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税法总则
纳税人权利是税法的根本命题,北野弘久就曾明确指出:“若从现代税法体现的人权意识出发,税法不单纯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根据,即‘征税之法’,更重要的是,税法是保障纳税者基本权利的、旨在对抗征税权滥用的‘权利之法’。”这种浸透民主、人权、宪政的理念,不仅是本篇的指导思想,也是统帅全书的主线。从逻辑上看,本篇所提炼的是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具有适用性,因此称之为税法总则篇。在内容的选取上,本篇共分为八章,每章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它们在形式上各自独立成文,但内容上又是相互联系的。
第一章 税收的概念与类型。本章首先从法学角度阐释税收的概念,并从宪法的高度进行评析;其次,通过比较税收与其他财政工具的关系,突出强调税收的法学特质;最后,通过梳理税收的分类标准,重点探讨其在法学上的不同意义。
第二章 税收国家的课税权力。本章一方面探析税收国家的概念和特征,论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发展成为税收国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阐述税收权力与人民主权的关系,对我国税收权力的纵向和横向配置进行评述,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设想。
第三章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本章首先剖析税收法律关系的结构,指出税收债务关系在其中的特殊地位;其次,通过追溯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的争论,阐释其在税法学科发展过程中的贡献;最后,在我国税法的观念转型和学科体系化方面,点明税收债务关系理论的指导意义。
第四章 纳税人的权利及其实现。本章首先从人民主权的角度,阐述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其次,围绕“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概念,指出其与人民主权及公民权的关系;再次,从宪法和税法两个层次建构纳税人的权利体系;最后,尝试从宪法公民权的角度,探索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五章 税收法定主义及其应用。本章首先追溯税收法定主义的由来、内容及其发展;其次,结合中国的税法实践,探讨税收法定主义的法律依据、制度障碍和观念偏差;复次,从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出发,廓清税法在不同层次的法源;再次,从税法解释、漏洞补充、溯及力、税收协议等角度,阐明税收法定主义的作用;最后,指出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范围。
第六章 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限制。本章首先评述量能课税的主要内容,并探讨其对税法的影响;其次,主张量能课税是一种财税思想,而不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无法对全部税法领域起到约束作用;再次,从生存权保障原则、平等原则、净所得课税原则的角度,指出量能课税思想与法律原则的功能耦合;最后,总结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限制。
第七章 税收规避与实质课税主义。本章首先探讨税收规避的法律界限,指出税收规避属于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其次,总结实质课税主义的基本内容,论证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优于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最后,从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出发,表明对税收规避的个别否认态度。
第八章 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本章首先指出,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地位不对称的情况下,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十分必要;其次,主张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在于法治国家的法律安定性原则,而非诚实信用原则;再次,阐明纳税人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排除各种类似情形;最后,列举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各种可能情况。
[1]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