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法的目的
在《法义》这部一位雅典哲人 (立法哲人)与两位年老立法者的对话中,柏拉图首先检审了克里特和斯巴达的立法指归。克里特和斯巴达都是好战的城邦,其法律制度上的安排着眼于战争的胜利。克里特的立法者表明,他们规定的公餐、体育训练等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作战。因为,战争是一种自然状态,和平不过是空名,“一切城邦对一切城邦的不宣而战 (),天然就一直存在”(《法义》626a)。由此,克里特制定的一切公私制度皆针对战争。
克里特立法者从战时公餐的必要性,推导出公餐在和平时期也有必要实行。既然源于战争的公餐在各个时期都存在,反过来就可以说,战争是永恒的。有论者尖锐地指出,克里特立法者将“永无休止的战争”与始终有效的合法习俗结合起来,而形成对战争本质的看法。公餐这个习俗的意义源于其一时的必要性,但在获得意义后,公餐又会通过习俗本身的常态性去时间化,变成一种自然事实。一旦“保持戒备”这类审慎的箴言整合进一个习俗,就会失去审慎成分,而变成永恒的实在。从公餐习俗的暂时性推导出战争的永恒性,是否表明克里特的制度指向永恒的实在呢? 无疑,立法者若要实现这点,必须遵循《米诺斯》中苏格拉底对法的定义,着眼于法律的实在本身,以免自己的习俗经验扭曲实在或产生相关的变种,而背离自己的意图。[4] 但克里特立法者认为战争是自然状态,这仅仅出于个人的经验。[5] 通过将公餐这一“习俗”转变为“自然”,战争的非常态化、暂时性也转变为普遍、永恒和自然的状态。
克里特立法者坚信,在战争中做主宰才真正有用。因为,战胜者可以获取战败者的所有好东西。这种弱肉强食、成王败寇的看法,在古代世界很常见。在《伯罗奔半岛战争志》中,修昔底德 (Thucy dides)描述的雅典人与米洛斯人对话就展示了这种观点。米洛斯人若不投降,结果便是战争;若答应雅典人的要求,则成为奴隶。雅典使节明目张胆地说,只有势均力敌的双方才有公正,强者号令、弱者隐忍乃是常规。[6]“按照自然的必然性,神和人应去统治任何能做主宰的地方”,这是一条永恒的“法则” (《伯罗奔半岛战争志》5.105)。正是这种观念导致了雅典的西西里远征,其帝国扩张的一个理由是,不统治人就会被人统治 (6.18)。雅典罔顾正义,试图通过战争不断扩展帝国的版图,结果却招致覆灭。因此,立法若仅着眼于从胜利中获取财富、领土等“好东西”,未必能确保城邦长盛不衰。
在探讨立法的目的时,柏拉图为何独出心裁,从立法与战争的关系入手? 如果说立法旨在维护正义,岂不更显而易见? 无疑,战争或帝国问题是柏拉图有意引导我们思考的重大问题。一个城邦若专注于对外战争和对外扩张,势必对内部的政制、法律、教育和公民德性产生重大影响。立法又如何协调对外与对内两种关系? 或许,尚武观念应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仅限于一来保护自己,以免受外人奴役;二来取得统治地位,但不企图树立普遍奴役的体系,而仅旨在维持被统治者的利益 (《政治学》1334a1-4)。雅典和斯巴达都曾企图通过对外战争打造自己的帝国,但其最终走向灭亡的命运对我们现时代仍不失为深刻的启示。
从不同城邦间的不宣而战,克里特立法者还进一步得出,“在公共领域,一切人对一切人皆是敌人,而在私人领域,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敌人”(《法义》626d)。[7] 人与人之间甚至个体内部的敌对关系,源出于城邦之间永恒的敌对性。正是基于敌对的自然状态来理解城邦与人,斯巴达法律专注于训练男子忍受各种痛苦和辛劳,以培养他们的坚毅和勇敢。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男人们常年在外征战,斯巴达妇女变得放荡不羁、奢侈爱财。斯巴达男子好女色,而致使妇女控制政治权力。但女人气反过来又削弱男子气,在斯巴达受到入侵时,妇女的恐慌造成的扰乱甚于敌人的侵袭。斯巴达的立法者吕库古原想用法律约束妇女,但在遭到妇女的反对后就放弃了。妇女的放荡导致整个城邦的政治结构失调,而又间接培育了贪婪这一恶德,还带来贫富不均。[8]
如果敌对性也是个体内部的主要特征,自己战胜自己就成了首要的胜利。但从个体灵魂来理解人,自己战胜 (强于)自己主要意指灵魂的和谐与节制 (),即灵魂中的理智能控制血气和欲望 (《法义》626e-627a,亦参《理想国》430e-432a)。这意味着,个人内部的和谐比冲突更可取。[9] 同样,值得城邦追求的是和谐而非内战 ()。内战和外部战争是两种基本的战争形式,但内战是最为残酷的战争和“最大的战争”。如果立法着眼于战争的胜利,至少应该首先针对内战。
柏拉图认为,若要平息内战的后果,胜者应克制自身,停止流放和屠杀等报复,不在败方身上取乐,并邀请优异之人来设立不偏不倚的法律。败方将因恐惧而守法,胜方则因敬畏和征服快乐 (节制)而顺从法律。如果胜方显得比败方更守法,公共利益就会受到维护,城邦将充满安宁和幸福 (《书简七》336e-337e)。这表明,消除内乱或党争需要一方的节制和良好的政制——或者说需要节制的政制。实际上,克里特也经常发生内乱,贵族、党派好争斗。虽然克里特岛这种天然远离外邦的地理位置可防止外敌在其内乱时入侵,但终归无从避免,这正是源于其法律和政制的缺陷。[10]
质而言之,立法者制定的所有法律应着眼于最好的 ()东西。可是,最好之物既非对外战争,也非内战。起码应该说,最好之物是和平及彼此间的友善 ()。就连城邦对自身的胜利也只是必需 ()之物,而非最好之物 (《法义》628c-d)。尽管内外战争具有必然性,但必然性并非理解人类事务和行事的最高准则。立法若仅仅依据战争的必然性和实际的需要,那不过是从最低的要求和实然出发。立法若旨在追求最好之物,便是从应然入手,这样才可能带来和平与友善这类次好的东西。在此,城邦的自我胜利或内乱的消除仅为必需或手段,其本身并非目的,遑论最好。顶多可以说,胜利及其结果是目的。由此可见,内外战争不应视为自然状态。
在柏拉图看来,最好之物是“最大的德性” (),即理智 (),或者“完美的正义” “完整的德性” () (《法义》630b-631d)。真正的立法应着眼于完整的德性——理智、正义、节制和勇敢,而非着眼于德性的某个部分,甚至是最低的部分。立法若只是为了战争,着重培养的便是勇敢这种最低的且单一的德性。柏拉图使立法转向最好之物和完整的德性,无异于让习传的立法转向哲学,以变为德政的立法。
对法律意图的正确解释,应从德性开始,说立法旨在德性。克里特和斯巴达立法者的错误在于,将立法的所有意图限于勇敢这一最小的德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借《法义》所说,斯巴达法律的所有安排都朝向“部分的德性”,即战争的德性,以树立霸业。实际上,闲暇的德性最为重要。但斯巴达人认为外在的善是最重要的善,高于内在的诸德性,并相信只要勇敢过人就可获得外在诸善。斯巴达人毫不关心和平时的生活与性情,在从战争转入和平后,就难以适从,堕落败坏。斯巴达专注于克敌制胜,向外扩张,教导公民们以暴力侵袭外邦。这对内政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任何人一有机会也会用暴力夺取本邦政权。[11]
一个城邦对外若无所不用其极,其邦民也会反过来用同样的手段对付自己人。因此,柏拉图更看重城邦的内部结构、最佳政制和法律,以及最好的生活方式问题,尤为关注静止、德性与和平。[12] 在《法义》中,柏拉图从对外战争过渡到内战 (最大的战争),最终落脚于完整的德性,亦即哲学与立法的关系。如果立法仅关注实际事务和当下利益,便有可能激起城邦的帝国野心,导致民众的败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