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与利息(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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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对于利息的拥护

宗教法典的利息学说在各方面看来,至十三世纪已达于最高点。它的理论在俗界的或宗教的法规上,都有几乎是不可争辩的权威。教皇克力门五世(Clement V)在1311年维也纳会议上对于那些俗界官吏以逐出教会相恐吓,凡通过有利于利息的法律,或已通过有利于利息的法律于三个月内不撤销者,都逐出于教会之外。 [20] 法律受教会法典理论的启示,也不满足于反对公开的毫无隐蔽的利息;借助于聪明的曲解,法律甚至采取措施,对于因逃避禁止而采取伪装的利息也进行控诉。 [21] 最后,著述也如法律一样,也受到宗教法典主义的影响,几世纪以来都看不到表示反对禁止取息原则的痕迹。

只有一种反对者是宗教法典理论所不能制胜的,就是人民的经济实践。虽然有天上和人间的严厉的惩罚,利息仍然继续有授出的,有接受的;一部分是公然行之,一部分是由于商业界的创造精神所谋划出来的各种不同的逃避禁令的形式,国家经济情形愈发达,对于最占势力的反对利息学说的反抗力也愈大。

这两种势力交战的结果,胜利是在最顽强的一边,而此胜利的一边就是以前禁令不允许其存在的一边。

第一个结果,在外表上看起来很不引人注意,但确实是很重要,它是在宗教法典学说在各方面仍然是很有威权的时候获得的。商业界太懦弱,不敢公然反抗禁止的原则,于是设法阻碍法律的严格的和完全的实施,建立了许多例外,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

下面就是一些直接的例外:芒·得·普雷德特权(the Privileges of the Mons de Prété),对别种银行的宽容,对犹太人放债取息的放任——这种放任扩张到各处,至少在俗界法律上正式给以法律准许了。 [22]

间接的例外是:购买年金,以土地抵押借款,使用汇票,合伙协定,最重要的,对于延期支付可以以interesse方式从债务人处得到报酬。除此以外,债主也有权以interesse的形式要求报酬,但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契约义务犯了疏忽过失的时候(用术语说是mora);在每一情况中,interesse的存在与数目都必须出立证据。但是现在由于采用了两种契约条款,这种办法又向前进了一步,虽然严正的教会法典者仍然是反对的。一种条款是债务人需先同意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mora没有出立证据的义务;另一条款是先需定下一定的interesse的比率。实在就是借出的款在名义上无利息,但债权者以interesse的名义实际在借款期中得有一定百分数的收入,而债务人在这期间里都被捏造为不履行契约义务。 [23]

这种实际的结果早晚会影响到原则。

观察世事的人有时一定要发生疑问,这顽强的而且越来越甚的实际生活之反抗,是否像教会法典者所说的,只是根源于人心的邪恶与冷酷呢。如果能够更深刻地研究一下商业生活,便可看到利息是不但不会而且也不能废掉的。利息是信用的灵魂,只要信用发达到相当程度,利息就不能被禁止;如果废弃了利息,信用交易就要有十分之九也被废弃了。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半开化的经济制度中,利息也是很重要的必需物。这种事实很久以来就成为实事求是的人们的口头禅了,对于这种事实的认识不可避免地要进入学术范围之内。

它有种种不同的影响。

一部分人对于放款利息为寄生的利润之理论的信仰并未动摇,在法庭之前绝不能准许拥护利息;但是他们实际也承认人类有缺点,他们归咎于人类缺点的顽固性。从理想的社会秩序看起来,利息是不能准许的,但是人性是不完全的,利息很难根除,故可于某限度之内准许收取利息。这是许多大改革家的观点,例如精里(Zwingli), [24] 晚年的路德(Luther)(虽然他在早年是盘剥重利者的敌人) [25] ,还有美兰楚同(Melanchthon), [26] 后者更为含蓄一些。

这些很有影响的人,主张对于这种事加以宽容。自然,这对于舆论很有影响,并且间接影响到后来法律的发展。但是他们的行动并不是由于原则的指导,只是由于权宜的动机,所以他们的观点在学说中不甚重要,我们对于他们也不必作深切的研究。

另一部分有思想的细心的人研究得更进一步。他们由于经验相信放款利息是必要的,起始考察禁止取息的理论根据,看出这种根据经不起考察之后,他们开始写文章根据一些原则反对教会法典的理论。这种运动在十六世纪中叶就已显露了,在十七世纪积蓄了力量与推动力,到十七世纪末已经很明显得到优势,以后一百年中只有少数仍然主张教会法典的孤立学者与之相对抗了。至十八世纪末,如果有人用旧的各种议论拥护教会法典派的主义,他们一定被视为很偏执而不值得重视的。

新派最先的战士就是改革家加尔文(Calvin)与法国法学家杜默林(Dumoulin),即莫林那厄士(Carolus Molinaeus)。

加尔文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在他与友人奥寇兰拍的厄斯(Oekolampadius)的信内表明出来。 [27] 在这封信内他所讨论的虽然并不广博,但是他的态度是很果断的。在起始他驳斥禁令的一般权威基础,他以为拥护利息的文章有的另有意义,有的因为环境的完全改变,失掉了它的效力。 [28]

解决了权威的证据以后,加尔文转向禁令所常用的理性的论点。他以为最有力量的货币不能够生殖的议论,并“无价值”。有货币与有房屋和田地一样。房屋的屋顶和墙壁,本来不能生殖货币,但是把房屋出租,房屋就可以收到法律上所允许的现金。一样的理由,货币也可以生殖。以货币购置田地,也就是想货币能以土地年收入的形式生殖其他的货币。放置不用的货币实在是不能生殖的,但是债务者并不是置之不用。因此债务者支付利息,并未受人欺骗。他支付利息,是从货币产生出来的收益中支付的。

但是加尔文要用一种理性的精神去判断这整个问题,他用以下的譬喻,说明从这观点上看起来,债权者取息是很有理由的。

一个富人有很多的土地,有丰富的收入,但手中的余钱很少,向一个不甚富裕的人借款,这个人偶然手中有余钱。债权人可以自己用他的钱购买土地,也可以请求把用他的钱买来的土地抵押与他,至债务还清为止。如果他不这样做,而愿意放债取息(货币的产果),龂龂讲价都认为是公平的,这怎能过于非难他呢?加尔文很有力地说,这只是以儿童的游戏与上帝开玩笑(“不从事物的本质,而只凭空洞的辞句来衡量事物,这简直是像三岁孩子,在同上帝开玩笑”)。

他总结说,对于放债取息不可以普遍的责难。但是也不能普遍的允许,总以不妨碍公正及仁慈为本。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他定下几种不能索取利息的例外。最堪注意的几个是:对于紧急需要的债务人不应当取息;对于“贫穷的同胞”与对于“国家的福利”等借款都要照顾;国家法律可以规定最高的利息率,无论何种情形都不能超过。

在理论根据上反抗教会法典禁令的,第一个神学家是加尔文,第一个法学家是莫林那厄士。这两个学者对于这问题,在原则上的意见相同,但是他们两个人对于这问题的叙述方法,正如他们职业一样是不同的。加尔文是很简略很直接地讨论在他看来是中心的问题,并不想去反驳那些次要的异论。所以他的信仰不是得之于逻辑上的论证,而是由于他所得的印象。莫林那厄士则与加尔文相反,他不厌其详地明辨是非。他不断研究他的反对者的学理上的曲折,并且很劳苦地一点一点的正式加以反驳。虽然他比较激烈的加尔文发表议论谨慎一些,但是他很坦白,很有力,而且也很正直。

莫林那厄士对于这问题的重要言论,见于1546年所发表的《论契约、利息和金钱收入》。 [29] 此书的前一部分与加尔文的议论很相似,大概是偶然的相合。在几段引言之后,他就进而考察神法,并且看出来人们误解了圣经上有关系的各节。圣经中并未禁止一般放债取息,只是对于违背仁慈及友爱原则的取息加以禁止罢了。然后他也引用加尔文的富人借款买地的譬喻。 [30]

但是随后他在推理方面,比起加尔文要更圆满些。他很坚决地说(75号)几乎在所有借款中,债权人都有一种“interesse”——借款引起的一些损失或放弃的效用——因此而有报酬是很公平的,也是经济上所必需的。这种报酬就是利息,或usura(用这个字正确的固有的意义)。《幼斯提利安法典》是准许利息的,仅是限制它的数量,所以不能认为这种法律不公平,它实际是为债务人打算,因为只要利息是适中的,不过于高,他就有机会得到更大的利润(76号)。

后来(528号)莫林那厄士研究了教会法典学者反对利息的重要议论,并用注释把它们完全反驳了。

亚揆纳士旧的利息议论,认为获取利息的债权人不是把同一的物件卖了两次,就是卖出根本就不存在的物品,莫林那厄士对于这点答复说:货币的效用是与资本额相独立的,因此它也可独立地卖出。我们不能把货币第一次的直接耗费当做它的效用:以后的效用——一个人以借入之款购得的,或得以支配的财货的效用——也是它的效用(510,530号)。进而言之,如果认为货币的效用也和货币本身在一起转为债务者合法的财产,因而他是为他自己的财产支付利息,莫林那厄士答复说(530号):一个人卖了他人的财产是很合理的,如果他人欠他的债;放债正是这种情形:“你欠了我的钱,也就是占用了我的钱,所以,我可以向你取得代价。”

最后,对于货币不能生殖的议论,莫林那厄士答复说(530号):就日常商业生活的经验,可以看出使用相当数量的货币就可以生出很可注意的服务,这种服务就用法律言辞去说也可以叫做货币的“产品”。说货币自身不能生产是不中肯的,因为就连土地如果没有开支、努力和人类的勤劳也是不能生产的。货币也正是相同的情形,如果加以人类的努力就能产生很值得注意的产果。其余的反驳教会法典学者的辩论,在学理上不甚重要。

根据这种彻底的研究,莫林那厄士在他的论文的结论里正式说(535号):总之,保持及准许某种收取利息的办法是必需的、有用的。以为利息本身是绝对不合理的相反说法,是愚蠢的、有害的、迷信的(“这个论调是愚蠢的,其害处并不低于认为‘利息本身就是罪恶’的谰言”)(534号)。

在这些字句里,莫林那厄士直接反对教会的原则。为了使他的议论缓和一些——每一个天主教徒由于其他考虑都必须这样做——他在实际方面作了一些让步,然而在原则方面是毫未退让。他的重要让步是:因为策略的理由,与当时流行的责难,他目前勉强承认教会取缔毫无隐饰的以高利贷为形式的利息,希望保留温和、仁慈形式的年金——然而,他正确地把这种年金看做是一种“真正的利息交易”。 [31]

加尔文与莫林那厄士的言论只是靠他们自己才保持了很长的时间,这种理由是很容易了解的。教会、法律与知识界异口同声的责难,并从各方面来反驳他们。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还有人说他是对的,这类人必须是不因疑虑、威迫而畏缩,并具有独立的理性与特具的性格的人。从这一运动的领袖的命运来看,是很有恐惧的理由的。加尔文还有别种原因开罪于天主教,这里可以不必讨论。莫林那厄士颇受一些虐待。他自身被流放,他的书虽然很谨慎很和缓地写出,但是也被放在违禁书目之列。但是就是这样,他的书仍传播得很广,人们读了又读,印了又印,所以散布了将来必定开花结实的种子。 [32]

加尔文的直接信徒自然与他的观点相同,现在且把他们略过,在十六世纪有几个学者很勇敢地根据经济的理由拥护利息。在他们中间特别应当提到的是人文主义者加慕拉利士(Camerarius), [33] 布尔尼兹(Bornitz), [34] 最重要的是比梭德(Besold)。

比梭德在他的论文《利息问题》(1598年)里,很周密很巧妙地反驳了教会法典学说。由于这个著作,他开始了很有收获的学者的事业。 [35] 他以为利息起源于商业制度,在商业制度下,货币再不是不生殖的了。每个人都可以寻找自己的利益,只要不伤害他人,自然的正义是不反对取息的。他喜欢引用莫林那厄士的话,他引证的是有利息的放款与有报酬的租赁是相类似的。有利息的放款对无利息的放款与有报酬的租借对无报酬的租借的关系相同。他说放款利息的高低必须与自然利息的高低相适应,后者实为前者之根据与来源。他主张由于货币的使用,现实的利润率高,放款利息的限制是可以较高的。最后,他并不注意“哲学家”解释圣经禁止利息的议论——他以为如果一个人从正当的立足点去观察这种事实,就觉得这种议论太无力量了。

从这段简短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比梭德是莫林那厄士很坦白很能干的后继者。许多引证可以说明他的大部分学说实在是来自莫林那厄士。 [36] 但是在他的著作中,并没有比莫林那厄士更进步的地方。 [37]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Bacon)也正是如此,几乎与比梭德同时研究这一问题。他并没有受利息“不自然”的旧观念的贻误。他有充分理智的自由,而且了解经济生活的需要,能很公正地衡量利和弊,他说利息是经济上所必需的。但他对于利息的宽容只是根据实行上的理由。“因为人们必然有借款与放款,并且人的心都是很冷酷的(sintque tam duro corde),无利息就不肯放款与人,这样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只有准许有利息。” [38]

在十七世纪中,新的学说大有进展,特别是在尼德兰。在那里,情形特别利于这种学说进一步的发展。在政治宗教混乱之际,产生了新自由邦,人民都知道把他们自己从盲目服从权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在尼德兰地方,旧日教会中的牧师和哲学家的学说与实际生活的需要冲突最甚;这个地方经济发展得很好,有完全的银行与信用的制度,因此,这个地方带有利息的交易是很普通很平常的;这个地方的俗界法庭为事实所迫,也准许放款取息。 [39] 在此种情形下,认为利息是欺骗债务者的学说,是不合人情的,而这种学说的继续存在也是不可能的。

葛劳秀士(Hugo Grotius)可说是这一变动的先驱者。

他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很奇妙的。在一方面,他很清楚地承认不能像教会法典学者那样,在理论上根据自然权利禁止利息。他觉得货币不能生殖的议论是毫无理由,因为“房屋与其他物件本来也是不能生殖的,是由于人类的技巧使它能够生产”。对于货币的效用包含在它的耗费之内,不能与货币本身相分离因此也不能独立支付的议论,他找到适当的回答。一般来说,说利息违反自然权利的议论,在他看来“并不是强迫同意”(non talia ut assensum extro queant)。但是,在另一方面,他以为圣经上禁止利息的一些节段是应当遵守的。所以在结论上他仍然——至少在原则方面——站在教会法典学者的一边。在实行上,他又放弃禁止的原则,准许并赞成对于债权人的损失、利润的放弃、危险和麻烦给以各种的报偿——认为这些就是“利息的性质”。 [40]

这样,葛劳秀士在新旧两种主义之间是采取中庸之道的。 [41]

这种不确定的观点很快地过去了。几年以后,更多的学者不仅像他一样推翻禁令的理论根据,并且把禁令本身抛弃了。在1640年前不久,就达到了这一决定点。这长期拘束的障碍似乎于一日之间完全被推翻了,许多的著作滔滔涌现出来,很热烈地拥护利息,直至利息原则——至少在尼德兰——得到了胜利。这许多著作中占第一位的,无论是在时间上或地位上,要算有名的沙马席厄士(Claudius Salmasius)。他在1638年以后,在很短时间内陆续发表的重要著作是:《论利息》(1638年),《论利息的形态》(1639年),《论钱庄利息》(1640年)。此外还有一些以假名马沙利亚(Alexius a Massalia)发表的短篇辩论文章:《关于借贷的讨论:借贷不是出卖》(1640年)。 [42] 这些著作自身决定了百余年来利息学说的方向与主旨,就是今日的利息学说仍然有他学说的遗迹。所以我们对于他的学说应该加以注意。

沙马席厄士对于利息的观点很简赅很清楚的载在他的著作《论利息》的第八章内。他这样开始发展他的利息学说。利息是对于借出货币的效用的一种支付。放债是合法的交易,在这里物主把物件的效用转移给别人了。在物件是耐久的财货时,如对于转移的效用不给报酬,这种合法交易就叫使用借贷(Commodatum)。如果给报酬,这种交易就叫出租(Locatio或Conductio)。当物件是易毁的或可代替的财货时,如不给报酬,就是不附利息的借贷(mutuum);如给报酬就是附利息的借贷(foenus)。附利息的借贷与不附利息的借贷相对立,其关系正与出租和使用借贷的关系相同,也是一样的合法。 [43]

使用借贷(如借出的耐久财货是一本书、一个奴隶)与不附利息的借贷(如借出的可代替的财货是谷米或金钱)相比较,有的可以有报酬,有的无报酬,可以想到的唯一理由,大概是由于两者“效用”性质的不同。在后一情况下——易毁的或可代替的财货的转移——它的“效用”在于一种完全的消费。在这种情形下说物件的效用不能与物件本身分开,是应当反对的。但是沙马席厄士对于这一点的答复是:(1)这样的议论将导向谴责和废弃不附利息的借贷,因为如不承认易毁的财货有效用的存在,虽然不索取利息,它的效用也不能转移。(2)反之,借贷财货的易毁性又造成放债取息的另一种理由。在租(locatio)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随时取回他的财产,因为他仍然是这财产的物主。在放款情形下他就不能如此,因为他的财货由于消费而毁灭了。结果货币的借出者遭遇延缓、忧虑与损失,因为这种原因,借款要求报酬是比使用借贷要求报酬要公平些。

在发表他自己的意见之后,沙马席厄士又逐点地反驳他对方的议论。我们读了这些辩驳,就知道沙马席厄士是怎样很成功地说服了他的当代人,这是百余年前莫林那厄士所没能做到的。他的这些著作都是些很动人的文章,实在是许多辩论文字中的精品。他的大部分的材料自然多取之于他的前辈,主要是莫林那厄士; [44] 但是沙马席厄士把这种材料加以很好的摆布,并且用他自己活跃的睿智加以充实,遂使他的辩论胜过于他的前人。

读者一定也欢迎要看一看沙马席厄士文体的几个整个的例子。这些例子可以使我们正确地了解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人民研究我们这个问题所有的精神,并且使读者熟悉今日所常引证的,但并不常读到的一个学者。所以我在注解里从他的辩论中摘下一二段。 [45]

以下于学说史上无甚关系。他首先以一段冗长的、尽管很精巧但是很不中用的议论来证明借贷并不是借出物件的让与——这也是《关于借贷的讨论》全篇所讨论的问题。然后答复教会法典学者以公平与策略为根据的一些议论:如债务人担负借来的本钱的危险,又加上利息的担负,并使他把货币的产品交与不负危险的旁人,这于他太不公允;如重利能使人忽视农业、商业与别的好艺业,有害于一般的幸福等。在回答后一论点时,沙马席厄士得到开始利用竞争的机会。放债者是越多愈好,他们的竞争可以压低利息率。从第九章往下(由于博学和才力,许多段里充满了动人的雄辩,但是,也有烦赘的言语),他反驳了利息是“不自然”的议论。在该书的末尾(《论高利贷》第二十章),最后问题是:自然法(jus naturale)许可的利息,是否也表达了神法(jus divinum),他的回答自然是肯定的。

这就是沙马席厄士学说的重要点。它不仅表示一种进步,并且在很长时期内都是进步的最高点。百余年的时期,一切发展只不过是采取它而加以扩充,重复叙述它多少加以精巧的修饰,使其适合于时代的要求。直至亚当·斯密与杜阁(Turgo)的时代为止,在沙马席厄士的学说上并没有什么重要的进步。

接受沙马席厄士学说的人愈多,则依附教会法典主义的就愈少。很容易看出:这种背叛在宗教改革的国家与用德语的国家里进展得最快,而在纯粹旧教国与用拉丁语言的国家里却很慢。

在前面曾说过的尼德兰,紧接着沙马席厄士著作,就有许多宗旨相同的作品出现。早在1640年,我们就读到克洛朋堡(Kloppenburg)、博科霍恩(Boxhorn)、马利西厄士(Maresius)、哥拉斯文克尔(Craswinckel) [46] 的著作。稍后一些时候,约在1644年,太非哈尔特斯特来(Tafelhalterstreit) [47] 在两者之间有一段猛烈的文字斗争,到1658年这种斗争就停止了,结果拥护利息者得到了胜利。以后数年,新学说的依附者继续增加,在这期间内出了很卓越、负有盛名且很有势力的法学者诺德(Gerhard Noodt),在他的三本书,论《利息与高利贷》中,很详细地讨论一切利息问题,并且理论与事实兼顾。 [48] 这以后,反对利息的言论越来越少,特别从事专门事业的人很少有反对利息的;但是有时仍然还有少数出现,直到十八世纪后半期。 [49]

德国当十七世纪甚至十八世纪时,政治经济学并不足称述,沙马席厄士的学说在这里并没有什么发展。在德国领土上,实际生活的力量表现得很清楚。由于实际生活的压力,人心中都有革命的思想,理论停滞在舆论与法律改革之后了。在德国第一个法学家比梭德赞成利息的半世纪以前,贷款取息,或至少要求一定的interesse(实际这是一样的),许多德国地方的法律都是准许的。 [50] 当1654年德意志帝国制定法律也依此为例时, [51] 理论家左袒比梭德与沙马席厄士学说的还不多。1629年康金(Adam Contzen)还主张债权人索取利息,应当用刑法和盗贼一般的判罪,并且主张把所有的犹太人如毒蛇猛兽似的驱出国境。 [52] 直至十七世纪末,相信利息为合法的才成为确定的学说。杰出的学者如普芬道夫(Pufendorf)与莱布尼茨(Leibnitz)都拥护新说,更促进新派的胜利,至十八世纪反对新说的渐渐更少了。

在两个官房学者(cameralists),朱斯蒂(Justi)与尚能非尔(Sonnenfels)的著作里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情状,他们在我们时代的末期是盛极一时。朱斯蒂著的《国家经济学》 [53] 里,并没有谈到这个大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昔时已经写出了许多书,实在说来没有一个可以成为利息的学说。他默认借款支付利息是一种事实,无须加以解释。如果在一两段简短的说明中他反对重利的话,他是指——仍然是默指——过高的利息。

尚能非尔对于这问题并不像朱斯蒂那样缄默。可是就是他,在他的《商业学》 [54] 最早的几版里,对于利息合法的学说并未加以论及。在第五版(出版于1787年)他开始提到这点,但是在语调上是人们常常采用的导向以前结论的语调。在第496页的一个简单的说明内,他用一些明确的文字驳斥了教会法典学者的禁令,嘲笑他们荒谬的文字,并且认为最背理的是:在把货币换成商品可以得到加倍的利润时,却禁止六厘的货币放款的利息。

尚能非尔除了蔑视教会法典主义,是他最重要的功绩外,对于利息的其他方面他并没有什么好的贡献。他受佛庞奈士(Forbonnais)的影响,认为利息的起源是由于资本家阻断了货币的流通,要使货币脱离资本家之手,只有以利息形式的贡物去引诱。 [55] 他以为这有许多坏的影响,如使货价高涨,使工业利润减低,使货币的所有者分润这种利润,实际他在另一处曾说,资本家就是那一阶级的人物,“他们不去工作而仰食于勤苦的劳动阶级”。

但是,与这种叙述并列,他又接受沙马席厄士的主张。在一处他很有沙马席厄士的精神,他引用以下理由为资本家辩护:说他们的货币缺乏,他们担负危险,他们可以用货币购买能生殖产品的物品。在别处他认为降低法定利息率并不是制止高额利息弊端的最好方法。在别的地方,他说由于上述决定利息的情形不同,故固定的法定利息率一般地说是不适当的,因为不是多余,就是有害。

朱斯蒂的缄默如果与尚能非尔不一致的言论一并考虑,我以为可以证明两种事情:(1)当这些人写书的时候,沙马席厄士的学说在德国已经得到了稳定的地位,就是很反对利息的学者,也不想回到严格的教会法典学者的观点上,但是(2)直到现在,接收沙马席厄士的学说的人们,并未对他的学说作更深一层的发展。

英国抛弃了教会法典的学说,并未出现大量的文字作品。由于工商发展得很快,利息的交易很早已经走入经济生活,而所制定的法律也很早就适应工业生活的要求。1545年亨利八世下令取消利息的禁令,而代以简单的法定利息率。不久爱德华六世又重行禁止利息,恢复利息禁令,但在1571年,女王伊利沙白又取消利息的禁令,此后便永远允许有利息。 [56] 所以,对于是否应当有利息的问题,事实的答复在经济理论的答复之先。后来经济著作出现时,利息禁令已经撤销,这问题已无关轻重了。人们更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变动所引起的一个新的辩论问题——就是是否应当有法定利息率,它的高度应该怎样的问题。

此种情形在十七、十八世纪英国利息文献内可以找到痕迹。我们看到很多很热烈的关于利率高度,关于它的利处与害处,关于法律限制利率的适当或不适当的讨论。但是对于利息的经济性质、它的起源、合法与否的问题却讨论得很少。这时期,这个问题的发展只用一二个证明已经足够了。

在禁止时期后不久,培根的声名就煊赫起来了,他承认他根据肤浅的实际理由赞成利息。关于培根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后二十年,卡尔培培尔(Sir Thomas Culpeper)很激烈地反对利息,但是他不敢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教会法典的议论,他把这问题略过去留给神学家去证明利息的不合法,他只叙说利息作了许多罪恶。 [57] 然而,这样做的时候,他直接攻击的不是普通利息,而是高利率的利息。 [58]

与此相似的一个学者是蔡尔德(Josiah Child)。他很不赞成利息,他不愿意谈及利息合法的问题,他只介绍 [59] 欲深究这个问题的读者一本旧的匿名的著作,就是出现于1634年的《英国的高利贷者》。此外,他常常称利息为“货币的价格”——这一名词当然不能深切地表达利息的性质。他曾说债权者通过利息剥夺债务者富有了自己。但是他也满意于用法定利息率来限制,不必完全废掉利息。 [60]

他的反对者诺尔斯(North)是赞成利息的,对于利息的观点与沙马席厄士相同,以利息为“资本的租金”(rent for stock),与地租相似;但是并没有更多的解释,只是说所有者把他们多余的土地与资本租予缺乏土地与资本的人。 [61]

十七世纪只有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一个人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不这样肤浅。

洛克于放款利息的起源,写有很著名的文章名《降低利息与提高货币价值之研究》于1691年出版。他开始谈的一些命题很使人想起教会法典学者的观点。他说 [62] :“货币是不生殖的物件,不能产生任何物件;但是由于契约,它把一个人劳力所得的利润放在他人的钱袋以内。”但是洛克仍以为放款利息是正当的。为证明这一点并解释他的矛盾言论,他认为放款利息与地租是完全相似的。两者的直接原因是分配的不均。一个人保存的货币比他要使用的货币多,另一个人所有的货币不够用,所以前者就为他的货币找个佃户, [63] 其理由正同有的人土地很多,有的人土地太少,土地多的地主为他的土地找佃户一样。

但是债务人为什么同意为借入的款付出利息呢?也犹如佃户同意为使用土地而付出地租一样。因为货币——洛克明白地补充说,自然只是通过债务人的勤劳——用于商业上能为债务人“生产”多于六厘的收入,正和土地“通过佃户的劳动”,能够生产多于地租数量的产品一样。那么,如果要把资本家所收取的利息看做是别人劳动的结果,这只能看地租是否这样,如果地租是这样,利息也是这样。实际并不是这样的。因为佃户支付地租后所剩的勤劳产品,比债务人从借入的货币所得的收入中支付利息以后所剩的余额要少得很多。所以洛克的结论是:“由于事务的必须和人类社会组织,借款付息不仅是许多人所不能避免的,而且因借出款项而得到利益,也和土地收地租一样,是正当的合法的,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更可忍受的,尽管有些小心翼翼的人还有不同的意见。”

这种学说很难说是十分恰当的。在起点与结论之间有很显著的矛盾。如果说借款利息是把劳苦工作的人得来的工资付给无所事事的人,而且后者的货币还是“不生殖”的东西,这和说放款利息是“正当的与合法的”,是绝对的矛盾。利息与地租既然是无可怀疑地很相似,则很容易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地租也要如利息一样受到非难。洛克的学说充分支持这一点,因为他明白地说,地租也是他人勤劳的产品。但是,在洛克看来,地租合法似乎是毫无问题的。

无论洛克的利息学说是如何的不满人意,但是对于我们有一点很有兴趣的贡献。在这个议论背后的是人类的劳动产生一切财富这一命题。在这一问题上,他并没有把这个命题说得使它有用,实在说,他并未很好地去利用它。但是在别一处他曾很清楚地说:“劳动实在给予各种物件以不同的价值。” [64] 我们以后就可看到,这个议论在后来利息问题的发展上是如何重要。

稍后一些时候,斯图亚特(Sir James Steuart)对于放款利息的观念与洛克有些相似。他说:“债务者为借来货币而支付的利息,与适当地运用他的时间与才智所生产的价值相较,是微不足道的。”“如果说这是空洞的谈论,无法证明,我回答,人之工作的价值可以用进入市场的工业品与其原料之间的比例来估计。” [65]

我所强调的字句,表明斯图亚特和洛克一样,以为由生产所增加的一切价值是债务者劳动的产品,因此放款利息也是劳动的产品。

然而,如果说洛克与斯图亚特对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债务者自然利润的性质不够清楚,他们对于放款利息的起源和基础是在这种利润上的事实并未弄错。斯图亚特在一处曾说:“所以债务者为使用借款所出的利息,是与借来的款所得的利益成比例的。” [66]

一般说来,英国此类的著作,多是努力于讨论放款利息与利润的关系。这样一来,他们对于原则问题在明确上多不能超过沙马席厄士的理论,只不过充实了他的细节。喜欢研究的问题是高的放款利息究竟是高的利润的原因或结果。休谟(Hume)判断这一问题时说它们是互为因果的。他说:“无须去研究低利息或低利润哪种是原因,哪种是结果。二者都是缘于商业的发展而发生,并且彼此交互影响。如果一个人能获得高的利息,他就不接受低的利润。如果他能得到高的利润,他就不接受低的利息。” [67]

比这种较为肤浅的意见更重要的,休谟尚有别的发现。他是第一个分清货币概念与资本概念的人,并且说一国利息率的高度不决定于国中所有通货的数量,而决定于它的财富与资本的数量。 [68] 但是直至后一时期,这种重要发现,始被用来研究利息的来源。

昔日盛极一时的教会法典学者的学说,在十八世纪的英国变成什么奇怪样子,可以从边沁(Bentham)在1787年所发表的《为利息辩护》看出来。他并不想很严肃地为利息辩护。古代学者与教会法典学者的议论只被用来作为说俏皮话的资料,首创货币不能生殖的议论的亚里士多德被他嘲笑说:“似乎命定如此,这位大哲学家用尽他的勤劳,用尽他的才智,尽管有很大数目的货币从他手中经过(大概哲学家手中经过的货币从来没有这么多),尽管他曾经在生殖问题上费了许多的辛苦,他永远也没有在任何一块货币上发现能够生殖出另一块货币的器官。”

意大利直接在罗马教会的眼底下。但是意大利在欧洲各国中工商业发达得最早,因此它也是第一个觉得教会法典禁令的压力是不能忍受的。对于禁令的一般态度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在欧洲各处没有一个地方的利息禁令像意大利实行得那样懈弛,也没有一个地方反对教会法令的学者比意大利起来得更晚。

凡是能逃避禁令的方法,在意大利无不用过。这样做似乎已足够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最便利的逃避方法是在意大利首先实行的票据交易和以interesse代替“补偿”的规定。俗界法律也愿意协助人民逃避禁令,从很早的时期就准许预先规定与贷出资本成一定百分率的利息。它只规定不准超过的最高点。 [69]

另一方面,在十八世纪前,意大利学者对于教会法典主义都没有作理论的攻击。1750年格里亚尼(Galiani)说沙马席厄士是第一个以新观点对利息理论作完全讨论的人;在那时期以前,意大利对于这一问题的著作中,他能找到的只有马费(Marchese Maffei)与教土康新纳(Fra Daniello Concina)不久以前的争辩。 [70] 这一时期其他卓越的学者多是引证他们的前辈的话,特别是沙马席厄士和他以后的几个外国学者如洛克、休谟与佛庞奈士的话;但是当地学者中最有名的还是马费。 [71] 在意大利像在别处一样,也认为沙马席厄士是新观点的首创者。

意大利接受沙马席厄土的学说是很缓慢的,而且对于他的学说也没有特别改善的地方。只有格里亚尼,他不在此批评之列。但是他用一种完全特别的方法来研究放款利息的性质与合法问题。

他说 [72] :如果利息真是债权人用他的货币获得的利润或利益,那样利息是应当反对的,因为“利润无论大小,只要是不生殖的货币所产生的,都应该反对;也不能说这种利润是劳动的产品,因为劳动的人是借款人,不是放款人”。

但是利息实在不是利润,只是用来平衡服务与反服务(counterservice)的增补额。老实说,服务与反服务应当有同等的价值。由于价值是物件对于我们的需要的关系,如果我们在重量、件数或外形的相同中寻找这种等价,那我们就是大错了。我们所要的只是效用的相同。在这方面,同一数量的货币现在和将来的价值是不相同的,正如汇票交易一样,同数量的货币在不同的地点价值就会不同。也正像外汇利润(cambio)一样,尽管它好像是额外的数量(soprappiu),实在就是一种均等,额外的数量有时是加于本地的货币,有时是加于外国的货币,就是使这两种货币真实的价值相等。放款利息也正是如此,是使货币现在的价值与将来的价值相等。

在这种有兴趣的观念上,格里亚尼用一种新方法来说明放款利息是合理的,这种方法使他避免了他的前人所不能避免的某些含糊的议论。沙马席厄士与他的后继者避免打破服务与反服务的相等,他们不得不努力证明易毁物、耐久物甚而在借期开始就消费了的物件中,都有一种可以分离移转的耐久的效用,因此也该要求一种分离的报酬,即利息。这种推理格里亚尼认为是无味的议论。

但是不幸格里亚尼从这种观念上得到的推论,也是很不能令人满意的。现在货币的价值高于将来货币的价值,他以为完全由于安全程度的不同。将来偿还的货币会有许多危险,因之比现在同量货币的价值小。支付利息是为补偿这种危险,所以利息似乎可以当做是一种保险费。格里亚尼在一个地方曾很有力地表述这一概念说:“所谓货币的产品”就是心悸的价格(prezzo del battiouore)(第247页)。在别的地方又说:所谓货币的产品,可以更正确地叫做保险的价格(price of insurance)。这自然是完全误解了放款利息的性质。

十八世纪以后,意大利学者研究利息问题的方法,是不值得注意的。就是较为卓越的学者如基诺维西(Genovesi) [73] 与比加利亚(Beccaria) [74] 和一些专为这问题写文章的人,如瓦士柯(Vasco), [75] 多是依沙马席厄士学说的旧辙,这现在已经成了一种传统了。

在这些人中,尚可述说的是比加利亚。他对于interesse与usura分得很清楚。前者是物件直接的效用,后者是效用的效用(l'utilità dell'utilità)。各种财货都能供给一种直接的效用(interesse)。货币的特殊interesse包含它所代表的财货所能供给的效用,因为货币是一切其他财货的价值的共同尺度和代表。单就一种说,每一定数量的货币代表或可以代表一定大小的土地,这样每年土地的收入也可以代表货币的interesse。结果,它随着这种收入的数量而变迁,而货币利息的平均利率也与土地的平均收入相等。

这样一分析,interesse一字,显然与我们所称之自然利润完全是一桩事。所以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一种企图——虽然是一种很简单的企图——打算用购买土地的可能性,去解释自然利息的存在和数量。但是我们以后可以看到,数年以前,这种思想已经受到一个学者更详密的研究了。

在另一处,比加利亚也论及格里亚尼所最先谈到的时间的影响,并且说汇兑利息——就是地域的interesse——与放款利息——就是时间的interesse——是相似的,但是他很匆遽地把它略过去。

天主教的法国在这时期于理论与实际上都很落后。政府反对利息的法律实行了几世纪,而且在欧洲各国中以此地行得最严。在其他各国或公然准许取息或准许以显然是掩饰的方法预先规定interesse的时候,路易十四以为最好恢复利息的禁令,并且加以扩充,就是商业借款也应禁止取息。 [76] 里昂(Lyons)是不受这种禁令限制的唯一的市场。一世纪以后,当各国久已废除了的利息禁令为尚能非尔或边沁所嘲笑时,在法国的法庭,这些禁令仍然有效并有害地活动着。至1789年许多有中世纪精神的法律都被取消了,这种禁令才也被取消。1789年10月12日的国家法律正式废止利息禁令,规定最高利息率不能超过五厘。

法国人的理论正如法国的法律一样,完全皈依宗教法典。我们已经见到十六世纪中叶莫林那厄士的成功是何等的渺乎其小。这一世纪末在别的方面很有名望的一个学者波丹纳士(Johannes Bodinus)以为利息禁令是很应当的;称颂立法者制定这种禁令的明智;并且以为最安全的方法是根本消灭利息(usurarum non modo radices sed etiam fibras omnes amputare)。 [77] 十七世纪中,法人沙马席厄士确是写了赞成利息的辉煌的文章,但是那是在国外写的。十八世纪这一方面的学者渐多。劳氏(Law)已经主张完全自由的利息交易,即使是离开固定的利率。 [78] 梅龙(Melon)认为利息是社会的必需,不能反对,而且将其留与神学家去以道德的顾虑与这种必需相调和。 [79] 孟德斯鸠(Montesquieu)宣称借款与人,不取利息,其行为固然可嘉,但是这乃是宗教上考虑的问题,而不是民法上的事情。 [80] 但仍然有些学者反对这种思想,而赞成旧日禁令的理论。

教会法典主义晚出的战士中最卓越的是很令人敬佩的法学家波斯尔(Pothier)与重农学派的米拉波(Mirabeau)。

波斯尔从宗教法典混乱的“宝库”中收集了很多有条理的议论,并且用他的聪明才智加以整理,使成为有力量的学说。我在下面附录引起研究利息学者特别注意的一段。 [81]

他得到《农业哲学》的著者米拉波 [82] 的拥护。米拉波对于利息的研究用心颇苦。他热烈地反对放款利息,孜孜不倦地去驳斥它。他说放出的款没有要求利息的合法权利。因为第一货币并无自然的效用,仅为效用的代表。“但是从这种代表的性质上去求得利润,如同从镜子里面找它所照出的人一样。”所以货币的所有者没有理由说他们必须赖其货币之产品而生活,因为他们可把货币变为别种财货,然后再靠出租这些财货得到的产品而生活。再者,货币并非如房屋、用具等可以有磨损,所以根本无须收磨损费。 [83]

大概读者会以为这种论证很不充分。但米拉波却盲目热心地作更深一层的讨论。他不能不知道债务人由于使用(emploi)货币可以得到收入来支付借入资本的利息。但是即使这样,他也反对利息。他说债务人总是因利息受到损害,因为利息与emploi之间是不能均等的。一个人不知道农业能给借债的农人生产多少物品。意外事情经常发生,因此,债务人总是要受到损失!还不止于此。他从一个人总是愿意收得利息,不愿支付利息这一自然事实,很认真地推论说,支付利息一定是对于债务人有损害。

根据以上种种理由,他有力地谴责货币利息。他说:“总而言之,货币的利息毁坏了社会,因为它使进款落入既非土地所有者,又非生产者,更非工业劳动者的人们的手里,这些人可视为是大黄蜂,专赖掠夺社会上勤劳的人的积蓄而生活。”

但是米拉波不能不承认,在某几种情形下利息是正当的。所以,很违反他的本意,他被迫破坏了禁令的原则,作了几个例外,这种例外的选择也是以一些很专断很不可靠的差别为根据的。

十八世纪后半期,很少有比驳斥这种学说更为爽快的任务了。它的内部久已凋残——有些人对之痛恨,另一些人对之藐视——它苟延残喘正如旧日的古迹残存至现在一样。这一任务为杜阁担负起来,且以他的才智得到了辉煌的结果。他的《银债回忆录》 [84] 可以说与沙马席厄士讨论利息的著作相伯仲。诚然,今日的学者能够在他的推理上找到许多好的议论,也能够找到许多坏的议论。但是无论好坏,它们都十分热情而尖锐,有着修辞的辩证的才智,诱人的理想,使我们很容易理解在当时所发生的影响,自然是只有胜利。

他的著作的魔力不在其思想的自身——这种思想大部分是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他的前人的议论——而在于他叙述的得法,如果我们能把《银债回忆录》完全读一遍,实在是能有相当的获得。篇幅不容许复述他原来的词句,我在此只能举出一些他的论述的要点。

他以为利息最有力的理由是债权者对于他自己的货币有财产权,因此他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去随意处置他的货币。他可按照他自己的利益来规定让与或出租货币的条件——例如,利息按时支付的条件。显然这是一种不正当的议论,它将证明百分之百重利也可以如普通利息一样是合法的、无害的。

杜阁也用他前人所持的同一的理由驳斥了以货币不生殖为根据的论点。

他对于方才所提到的波斯尔的推理特别注意。波斯尔的文章内说,公正地说,服务与反服务需彼此相等,放款则不是这种情形。他回答说,在没有欺骗或强力的情况下,彼此自由交换的物品,就某种意义来说,其价值总是相同的。对于易毁的财货不能有与它自身相分离的效用的说法,他答复他的反对者,认为他们是无谓的穿凿和形而上学的抽象,并且说货币的出租与耐久财货如金刚钻的出租是相同的。他说:“什么!一个人因为我使用他的家具或一件小用具,可以叫我给他报酬;而我使用货币可以得到大的利益时,他索要报酬却成了罪过;因为精明的法学者在前一情形下能够把物件的效用从物件的本身分开,在后一情形下则不能。这实在是很可笑!”

但稍后,杜阁自己也毫不犹疑地去作无谓的穿凿和形而上学的抽象了。为反驳债务人能成为所借款项的所有者,效用也因而归属于债务人的说法,他说有一种货币价值的所有权,并且把它与金块的所有权区别开。杜阁说,后者自然转移与债务者,前者仍然留与债权者。

最后,很可注意的几段是杜阁根据格里亚尼的主张,强调时间对于财货估价的影响。在某一处他将我们已经很熟悉的汇兑和放款并举。汇兑交易是我们在此处给予少量货币,在他处可收受较多的货币,放款与此正是一样,我们在这一时点上给予少量货币,在另一时点上可收受较多的货币。这两种现象所根据的理由,是时间的不同与地域的不同表现出货币价值实在的不同。在另一处,他指出现在的款项的价值与将来时期可能得到的款项的价值是显然不同的。稍后,他又说:“如果这些人认为现在一千法郎与将来可能得到的一千法郎有同一的价值,他们是提出更为荒谬的假定了;因为如果这二者价值相同,为什么人们要借款呢?”

不幸,杜阁这种意味深长的观念未能继续下去。我可以说这一观念与他的其他议论没有有机的联系,而且确实是相反的。因为如果利息与归还的资本合在一起,构成借出的资本的等值物,这样利息就等于本钱的部分等值物了。怎能像杜阁费了许多力量去证明的,利息是本钱之分离的效用的报酬呢?

我们可以把杜阁与波斯尔的争论当做这三百年来法律学与政治经济学对于旧教会法典利息理论的斗争的最后一幕。在杜阁以后,这种理论从政治经济学的领域中消失了。在神学的领域中,它还苟延残喘约二十年,到了十九世纪,它也就完结了。当罗马教廷的秘书处长宣布可以准许取息时(即使是没有任何特殊权利),教会也承认它的旧日的理论是失败了。 [85]

先停一下,我们现在且对于已经讨论过的时期,加以批评的回顾。它的结果是什么?在这一时期里,对于利息问题的解释,科学上得到了什么进展呢?

古代教会法典的学者们说,放款利息是不正当的,是债权人欺骗债务人,因为货币是不生殖的,货币并没有特别的“效用”可以为债权者卖出而另外得到报酬。与这学说相反的是说放款利息是正当的,因为,第一,货币并不是不生殖的,只要债权者以之作相当的使用就可以得到利润,货币借出就是债权者放弃获得利润的机会,而把这机会让与债务者。第二,资本有一种可与资本自身分离的“效用”,故也可以分开出卖。

如果我们暂且把后一较正式的论点放在一边——以后在别处仍要讨论到——新学说的中心思想,是资本可以为使用资本的人生出产品的观念。在耗费了无限才智、争辩、论证和冗长的词句以后,到底还是出现了这同一观念,即亚当·斯密在不久以后以他所擅长的极简单的方法表述的一句话,这句话中包括了他对于利息是否正当这一整个问题的答案。他说:“无论何处使用货币都能做出一些事情,所以无论何处使用货币都应当给予报酬。” [86] 用我们现在的术语说,这观念乃是,“因为有自然利息,所以有放款利息。”

这样,沙马席厄士与他的后继者的理论实质上是从自然利息的存在去解释契约利息或放款利息。

利息问题的解释从这里得到了多少收获呢?收获的确不小,这可从这几世纪来学者面对着反对的意见与偏见使这新学说获得了信仰这一事实来证明。然而,同样确实的是,虽然有如此的解释,尚有许多工作并未完成。放款利息问题仍未解决,而是向后更退了一步。对于这一问题:为什么债权者不需工作而可从借出的资本得到永久的收入呢?回答是:因为如果他自己使用资本,也能得到收入。但是因为什么他自己能得到收入呢?最后一个问题的解答显然是要先指出利息真正的起源;但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一时期中,不但不能回答这一问题,而且甚至没有提出这一问题。

一切的解释都是根据这种事实,就是手中有资本的人可以用这种资本得到利润。他们只到此点就停住了。他们承认这是一种事实,根本没有想去解释它。莫林那厄士说货币借人的努力能生出产品,说这是根据他日常的经验。沙马席厄士很有趣地说货币能生产,但也只就事实而论,并未加以解释。即使是这一时期内后来的很进步的经济学者,如洛克、劳氏、休谟、詹姆斯、斯图亚特、朱斯蒂、尚能非尔等也是如此。他们时常很清楚很详密地述说放款利息如何必须是从获得利润的可能性中发生出来的,并且在这种利润内必能找到衡量利息数量的尺度。 [87] 但他们没有一个讨论到为什么有利润。 [88]

沙马席厄士与他那个时代对于利息问题的讨论,不过是把它与地租问题相比较。沙马席厄士——自然在当时的情形下困难很多——对于利息问题作了地租问题所不需要作的解释,正是因为它是十分显明的。他说租借者支付他所同意的租金,是因为他所租的东西能产生出租金。但是他没能对于利息问题作——实在他也未想作——就是地租也需要的科学研究。他并未解释为什么租出去以后得有租金的东西,如果留在所有者手内也会有租金。

因此,在这一时期所讨论的可以说都是本题的前哨。放款利息问题是直至进入一般利息问题时才研究到的。但是这时期既不熟悉这种一般利息问题,甚至也没有着手研究。在这时期之末,利息的中心问题仍等于没有谈到。

虽然这样说,这时期对于解决重要问题也不是毫无成效;它至少为将来工作铺好了道路,把自然利息——问题中的真实问题——从犹豫、混乱的叙述中提了出来,并渐渐给予明确的表述。每个人运用资本可以得到利润的事实,久已为人所承认。但是经过长久时期后,一般人始分清这种利润的性质,并且有把全部利润都归功于企业家的活动的趋势。如洛克以为债务者支付给债权者的利息,是“别人的劳动的产果”,并在承认借入的款项用于事业上可以生出产果的同时,明确地把这种可能性归功于债务者的努力。当人们为利息做辩护,要强调资本产生这种利润的力量时,他终归必须认清一部分企业者的利润是一种sui generis(特殊的)收入,不能与劳动产品相混淆——它实在是一种特殊的资本利润。这种思想在莫林那厄士与沙马席厄士的著作中已经现出萌芽,在这时期末年很清楚地在休谟与其他学者的著作中出现。但一旦注意点移到自然利息的现象上,人们必不可免地迟早要开始寻求这种现象的原因。这问题的历史就随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了。


[1] 《克力门法典》,利息,5.5.

[2] 参看恩得曼著《国民经济学原理》第9页及第21页。

[3] 一般意见,以为犹太人可以不受教会利息禁止的限制,这种说法恩得曼后来的完备著作,认为是错误的,《经济与法律的研究》第2篇第83页。

[4] 恩得曼著《经济与法律的研究》第2篇第243页及第366页。

[5] 魏斯克曼《宗教改革时期的德国经济》(加布朗诺斯基学会得奖论文集第10卷第71页)。

[6] 魏斯克曼前著第54页。纽曼著《高利贷史》第480页。

[7] 魏斯克曼前著第65页。

[8] 他的书翰集(1597年汉诺威出版),383。

[9] “首先我在圣经上找不到任何根据可以证明利息是完全被禁止的。因为人所周知的、常常被引用的基督的‘借款给人不要希望任何报酬’的说法,至今仍然被曲解。摩西法既是属于政治性的东西,除非合乎公正和人道,我们并没有义务去奉行它。今天我们的社会关系在各方面都与以往不相同了。”

[10] 在同一年里,比这个时期略早,又刊印有《关于利息之谜的解答》,在这本书里曾讨论到interesse,但是对于利息问题并未明确表示左袒。——参看恩得曼著《经济与法律的研究》第1篇第63页。

[11] 《论契约、利息和金钱收入》第10讲。

[12] (规定一种最高的利息率,这与《幼斯提利安法典》所准许的利息原则相合)。“这种利息率本身绝不是不公道,而只是当时最高的、绝对的利息率,并且在民法上规定的完全超过商业利息的办法,对债务人显然不利,甚至会使他们吃不少的亏。因此把它废除掉是很正确的。同时又找出了另一个比较稳妥而又便利的、通过出卖物品的方法,但债务人的保有赎回的自由权。这个新办法,较为和缓较为文明,因为出卖物品比民法的办法更少带有利息的意义。不过从广义来讲,仍然是利息,是一种带有利息的真正交易”(536)。

[13] 恩得曼著《经济与法律的研究》第1篇第64页。然而,恩得曼低估了莫林那厄士对于以后发展的影响。

[14] 在他对亚里士多德《政治论》所做的附注里;参看罗瑟著《德国国民经济史》,第54页。

[15] 罗瑟前书第188页。

[16] 比梭德以后又以扩大改善的方式讨论到这一问题,如他在另一本著作《生和死的政治观》(1623年)里第1篇第5章所讲的。我手边只有后一本书。所以本书所引证的,也是来自这一本书。

[17] 即使在第1篇第1章里也有很长的一段引证。在第5章里引证得最多。

[18] 我以为罗瑟(《国民经济史》第201页)对于比梭德比对沙马席厄士与葛劳秀士太过于尊敬,给予他以先驱者的地位,认为沙马席厄士对于比梭德的议论并无改善,而葛劳秀士还不如比梭德。实在说,比梭德的学说不是独创的,罗瑟应该提出莫林那厄士。比梭德不见得比沙马席厄士有创造性,在敏捷技巧上还次之。

[19] 《忠言》(1597年)第39章。

[20] 参看葛劳秀士著《和平法和战争法》第2篇第12章第22页。

[21] 参看葛劳秀士著《和平法与战争法》第2篇第12章第20及21页。

[22] 因此认为葛劳秀士是新学说的创始者也是不可能的。持这种观点的有纽曼,见《德国高利贷史》第499页;拉斯皮尔,见其所著《经济史》第10,257页;这种观点又为恩得曼大加改正,见他著的《经济与法律的研究》第1篇第66页。

[23] 我们这位多产作家关于利息问题的著作,在这里并未完全列上。如1645年出版的《关于借贷不是出卖的探讨》,其著者署名S.D.B,这很像沙马席厄士Salmasius(Dijonicus Burgundus)的缩写。此外,同年有无名氏的著作《驳斥约翰雅各宾Vissembachio著的在三次辩论中发表的关于借贷的讨论》,也可以断定是沙马希厄士的作品。然而在本书中所举的他的书都是带有创造性的著作。

[24] “那使从租赁取租赁费的东西,同样也使借贷取利息即报酬。在租赁上取酬大家都认为是正当的,我不了解为什么在借贷上取酬就不正当,并且我也看不出来有什么不同之处。租赁房屋、衣服、牲畜、奴隶、田地、企业、劳力是合法的,那么真正的租赁金钱、小麦、大麦、葡萄酒以及其他各种新旧(湿干)谷物,就可以没有利息么?”

[25] 说明沙马席厄士与莫林那厄士的关系,并不是多余的;据恩德曼说(《经济与法律的研究》第1篇第65页)沙马席厄士并没有引证过莫林那厄士,事实上他不但引证,而且引证得很多。沙马席厄士著作末后所附的著作家索引,表示出在《论利息》中引证了三次,在《论利息的形态》里引证了十二次,在《论钱庄利息》里引证了一次。在《论利息》第12页里,他引证了很重要的一段(第529讲528讲等。其中包含对古代哲学及教会法典派反对利息的议论的叙述和反驳)。所以无疑问的沙马席厄士很熟悉莫林那厄士的著作,而且他的主张也是来自莫林那厄士的议论。

[26] 沙马席厄士的议论先从财货不应该有两层要求说起。他的反对者主张在借的本金以外收取的任何东西,只能或是为了一种已经消费了的物件的效用——实际上并无此物——或是为了这件物件的本身,在这种情形下,就是同一物件卖了两次。沙马席厄士回答这一点说:“这些是可笑的,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驳倒。因为不是为了财货本身要求利息,而是为了使用财货才要求利息。这个使用并不是空虚的,也不能当做白费看待。如果我把钱借贷给其人,条件是必须立即把它扔到河里去或用其他方式毁掉了它,而对他本人毫无利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才等于白费。然而一个人想向别人借钱用,总是自己有必要的用途才去借贷。也许是要建造房屋来居住,因为不愿再在租赁的房屋中住下去,或者要租赁出去收租;也许是要用钱去买价格便宜的土地,为了获取大的利益和收入;或许要买奴隶,从出租奴隶的劳力中谋利,最后也许是要贩买其他商品,以便贱买贵卖。”

他说一个人借出货币给一个企业,他不必要问借款人是否把它作有利的运用,正如一个租出房屋的人不必这样问一样。他这样说过以后,继续说:“这并不是把物品卖了两次,也不是毫无代价地获得什么。当你用我的钱去买你的必需品,或者去谋求你的利益时,我却用不上这些钱,甚至有时因此遭受到损失,难道这都可以不加以考虑吗?再者不仅是金钱可以借贷,而是任何有重量或容积的东西都可以借贷。例如新旧(湿干)谷物,一个人把葡萄酒或小麦借给需要这些东西的人,而按用途取得利息,难道能算他毫无理由的获取利息么!如果有人在没有食物时把我们的粮食用了,要不然,他就得去高价买粮来维持生活;或者把我的粮食高价卖给别人,除了他所借去的数量之外,为了表示酬答而再多给我一些粮食,难道我就不公道了吗?再说如果粮食保留在我手里,我在市场上卖价可能比从他们还给我的利息中能获得的利益更高”。

特别尖锐的,是他答辩货币不能生殖的议论:答辩是容易的。如果你硬要使东西变成废物,那么任何东西都是无用处的。反过来说,如果你决心培养它使它产生效果,那就没有什么东西会不生利的。我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田地肥沃——如果不是由于人们有意叫它如此,田地是不会荒芜的……空气就更令人奇异了,它也由于命令成为有利可图。君士坦丁的皇帝们,既对每个家庭都课了税,并且连空气也不例外,只不过同意少课一点。海洋也是如此,虽然对其他的人不发生效果,但对渔夫、采珍珠的以及水手们都是有利可图的。还有什么能比患病的人更不能产生效果呢?他们不能自给,甚至有时动都不能动。然而医生却向他们收得一笔收入。只有一件东西比患病的人更不发生效果,那就是死人……但是它对杠房、殡仪馆、石匠以及掘坟人,甚至过去对哭灵妇女,现在送殡唱哀歌的祭司们都不能说不带来利益。这是用肉体养活肉体,尽管未生子女,也不是不生不育的。这里姑且不考虑技术问题,单单本能性质就会去寻找生活出路。也许大家看出我要谈到关于娼妓问题了……他们说金钱本质上并不会生产什么,那么为什么对其他作为借贷的东西以及各种果实所下结论就不同呢?不过小麦是通过两种方式来结实的,一是播种在土中,二是借贷出去收利息。哪方面都有利息,因为田地也是连本带利还回来。有什么理由把我约定租金赁出去的房屋从本质上看成比我放利的货币有更大的生产能力呢?如果我把房子毫无受益地借给别人,那同我把货币毫无受益地借给别人是完全一样的,对我来说二者就成毫无生产力的东西。那么,你想知道什么样的金钱应当称为,并且业已称为本身无生产能力的金钱吗?那肯定就是没有放利,以及没有为我生产任何利息——希腊人叫做τóκον(利息)——的金钱。他的反对者第三种议论说,因为借出去的东西仍然是债权者的财产,所以放款不应该有利息,沙马席厄士说他们的论点“是可笑的”,“他们说:我把你的东西——那就是你的金钱的效用——卖给你,那是不公道的。不错,论据相当有力。但是如果没有你拿去用,付给我一定的所谓利息的报酬作为条件的话,那就不会被你应用,你想叫金钱成为你的那也是办不到的。所以,我并没有把你的东西卖给你,而是把我的东西卖给你,条件是我把金钱的效用交给你多长时间,让你使用,那你就应照我们所约定的办法向我交纳利息。”

[27] 拉斯皮尔著作第257页。

[28] 拉斯皮尔描写的最详尽,参看他的著作第258页等。

[29] 诺德的著作常被引证,他被视为十八世纪权威的学者,如庞莫著的《誓反教徒的教会法》第5卷第19页各处。巴比拉克(Barbeyrac)是葛劳秀士著作的编辑者,关于利息,他说,有一种“最大法学家的内容极丰富而又极其完善的著作,在观察力和教育意义上都很著名,即《Clariss Noodtii》”(《和平法和战争法》1720年阿姆斯特丹版,第384页)。

[30] 拉斯皮尔著作第269页。

[31] 纽曼著的《德国高利贷史》第546页,说在1520—1530年地方法律准许有放款利息。恩得曼《经济与法律的研究》第2篇第316及365页等解释这种准许只应用于约定的interesse,至少在理论上它与利息本身(usura)是不同的。无论如何,事实上各州对于取息已经准许。

[32] 参看纽曼著作第559页等。

[33] 罗瑟著的《德国国民经济史》第205页。

[34] 1758年第2版。

[35] 《商业学》1771年维也纳第2版。

[36] 《商业学》1771年维也纳第2版第419,425页等。

[37] 参看尚兹(Schanz),《英国商业政策》1881年莱比锡出版,第1卷第552页等。

[38] 见1621年反对高利率的文章。

[39] 例如在蔡尔德著《贸易新论》(1690年)第229页附录“反对高利贷简论”中说:“所有的神学者毫无例外地同意,而且高利贷者自己也同意,害人的高利贷是非法的。因为已经证明百分之十的利息确实伤害了地主,伤害了穷人,伤害了贸易,伤害了国王的惯例,伤害了土地的产果,也伤害了土地的本身——伤害一切虔诚、美德和国家的光荣。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百分之十的利率是完全非法的;幸而较低的利率并不是这样。”

[40] 在他著的《贸易短论》(1668年)的绪论里。

[41] 《贸易新论》(1690年);参看罗瑟著作第59页。

[42] 罗瑟著作第89页。

[43] 我引证自1777年伦敦出版的《洛克论文集》第2卷《降低利息与提高货币价值之研究》第36页。

[44] 在别处,洛克称利息为“货币租金”的价格。

[45] 《政府论》第2卷第5章第40节。再参看罗瑟著作第95页等。

[46] 176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第2卷第5篇第1部第8章第137页。

[47] 176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第2卷第4篇第1部第4章第117页。

[48] 《利息论》,《论文集》第2部笫4章。

[49] 《利息论》各处。

[50] 参看瓦士柯历史性的著作《自由利息》(意大利现代名著,第34卷第132页等;特别是第195,198,210页等)。

[51] 格里亚尼著的《货币论》(意大利现代名著,第4卷第240页等)。

[52] 《货币的使用》。不幸我没有看到这本书。

[53] 《货币论》第5篇第1章。

[54] 《国民经济学教程》,1769年(意大利现代名著,第4卷第2编第13章)。

[55] 《公共经济学原理》写于1769—1771年,第一次于1804年刊印于现代名著,第11及12卷,特别是第4编第6及7章。

[56] 《自由利息》,上列丛书第34卷。

[57] 瓦士柯著作第209页。

[58] 《论共和》1591年第2版第5卷第2篇第799页等。

[59] 如《银行回忆录》;《十八世纪的经济金融家》,1851年巴黎岱尔版第571页。

[60] 《商业政策论文》,第742页。

[61] 《法意》,xxii。

[62] 这一段曾被里兹引证过,杜阁在《银债回忆录》第26节也引证过,克尼斯在《信用论》第1部第347页也引证过。我们现在把这一段列下:“出借非自然惠赐的物件要求双方价值平等,这是很公平的,没有一方付出的多于收受的,也没有一方收受的多于付出的。所以,债权者向债务者要求本金以上任何的数量,他所要求的就是他所付出的以外的东西。因为,如果他收回本金,他所收回的也正等于他所给予的。对于经使用而不损坏的物品确可要求租金,因为,这种使用任何时间(至少在思想中)都可与物品本身分开,它是可以定价的,它有一种与物什本身性质不同的价格。所以如果我把这类物件让于任何人使用,我都可以要求租金,这是我准许他使用这物件的价格,而这物件的所有权我从来就没有放弃过。

“但是,对于那些法律家所称的可代替的物品——这些物品使用时就消耗完了——情形就不同了。因为使用这些物品时,就必须毁掉了这些物品。这些物品的效用不能与物品本身分离,因此这些物品本身以外也不能另有效用的价格。因此一个人不能使另一个人使用一件东西而不把这件东西完全地整个地连同这件东西的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他。如果我借出—定数量货币与你使用,条件是你将来偿还同数量的货币,这样你从我收到的只是那一数目的货币,并没有一点多余。这一数量的货币的效用就包括在你所得到这一数量货币的所有权之内。除这些货币以外,你再没有收受其他的东西。我只给予你这同一数量,而且并无其他。所以我要你归还我的也只此借出的数量,这样不能说不公平。为着公平,你只能要求你付出的数量。”

[63] 1764年阿姆斯特丹出版。

[64] 《农业哲学》第269页等。

[65] 写于1769年,刊印于20年后1789年。我引证自《杜阁论文集》,1844年巴黎出版,第1卷第106—152页。

[66] 芬克:《利息与高利贷》,1868年杜平根出版。关于一部分法国教士接受1830年8月18日罗马这一自由决定的情形,可参阅莫林纳里,《政治经济学》第2版第1卷第333页。

[67] 《原富》第2篇第5章。

[68] 如尚能非尔著《商业学》第5版第488,497页;斯图亚特著作第4篇第1部第24页;休谟著作第60页。

[69] 一些学说史家,他们同时是生产力学说(这学说以后还要讨论到)的信徒,如罗瑟,芬克,恩得曼喜欢说这一时期的学者“预感”到,甚至“洞察”了“资本的生产力”,而且说他们是这学说的先驱者。我以为这是一种误解。这些学者是说货币的“产果”和类似的事物,但是这种表示只是说某些事物能生出利润,并未对之加以解释。他们只是把能产生一种利润或一种“果实”的东西叫做“能生殖的”,但他们并未提出这种利润的起源的正式解释。这在沙马席厄士对于这问题的著作上最清楚。当沙马席厄士称空气、疾病、死亡、娼妓是“生殖的”时,很显然只是因为政府对于空气、医生、修墓者、娼妓等都课以税,从这些事件里获得一种利润。但是同样明显沙马席厄士绝没有想到礼拜堂管事者的报酬是来自死者的一种生产力。沙马席厄士打算用这些事物证明货币的生殖能力,是很不足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