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出口退税的基本规定
本章导读
免退税是目前按外贸型企业计算出口退税的主要方法,本章详细介绍了免退税的基本概念,以及办理免退税时所需提供的主要凭证及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最后,本章通过对免退税计算方法在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贸易方面运用的详细介绍,让读者对外贸企业免退税原理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3.1 免退税的基本概念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外贸企业已出口的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其中外贸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流通企业。
除生产企业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外,其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采用免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由于历史的原因,本书采用约定俗成的叫法,将按免退税办法管理的企业简称为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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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流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2 出口退税凭证管理
外贸企业在办理免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另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办理免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外贸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时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退税管理上没有单独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完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接收、开具、使用和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从2005年4月1日起,凡外贸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外贸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2 出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是办理免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外贸企业在办理免退税申报时所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必须是“出口退税专用”联,即黄联报关单,且报关单上必须盖有防伪印油的“验讫章”。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后的第一个退税申报期之前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否则视同内销征税。
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不需提供报关单,而是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如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2.3 收汇核销单
收汇核销单也是办理免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它是指由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1.基本管理规定
收汇核销单共三联:第一联为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外管局存根联;第三联是出口退(免)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由企业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先进行填写并盖章;再由报关的海关根据出口货物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盖“出口货物验讫章”骑缝印;最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凭银行结汇水单核销收汇情况,并盖“已核销”印。收汇核销单未经外汇管理局核销,第二联和第三联不得自行撕开。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出口单位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所领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出口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和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须随票附送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和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货物,凭批准文件可延期在一年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180日内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否则视同内销征税。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2.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特殊情况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3.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部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试点企业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须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3.2.4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外贸企业代理外贸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3.2.5 逐步取消的专用税票
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需要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统称专用税票。此凭证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的办法。
目前增值税专用税票已被取消,只是企业在出口早期购买的存货(2004年6月1日前购买的),申请退税时须提供专用税票。
消费税专用税票作为办理消费税退税的重要凭证,由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一次的特殊性,目前企业申请退税还必须提供专用税票。
3.2.6 已取消退税的普通发票
自2005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已取消,本书之所以对普通发票进行阐述,是基于业务继承和政策全面的原因:
(1)特准退税的12种商品、书刊、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等可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办法取消后,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上述货物出口,一律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消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退税后,由于普通发票退税政策没有取消,所以从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存在着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与普通发票共同构成退税申报凭证的时段。
(3)未取消普通发票退税前,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征收率为4%,退税率按照如下规则执行,如果该商品退税率为5%,则退税率按5%执行,否则按6%执行。实际上没有4%的退税率。取消普通发票退税后,退税率按如下规则执行:
如果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按4%退税率执行;如果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进的货物,如果该商品退税率为5%,则退税率按5%执行,否则按6%执行。
(4)本书以后章节将取消以下公式:
应退税额=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 /(1 +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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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凭证的要求体现了如下业务逻辑: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证明了企业出口的货物确实已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报关单证明了该货物确实已经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了该货物的出口收入已实现并给国家带来了外汇收入。三种凭证齐备是实现出口退税的基本要求。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货物出口,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4%,则退税率按4%执行;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6%,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商品退税率为5%,则退税率按5%执行,否则按6%执行。
3.外贸企业应在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90天内申报退税,视同出口无报关单的业务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申报退税,申报时间不受税务机关申报期限制。否则税务机关可将此笔业务视同内销征税。
相关政策规定
二、各直属海关应将本关及所属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海关验讫章印模样本,直接发送给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需及时地发送给外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海关出具给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编号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联)的编号一致,并打印在右上角,同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批注在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批准文号”栏内,上述两个编号,各海关应按海关总署的要求编写,由计算机统一生成。税务部门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见附件一)。
六、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见附件二),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的通知》(署监[1996]32号)
海关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必须使用《联系通知》规定已在所在地国税局备案的印章加盖在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右下角规定处。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396号)
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发文时间:1998年8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报关单防伪问题,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总署与有关部委联合开发了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决定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同时,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全国海关将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盖使用新型防伪印油的“验讫章”,自1999年4月1日起,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停止使用“防伪标签”。
执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署通[1999]11号)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发文日期:1999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统一采用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专用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
第三十六条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外汇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出口收汇核销业务量以及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或者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七十九条 对遗失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附件5)。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五、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八、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
试点企业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须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一、试点企业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须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应注意核对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执行日期:2005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一、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28日国税明电[1993]071号)
一、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4日财税[2004]101号)
三、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 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2005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国税发[2004] 153号第二条规定所述代开专用发票,下同)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执行日期:2005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43号)
3.3 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管理
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外,其申报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以下简称“进货数据”)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报关单数据必须与海关提供的货物出口电子数据核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必须与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电子数据比对通过后才能办理退税。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在每月28日后接收并整理上月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出口退税的电子数据;及时接收并整理当地外汇管理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的外汇核销和远期收汇证明数据。接收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如有不规范或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当月开给地市以外企业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须及时录入计算机,并于次月12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四条 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一)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二)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三)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与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运补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
四、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国税部门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要求核查并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时间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分别为:企业按日确认的数据,代码:001;一个月终了后企业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代码:003;修改、更正数据,代码:002。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001”数据;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申报、审核时,可使用“003”数据。
(六)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等电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对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一)凡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退税机关应将有关明细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总局信息中心。待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反馈有关信息后,退税机关按本通知及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处理。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2。
执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
一、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纸质退税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专用税票只审纸质单证,不再对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对下列三类出口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仍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
(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三)应退消费税的。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
一、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内容为主的进货凭证数据,不再录入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内容,但对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出口货物仍需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
二、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按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四、退税机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包括机电产品中标企业,下同)退税后三个月内,将该笔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按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有关规定取得的总局下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协查有误发票信息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中相符发票、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比对不符的,一律追回该笔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二)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立即暂停办理该外贸企业退税业务,并按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
六、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5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二)数据的传输流程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等电子数据的下发流程仍按国税函[2004]481号文的要求进行。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的传输流程按以下要求:
1.地市局退税业务部门每月三次于1、11、21日前将上述数据的电子信息传递到同级信息中心,业务部门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按数据类型分类汇总,并于3、13、23日8:00前进行清分下发。
执行日期:2005年1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43号)
3.4 理论上的免退税方法计算
3.4.1 免退税方法计算公式
现行的免退税方法计算公式表述为:
1.增值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金额 ×抵扣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其中,抵扣税率为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的征税税率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中较小者。
如果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为一般贸易或者进料加工委托方式(海关实征增值税的除外),则上述公式简化为: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2.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相关政策规定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
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金额 ×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二、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中第七条的规定,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照下列的规定计算退税: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生产企业出口的,一律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公式计算退税;凡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其征税或抵扣税款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但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的税额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 14号)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六、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3.4.2 理论上的免退税计算应用
例1(一般贸易)
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商签订销售雨靴合同,合同为:出口雨靴100000双,出口金额500000.00元。组织购货情况如下:雨靴生产企业甲供货雨靴50000双,增值税发票计税金额2000000.00元,税额340000元;同时与生产企业乙签订购货合同,收购雨靴50000双,增值税发票计税金额1500000.00元,税额25500元。该出口合同已履行完毕,货物于2005年出口。雨靴的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外贸企业应退增值税。
计算分析如下:由于该贸易性质为一般贸易,所以可用简化的公式计算:
例2(进料加工——委托加工
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商签订进料对口加工合同一份:从国外客商进口布料2500米,海关进口免征增值税。布料运到口岸,委托本地服装厂加工西服,两个月后服装厂全部加工完毕,该外贸企业收回西服1000套并出口,与服装厂签订加工合同每套西服加工费50.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张,计税金额50000.00元,税额8500.00元。服装退税率13%,试计算该外贸企业应退增值税。
计算分析如下:由于该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委托方式,所以可用简化的公式计算:
例3(进料加工——作价加工)
仍以上述合同为例,假设布料运到口岸,作价销售给本地服装厂用于加工西服,开出增值税发票一张,计税金额250000.00元,税额42500.00元,两个月后服装厂全部加工完毕,该外贸企业收购回西服1000套并出口,与服装厂签订加工合同每套西服加工费50.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张,计税金额300000.00元,税额51000.00元。服装退税率13%。外贸企业将进口布料作价给工厂后,到税务机关办理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试计算该外贸企业应退增值税。
计算分析如下:由于该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作价方式,不能用简化的公式计算。具体计算如下:
3.5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中的免退税方法
在上小节例1中,省略了一些重要的事实:出口企业如何确定甲乙两厂提供的发票就是此合同的发票?事实上外贸公司不可能只做一笔业务,同样的雨靴业务订单可能同时发生,发出的存货可能是其他工厂的产品,它们的采购价格可能和甲乙两厂完全不同,那么,此合同一定会及时履行完毕吗?如果合同执行的时间较长,是否一定要等到所有的货物都采购完毕才能计算退税?如果购进的货物既有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也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那么一批货物的单个产品的退税率究竟是多少?显然,上一节计算更侧重于理论方面,实际上,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懂得计算原理还是远远不够的,免退税方法在实践中的计算要复杂得多,本节将结合出口退税在电子化方面的运用对免退税方法进行详尽的阐述。
3.5.1 与电子化管理相关的几个关键要素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自1992年启动,早期只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1995年大连国税局在承担全国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的基础上,率先在大连开始系统运行,1996年全国全面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早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采用的是移动加权平均法,后期采用单票对应法。
1.单票对应法
免退税方法在实践中采用“单票对应法”,它是指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产品退税还包括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发票等一一对应。申报退税出口数量等于进货数量,无论是出口还是进货都不保留结余。使用“单票对应法”的前提是进货数量等于出口数量,若出口数量大于进货数量,须等进货充足时申报退税,否则视同放弃多出部分的出口数量的退税;若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可以采取将多余的进货进行分批,结余部分留在以后申报。
作为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先进行业务的配单,即先将用于申请退税的原始凭证收齐,然后根据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进货凭证与出口凭证的关联对应,保证出口退税的准确。
2.关联号
“关联号”就是将退税凭证组织在一起,使购进与出口有了对应关系;“关联号”是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对应的桥梁,是仅用于单票对应方式下的进货业务和出口业务的唯一关联,以关联号为最小出口退税申报单位,每笔计算出口退税额。即同一关联号下,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相等。
3.商品代码
商品代码是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内容之一,出口企业申报出口的货物的商品代码决定了该商品的退税率,也是将同一关联号下不同进货加权平均的依据。
4.加权平均
加权平均进价是指在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所有进货计税金额与所有进货数量的比值。外贸企业从不同生产者收购的相同产品,进价往往不一致,加权平均进价会使同一批出口的从不同供货商收购的货物进价趋向平均。同一关联号下进货数据条数越少,货物平均进价就越接近于实际发票所开金额。
加权平均退税率是指在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所有进货应退税额与所有进货计税金额数量的比值。由于征税率的不同,外贸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产品退税率也不相同,如果外贸企业所有购进货物都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加权平均退税率基本等于商品码库中该商品的退税率。如果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既有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也有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则加权平均退税率会小于商品码库中该商品的退税率。
电子化管理引进的加权平均概念和企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相类似,是为了平衡外贸企业由于不同购货渠道所造成的退税差异。
5.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和退税计算关系不大,但它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本书将会多次提到换汇成本,因此需对此概念详细解释。
对外贸易中通常所说的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净收入每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总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一般情况下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 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商品外汇净收入(美元)
这里的出口商品总成本,包括进货(或生产)成本、国内费用(储运、管理、预期利润等,通常以费用定额率表示)及税金;出口商品外汇净收入指的是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离岸价)外汇净收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换汇成本是指外贸企业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每外币(一般指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数(不含利润的情况下)。由于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币在国内市场不能流通,如果企业要动用出口产品取得的收入,必须在银行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而银行是按照一定的外汇牌价进行兑换的,在汇率相对稳定的时候,企业可以知道出口商品的人民币预期收入,判断该笔出口的盈亏情况,因此,换汇成本是出口企业考察业务盈亏的参数,也是税务机关衡量企业出口业务合理性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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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票对应法”是从加权平均法引申而来的,其思想就是将同一关联号下的退税额进行区域加权平均,使企业的单笔退税额越来越接近出口业务本身。
早期出口退税采用的是两单两票,后期又变成两单三票,现在按规定可以说是两单一票,并且正在向一单一票发展,在早年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进行研发的时候,由于各地对具体几单几票以及相互的关联关系有很多不同的说法,为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提出了一直沿用至今的“单票对应法”、“关联号”、“出口退税换汇成本”、“人工挑过”、“人工扣留”等一系列基本概念。
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采取加权平均法。出口企业退税办法确定后,本年内不能更改。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须根据当年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单位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设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二十二条 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移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
3.5.2 电子化管理中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单票对应法”下,存在以下四种进货出口对应方式:
● 一票出口报关单对应一票进货增值税发票;
● 一票出口报关单对应多票进货增值税发票;
● 多票出口报关单对应一票进货增值税发票;
● 多票出口报关单对应多票进货增值税发票。
在“单票对应法”下,关联号是最小的退税计算单位,若关联号下的进货或出口凭证票数过多,那么发生错误的概率越高,审核信息通不过的机会就会越大。因此,为提高企业退税数据审核的通过率,外贸企业尽可能实现一票出口报关单对应一票进货增值税发票,其形成的退税额也接近业务本身。
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1)对于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和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货单价×退税率
(2)对于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 = 出口数量 ×加权平均单价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加权平均单价 =∑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每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每笔应退税额 /∑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3)对于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 = 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 ×加权平均单价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 =∑关联号内各笔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
加权平均单价 =∑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 /∑各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每笔应退税额 /∑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2.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缴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税复合征税是税收政策的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须提供定额和定率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3.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依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消费税的计算公式确定。
本章练习
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几种凭证是办理免退税时必须提供的:()
A.出口报关单
B.增值税专用发票
C.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D.出口发票
简答题:
1.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哪几种?
2.单票对应法的实质是什么?
计算题:
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8月15日从湖北购进玩具大猫熊1000个,单价10元,已付货款价税合计117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9月18日从广东东莞购进遥控车100个,单价100元,已付货款价税合计117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国庆节献爱心作为玩具礼品赠送小朋友大猫熊100个,遥控车10个;其余货物随后外销美国迪斯尼乐园呱呱百货公司,2005年10月28日以一般贸易报关出口大猫熊900个,单价2美元,遥控车90个,单价10美元,货款2005年10月30日结汇并已核销。该公司于11月份申报出口退税,若各项单证资料合法有效、信息数据准确无误,退税率均按13%计,可得多少退税款?
答案请参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立体图书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