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一起玩耍时被他人致伤,在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案件重现
赵某、陈某、孙某、付某四个人是大学同学。某日,四人一起吃饭喝酒。酒后四个人一起到某滑雪场滑雪,玩得非常开心,还打起了雪仗。当赵某、陈某、孙某一起向付某投掷雪球后,付某突然倒地不起,众人急忙将他扶起 ,发现付某的右眼被雪球击中流血,三人一起把付某送到了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付某出院后,经某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外伤所致右眼视神经萎缩,伤残十级。付某确定不了当时究竟是谁将雪球砸到了他的眼睛上,而其他三人又都否认将付某致伤。请问这种情况下付某该如何维权?
法官断案
本案涉及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时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付某的伤害赔偿,应由赵某、陈某、孙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是哪一个人的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共同过错,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曾作了相同内容的规定。由此说明,在共同加害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首先必须确定全体加害人的责任。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人、数人还是全体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每一个加害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他们依照自己的行为再次进行内部区分,但是这都不影响赔偿请求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付某无须证明具体哪一个人对自己实施了侵害行为,只需证明自己是被他人共同所伤即可。赵某、陈某、孙某如果不能证明具体是谁用雪球砸伤了付某,就应认定为共同侵害,对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