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顿调查团档案文献集(套装共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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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满洲国”

一、建设“新国家”之历程

由于日本占领沈阳所生之纷乱

由于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事变所生之结果,如上章所述,沈阳城与辽宁省(奉天)之民政,尽行解组,即其他两省之民政,在较小范围内,亦受影响。沈阳非惟为满洲政治之中心,且除大连而外,并为南满商业最要之中心;突然袭击沈阳,对于中国民众,实引起一大恐怖。重要官员与教育界商业界之领袖分子,能走避者,大半皆仓皇携眷远离。在九月十九日之后,有十万以上之中国居民,由北宁铁路离去沈阳,其不能离者,则多潜匿;即警察与监狱看守,亦皆不见。沈阳市县省府之行政,完全推翻,公用事业公司,供给电灯饮水之类者,及公共汽车电车电话电报之类,停止其职务;银行与店铺,紧闭大门。

恢复沈阳城之秩序与民政

目前急要之事,即为组织市政府,与恢复该城之市民日常生活,此举由日人担任,进行颇为敏捷。土肥原上校任沈阳市长,在三日内,民政即恢复常态。并因该省主席臧式毅氏之助,数百警察与大半监狱看守人员,概行招回;公共事业之效用,亦回复原状。土肥原氏任职一月,设有紧急委员会,内多日人,以资赞助。迄是年十月二十日,市政府之治权,移交于有相当资格之中国团体,以赵欣伯氏为市长(赵系律师,在日本求学十一年,为东京帝国大学之法学博士)。

改组省政府(一)辽宁省

其次问题,即为改组三省之省行政。此举在辽宁,较其他两省为艰,因沈阳为该省行政之中心,重要人物,多已逃避,且一时有中国之省行政,继续在锦州进行,故经三月后,改组始完成。

臧将军拒绝组织独立省政府

中将臧式毅为当时之辽宁省政府主席;于九月二十日,首先与之接洽;请其组织离中国中央政府而独立之省政府。事为臧氏所拒,致受逮捕;迄十一月十五日释放。

九月二十五日设立自治委员会以袁金铠为主席

臧式毅将军拒绝赞助建设独立之政府后,另与其他有力之官吏袁金铠氏接洽。袁为前任省长东北政务委员会副会长。日本军事当局邀袁及【其】他中国居民八人,组成所谓“维持治安委员会”。该会宣布于九月二十四日成立。日本报纸遂宣称该会为独立派运动之第一步;但袁金铠氏于十月五日公然否认有此种用意。据云“该会设立于旧行政组织瓦解后。借以维持地方治安秩序;并协助救济难民,恢复金融市场,及处理其他事件,专为预防过分之损害。然无意于组织省政府或宣布独立也”。

十月十九日设立财政局

十月十九日该委员会设立财政局;派日本顾问数人,协助中国职员。财政局长在实行该局决议以前,须先取得军事机关之同意。在县之收税公署,受日本宪兵队或他项机关之监督。有时须将其账簿,逐日呈请宪兵队稽查;凡支给警察司法教育等类之公用款项,须得其允许。有汇寄税款于锦州“敌党”者,须即报告于日本当局。同时组织财政整理委员会以改组课税制度为主要任务。日人代表与中国同业公会之代表,准予参加讨论课税事宜。依据一九三二年五月三十日所编由在长春“外交公署”交于本调查团之《“满洲国”独立史》所载,因该会讨议之结果,遂于一九三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废除税捐六种,税率减半者四种,改归地方政府者八种,并禁止一切无法律根据之征税。

十月二十一日设立实业局

十月二十一日,该会设立实业局;该会之名称改称为“辽宁省自治公署”。此事曾经取得日本军事当局之同意,并派有日本顾问多人。该局长欲发命令,事先须取得日本军事当局之许可。

东北交通委员会

最后辽宁省自治公署组织一新东北交通委员会;该会逐渐管辖各方铁路,不特以在辽宁省者为限,即在吉林黑龙江者亦包括在内。该会于十一月一日与辽宁自治公署分离。

十一月七日之宣言与十一月十日设立省政府

十一月七日辽宁省自治公署改为临时辽宁省政府,发表宣言,与前东北省政府及南京中央政府脱离关系。且要求辽宁各地方政府须遵守其所发布之命令,并宣称自今以后将行使省政府职权。于十一月十日公开举行成立典礼。

最高顾问部之职务

同时与辽宁省自治公署改为临时辽宁省政府而开幕者,有最高顾问部,以于冲汉为主席;于氏曾任维持治安委员会副会长。该局之目的,据于氏宣称,在维持秩序,取消恶税,减轻税率,及改良生产贸易之组织,借以改善行政。该部并指导及监督临时省政府,与扶助地方自治之发展,适合于地方民众之习惯及现代之需要。该部内设各司,分掌总务调查文约指导监督等事,并设一自治训练所。其重要职员几全为日本人。

十一月二十日改省名为奉天十一月十五日以臧式毅为省长

十一月二十日该省之名改为奉天,即为一九二八年以前该省未归国民政府统治时之旧名;且于十二月十五日,以被禁新释之臧式毅氏,接替袁金铠为奉天省长。

(二)吉林省

设立省政府于吉林省,为事较易。是月二十三日第二师司令多门少将与中将熙洽会晤;时张作相将军不在,由其代理该省行政长官;因邀之担任该省政府主席。会晤之后,熙洽将军召集各机关及法团于九月二十五日开会,有日本军官参加。对于建设新省政府之意思,并无反对表示,遂于九月三十日宣布成立。吉林之新省政府之组织法,旋即宣布。委员制之政府即行废止;政务由省长熙洽负责进行。数日后由其委派新政府主要官吏,并添派日本职员数人。总务处长为一日人。各县亦有行政上之改组与人员之更换。四十三县中,有十五县经改组后撤去中国官员。有十县之官员,宣示忠于将军熙洽,仍行留任。其他诸县,仍为效忠于旧政府之军事领袖所保持,或对于争斗各方超然不加干预。

(三)中东铁路之特别行政区

特区行政长官中将张景惠,系一亲日派。虽未带领军队,而有旧势力能指挥吉林与黑龙江多数军队及特区之护路军。九月二十七日由其在哈尔滨公署召集会议讨论该特区紧急委员会之组织。该委员会以张景惠将军为主席,其余人员中,有王瑞华将军及丁超将军。丁氏嗣于一九三二年正月,成为“反吉林”军领袖,抵抗熙洽将军。十一月五日,反吉林军在张作相将军指挥之下,设立新吉林省政府于哈尔滨。张景惠将军于一九三二年正月一日,被任为黑龙江省长;一月七日即以职权宣布该省独立。一月二十九日丁超将军占据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监禁张将军于其私宅。迨日本军队向北进攻,于二月五日占领哈尔滨,击败丁超将军后,始恢复其自由。自是而后,日本在特区之势力,益见强盛。

(四)黑龙江

在黑龙江省因有张海鹏将军与马占山将军之冲突,情形较为复杂;此层已述于上章。十一月十九日日人占领齐齐哈尔后,一照例式之自治会随之成立,号称代表民意,邀特区张景惠将军兼充黑龙江省长官。惟时因哈尔滨附近情势未定,且与马占山将军尚未订立确定的协定,犹未妥协,延至一九三二年一月初始行就职。此际马将军之态度,一时仍无明显之表示。马氏与丁超合作,迄丁氏于二月败退后,始与日本协议取张景惠之黑龙江长官之职而代之;继与他省长官合作,参加“新国家”之建立,一月二十五日在齐齐哈尔设立自治指导部;而与其他二省同样之省政府,亦逐渐成立焉。

(五)热河

热河省向来系持超然态度,迄未参加满洲之政变。此省为内蒙古之一部,有中国居民三百万,渐将素以游牧为生部落为制之蒙古民族,向北推出。该族号称百万人,与在奉天西之蒙古诸旗,仍相联络。在奉天与热河之蒙古人,皆联为“盟”,其最有力者,为锡林盟。该盟参与独立运动,其他蒙古人如在黑龙江西部之巴加区(译音)或称呼伦贝尔者,亦尝思脱离中国而独立。此项蒙古人不易与中国人/1同化,颇自骄大,常不忘成吉思汗之伟绩,与中国被蒙古战士之克服,愤中国之统治,而尤怨中国人民之移殖,渐侵占其疆土。热河之昭乌达盟及卓索图盟,与现受治于委员制之奉天诸旗,互相联络。热河省主席汤玉麟将军,闻自九月二十九日起,对于该省,负担全责,并与其在满洲之同僚之通声气。三月九日举行“满洲国”之成立典礼时,热河亦包括于“新国家”之中,实则该省政府未取确定之步骤。关于该省最近之情事,见前章末段。

创建“独立国家”

各省所设地方自治行政机关,如上所述者,随后联合而自成为一独立“国家”。欲明了此事所以成功之情形,与夫中国人赞成其事之证据分量之多寡,须先审查中国社会生活之特殊状况,该项特别状况有时成为一种力量,有时成为一种弱点。公共义务为中国人所认识者,为对于家族,对于某地或某人,较之对于国家为优,已如第一章所述。爱国主义如西方人所了解者,仅方在萌芽。举凡公会,社团,旗盟,及军队,莫不习于追随某人领袖。故若能以劝导或胁制方法,取得助某领袖之拥护,则在该领袖势力下全区域中之徒众,自亦一致拥护无疑。由是以观,可见中国之特点,被巧于利用,以组织各处省政府;且仍借此少数之人为工具,以完成其最后一局焉。

自治指导部

造成独立之主要机具,厥为自治指导部,其总事务所设在沈阳,据本调查团所得之可靠证言,该部为日人所组织,虽有一中国人为领袖,但其中职员多为日人,其功用在为关东陆军总司令部第四部之机关,以扶助独立运动为主要目的,奉天省之各县,分设地方自治执行委员会,受中央部之指导与监督,各县遇有必要情形,中央部即由多数并富有经验之职员中派出稽查员,指导员,及演讲员等,其中多为日本人,且编辑发行报纸一种,以供利用。

一月七日沈阳发表自治指导部之布告

此项中央部所发训令之性质于一月七日所颁之一月一日布告中显然可以见之。布告称东北急待发展,须有大规模之公众运动,以建设“新独立国”于满洲及蒙古,并叙述其在奉天省各县之工作,又略示进展其活动于他县,及他省之计划。且复诉请东北人民,推翻张学良将军加入自治会,协助廉洁政治之建设,改良人民之生活,而终结之词为:“统一东北之组织,拥护‘新国家’,拥护独立”。此项布告计分散五万份。

一月间该部长官之计划

一月间,自治指导部之部长于冲汉,即已与省长臧式毅计划建设“新国”,使于二月十日成立,第一月二十九日哈尔滨之暴变,及马占山将军与丁超冲突时,态度之不显明,似实为当时暂停进行他种步骤之要因。

迨丁超败退后,张景惠中将与马将军接洽,成立二月十四日之协议,以马将军为黑龙江之省长,二月十六日及十七日在沈阳开会,以布置“新国家”之建立,三省省长,特别区之行政长官,及担任一切重要预备工作之赵欣伯博士,均亲自出席。

在此五人会议中,决定设立“新国家”,组织东北行政院,暂握最高政权,以统辖诸省及特别区,且立即进行建立“新国家”之一切预备工作会议之第二日,有二蒙古王子到会,一系代表黑龙江西部之巴加区即呼伦贝尔,其一,为支旺(译音)王子,属于锡林盟代表诸旗,此人为诸旗所最高信仰之领袖。

二月十七日之最高行政院

最高行政院,即于是日成立。其中人员为该院主席张景惠中将,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之省长及代表蒙古诸地,支旺王子与林鲜王子,该院第一次议决为:“新国家”采取共和制,尊重组成“新国”各省之自治权,予行政长官以执政之名号,及发表独立宣言,由四省省长,特别区行政长官,代表诸旗之支旺王子,与代表黑龙江呼伦贝尔居以福王子(译音)署名。是夜,关东军总司令设备公宴,以庆贺“‘新国家’之领袖”,祝其成功,且表示遇必要时,必为协助。

二月十八自宣布独立

独立宣言,发表于二月十八日,叙及人民之热望永久和平,并请彼所称之民选各省长,负责以应此项愿望。此项宣言,并陈述建立“新国家”之必要,并认东北行政院,即本此目的而组织,现既与国民党及南京政府脱离关系,允许人民享善良政府之利益,并曾将宣言内容,通电于满洲各地,于是马将军与熙洽省长遂分返其各人之省垣,但派定代表,往与臧式毅长官张景惠长官及赵欣伯市长接洽,以进行计划中之详细工作。嗣于二月十九日,复由诸人开会决定建立共和国,于宪法中确定分权之原则,邀废帝宣统为行政长官。此后又决议首都应设在长春,定政府之新年号,为“大同”,国旗之形色,亦并经决定。

“新国家”之计划

二月二十五日,遂将此种种决议,通知诸省(包括热河)及呼伦贝尔,锡林,昭乌达,及卓索图诸盟之蒙古行政公署,上文所称诸盟,设立于热河,诸盟不能对于该省政府主席有反抗其意志之行为,已如前述。

促进“新国”成立之运动

宣布独立与通告“新国家”之计划后,自治指导部,首先领导组织民众示威运动,以为援助,并进行组织“新国成立促进会”且训令奉天各县之地方自治执行委员会尽力设法,以增进与促成独立之运动。其结果,则此种“新促进”会,如雨后春笋,环自治执行委员会而发生。

二月二十日以后,此种新立之“促进会”,积极活动,预备标语,印刷口号,发行书本小册,编辑《东北文化半月刊》,并分配红纸对联且由邮局分送传单于各重要人物,请其赞助宣传,在沈阳则此种红纸对联即由商会分散以黏贴于门柱。

民众赞成独立之组织

同时自治执行委员会,则在各县当地绅士,及商会,农会,实业会与教育会之主席,及其重要分子以开民众代表会议。此外复组织民众大会,及游行大会,在各县城之大街要道游行,在各地人民及民众之集会,通过许多之决议,号称有数千人之参加,出于人民共同,或特种团体之意思。此项决议,当然呈送于沈阳之自治指导部。

二月二十八日沈阳决议赞成“新国家”

自促进会与自治执行委员会,活动于奉天各县之后,于是复在沈阳组织一全省大会,借以具体表示民众之意系欲建立“国家”,于是在二月廿八日,因即开一会议,参加者为该省各县官吏及各阶级各团体之代表,为数约六百人。此项会议,当并发一宣言,谓推倒从前压迫人民旧军阀而开一新纪元,实足为奉天之一千六百万人民庆幸。就奉天而论,所谓民众运动者,遂即以此结局。

吉林省之独立运动

至于在吉林省之赞成“新国”之运动,亦系有组织,有指挥。当二月十六日沈阳会议之际,熙洽曾发出通电于彼所辖之各县官吏,令其呈明人民公意所趋之政策俾“新国家”有所遵循,并令各县官吏协力指导其县中各同业公会及各会社,各地响应通电群起做独立运动,二月二十日吉林省政府遂设立国家创建委员会,以指导各种组织,进行其独立运动,二月二十四日,人民协会在长春召集民众大会。据称到会者约四千人,彼等要求促进“新国家”之建立。其他各县,及哈尔滨亦召集同样之集会,二月二十五日,开全省民众大会于吉林城,据称到场者约万人,并发表正式宣言,其内容则与二月二十八日在沈阳所通过者相同。

在黑龙江省

在黑龙江省内,沈阳自治指导部负担重要部份之工作。一月七日张景惠将军就黑龙江省长职后,即宣告该省独立。

该部对于黑龙江促进运动之进行曾予协助。特派遣指导员四人,由沈阳赴齐齐哈尔,其中二人为日人,彼等既到该处二日之后,时在二月二十二日,即在省府接待室内,召集会议,公团代表出席者颇众,称为全黑龙江会议,以议定,筹备建设“国家”之方法,并决议于二月二十四日,召开民众大会。

参加民众大会者有数千人,标语旗帜,满布齐齐哈尔,以志纪念。日军炮队鸣礼炮一百零一响。日本飞机,盘旋空中,散布宣传纸片。大会随即发表宣言,赞成共和政体,行责任内阁制,以总统为“国家”元首。所有政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取消省政府,以县及市为地方政府之单位。

二月底时,奉天吉林黑龙江及特别区中省县发表宣言之一阶段,即已过去。蒙古诸旗,因知“新国”行将划出蒙古特别自治区域并保障蒙古人民之权利,对于“新国”,亦表示归服,回教徒则早于二月十五日,在沈阳集会,表示归依。少数未经同化之旗人,因悉清废帝或将出任行政官亦泰半拥护“新国”。

二月二十九日沈阳之全满大会

各县各省正式表示拥护“新国”计划之后,自治指导部即发起召集全满洲会议。于二月二十九日,在沈阳开会,各省及奉天省各县以及蒙古各地,均有官方代表出席。此外尚有团体代表,如吉林及特别区之朝鲜人与满蒙青年同盟会各分会等,均有代表到会。总计出席者,在七百人以上。

会场上有若干人之演说,全体通过宣言及决议各一,前者指摘旧政府,后者欢迎“新国家”。复通过第二议决,推举废帝宣统,即今以其私名亨利溥仪君称者,为“新国”之临时总统。

废帝亨利溥仪出任“满洲国”元首

东北行政院,随即召集紧急会议,推举代表六人前赴旅顺,邀请废帝,盖废帝自去年十一月离津后,即住居该地,溥仪初则拒绝。三月四日,复有二十九人之代表团往邀,得其同意,但允任职以一年为限。行政院遂推举该院院长张景惠中将,及其他九人,组织迎驿委员会,于三月五日赴旅顺,当赐觐见。三月六日,废帝应彼等之请求,而离旅顺,赴通江子。八日起,受贺为“满洲国”执政。

三月九日长春举行就职典礼

三月九日就职典礼举行于新都长春,溥仪以执政名义,发出宣言,声称“新国”政策,基于“道德仁慈与博爱”。同月十日,任命政府重要官员,如内阁阁员立法院监察院院长,参议府正副参议长及参事,各省及特区之省长或长官,各省警卫军军长,及其他高级官员。并于三月十二日通电列强报告“满洲国”之成立。该通电之用意在于通告列强组织“满洲国”之基本目的,及其外交政策之主义,并请列强承认“新国”。

执政未来以前,多数法规即早已由赵欣伯博士先期预为制定,以待采用颁布。三月九日,于政府组织法施行时,此种现成法规,亦同时施行。以前适用之法律,凡不与新法律或“新国”之基本政策相抵触者,亦于同日以特别命令,暂准援用。

报告事实之来源

此项关于建立“满洲国”过程之纪载,乃由来自各方之报告集合而成。诸事件之发生,日本报纸,有较详之登载,尤以日本人主办之《满洲日报》为最详尽。至于现政府于五月三十日在长春所撰之两文,一曰《“满洲国”独立之历史——“满洲国”之外交部》,一曰《“满洲国”概要——“满洲国”外交部》,及调查团中国代表所撰之《东三省所谓独立运动之说帖》,亦经详细研讨,除此之外,凡中立者方面所可得之报告,亦均经利用。

九月十八日以来之民政

自九月十八日至“满洲国政府”成立为止,日本军事当局,关于民政方面之行动,其最显著者,如银行之监管,公用事业之行政,铁路之管理,均在在足以表现其自采取军事行动以还,其目的固不仅为暂时之军事占据。自九月十九日占沈阳之后,所有中国之银行,铁路办事处所,公用事业之局所,矿务管理局之事务所,及其他类似房屋之内外均一律有军警监守,嗣即进而调查此等事业之经济及普通状况,迨至准许其复业时,则必须聘请日人为顾问,专家,秘书等官职,且大半挟有行政权。至于东三省之前政府,及前各省所有事业,因前既被政府认为战时之敌人,其银行,矿业,农业,工商业,铁路,公用事业,凡前政府以公家或个人资格,得沾利益之一切税收事业,无一不受监视。

铁路

至于铁路方面,日本当局于军事占据开始时起所采之行动,欲在有利于日人利益状况之下,确切解决中日间久相争持之铁路问题,该项问题,业经在第三章内述及。日方曾以敏捷手段,为下列之行动:

(一)长城以北,中国所有之铁路,及其存于满洲各银行之银钱,均予以扣留。

(二)为欲求诸铁路与南满铁路和调起见,在沈阳及其附近路轨之安置,加以变更;使北宁铁路轨,在南满铁路栈桥地方之下穿过;俾辽宁中车站奉天东车站,奉天北门车站等相连接,并与通吉林之中国国有铁路之联络断绝。(嗣后另有更动)

(三)在吉林将海龙吉林路线,吉林敦化路线,及吉林长春路线,实行联络。

(四)在铁路各部份中,设置【日本】专门顾问。

(五)中国当局所采用之“特别价目”概行废止,恢复原来价额,使中国铁路之运货额,与南满铁路之价额,更相符合。自九月十八日,东北交通委员会停止工作时起,至设立“满洲国交通部”之日为止,对于铁路上之行政,日本当局负完全责任。

其他公用事业

关于沈阳及安东之公共电力之供给,日本采取与上述情形相类似的处分;该项处分,超过保护其侨民生命财产所需要之程度。自九月十八日起,至建立“满洲国”止,日本当局对于中国政府之电话电报及无线电之行政及管理,加以变更,使与日本在满洲之电话电报事业为密切的调和。

结论

自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以后,在日本军事当局之行动中,不论在军事或民政方面,政治意味,特为浓厚。日方逐步以武力占据东三省,使齐齐哈尔,锦州,哈尔滨,及最后满洲境内一切重要城市,脱离中国之统治,并于每次占据之后,即将该地民事行政机关改组。故独立运动,于一九三一年九月以前,在满洲从未听得;所以能有此项运动者,仅由于日本军队之在场;其为明显。

与第四章所述之日本新政治运动有密切关保之现任或已退职之日本文武官吏,曾考量,组织,并实行此项运动,认为一种解决九月十八日事变后满洲局面之方法。

该官吏等利用某种华人之名义及举动,并利用不满从前政府之少数居民,企图达到上述目的。

日本参谋本部,自始或至少在短期内,明了此项自治运动之可以利用,又毫无疑义。故该部对于独立运动之组织份子,予以援助及指导。

调查团认为满意者,即依各方所得一切证据,确信助成“满洲国”成立之原动力,虽有若干种,无其中两种,即一为日本军队之在场,一为日本文武官吏之活动;两者联合,发生之效力最大;依我等之判断,若无此两者,“新国家”不能成立。

基此理由,现在政体,不能认为由真正的及自然的独立运动所产生。

二、现在“满洲国”政府

基本法

“满洲国”依照其基本法与公民权保证法而统治之,基本法规定政府机关之基本组织。该法于“大同元年”(一九三二)三月九日,以命令第一号公布之。

执政为国家之元首,有一切行政之权,及否决立法院决议之权。执政由参议府辅佐之,以备关于重要事件之咨询。基本法之特点,为画分统治权为四部份,行政,立法,司法,及监察是也。

行政之部

行政部份之职务,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织国务院或内阁,于执政指挥之下执行之。国务总理监督各部事务,并有以权力之总务厅,直接管辖各部机要事项,职员之任用,会计及供给事项。隶属于国务院者,有咨议局及立法局等。故行政权大部集中于国务总理与执政。

立法之部

立法权属于立法院,一切法律及预算案,须得其核准。但立法院否决任何法案时,执政得令其再议,如仍否决,执政得于咨询参议府后,裁决可否。现在立法院组织法尚未制定通过,一切法律由国务院起草;经咨询参议府及经执政核准后,即生效力,故在立法院未组成前,国务总理之地位,实甚重要。

司法之部

司法机关包括许多法院。法院分三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是也。

监察之部

监察院监察公务员之行为,并审核政府机关之收支簿记。监察官及审计官,除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外,不得撤职,亦不得违反其意志,停职,调任,或减俸。

各省及特区

为地方自治便利起见,“满洲国”画为五省二特区。五省即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兴安是也,兴安包括蒙古区域,故复分成三区或附省,以符旗制,及联旗为盟之制度。二特区,即前中东铁路或称哈尔滨区,及新成立之间岛或朝鲜区。依此行政区画,凡重要之少数人如蒙古人,朝鲜人,及俄人,均于可能范围予以保证,即设立特别行政机关,以应彼等之需要。调查团虽屡次索观所谓属此“满洲国”疆土之地图,但迄未获得,仅曾接得一函,内述该“国”之地界如下:

“‘新国’南以长城为界,蒙古旗盟包括呼伦贝尔与锡林昭乌达卓索图及盟旗。”

各省之长官为省长。但因欲集中行政权于“中央政府”,省长对于军队与财政,均无权处理。在省政府一如在“中央政府”,总务厅实处监督之地位,管辖机要事宜,官员之任用,会计文书及不属于其他各厅之事宜。

县与市

省复画分为县,其行政权大半操诸县自治机关,在其指挥之下,复有若干课,尤以总务课为最显著。在沈阳哈尔滨及长春,有市政府。在哈尔滨方面,现拟建设大哈尔滨,包括俄国及中国城。特别铁路区将取消,其一部将归入大哈尔滨,其余部分之在中东铁路东西两旁者,将并入黑龙江及吉林两省。

“满洲国政府”以省为行政区域,而以县与市为财政单位。“中央政府”厘定其税额及审核其预算。地方税收,均交“中央国库”,由“国库”管理适当之支出,地方当局,不得如旧日习惯,将税收之全部或一部截留。当然,此种制度,尚未能完满的施行。

日本官员及顾问

在“满洲国政府”中,日本官员甚为显要,各部均有日本顾问。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虽均为华人,但在“新国”组织中实际上操有最大权力之各总务厅,其厅长,则均属日人。其初命名为顾问,但最近职位之最重要者,已被实授为政府官员,一如华人。仅计“中央政府”方面,而不计地方政府,军政部军队,以及政府经营事业中之日人。日人之为“满洲国”官员者,为数已近二百。

日本人控制事实上等于国务总理衙门之总务厅,法制局,咨议局,及各部各省之总务厅,各县区之自治指导委员会,以及奉天吉林及黑龙江省之警察厅。日本顾问参议及秘书,各局大率有之。

日人在铁路局及“中央银行”者,为数亦众。监察院方面,总务局主任,监督局主任,及审计局主任之职位,均为日人所据。立法院秘书长,亦为日人。最后凡执政府中最重要官员,如内务处长,及执政禁卫军司令等,亦为日人充当。/1

政府之目标

依据二月十八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及三月一日“满洲国政府”之宣称,政府之目的,欲以“王道”基本原则治国。英文殊乏“王道”之相同名词。“满洲国”当局之通译员,译为“博爱”,而学者则谓“王者之道”。但“王者之道”,其义广泛而不一。按中国旧时之因袭,其意为以人民幸福为怀之善良政治。中国人常以“王道”为“霸道”之反。“霸道”者,孙中山博士于“三民主义”中,指为基于武力与强制。故孙博士解释“王道”乃“强权即是公理”之反面。

自治指导会,曾为造成“新国家”之主要机关,其政策由代替该会之咨议局,继续施行之。军事当局,不准干涉行政事务。制定政府官员资格条例,凡公务员之任用,悉依本人才能而定夺。

赋税

赋税应行减低,并使之有法律根据,而按经济及行政之良好原则,予以改善,直接税收。转交县区及市政府间接赋税之所入,则由“中央政府”保管。

长春当局所供给之文件中声称,有若干税捐,业已取消,其余悉已减征。并表示希望,政府事业及政府所有财源,如重行整顿后,能增加收益,将来减缩军备后,亦能节省经费。但现时“新国”之财政情形,不能认为满意。因义勇军战事,军费浩繁。但同时对于通常税源,政府无所收入。第一年之支出,约计八千五百万元,而税收不过六千五百万元,不敷之数,达二千万元,此数拟向新设之“中央银行”借贷,下文当再说明。/1

政府宣称,于财政情形较好时,将尽量移款充教育公益开发内地之用,包括屯垦荒地,开发林矿富源,及扩大交通方法,并声称欢迎外人投资协助,以发展其“国家”,遵循机会均等门户开放之原则。

教育

政府现已恢复初高级小学校,并将训练大批能切实了解“新国”精神及政策之教育。采取新学制,编订新教科书,废除排外教育。新教育制度,注意初级小学之改善,重视职业教育,小学教员之训练,及教授关于康健生活之健全思想。中等学校,务须教授英日文,在小学校内并不强制教授日文。

司法及警察

“满洲国”当局决定,凡属司法事项,不容行政当局之干预。法官之地位,有法律为之保障,俸给从优。司法官之资格,亦行提高。领事裁判权,暂时遵守。政府正拟于现行制度实施改良后,向各国交涉废止。警察之遴选,训练,及给养,尤须妥慎适宜,与军队全然分离,不准军队僭行警权。

陆军

改组陆军,亦在筹划之中,但因现时陆军,泰半为旧时满洲军队,为避免增加不满及叛变起见,殊有审慎之必要。

一九三二年七月一日“满洲国中央银行”在长春设立总行在满洲其他城市设立分行

“满洲国中央银行”,于六月十四日成立,七月一日,正式开张营业。总行设于“满洲国国都”长春。分行支行,有百七十处,分散于满洲境内之城市内。

“中央银行”之组织,为股份公司,依其特许证,得继续营业三十年。其重要职员,为中日银行家及金融家。其权力得“调节国内货币之流通,维持其稳定,管理金融服务”。银行之资本,准有三千万元(银元),并许其留存准备库至少百分之三十,发行纸币。

“中央银行”合并旧有省立银行包括边业银行在内

旧有一切省立银行,包括边业银行在内,均合并于新设之“中央银行”,各银行之全部营业,包括其附带事业在内,均行归并。并规定旧有省立银行在满洲外分行之清理办法。

除于旧银行方面所获得之余资外,“中央银行”向日人借款之数,据报有日币二千万元/1及“满洲国”政府之集资七百五十万元。/1该银行曾拟统一满洲币制,依照一九三二年七月一日正式公布之价额,买回旧币,易以新纸币。

新币以银元为本位但能否换现则未明白规定

新纸币以银元为本位,须以最少足抵百分之三十之银,金,外币,或存款为准备。至于新纸币能否无限制凭票换现,官方布告中,并未明言。旧钞于通过变币法后二年内,仍得通用,过时无效。

现在满洲币制大体与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以前者无异

“中央银行”新钞定单,已经存放于日本政府,但至今钞币及新银币,尚未见诸流通。现在满洲币制,除钞币上必须于经过各银行时,加盖荣厚(新“中央银行”行长)签署外,概与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以前之制度无异。

“满洲国”统一计划以供给不敷之现款为基础

新“满洲国”银行,以有限之资本可供使用,如何能成就其统一及其稳固全满洲币制之伟大计划,实不明了。承袭旧有省立银行方面之财源,加之向日本银行界所借之款及募自“满洲国”政府之资本,似乎完全不足以达其目的。且银行与“满洲国”政府间之财政关系,究依何标准而设定,亦不明了,按其财政总长向调查团所提之初步“满洲国”预算表,“满洲国”于第一年内,即将短少二千万元。/1据该总长言,“中央银行”(彼时尚未成立)将贷款,以资弥补。以一政府,出资七百五十万元与银行,而贷款超过二千万元之数,以使其预算表收支相等,“中央银行”及政府之预算表,均乏健全之财政基础,概可想见。

“中央银行”似能统一币制而不能兑现

除非“中央银行”,能集得比诸现在似有之现款较多外,殊难希望全满洲币制之统一及稳固,而使新币能兑现。即使其能建立一币制虽统一而不能兑现,亦可谓有多少成就。但币制虽统一,如因不能兑现,而不能保持其稳固性,仍不具备健全钱币制之要件。

日人扩张其势力于中国之公用机关

关于各种公用事业及铁路,会议定办法,冀使中日两方之机关有所联络。沈阳事变前,日人极望此事能早实现,但华人始终未允所请。于是自九月十八日迄于“满洲国”成立,在此期间内日人遂立刻进行期达其目的,此中经过已于本章第一节中述之矣。自“新国”成立后,“满洲国交通部”之政策似欲与南满铁路株式会社订约,准其利用其若干主要之铁路线。

中国电话电报及无线电机关

中国在满洲之电话电报及无线电等机关以其系完全国有,各有其本国主管人员,并隶属于东北电话电报及无线电行政机关统一管辖之下。自九月十八日以后,所有此三种机关,均与在满洲之日本机关进行更密切之合作。日人与东北电报行政机关又订约办理满洲各地间,及关东租界地,日本,朝鲜,台湾,及南洋群岛各地间来往之直达通报事宜。北满各主要城市与大连,沈阳,及长春之日本邮局间,更建有直接电线以速电信之传达。

用日文字母/1通电,索价特别低廉。而报局内之华员现受特别训练,以习运用日文字母之方法。在各主要城市中,拟逐渐添加日人职员,俾与华人职员一同工作。满洲与日本帝国间之电报交通,遂得各种之便利,因而两“国”间之商业关系自然益臻稳固。

盐税——日本军事当局于一九三一年九月管理盐税基金

九月十八日至十九日之事件发生后,日本当局命令保管盐税之各官署及银行:嗣后凡未经彼等允许不得动用该项税款。

关于盐税之管理权,所以坚持主张者,其理由为盐税虽名为国税,而实际上其大部之收入均被张学良将军之政府所扣留。一九三〇年盐税之收入大约共有银洋二五,〇〇〇,〇〇〇元,其中之二四,〇〇〇,〇〇〇元,均被扣留于满洲,汇交上海盐务稽核总所者不过一,〇〇〇,〇〇〇元而已。

张学良于一九二八年允许呈缴满洲应付之盐税

一九二八年十二月张学良将军加入国民政府后,彼曾允许按月付银八六,六〇〇满洲元以为偿还盐税抵押借款时满洲应付之部分。嗣于一九三〇年四月重订新章,满洲每月应付之总数增为二一七,八〇〇元。但张学良将军以满洲当地财政上发生困难,请求暂缓实行。沈阳事变时,彼之欠款已达五七六,二〇〇元。第一次按新章所汇之二一七,八〇〇元实为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所汇,经日本陆军军官允许者也。自是而后,直至一九三二年三月底为止,满洲新组织之政府,曾汇款与中央政府,其所汇非仅为每月应付之定额,即张学良将军时代所欠之应付定额,亦予汇寄。惟彼等以为盐税之盈余乃满洲的而非国家的收入,故为扣留盐余作地方之用为正当。

一九三一年十月及十一月牛庄盐税之攫夺

沈阳维持治安委员会改为临时省政府后,曾命令牛庄盐务稽核分所将所有款项交与省银行,以便财政支配。据中国官方报告:牛庄中国银行内所存之盐款,共计银洋六七二,七〇九·五六元,亦于十月三十日被迫交出,并未得原存款人之允许。由辽宁财政局出名,给与收据一纸,其上仅有该局日人顾问之签名。

新吉林省政府亦攫夺盐税

新吉林省政府对吉林及黑龙江之盐运署,亦采取相同之步骤。据中国官方报告,该省政府令将盐款转交省库。该署盐运使因拒绝其请求,被拘禁数日,旋由省长熙洽派员接替。并于十月二十二日强占该署,盐务稽核所亦由熙洽命令封闭,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所存之盐款亦为新吉省政府所索取,于十一月六日移交省银行,自此以后,盐款由地方当局随时提取使用,惟其应缴部分,仍按月汇送上海。一九三一年十月三十日至一九三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之间,有中国官方报告数目可稽。盐税之被扣留于满洲者,共计银洋一四,〇〇〇,〇〇〇元。

满洲之盐务行政,虽在上述之限制及监督下,仍然继续进行。直至三月二十五日“满洲国政府”之财政总长始命令将存款,账目,文件,及其他财产之属于盐务督办者,于翌日悉数移交“满洲国”之盐务管理专员。前由中国银行经管之盐税征收事务,亦改属东三省银行。该财政总长声言:盐务职员之愿继续在“满洲国”盐政机关服务者,须先将其姓名呈报管理盐务专员公署,若能先行脱离中华民国政府之关系,自当郑重考虑,予以录用。

“满洲国”政府取得盐税之管理权

牛庄之盐务稽核分所于四月十五日被迫解散。正副所长均被解职,官署被占,箱柜,文件及印章等均被查封。其他职员虽被请求留任,但闻彼等均拒绝不允。一部盐务人员随同所长赴天律,静候上海总所命令。自是东三省盐务稽核所之事务,遂完全属于“满洲国”之盐务管理署矣。但“新政府”曾谓关于以盐税担保之外债,仍愿继续缴付其应缴部分云。

海关

满洲之关税,一向汇寄中央政府,故日本军事当局并未干涉海关行政,亦未干涉汇往上海之款项。第一次干涉关税者却为“满洲国政府”,以为彼等“国家”乃一独立之国家。

满洲之海关收入

东北政务委员会(即二月十七日成立之“满洲国临时政府”)首先谕知满洲各商埠之海关监督,谓从权利上,关税虽属于“满洲国”,且不久将归委员会管理,但目前各海关监督及税务司须照常工作。监督及税务司等探悉满洲之各商埠,均派有日人海关顾问一名,以监督海关之行政为目的。所称之商埠,即龙井村,安东,牛庄,及哈尔滨及其他分关,一九三一年上列各地之税收为海关两五七四,〇〇〇两,三,六八二,〇〇〇两,三,七九二,〇〇〇两,及五,二七二,〇〇〇两。爱珲商埠现仍在满洲政府管辖势力之外,故仍在中国海关管理下工作焉。至关东租界地治下之大连,则有特殊之地位,满洲各埠(大连在内)征收之关税,一九三〇年在全中国之税收为百分之十四·七,在一九三一年为百分之十三·五。于此,则可知满洲在中国关务行政上所占地位之重要矣。

“满洲国”当局夺取满洲全部海关行政之步骤,可于安东地方之行动见之,兹将总税务司描写该地之情形录之如次:

“满洲国政府”于一九三二年三月至六月取得海关之管理权及关税。三月间一日人海关顾问奉派赴安东海关公署,但并未积极工作。至六月中旬传达“满洲国”财政部命令:中国银行应停止将关税汇寄上海。六月十六日武装“满洲国”警察四人偕警察副官一人(日人),同至中国银行,通知经理,谓彼等乃为看守关税而来。六月十九日中国银行交与东三省银行银七八三,〇〇〇两,并通知税务司谓此实乃威胁下不得不作之行为。

六月二十六及二十七日。“满洲国”之日本顾问一人要求安东之海关须交付与彼。税务司不许。“满洲国”警察(均为日人)遂强使税务司离去海关。该税务司仍图在其家中继续办理关务,盖以安东关税百分之八十,均由铁路区域内所征收,所望日本当局不准在此区域内任加干涉耳。乃“满洲国”警察竟入日本之铁路区域,捕获海关职员若干人,对其他职员施以威吓,并强迫停止中国海关工作。

大连之海关状况

在六月十七日以前,每隔三四日即将大连之海关收入汇至上海,但至六月九日,“满洲国政府”通知:不准继续汇款。停止向上海汇款,后海关监督犹以电报命大连之日本税务司照常进行。但该税务司拒绝将收据交与海关,其理由为日本租借地政府之外交处长劝彼勿再汇款,恐对日本之利益有重大之妨害也。总务税司因大连税务司故意抗命,遂于六月二十四日将其免职。

六月二十七日“满洲国政府”委派此免职之税务司及其僚属为“满洲国”官吏,仍在原职服务。设如日本当局阻止彼等管理大连海关时,彼等拟在关东租借地边境之瓦房店地方设立新关,以威胁之。租借地之日本当局并未反对将海关行政权交与新派之“满洲国”官吏。彼等认为此问题与日本无关,其症结乃在一方面之“满洲国”及另一方面之中国政府与其大连关税务司而已。

“满洲国政府”对海关之态度

“满洲国政府”之主张:为“满洲国”既为独立国,则从权利上应有全权管理其境内之关务。但该政府曾谓多数外债及赔款皆以中国之关税为担保,故愿每年交纳应付之部分以偿债务。除将此项的款储于横滨正金银行外,希望能于一九三二年至一九三三年得关余洋一九,〇〇〇,〇〇〇元以供地方之需。

满洲之邮政

九月十八日以后日本军事当局在满洲除检查新闻纸及信件外,对邮政并无何种极端干涉。“满洲国”成立之后,其“政府”即欲接收境内之邮政。四月十四日委派专员办理接收邮政事宜,四月二十四日请求加入万国邮政协会,但尚无加入该会之资格。

各邮政局邮务长均拒绝交代,一时只得保持现状;但“满洲国”曾在数邮局中派有监察员实行管理权。最后“满洲国政府”决定印行邮票不再通用中国之邮票,七月九日其交通部命令通知各地于八月一日即可售票卖新邮票及明信片。中国政府于此时命令各邮政局邮务长将满洲之各邮局全体停办,邮局之职员或给薪俸三月,成调往中国他处服务,均听自择。在“满洲国”方面,对邮局职员之愿留任者仍继续聘请,并允许担保邮局职员得享有在中国邮政管理下所享之报酬及其他权利。七月二十六日“满洲国政府”遂将满洲邮政之全部接收完毕。

私有财产之待遇

“满洲国政府”曾宣称对私有财产及中国中央政府或前满洲政府所给之特许权利均将尊重,但此特许权利只以用合法手续依当时法规所给予者为限。以前行政当局之合法借款及债务亦允为偿还,并指定委员会清理债务,至于张学良将军及其他昔日重要领袖之财产将如何处置则迄无表示。据中国官方报告,张学良将军万福麟将军鲍毓麟将军及其他官员之财产均被没收。“满洲国”当局为前政府之官吏尽力搜刮金钱以饱私囊,故不能承认如此取得之财产为私有财产。前政府之产业均经详细调查。关于银行存款一项据闻业已调查完毕。

评语

吾人既已详述“满洲国”政府之组织,计划,及其表示与中国分立之行为矣,当就吾人对于其工作及其特质之结论一陈述之。

此“政府”之计划中列有若干开明之改革,其实行不仅适宜于满洲亦且适宜于中国之其他部分,而在事实上此种改革已多见于中国政府计划之中。此“政府”之代表与本调查团会晤时曾宣称:彼等有日人之辅助,足能于相当期间内恢复治安与秩序,并能使之永远如此。彼等深信若尽建设廉洁有力之政府,担保捕灭盗匪,减少军费借以减轻赋税,改革钱币制度,改良交通并实行人民政治代表制,则人民方面必肯起而拥护。

“满洲国”在此短期间虽得自由实施其计划,并对于其已施步骤,虽已予以相当注意,然仍无象征足以证明该“政府”在事实上能实施甚多改革。试举一例言之/1,彼业经颁布之预算及钱币改革计划,其实施之前途似有严重之阻碍。在一九三二年之不安定及扰乱情形之下,澈底的改革计划,安定情况,及经济繁荣,决难实现。

至于该“政府”及行政机关,其各部名义上之领袖虽系居住满洲之中国人,但其重要之政治行政权,则仍操诸日本官吏及日人顾问之手。该“政府”之政治的及行政的组织,不仅予此项官吏及顾问以供[贡]献专家意见之权,抑且予以实行管理及指挥行政之机会。此辈固不受东京政府之训令,其政策亦非与日本政府或关东军司令部之政策相符合。但遇重要问题发生时,该官吏及顾问等(其中有于新组织成立之初期可以自主行动者)均渐受胁迫,遵照日本当局之意旨行事。此当局者因其军队占领满洲土地,而“满洲国政府”又依赖该军队维持其对内对外之权威,同时“满洲国”管辖下之铁路,又委托南满铁路株式会社代行管理,最后又以有日本领事驻在重要城市以通声气,是以无论遇何时机,彼日本当局者,均有运用其绝大力量之方法。“满洲国政府”与日本当局间之联络自最近派遣专使后更觉密切。此专使虽未经政府正式授权,但已驻在满洲“都城”,以关东租借地总督之名义管辖南满铁路株式会社,同时兼行外交代表,首席领事及驻军总司令之职权。

“满洲国”与日本之关系前此颇不易解说,但据调查团所得之最近消息,日本政府有不久即将此项关系加以确定之意向。今年八月二十七日日本代表曾致函调查团谓武藤专使已于八月二十日离东京赴满洲。武藤抵满后即将开始谈判以便缔结日本与“满洲”间之基本友谊条约。日本政府认此项条约之缔结为对“满洲国”之正式承认。

三、满洲居民之态度

满洲居民之态度

调查团目的之一即为欲确知满洲居民对新“国家”之态度。在当时调查团情况之下搜集此项证据颇多困难。盗匪,朝鲜共产党,及新“政府”之拥护者为恨中国代表之到满及其批评该政制之言论因而发生不利于调查团实在的或想象的危险,均成为使调查团蒙受特殊保护之理由。在此不安定之地方,实际上诚时有危险发生之可能。吾等对于沿途得力保护,表示感谢。但警戒之结果,徒使一般证人,不得接近,甚至有多数华人,不敢与调查团人员一观面者。吾人在某地接得消息谓在吾人达到之前官方布告,凡未得政府之允许者皆不得与调查团会面。以故与各界接谈殊匪易易,且须秘密行之。虽然如此,多数人尤告吾人,虽秘密会晤,亦极危险也。

调查团仍排除万难,除与“满洲国”官员及日本领事与军官作公开会晤外,仍得设法与商人银行家,教员,医师,警察贩夫各色人等作私人之谈叙。吾人尚接到书信文件一千五百余起,其中有为亲手交来者,但大多数则由邮局展[辗]转递到。对于所接书件中之报告均尽量与中立方面之报告比较参证。

代表团体及书面意见

本调查团曾接见各公共团体及会社之代表,彼等常以书面之陈述交阅。各代表大都由日本或“满洲国”当局介绍而来。吾人深信彼等所交来之陈述,均系先经日人同意者。实际上,彼给予陈述之人有时于事后来告我等谓斯项意见系日人所作或经日人将主要部份修改者,并谓斯项意见不得视为彼等真意之表示云。此项文件颇值注意盖以其中对日本参与“满洲国”行政权之成立或维持一层故示疏略不加可否也。大概言之,此项意见书,皆系不满于旧时中国行政之种种怨语,并对于新“国家”之未来表示希望及信仰而已。

书信

收到书信悉为农民,小织工,城市工人,及学生所投寄者,其中详述作者之感想及经历。六月间本调查团返北平后,此种书信均经特选之专家加以翻译,分析并整理,在此一千五百五十件之书信,除二件外,均对“满洲国政府”及日人深表仇视。此种信件,皆甚诚恳,并足为民意之表现。

“满洲国”之官吏

“满洲国政府”之高级中国官吏,所以能任职者,即有甚多原因,多数官吏为昔日之官吏,其留任或因利诱或因各种方法之威胁,其中有人写信与调查团谓彼等系威吓而留任,所有政权均操之于日人之手,彼等忠于中国,并谓彼等在日人监视下与调查团所谈之话,不足置信。有数官吏之留任乃为避免财产之被充公,盖彼之逃往中国者其财产有被没收者焉。其他享有令名之人亦多加入。彼等希望能有改良行政之权力,并希望日人能践行约言许其自由行动。有数满洲人加入,系因希望为满洲族人谋幸福。此项人员多已失望,并诉称彼等从未获得真实之权力。至另有一部份官吏,其留任则因彼等个人对以前政府表示失意,并希望能借留任而获利。

下级及地方官吏

下级及地方官吏大部均在新政治下留任,或因维持生活及供给家庭之不得不然,或因彼等深恐离去之后,继任失人。当地县官大都留职,或因对治下人民之责任心所驱使,或因压迫所致。若请名誉超著之中国人任高级官吏殊属困难,但使中国人任低级及地方官吏则甚容易。不过在此情形下,其服务之忠实如何,颇属问题。

警察

“满洲国”警察,一部为旧日之中国警察,一部为新募者。在较大之城市中事实上均有日人为警察官长,在其他地方亦有日人顾问。警察中有个人来与吾人谈话者,彼辈表示对“新政府”不满,并称为索生活起见,不得不继续工作。

陆军

“满洲国陆军”之大部,亦为昔日之满洲军队,惟曾经日人指导改编。初时为此项军队以职责仅限于维持地方治安尚愿在新政制下服务。然日后调此军队与中国军队正式战争,并听从日人命令与日本军队联合攻击。“满洲国陆军”遂渐不可靠。日人方面报告“满洲国”军队时常投降中国,而中国方面则宣称“满洲国陆军”为接济军需之最可靠最有效之来源。

商人及银行家

与吾人会面之中国商人及银行家对“满洲国”均极仇视。彼等深恶日人;彼等为生命及财产而生惧心,且常称“吾等不愿变为朝鲜人”,九月十八日以后到中国/1之商人为数极多,但彼不甚富裕之商人现在仍复归去。概言之,较小之商家希望与日人竞争时所受损失不致如大商贾之大,因后者曾与昔日官吏常有利益关系故也。吾人前往调查时尚有多数商店未曾复业。盗匪之增加对乡间之商业颇有影响。信用制度亦大部动摇。日人预备经济侵略满洲之明白表示,及前数月内日本经济调查会之屡次来满,使中国商人顿生疑虑。惟闻此经济调查会等于回日本后亦均表示失望云。

职业阶级:医师,教员,学生

职业阶级,教员及医师对“满洲国”亦均极仇视。彼等指称常被监视并受威胁。干涉教育,停办大学及其他学校,改换学校教科书,凡此均因爱国心之激动而增加敌对之心。新闻纸,邮件及言论之检查,与中国印行之新闻纸之不得入“满洲国”境,同为一般人所愤恨。但亦有中国人在日本留学回国者,不在此一般人之列。吾人尚接到学生及青年送来之许多书信,其中均为反对“满洲国”。

农民及城市工人

关于农民及城市工人之态度其证据均甚散漫,搜集自属不易。外国人及受过教育之中国人之意见以为彼等对“满洲国”或为仇视或不过问。农民及工人缺乏政治知识,寻常不甚识字,普通对政府亦漠不相关。农民对“满洲国”仇视之理由,可于下列证人所述之意见中得之。此项理由已于农工阶级所送来之信件中证实。农民深信新政治势力能使朝鲜甚至日本人之移民增加。朝鲜移民与中国人不能同化,彼等耕种之方亦异。中国农民大部分种豆,高粱及麦,而朝鲜人种稻,势必致修沟渠以灌溉田地。设有大雨,朝鲜人所造之沟渠必为冲毁,并流过中国邻地,而损其收获。彼等在昔日亦常因土地所有权及地租问题引起纠纷。自“满洲国”成立后中国人宣称朝鲜人常不付地租,并从中国人手中攫取土地,日人强迫中国人以低价售卖土地。在铁路及城市附近之农民不许于距铁路及城市五百米达内之区域种植高粱,因高粱长成时高约十尺便于盗匪之行动也。中国每季出关之移民,因经济衰落及政治紊乱关系,已逐渐减少。昔日中国移民可以领用之公地现时亦为“满洲国”所有。

自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以来,乡间之匪祸与不法事件滋长更甚。其原因半出被裁之军队,半出受匪毁害之农民因家产毁尽不得不流而为匪以维生计。至正式有组织之战争多年来满洲已较中国各地为少,今则在东三省各部又开始有日本军队与“满洲国”军队以及其他仍效忠于中国之散漫队伍之作战。此种战争自予农民以极大之苦楚。而尤其在日人疑惑有反“满洲国”军队埋伏时,任意以飞机掷弹毁灭乡村。其一种之结果即为广漠之田亩无法耕种,次年纳税之时农民当更难应付。自此种扰乱发生,多数中国之最近迁来者又逃回关内。有此种实际上之理由重以深恶日人之心理,致多数证人俱异口同声告吾等以中国农民在“新政府”下之受苦与其不满意,并谓此辈农民系满洲居民之大多数,其态度多抱消极的仇视。

至城市居民亦当受苦于日本军队,宪兵,与警察之行动。就大体言日本军队之行为尚佳,虽我等所接信件中有诉述个人之残暴行为者,但各处尚无扩大之抢夺或残杀。在另一方面日人对于其疑有敌意之份子压制甚厉。中国人民谓有无数杀戮之事发生,且有许多囚犯在日本宪兵派出所受尽威吓与酷刑。

据吾人所知“满洲国”之开幕典礼,尝欲使各城居民作热烈表示,乃未能办到。就大体论城市居民之态度系一种消极的默认与仇视之混合性。

少数民族

吾人已知大多数之中国人民对于“满洲国”或表示敌意或漠不关念,然尚有少数在满洲之各民族对“新政府”予以赞助,如蒙古人,朝鲜人,白俄人,以及满洲人等。彼等或因以前政府之压迫,或因近数十年中国移民之增加使彼等多少各蒙经济上之不利。彼等中虽无一能十分热忱,但颇希望由“新政府”治下能得较善之待遇,而“新政府”之政策亦以鼓励此等少数民族为能事。

蒙古人

蒙古人与中国人/1显然别为一族,如上所述彼等持有坚强之民族自觉心,并保持其部落制度,贵族政治,语言,服装,以及其特殊之生活习尚,风俗宗教等。虽大都仍属游牧民族,但亦渐事耕种,并亦常用畜类或车以运输出产物。住居满洲边境之蒙古人近以中国移民而痛苦增加。中国移民占用并耕种彼辈之田地因之彼辈将渐被排挤。此足引起不能避免之恶感。吾人接见之蒙古代表曾诉述其所受昔日中国官吏及征税员蹂躏之苦楚。内蒙古人见外蒙古已受苏俄之支配,深畏其势力将侵入内蒙古。彼等愿于中国及苏俄两方侵略之下保持其民族独立之生存。虑此不安全之状态,彼等以为若图在“新政府”下保持独立之生存希望较多。但吾人须知此辈王公大都依其不动财产及特殊权利为生,故彼等对此事实上当局亦愿附和也。惟在北平时,本调查团曾接见蒙古王公代表,彼等对“新政局”则深表反对。现在住居满洲边境之蒙古人与“满洲国”之关系尚不明了,“满洲国”迄今亦尚未干涉蒙古人之行政。对于蒙古人倘能谨慎应付,则其现时之赞助当属真实,设一旦日人有危害其独立或经济利益时彼等必立即取消其赞助。

满洲人

满洲人民几已全部与中国人民同化。在吉林及黑龙江虽尚有少数政治上不甚重要之满洲人居留地,其人民虽用两种语言,而仍显然为满洲民族。自民国成立后残余之满洲民族失去其特权地位。虽民国仍继续允与津贴然均付以低价之货币。因此彼辈不得已而经营向无经验之农商事业。其他少数特殊之满洲民族仍持有无限希望以为“满洲国”之成立必能使彼等立时恢复向来之特权地位,因彼等之主使者常述及满洲之住民与其他中国人民显然有别,且谓满洲最后之帝皇当为其民族中之元首。满洲族人民之在位者均具有如是希望,惟在满洲之中国人民则谓此辈官员见日人之把持一切而彼等之建议全被忽视现已如梦初觉。虽其中仍不免有少数份子效愚忠于废帝,但绝无重要之满洲民族醒觉运动。彼等既已大多数与中国人民同化,虽经努力使登用满洲人民主持行政,努力鼓励满洲民族自觉,然此项“新政府”之援助之源,殊不足当代表人民之任何名义。

朝鲜人

在过去,朝鲜农民受日本当局之指使,与中国官吏地主及农民曾有许多冲突。当时朝鲜农民确受尽凶暴敲诈之苦。朝鲜代表在调查团前大都表示欢迎“新政府”,但吾人殊不知彼等所能代表其社会者究至若何之程度。不过无论如何,此等朝鲜人系政治逋逃者,既为日人专制而逃亡在外当不至再欢迎日人专制之扩张。向彼等宣传共产主义实易生效。彼等并常与朝鲜内部之革命团体相联络。/1

白俄

在满洲最少数之居民为白色俄民,其人数至少亦在十万。近年来在哈尔滨内外之白俄受祸最烈。因彼等系最少数之居民又无政府为之保护。彼等曾受中国官吏警察之各种屈辱,又与其本国之政府有冲突,即在满洲亦时为此而有不安。在彼等居民中之比较富有而受有教育者得自谋生活,但亦常受苦楚,无论何时中国当局思从苏俄政府获得利益,即以彼等为牺牲品。彼比较穷困者又觉谋生为难,且又时受中国警察与中国法庭之苦。在此税收不依法律而可自由论价之省,俄国居民所纳之税率常较中国居民为高。而在商业或各种运动上彼等受许多限制,常以请查护照,请签合同或转卖田地均须施贿于中国官吏。此等居民其生活之苦无以复加,吾人自无怪其欲欢迎日人,以期在新政之下得以改进彼等之生活也。

当吾人在哈尔滨时曾接见一白俄代表并接有许多函件,总括其意皆愿赞助能给下列各种保障之任何政府:

(一)享受庇护之权;

(二)施行诚实而有效之警察行政;

(三)法院之公正;

(四)公平之税则制度;

(五)经商居住之权,无须用贿赂得来;

(六)教育儿童之便利:

彼等此项要求,大半关于外国语之教授须增加效率,以使彼等得以向外移殖,以及完美之专门教育使彼等得在中国营商;

(七)关于土地居住及向外移民之援助。

调查团之结论

以上所述为我等在满洲旅行期间本地居民所报告之意见。细心研究各方所获得之证据,无论公私谈话或书信文件,吾人得一结论:即一般中国人对“满洲国政府”均不赞助,此所谓“满洲国政府”者在当地中国人心目中直是日人之工具而已。


(1) 编者按:即指代汉族人民。下同。

(2) 原编辑者注:较重要之任命已同时于《“满洲国”政府公报》上发表。

(3) 原编辑者注:参阅本报告书所附之专论第四号。

(4) 原编辑者注:此数或系华币之元。

(5) 原编辑者注:按照一九三二年五月五日“满洲国”财政部长向调查团提出之初步预算表。

(6) 原编辑者注:调查团某委员接见“满洲国”财政部长时,预算表内此项及以下各项均用“日圆”,但于“满洲国”外交部所提《“满洲国”概要》之英文译本中,则又用“华元”。故调查团于指此项及预算表中以下各项时,宁用“华元”而不用“日圆”。良以中文指元之字,与日文指圆之字,写法有时相混,故于研究中日双方向调查团所提之英法文译本时,备见困难。

(7) 原编辑者注:一种日本注音符号。

(8) 原编辑者注:参阅本报告附载之专论第四第五号。

(9) 编者按:即指中国关内地区。

(10) 编者按:中国人、中国移民、中国人民,均指代汉族人民。下同。

(11) 原编辑者注:参阅本报告书第三章及专论第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