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前教育评价的功能与原则
一、学前教育评价的功能
学前教育评价的功能是指学前教育评价工作对学前教育的作用和意义。各种类型的评价都有其特点和优势,为阐述方便,这里将不分类型,直接从整体上对学前教育评价的五大功能进行说明。
(一)诊断功能
在学前教育评价中,需要搜集评价对象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并对其进行整理与分析,从而确定评价对象的现状。可见,正如医生诊断患者病情一样,学前教育评价也具有诊断功能。我们需要发挥这种功能,把评价对象的优缺点及存在的不足准确而及时地诊断出来,为相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进而改进学前教育工作,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二)鉴定功能
学前教育评价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鉴定,从而为教育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具体来说,教育部门可以利用学前教育评价来鉴定各地区学前教育的差异,从而制定相关的地方性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幼儿园可以利用学前教育评价来鉴定自身教育质量,以改进教育工作;幼儿教师可以利用学前教育评价来鉴定个人的教学效果,从而改进教学工作,还可以利用学前教育评价来鉴定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以便合理地调整学前教育方案。
(三)激励功能
当今社会,要利用激励机制,促进所有学前教育工作者都能积极进取。学前教育评价具有激励功能,这是因为评价的结果总是有正有负,或者说有优有劣。被评为优秀,人们受到激励,会更加积极地去工作;评价不好,人们受到鞭策,会努力去克服不足。通过这种刺激,每个学前教育工作者都能发现自己的优缺点,在肯定与否定之中不断完善自己。对于儿童也同样如此,可以通过肯定的评价,来激励儿童不断进步;也可以通过否定的评价,来帮助儿童认识自己的缺点,进而更好地成长。
(四)调节功能
泰勒研究认为,教育目标、教育实施和教育评价三者之间存在一个互存、互动的关系。目标是实施教育的指南,也是教育评价的依据;教育实践为评价提供了样本,也充实、完善了目标;评价则既可判断目标的正确性、可行性和实现的程度,又能调节整个教育实践活动。所以,在学前教育活动中,评价具有重要的调节功能。正是因为这种调节功能,学前教育目标、学前教育实施和学前教育评价这三大因素才有可能产生良性互动,学前教育才能展现出一派生机。
(五)导向功能
学前教育评价是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进行的价值判断活动,其导向功能就是在追求达到这些标准的过程中得以体现的。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实际,制定出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引导学前教育管理者和工作者向更高层次的方向努力,保证学前教育工作重心不偏离方向,能够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二、学前教育评价的原则
学前教育评价无论在过程、方式方法上,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科学性与教育性原则
科学性指的是学前教育评价指标、方式方法和实施程序必须科学合理、有据可依。教育性是指评价本身不仅仅是对教育效果的检验和判断,而且也是教育活动的一部分。科学性与教育性是紧密相连的,忽略或违背了教育性的评价就不是科学的评价,忽略或违背了科学性的评价则是毫无价值的评价。
(二)目的性与方向性原则
任何评价都具有明确的目的,遵循了目的性原则,就能更好地决定采用什么样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评价也因此有了明确的方向。学前教育评价的目的是提高学前教育的水平,促进幼儿更好地发展。因此,无论是评价对象、工具、方法的选择,还是评价标准的确立、评价过程的监控、评价结果的分析,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的、朝着这个方向进行。
(三)标准化与可行性原则
学前教育评价须遵循标准化原则,即评价要有一定的客观标准,有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尺度。标准建立了,还要保证评价的可行性,否则一切都将成为空谈。而可行性则体现为评价指标体系简便易测、评价指标具有一致性和普遍性及评价结果具有相对模糊性。标准化与可行性相互弥补,二者须兼顾之。
(四)客观性与实践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一切科学研究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学前教育评价也不例外。在学前教育评价中,评价主体须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地确定和使用评价标准,尽量减少主观臆断和个人因素的影响。[13]另一方面,学前教育评价也要遵循实践性原则。换句话说,学前教育评价必须反映学前教育的实际效应,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这也是保证其客观性的前提。
(五)全面性与过程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过程、收集的信息以及得出的评价结论等要全面,不能只片面强调某一项目,也不能遗漏相关信息,更不能过度突出某一评价结论。《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学前教育工作在体、智、德、美等方面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同样,对学前教育工作的评价也应遵循全面性原则。过程性原则指的是评价要贯穿于学前教育活动的全过程,也就是要将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结合应用。全面性与过程性是使学前教育评价工作更科学、更准确的保证。
(六)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原则
前面阐述过,学前教育评价按照层次可划分为分析评价与综合评价。事实上在评价过程中,很多内容的评价都是沿着“先分析,后综合”的路线进行的。换句话说,我们需要先对评价内容进行分析,形成评价指标体系,以使其可评价化,再将分析评价的结果综合起来,得到一个整体的结果。而为了使最终评价结果更具客观性和合理性,我们也常常将两种评价方式结合使用,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学前教育现象。可见,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必要性。
(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前面说过,定性评价是对学前教育过程和结果从质的方面进行分析评价,侧重于质的方面;定量评价则是对学前教育过程和结果从量的方面进行分析评价,侧重于量的方面。事实上,质的评价可以反映事物的一个侧面,而量的评价则可以反映事物的另一个侧面。如果评价只停留在凭主观经验的定性上,则难以对学前教育现象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样,如果评价只停留在纯粹的数字上,得到的也只能是一种单纯的数量关系,无法显示学前教育现象的特性。要想反映学前教育的全面情况,获得更为全面的评价结果,就应该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起来进行。[14]
(八)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学前教育评价因素复杂,工作量很大,不是少数几个代表就可以完成甚至得出具有说服力的评价结论的。因此,在实际评价活动中,需要有适当数量的专家与非专家共同参与,以加强学前教育评价的民主性、代表性和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