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部奇特的作品
可以认为,《法义》 (La ws)是西方传统中第一部真正的政治哲学著作。无可否认,这部作品的产生环境,是一个已然非常复杂的传统,该传统由哲学立法和思辨解释构成,《王制》(R e p u blic)在其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我们可以断言,《法义》不但探究了立法的基础,而且细致阐述了具体法律,这二者的结合史无前例。从这点来说,《王制》充其量只是个概览,《法义》却是真正为未来的政治思想破土动工。
这部作品之所以重要,部分原因在于,它通过结合后世能够分辨出的两种进路,创造了一种新的风格,或者应该说是两种风格。《法义》首先是对政治原则的阐述 (类似于卢梭 [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 [Social Contract ]或黑格尔 [H egel ]的《法哲学原理》 [Principle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 ),同时,它也是有关应用型立法的论述 (类似于《科西嘉制宪规划》 [Project for the Constitution of Corsic a ],或关于德国宪法的提议)。此外, 《法义》详细阐述的几个概念,对于政治哲学具有永恒的价值。所谓的阿克顿勋爵原则 (principle of Lord Acton),即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法义》中已经得到系统阐发。《法义》首次更明确阐发的哲学观念包括:“混合政制”“法的统治”,以及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法律序曲”。柏拉图自己认为,最后一项是他在立法上的最大创新 (722c1-4)。
然而,尽管在历史上很重要,但这部作品并没有受到重视,甚至受到轻视——尤其受到哲学家的轻视。[1] 这种反应的部分原因,可以从作品带给读者的困难来解释。看起来,这部作品过于冗长,材料不足,文风晦涩。最让人难以忍受的是,它结构混乱,让人无法理解。不过,除了这些形式上的因素之外,还有三个重要原因导致《法义》让人忽视。
一、《法义》的影响虽然很重要,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影响并不直接。尤其是,人们对于“混合政制”核心观念的了解,并非来自《法义》本身,而更多是借助西塞罗 (Cicero)和波利比乌斯(Polybius)之手的改造。这个知识传递上看似偶然的事件,实际上表达了某种逻辑。西塞罗整合了《法义》中的柏拉图主义,将之融入廊下派 (Stoic)的观点 (自然法理论);波利比乌斯则把混合政制等同于罗马的命运。柏拉图用一个不大可能出现的克里特的小殖民地阐明了自己的洞见,但前述两种情况导向的结果,在横向上掩盖了柏拉图原初洞见的光芒。
二、第二个原因跟柏拉图政治思想的接受史有关。在思辨哲学的文化环境和新教传统中, 《法义》既被认为不够“哲学”,不足以引起重视,又让人视为太过“天主教式” (catholic)而遭到怀疑。在柏拉图的城邦组织与罗马天主教会之间进行比较,的确有很长的历史:两者都被视为专制,反对个人主义。毫不奇怪,盎格鲁-撒克逊自由传统中的思想家尤其进行了这种对比。借着对柏拉图的解读,密尔 (John Stuart Mill)和格罗特 (George Grote)塑造了这个自由传统。在这种语境下,《法义》似乎突出强调《王制》中最不幸的倾向,这几乎是个讽刺;而且, 《法义》更明确地预示了威权 (authoritarian)政制或甚至是极权 (totalitarian)政制。在这个方面,没有谁比康福德 (Cornford)说得更清楚了。在其1935年的作品中,康福德用柏拉图的风格重述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大法官传说 (Dostoyevskian tale of the Grand Inquisitor):假使苏格拉底回到《法义》中的城邦,去推销自由讨论的原则,那么,他会被处死——毫无疑问,就像那个奉基督之名行事的教会要处死再临的基督那样。[2]
三、除了这两个一般的原因,还必须加上如下事实:在柏拉图全集中,《法义》的位置很奇怪 (以致直到不久前,它的真实性仍受质疑)。[3] 一方面,这部作品中有大量的法典编纂,这在柏拉图作品中独一无二 (因此,它对法律史有重要的文献价值)。另一方面,看起来,这部作品实际上完全把哲学降低到了辅助地位 (整部作品仅两次提到“哲学” [857d2,967c8],而且完全没有加以讨论)。一直以来,人们错误地认为这两个特征并不重要,因为它们并不符合对“柏拉图主义”的一般印象。此外,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书简七》 (Seventh Letter )对柏拉图西西里历险的描述,是要引导这样一种解读:《法义》这部作品反映了政治上的挫折。据说,这种解读是必要的,以解释为何《法义》中的某些特征明显跟《王制》相悖,后者被认为是更好的作品。因而,关键问题在于,《法义》是否能够宣称具有任何哲学上的合法性。
不过,在转向这个问题之前,描述一下这部作品的结构和内容是有益的。不仅因为读者需要引导,而且我们即将看到,这部作品的形式结构与其政治规划大有干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