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立法与德性
尽管以战争为依据的立法基于勇敢这一最低的德性,但这预示了,任何立法和政治均指向哲学。因为,在每一种法律和政制中,都会持守某种德性观,无论多么低下和狭隘。即便是最低层面的人类生活或僭主最可鄙的行为,也可理解为对完全美好事物的渴求 (即哲学)的极端曲解或无知。完整的德性或最高的德性即智慧或知识,真正的立法和政治生活乃是走向哲学的辩证运动。[13] 柏拉图将从勇敢这一最低德性入手,上升到完整的德性。残酷的战争和政治生活似乎不断证明,哲学对政治和立法没有作用。然而,大多数时代和地方未实行德政,并不表明一切时代不可能实行。总有那么一两个时代可能出现德政,即使后来中断了,德政也会成为后人永世追求的目标,始终激励着政治人和立法者向其靠近——周公的德政不就成了后世仰望的目标? 柏拉图《理想国》展现的言辞中的最佳城邦,《法义》描述的现实可行的混合政制以及哲人对立法者的德政教育,作为万世的楷模流传了下来。德政和指向德政的立法成了最高目标,观照着现实城邦的不足,引领其走向完善。因此,对最好的政制和立法的阐述并不一定意在让此时此地的城邦实现,而是要让千秋万代的现实城邦 (国家)无限接近。即便此时此地的城邦存在缺陷,立法哲人也有必要去阐发最好的政制和法律。[14]
正确的法律可使人获得幸福,带来属人的和属神的 ()诸善。属人的诸善从高到低包括:健康、俊美、强健和财富,属神的诸善则有:明智 ()、节制 ()、正义 ()和勇敢 ()。[15]
明智在属神的诸善中又居于第一的和主导的地位。其次是跟随理智 ()的灵魂之节制习性 (),这些结合勇敢,就产生了处于第三位的正义。第四位是勇敢。后面所有这些 [属神的]善,在等级上天然高于前面那些 [属人的]善,立法者应该按这个等级来排列它们。(《法义》631c-d)
柏拉图别具一格地将诸善区分为属人的与属神的,属人的诸善级别较低,依赖于属神的诸善。城邦政治生活的优良与否,取决于获得哪种善。若取得属神的诸善,就会带来属人的诸善,没有的话两者皆失。对个人而言,属神的诸善似乎难以确保赢得属人的诸善。[16] 但我们还是会说,灵魂优异的人远远好过那些只有身体诸善的无德之人。相比之下,城邦的健康、美好、强健和富有,端赖于城邦是否有各种德性。柏拉图尤其强调,不应盲目追求财富,而是要明智而头脑清醒地获得财富。财富等外在的善并非立法的最高旨归。通过让属人的或身体的最低之善伴随属神的或灵魂的最高之善,立法哲人就沟通了高低上下,使最高者成为最低者的指南。
柏拉图也把灵魂看作仅次于诸神的、人最神圣的 ()东西。人的所有物分为两类,上等的和较好的那类是主人,低下的和较坏的那类则是奴隶。一个人最应尊敬的是灵魂这一高贵和神圣的部分 (《法义》726a-727a)。可以看到,这里列举的属神诸善可谓灵魂的德性,与《理想国》探讨的四枢德基本一样。那么,《法义》为何要将人的灵魂德性冠以“属神”之名呢? 这是因为,具有最优异的灵魂德性 (理智)的人确实似神,属神的诸善理应成为立法的最高目标。在此,神圣性与哲人式的德性结合在一起,用于引导城邦的政治生活。城邦若专注于属神的诸善,不但会显得奠定在神圣的根基上,而且会获得哲学的最高指引。
柏拉图先是将明智 ()视为属神的首善,也意为“审慎”“见识”和“实践智慧”。柏拉图表示,灵魂的和谐亦即苦乐感与理性的一致,乃是产生明智的前提。立法者应尽力给城邦注入这种品质,王者也应拥有 (《法义》688e-689e)。立法的技艺是最高形式的实践智慧,是“技艺中的技艺”,因为它最全面地处理了整个人类的利益,而非像一般的技艺只关注部分利益。[17] 所以,具有明智 (实践智慧)比其他东西更“神圣”。[18] 从《法义》的关注点来看,明智涉及用理性调节身体性的快乐和痛苦,使人热爱高贵和好的东西,憎恶丑恶和不义的东西,而非相反。这种正确的苦乐感的形成,需要从小开始练习,这也是儿童教育的核心 (《法义》653a-c)。确实,只有灵魂的和谐与明智,才不会导致对财富的过度欲求,统治者也才会有所节制。
在这四种属神之善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正义,它是明智、节制和勇敢的混合物。那么,正义若包含了其他三种德性,为何处于第三位而非首位? 原因在于,它含有勇敢这一最低的德性。勇敢对应财富这种外在的善,乃是对外战争的德性。还有一种动物性的勇敢,灵魂没有理性也能凭自然本性获得这种勇敢 (《法义》963e)。 [勇敢]的字面意思是男子气,亦即对自己的所有物或权利的主张。一个称职的男人或父亲是拥有某些财产的人,并且能捍卫自己的利益 (《理想国》549c-550a)。 《法义》中的正义首先涉及占有和获取,是管束你我的德性。[19] 因此,正义需要勇敢的协助,这类正义是常人的德性。
然而,立法旨在获得“完美的正义”又提醒我们,还有一种哲人的正义。正义包含明智、节制和勇敢,如果算上自身,就相当于囊括了所有四种德性,可以说是“完整的德性”。习俗性的正义是“有话实说”“欠债还债”或守法之类,完美的正义在于,分配给每个人依其自然本性对他好的东西。但唯有智慧者 (哲人)当王,才可能认清每个人的自然本性并作出这样的分配。[20] 归根结底,正义即知识或智慧——所谓的德性即知识。[21] 柏拉图对正义给出这种含混的说法是因为,立法哲人应当在立法中联结常人德性与非常人德性,使整个社会的不同阶层融为一体。
根据这两组善的排序可以看到,属神的善在自然等级上高于属人的善,立法者应按这个等级秩序排列诸善。在柏拉图那里,各种德性具有内在的自然秩序。由于灵魂各部分 (如理性、血气和欲望)存在自然的等级,灵魂内各要素构成的德性也就具有自然的高低秩序。好的立法应基于诸德性的自然秩序,上升到“自然”这一比诸神更古老的源头——这也可视为“自然法”的起源。[22] 在德性的秩序中,勇敢或战争属于最低的目的。尽管战争是最紧迫的,但在等级上并非最高。在施特劳斯看来,“存在一种普遍有效的诸目的的等级制,但不存在普遍有效的行动规则”。人们可以先做此时此地最紧迫的事,但这不意味着可将其当作最高目的:
我们的职责是要尽可能多地将最紧迫或最必需的事情变成我们最高级的行动。我们所可以期待的人们的最大限度的努力也必定会因人而异。唯一普遍有效的标准是目的的等级制。这一标准足以令人们对于个人、群体、行动和制度的高尚程度作出判断。[23]
立法哲人要做的就是尽力将最紧迫的事情 (战争)转变为最高级的行动 (德政的立法)。立法的最高目的是,使人拥有全面的德性而达致灵魂的完善。赢得战争的胜利,获取大量的财富,乃是较低的目的。诸德性的自然秩序,隐含着诸目的的自然等级秩序。虽然认识到这一秩序不足以指引每一特殊情势下的具体行动,但追求人的优异及德政却是尽可能好地行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