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致使他人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重现
王某想在自家的院子里打一口水井,因为有了自己的水井就不用到外面的水井挑水了,这样可以毫不费力地解决用水问题。村里有一个风俗,如果哪家要盖房、挖井,同村的男人都会前来帮工,帮忙是义务的,但是主家要负责帮工的饭食和茶水等,这样做既能节省工钱,又能促进村民团结。
王某挖井的消息很快在村里传开,各家各户的劳动力都到王某家帮工了。为了加固挖好的水井,需要在井里加固一层石块,这项工作需要在井里完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赵某负责用绳子往井里运石头,周某负责在井里砌石头。但是,一次赵某运石头的时候没能抓住绳子,石头迅速下落,砸伤了周某的头部,周某因此住院治疗,花费了三千元。
本案中,赵某和周某都是义务帮工,赵某的失误导致周某受伤。那么,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致使他人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家要挖一口水井,按照村里的风俗习惯,各家各户都要出劳动力义务帮工,对于村民的义务帮工王某并没有表示拒绝。在修砌水井的时候,赵某由于没有拉住绳子导致石头砸伤了在井里的周某,其自身对此损害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当由被帮工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周某的三千元医疗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