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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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权利及其实现

本章

·将探讨社会民主主义的基本价值如何转化为基本权利;

·将探讨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意志民主主义之间的界分;

·将介绍作为全世界范围的公民、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方面的要求依据的各份联合国公约;

·将与德国《基本法》进行比较;

·并探讨权利的实现问题。

基本价值可以有不同的论证

对我们的社会而言,基本价值是重要的参照系以及论证背景,但我们却并非“有权要求”基本权利的实现。基本价值之所以做不到这一点,是因为世界上不同地区的价值观和文化有着显著差异。

无论将自由视为“上帝的恩惠”,或视为真主安拉的礼物,还是认为它是人与生俱来的尊严,都会导致对自由的不同考察和阐释。

因此,在一个多元的、世界观开放的社会中,基本上不适合为基本价值定义一个统一的论证依据。

基本价值普遍有效

在我们的社会中,只有在对基本价值的讨论和协商导致了法律法规的制定时,人们才可援引它们,并从中推导出(合理的)要求。只有共同决定的规则,或者说我们在社会中相互保障的权利,才能提供这种统一的要求依据。在基本权利层面,基本价值被转换为具有社会约束力的、民主合法化的行为规范。

因此在社会中,基本价值被转化为权利。它们从各个社会群体的各自特定的基本价值中推导而来,呈现出多元性。但这对于所创设的(法律)规定本身而言则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些规定可以不受这些基本价值的约束而主张其效力。尽管如此,基础价值仍是一个重要的“保护层”,它给个人或社会团体提供要求并尊重基本权利的理由。

多元论证还会导致没有社会群体可将“自己的”基本价值完全转化为法律。

法学理论的发展远远早于对基本价值的讨论。只要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就有必要对社会的“游戏规则”进行定义。

图3.1 基本价值转化为基本权利

直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出现,才将“法律和法规”用于自由、公正和团结等基本价值,并将立法和民主决策过程挂钩。

然而,对于所有规范的理论,人们都可以提出质疑,它们是如何将其对基本价值的理解转化为基本权利的。对于社会民主主义,我们下面还将继续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基本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法律准则:

·自由权利的问题,是立法的核心。在此,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均可通过法律确立。因此,自由这一基本价值朝向法律的转化尤其强有力。自由权利获得特殊地位,这也是因为若没有民主社会的存在,自由权利就无法落实,但是,若无自由权利,也无法构建任何民主社会。

·公正在第二章中作为相对概念已有描述,其特点是必须通过社会协商进行。就这点而言,它必须通过财富和机会的社会化分配来实现。此外,公正主要通过民主的程序和参与规则,即法治国家原则,而转化为权利。

·团结作为基本价值,其核心基础是自愿性。因此,它不可直接被转化为法律。虽然团结一致的共同生活和合作的形式(例如:协会、合作社、工会、政党)需要一种提供可能性和保障的法律框架。

自由通过立法转化为权利的示例:

·个性发展权

·房屋不受侵犯权

·集会权

·受义务教育权

·获得免费高等教育和培训资助(BAföG)的权利

公正通过立法转化为权利的示例:

·公平和平等获得司法权的权利

·工作权和合理工资权

·选举和被选举权

·经由民主程序确立的税收体系获得再分配的权利

·经由直接民主程序的共同决策权

团结通过立法转化为权利的示例:

·结社权、劳资谈判权和罢工权

·社团法

·合作社法

由基本价值向基本权利的转化尚未完成。这一点适用于全世界,也适用于德国。在价值转化为权利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激烈的社会争论。

这里以两个最近的争论为例,即从一周岁开始就有获得幼儿园名额的权利以及免费接受高等教育权。高等教育免学费在经过了多年的激烈争论之后,才最终在所有联邦州得以实施。

从社会民主主义的角度来看,免费的大学教育意味着积极自由权利的全面实施,这是有意义的。而从自由主义的视角来看,这却是不合理的。基本权利的落实能有多牢固,始终取决于对于基本价值的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