土地集体产权和所有权的重要性进行了新的思考。他在大量引用公开报道的侵犯农民个人土地使用权和农户经营自主权的案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真正决定农村土地权利归属的不是集体所有,也不是某个人的个人行为,更不是法律对产权的清楚界定,而是权力地位。他认为,国家始终拥有对农村土地的最终决定权,国家权力构成了对农村土地集体权利的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这是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总根源。他在文章的总结中提到,中国农村地权问题的根源出在农民与政府力量对比的关系上:农民太弱小,政府太强大。产权界定的核心应当是限制政府行为能力,如果无法限制政府行为能力,产权界定便是徒劳(张孝直,2000)。暂且不论这种以若干公开案例来代表全部事实进行论证的方法是否得当,仅就其内容论,这个研究有两个较大的缺陷:一是没有从法律上区分所有权及其各项权属,因而对法律权利的说理之间有颇多不合榫卯之处;二是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将国家、政府及其代理人、村社集体、村社领袖、农民之间的关系讲明白。而且,在张的研究中,农民在国家和集体所代表的权力面前完全是“一块砧板上的肉”,不会谈判,更不会反抗。这显然大大低估了农民的能力,并没有完整地展示国家与农民双方围绕利益而上演的全部剧目。这种选取片段的方法当然是不科学的。换言之,它只看到了来自国家和集体的权力,而没有看到来自农民和民间的权利。而大量的研究(如应星的研究)和经验都告诉我们,农民虽然有着“忍”的传统,但不表示他们对权力就会完全服从。要知道,今天的农民不但懂得了一些市场的道理,还因为劳动的自主性获得了几乎全部的个人权利。应当说,这一研究背离了我们的某些经验观察,也忽视了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谈到农村土地制度不能绕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国家与社会是政治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曾经流行的极权主义、革命分析、意识形态批判和现代化理论的影响逐渐减弱之后,学界进入了没有支配性模式的状态(张静,1998)。但无支配模式并不代表研究的衰落,相反,在这种背景下,立足于现实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进入了一个新的繁荣时期。其主要的研究成果或曰论点有:中国的强政府抑制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中国正处于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阶段;在中国的农村存在“法律不入之地”;社会中的民众能动地参与了国家的治理;法团主义、第三部门、新权威主义等等,当然也有学者对国家与社会这种二分法的适当性和应用局限提出了批评(黄宗智。1999)。黄宗智还提出了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理论;Elizabeth J.Perry(1989)对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范式也提出了质疑。由于这些研究与本书的论题相对较远,所以此处不再详列。[13]需要注意的是,用法理学的眼光来看,这些讨论的主题全部是关于公共权力—民间权利关系的。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研究进路丰富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内容。在这里必须提到一些法律学者和法学界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或许是因为法律更集中体现权力运作过程吧,他们的研究似乎显得更加丰富多彩。借用邓正来的话说,国家与社会的研究“由范式向范例”的转变大多是由他们完成的。最新的研究成果主要反映在法律社会学方面,这些研究的一个共性就是在强国家—弱社会的隐含条件下,认可国家治理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在引入福柯等人的理论后,将国家与社会成员的行为理性化、技术化。如应星的研究就以一个移民区上访告状的故事为明线,展示了国家及其官僚面对移民们的种种花招而进行的“技术化摆平”,以及移民们为达到自我目的而屡战屡败但又屡败屡战的“技术性上访”(应星,2001)。另外一些不可忽视的研究是,一些法律学者将国家及其公务员[14]的活动都视为国家权力的自然伸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及其公务员利用各种权力、权威、技巧实现了对社会有目的的控制,达到了其治理国家的目标。这些研究及其内容通过文章题目就可一窥全豹,如《通过婚姻的治理》(朱晓东,2001)、《通过合同的治理》(赵晓力,2000)、《送法下乡》(苏力,2002)等。
鉴于我国公有与私有的敏感性和历史演化,有人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取向简单分为两个方向。其一是沿着新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分析,其基本命题是“产权是一束权利”,即产权的控制权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激励。因此,农地产权应当清晰化,从而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这种农地资源配置的市场逻辑演化的结果最终必然指向农地的私有化所有制度”。其二则是农村土地国有化,即取消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农地承包改为国家与农民发生的土地承包,并用永佃制形式把国家与农民关系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思路被称为“农地资源配置的国家逻辑或政府逻辑”(臧得顺,2012)。当然,除此理论外,比较主流的实践派是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来作为解决农地问题的出发点。
这些理论成果,对我们认识中国农村土地所反映的社会政治关系和权力结构有着很强的启示。但是,这些从不同的理论视野及不同的理性关怀所得出的研究成果,大多没有将农村土地的转让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来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实证研究,缺乏权力—权利对话层次的深入、系统的分析。可以说,历史与现实中的农村土地问题的经验性积累,以及不同视野的学术观察,呼唤着新的理论回答。
研究这样的问题,第一,因为此类问题一向构成中国农村问题的焦点,可以很好地回答全社会的疑问;第二,因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这样的问题将大量地出现,引发国家和农民的矛盾冲突。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农民的数次不合理对待[15],使得农民从经济上已经付出很多,而且从政治上也逐渐在增强行动能力,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酿成大祸。从国际上看,一个国家、地区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必然要占用土地,它们通常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等价交换的原则,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农民是自愿出让的。我们现在通过无偿、少偿征用农民的土地,眼前看是得益了,但农民世代要依靠政府,后患无穷。而大量无地可种、无工可做、无资本可用的“流民”更成了全社会的负担和隐患。第三,征地所反映问题的集中化、矛盾的复杂化,更能说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困境,而这样一条分析进路所得出的结论可能是适用于整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第四,从理论上看,当我们迷信于西方的产权理论,醉心于法律之治时,实在有必要对这些制度所赖以建基的社会现实加以细细分析和斟酌,了解制度背后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