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杜阁的结实学说
从我所已见的经济著作看来,不能不说杜阁是第一个打算对于资本之自然利息作科学解释的学者,也是第一个对于这问题作周详解释的经济学者。
杜阁以前的时期,不适宜于对自然利息作任何科学的研究。只是最近,人们才渐渐清楚地觉到在这里面必须研究一种独立的与特别的收入。但除此以外——这点更为重要——并无外因引人去讨论这种收入的性质。放款利息问题很早就已经为人所研究,因放款利息在实际生活中是被攻击的;它这样早就被攻击,是因为借款契约有关两方面,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起始就有敌视的态度。自然利息的情形与此则大不相同。人们还不知道把它与企业者个人劳动的报酬作清楚的区分,并且人们对它尚不注意。资本的力量还不甚重要。与自然利息有关系的两方面,资本与劳力,并未现出有敌对的情形,无论如何它们还未发展成对抗的阶级。因此无人反对这种形式的资本利润,结果也无须有人从外部去替它辩护,或者对它的性质作详细的研究。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有人去研究它,这种人一定是很有系统的思想家,对他们来说,理论研究乃是一种代替外部刺戟的必需品;但直至那一时期为止,在政治经济学上还没有一个真正的有系统的思想家。
重农学派最先提出一个真正的体系。但是,就是他们也有一个很长时期,对于我们的问题未作考虑。这派的创始者魁奈(Quesnay)对于自然利息的性质就不甚了解,认为它是补偿成本(replacement cost)——一种用来支付资本损耗与不能预料的意外损失的准备金——而不是一种资本家的纯收入。 [89]
里维尔(Mercier de la Rivière) [90] 较正确一些,承认资本可产生纯利润;不过他仅指出如果农业未因它种事业而被放弃的话,则资本投于农业,必可获得这种利润。他并未进一步研究为什么一般资本也有利息。米拉波也是如此,我们曾说过,他对于利息问题写了许多文章,但都无甚价值。 [91]
最伟大的重农学者杜阁,他最先企图对于自然利息作详细的解释。即使他研究方法很平常很天真,很容易看出他不是为社会问题的热心所迫而去动笔的,而只是为了他的思想上前后一致的需要——这是能以中等深度的说明来满足的,只要能够发现一个表面上说得通的公式。
在《银债回忆录》里,我们已经知道杜阁仅研究放款利息的问题。他的较精彻的利息学说,是在他的重要著作《财富的形成与分配》 [92] 里发展的。实在说来,它所发展的并不多;因杜阁并未正式提出利息起源问题,也未作连贯的研究。我们所看到的不过是一些分立的节段,包含着一系列的意见,从这里面我们必须自己给他拼凑成他的利息起源学说。 [93]
由于这个学说认为整个资本利息的根据,在于资本所有者由于购买生产地租的土地,能够永远为他的资本得到将来的果实,所以我简单地叫它作结实学说(fructification theory)。
其议论如下。土地的所有者不用劳动就能以地租形态取得永久的收入。可移动的财货,虽然与土地不同,然而它也有用处,因此具有独立的价值,我们可以在这两种财货价值之间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用可移动的财货为土地定价,并且使两者互相交换。交换价格如在各种财货中一样,受供求关系的支配。无论何时,交换价格总成为土地每年收入的倍数,而且常常根据这种倍数来称呼它。假如一块土地的价格是每年地租的二十、三十或四十倍,我们说这块地卖了相当于二十、三十或四十年收入的价格。这种倍数的大小也要取决于供求关系,就是要看愿意买卖土地的人是多还是少。
因此每一货币数量,一般地说,每一种资本,都是能生出等于资本一定百分率的收入的一块土地的等价物。
因为资本所有者购买土地可以从土地上得到永久的年收入,如果他的资本投到农工商各业,不能得到和购买土地一般大的利润(不考虑一切普通费用和劳苦的补偿),他就不把他的资本投在工业、农业或商业上面了。所以,资本使用在各种事业上,都必须能产生利润。
所以,这就是资本自然利息在经济上必需的最初解释。放款利息只是这样从自然利息推演出来的:没有资本的企业家情愿而且在经济上也可能情愿分与出资本的人以一部分从资本上得来的利润。所以结果各种利息都被解释为这一情形的必然结果,即任何有资本的人都可以用资本交换能够生产地租的土地。
应注意的,杜阁这种思想是来源于几世纪以来加尔文以后拥护放款利息的学者。不过杜阁于此点比前人很不相同,而且要比前人详备。他的前人对于这一点只是偶然的谈到,是用举例的方法。杜阁把它当做他的思想体系的中心。他的前人并不以它作放款利息的唯一理由,而把它与资本从工商等业获得利润的可能性平等地看待,杜阁却把它看得高于一切。最后他的前人只用它去解释放款利息。杜阁则用它去解释一切的利息现象。一个新的学说这样建立起来了,虽然所用的是旧的材料——却是第一个一般的利息学说。
谈到这学说的科学价值,它的命运是很可注意的。我并未见到正式反对它的文字:人们暗中认为它不满意,并抛弃它而另寻别的解释。它似乎表面上很有理,不能驳倒它;又太脆弱,不能成为理论根据。我们舍弃了它,认为它并未找到利息的最后根源,虽然我们不能确切地说它为什么与在哪里失败。
做这种叙述,在目前并不是多余的工作。这样做我不仅可以尽了我写学说批判史的职责。在指出杜阁的失败之点时,我希望能很清楚地指出什么是这问题的中心,什么是迫切要解决的,这样可以为将来的研究工作预备出一条道路。我们这时代一个很活跃的学者的例子,说明我们并没有像我们所想象的能够脱离杜阁的思想。 [94]
杜阁解释利息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他的解释是循环的。这种循环论法只是为这一事实所掩盖了,即杜阁在第二步解释必然要回到原来的起点时,他就中断了他的解释。
情形是这样。杜阁说:一定数量的资本必定能生产一定数量的利息,因为这项资本能购买一块产生地租的土地。举个实例说:一万镑资本能得五百镑利息,因为拥有一万镑资本的人,能够购买生产五百镑地租的土地。 [95]
但是此种购买的可能性,它自身不是一种最终的事实,也不是在表面上就能够解释明白的事实。我们还要进一步问:为什么一个人用一万镑资本,能够购买一块生产地租的一般土地,或能够购买生产五百镑地租的各别土地呢?就是杜阁也以为这种问题是应该提出的,也是必须提出的,因为他曾试图作一回答。他把它归之于供求关系,以为供求无论何时都可作资本与土地之间的价格之一定关系的根据。 [96]
但是这能算对我们的问题的圆满解答吗?当然不能。有人问如何决定价格,答以“供与求”,这只是答复了核心问题的皮壳。如果问这问题的人十分了解问题的核心,而且自己也能解释,那这种答复倒是可以承认的。但是它不足解释我们还不知道其性质的问题。如果它能够,我们就可以满足于仅用这简单的公式来解决整个利息的问题;供与求支配一切财货的价格,使它总能给予资本家以利润。因为利息问题完全与价格现象有关,例如,债务者为“资本的效用”要支付一种价格;或制成品的价格高过它的成本价格,因此为企业者留出利润。但是任何人都不会把这种说法当做满意的解释。
我们必须更进一步的问:在供给与需求的背后,还有什么更深的原因支配着供求的行动,使一万镑资本能够交换一块生产地租的一般土地,或一块生产五百镑地租的各别土地呢?对于这一问题,杜阁没有解答,除非我们注意去读第57节开始的一些含糊字句。即使如此,他的回答也是不满人意的:“有流动财富的人,不仅可以利用他的财富耕种土地,并且可以用之于各项工业。积蓄这种流动财富和把它用在与土地无干的用途上的便利,使人们可以衡量土地的价值,并以土地价值与流动财货价值相比较。”
但是如果我们从杜阁解释中止的地方继续解释下去,我们就可发现,杜阁想解释作土地与资本之间交换关系的结果的这种利息,实在正是这种交换关系的原因。这就是说,对于一块土地索价或出价无论是每年租金的二十倍、三十倍或四十倍,主要取决于购买这土地的资本用在他处所得的百分率。那块生产五百镑地租的土地值一万镑,是因为资本的利息率是五厘。如果利息率是一分,这块土地就要值五千镑。如果资本的利息率仅是二厘五,这块土地就值两万镑了。这样,不是土地与资本的交换关系解释利息的存在与高度,反而是利息的存在与高度解释了交换关系的自身。所以这根本不能解释利息问题,整个的论证都是循环的论法。
如果我不是觉得对于有关经济现象交互作用的性质的问题应该特别谨慎,我相信对于杜阁学说的批评在此已经完结。因为我知道,在复杂的经济现象内,要决定互为因果的一个循环的起点,是特别困难的;并且我知道,在决定这一点时,我们很容易有被辩证方法错误引导的危险。所以我在未用进一步的证明来去掉一切怀疑前,不愿意读者在此就认为杜阁是错误的。特别是因为这样使我们可以把问题的性质弄得更加清楚。
意外的事除开,一块土地实际能无限期地生产地租。土地的占有使所有者或其后人能够获得的年收益总额,其数量不仅二十、四十倍,并且可至几百倍——几乎能至无限数量的倍数。但是事实上,这种加在一起成为一个巨额收入的无限的收益,一般是按这个巨额的一部分——年收益的二十到四十倍——出售的,这就是我们所要解释的事实。
为解释这一点,仅浮浅地指出供求情况是不够的。因为如果供给与需求不论什么时候都能够产生这种显著的结果,则这种有规律的循环反复必根基于更深的理由,此更深的理由须要加以研究。
讨论这一点时,我要抛弃读者也许见过的一个假定,即买价低廉的理由是因为所有者只顾到他自身能从土地上得到的收益,而忽略了此外的一切。如果这个假设是对的,那么由于人的(因而也是地主的)平均的生命,从历史上说并无多大的变迁,所以土地价值与地租的比例也必定是大致不变的。但是情形并不是这样。诚然,我们所见的这种比例是从十倍变至五十倍,显然随着利息率而变动。
所以这种显著的现象一定有别的理由。
我想我们都应当同意于以下的真实理由——估计一块土地的价值时,我们是按折扣计算的。因此当利息率五厘时,我们估计一块可以使用几百年的土地,只按年收益的二十倍计算,当利息率四厘时,只按年收益的二十五倍计算,因为我们把将来收益的价值打了折扣了,这就是说,我们按较少的总额去估计它们今日的价值,我们估算有限的或永久的租金要求权的现在资本价值时,正是根据这同一原则。
如果是这样——我以为这是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那么,杜阁用来解释利息现象的土地的资本估价,其自身只不过是经济生活中我们所遇到的这种现象的许多形式之一。因为这种现象是变幻多端的。它有时是明显的放款利息的支付;有时是一种租金,这种租金在扣除损耗以后,给所有者留有一种“纯收益”;有时是生产品与成本价格的差额,即企业家的利润;有时是债权者从给债务人的借款内先期扣去的款数;有时是因缓期支付而提高的价格;有时是购买未到期的要求权、优先权与特权的限制;最后,有的时候——举一个密切关联的、实则是相同一的例子——是为购买与土地不可分割的但是只是在以后才能得到的收益而支付的降低的价格。
以一定数目资本能够交换土地为理由,来说明用在工商业的资本所得的利润,无异于以一种形式的利息说明别种形式的利息,前者与后者都是需要解释的。为什么在资本上我们得到利息?为什么我们对于将来的报酬率或收益率的价值打了折扣?这显然只是一个哑谜的两种不同形式。从前一问题开始所作的解释不能解决这一哑谜,只能停顿在后一问题之前了。
[1] 《经济表的分析》,岱尔版第62页。
[2] 《自然秩序》,岱尔版第459页。
[3] 他对于放款利息的态度可参看本书第一编第55页。关于自然利息,他很赞成投资在农业上所获得的利息(《农业哲学》第33页及第295页),未作进一步的解释;但是他以迟疑的态度说到工商业的所得,认为它是一种活动的产果,而不是资本的产果。
[4] 1776年出版。我引证的是《杜阁全集》1844年巴黎岱尔版第1卷。
[5] 杜阁对于利息的解释缺乏外表的形式,因此使普通研究他著作的人说杜阁并未解释利息(西维斯[Sivers]《杜阁》喜尔布兰德《年鉴》第22卷第175,183页)。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然而,说他的解释并不深入,倒是很对。
[6] 参看关于亨利·乔治之晚期的结实学说一章。
[7] 普通土地的地租比支付的价格的利息要低些。但是这种情形,杜阁解释得很详细(《财富的形成与分配》第84节),对于原理并没有影响,所以在此处把它省略。
[8] “如果一法亩土地能生产四蒲式耳麦子,值六只羊,则生产麦子的一亩土地也要值一定的价值——自然是较大的价值。但也很容易按照其他货物价格决定的方法来决定,例如,先由契约当事人双方讨论,然后按照愿意用土地交换羊的人与愿意用羊交换土地的人的竞争情形定下价格(第57节)。很显然,这种价格是按照愿意买卖土地人们人数的多少而变动,正像一切其他货物是按照供求不同的比例而变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