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
本章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自1992年便开始了出口退税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第一套“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于1996年在全国推广运行,在随后的几年里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该系统已粗具规模,目前已包含出口企业端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层税务机关使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使用的出口退税数据分析系统以及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全国数据传输系统等。本章通过对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发展历程、设计原则、设计思路的介绍,使读者对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自1992年便开始进行出口退税的信息化研究与实践,随后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项目开发组,致力于对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开发研制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等部委的通力协作,在国内率先实现了跨部门、跨地域的全国性大规模数据交换,采用政府执法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的审核,将出口退税管理水平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自1996年全国推广运行,它是税务系统第一套全国统一运行的业务软件,先后被列入国家“金关工程”及“金税工程”,目前与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征管系统并列为国家税务总局三大核心业务系统。
出口退税已成为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整个口岸管理链条中位居最后一个环节,这就要求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必须有全新的管理理念。在国内首次采用政府部门大规模的数据交换的方法完善管理,完全突破了当时环境的极限,其良好的前瞻性奠定了后来十几年成功应用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历经十几年的应用实践,也在不断地演化完善,目前系统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端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层税务机关使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使用的出口退税宏观数据分析系统;与此相关的还有全国数据传输系统等。
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亦称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广义涵盖以上所述多个系统,狭义仅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1 系统开发与应用历程
从1985年开始,我国全面地实行了出口退税政策,其基本内容是对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符合WTO规则,是国际贸易参与公平竞争的通行做法。
早期的出口退税主要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退税人员就单审单,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弊端,最突出的表现为:
第一,很难识别伪造、涂改的退税单证。不法分子骗税的图谋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横向联系,人工审核很难鉴别退税单证的真伪。
第二,很难做到及时退税。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为例:每办理一笔退税,最少就要审核4个凭证、80多项内容,仅报关单一项全国就近千万张,审批退税的工作量非常大,另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频繁,手工操作根本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
为了防范出口骗税、及时办理退税,只有利用科技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出口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设想,自此,出口退税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一阶段:1992—1995年为起步阶段
主要完成系统整体规划、外部环境准备、系统原型等工作。
1992年6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经贸部共同立项的出口退税管理软件委托大连市国税局开发研制,当年开发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及财务核算子系统、外贸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稽核子系统、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审核子系统、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宏观调控子系统。1992年10月在中国第一次税贸协作会上作为一个重要议题提出讨论,并给出了肯定的评价。
1993年4月出口退税两单传递与查询子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率先在全国实现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局、外贸主管部门、银行、出口企业等跨部门、跨行业的电子信息交换。
1994年出口退税两单传递与查询子系统被列入国务院金关工程项目,成为金关工程四个软件项目中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全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关工程”是国家最早实施信息化管理的“三金工程”(金桥、金卡、金关)之一,于1993年立项,包括四个子系统: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管理系统、海关进出口统计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外汇管理局进出口外汇核销系统。
1995年单机版整体系统在大连地区及全国部分地区选点试运行。出口企业的财务核算系统因企业需求的不同而停止使用。
第二阶段:1996—1999年为发展阶段
1996年,出口退税整体系统面向全国推广运行,自此中国的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了信息化管理的时代,对出口退税的相关管理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系统的应用很快收到初步成效,彻底解决了利用假单证骗税的问题。
同年开发征税机关使用的专用税票认证系统,随申报、稽核、审核、宏观调控一起在全国推广运行。
1997年将审核系统升级至一期网络版,并在全国推广运行。
1999年底对千年虫问题进行了处理,使系统顺利度过了2000年的难关。
第三阶段:2000—2004年为深入发展阶段
2000年针对出口退税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了整体的分析,研制了二期网络版,将以前因全国业务不明确而没有正式开发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全面贯彻到系统中,自此,出口退税系统覆盖了出口退税相关的所有业务。经过选点试运行后,在同年6月全国推广,运行前期采用双轨制(一期、二期并存)。
2001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要求,并由总局信息中心主持开发了专用税票及电子函调管理系统。
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针对2002年提出的新免抵退税政策对系统进行了大幅的调整,同时从技术的角度,对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系统进行大规模的优化改造,并在全国推广运行。同年,国家税务总局与由海关牵头开发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直接联网,以及基于税务系统的信息传输体系的建成,将出口退税网络化的工作又作了一个飞跃性的推进。
2003年1月对全国进行了全面系统培训,在全国推广运行。
2004年1月取消出口退税重要凭证之一——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出口退税审核从以往审核出口信息为主,逐步转移到在审核出口信息的同时,重点审核进项是否缴税。
第四阶段:2005年起,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金税三期”提出了新的税务系统全面信息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三大主体应用将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系统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大大提高了整体系统的效力。2005年4月1日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给出口退税利用电子信息审核拓宽了新的研发思路。我们相信,在近一两年内,出口退税管理应用将进一步向无纸化方向发展,将会更大地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方便纳税人。
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为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遏制出口骗税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工程,即外汇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的电子数据,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审批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以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作为出口退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此项工作对提高我国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对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都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3]7号)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准确地办理退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并根据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登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在每月28日后接收并整理上月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出口退税的电子数据;及时接收并整理当地外汇管理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的外汇核销和远期收汇证明数据。接收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如有不规范或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当月开给地市以外企业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须及时录入计算机,并于次月12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退税额较大的地市国家税务局须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在主管审批退税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设立录入、审核、检查、综合统计等内部职能部门。对其他退税额较小的地市,应设置专人分别负责录入、审核、检查、统计分析和系统维护工作。
第六条 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采取加权平均法。出口企业退税办法确定后,本年内不能更改。
第七条 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简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报经退税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方式(简称分散录入)。
第八条 出口企业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要求,装订成册。采取集中录入方式的,出口企业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简称《进货申报表》,下同,见附件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简称《出口申报表》,下同,见附件三)、《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简称《汇总表》,下同,见附件四);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出口企业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第九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退税单证后,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核。对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应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进行核对,经稽核子系统稽核后,由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应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税部门。对以下内容要进行重点稽核:
(一)属于远期收汇的,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证明;
(二)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三)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异常;
(四)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
第十条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证,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一)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
(二)项目未列齐全的;
(三)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
(四)逻辑关系不符的。
第十一条 退税部门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进行对审,对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申报表上加注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进货订正表》,下同,见附件五)、《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出口订正表》,下同,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退税部门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核对无误后,再录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 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
(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三)《退运补税证明》;
(四)《补报关单证明》;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出口转内销证明》;
(七)《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证明》。
第十四条 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一)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二)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三)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与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运补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四)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须根据当年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单位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设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六条 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实检查:
(一)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二)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三)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错误的,应由其出具证明,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方给予办理退税;
(四)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一)《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二)《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三)《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四)《审核基本疑点表》;
(五)《退税审批表》。
第十八条 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须对每季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形式向上级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二)《出口退税进度表》;
(三)《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区出口企业如发生增加、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1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 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户管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调整,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出口商量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移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附件二 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附件三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四 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附件五 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
附件六 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针对各地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我局制定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当前开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实行计算机办理退税。对因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采取“人机结合”和“人工办法”审批的已退税款,在1997年底以前必须通过计算机进行复核,经复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必须扣回已退税款或抵减其他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二、各地退税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退税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工作。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计算机审批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若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二)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除用“调整法”调整外,亦可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下列单证情况的,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退运补税证明》;
(二)《代理出口证明》;
(三)《补报关单证明》;
(四)《出口转内销证明》。
三、省级退税部门在年初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配置的审核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确定的审核标准应适用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动,并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原因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挑过,办理退税。
(一)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的;
(二)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三)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的税率不一致的;
(四)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商品;
(五)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的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六)采用加权平均办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按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二)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三)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四)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五)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六、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其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进数量填报,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写零,备注栏须填写“wt”标记。
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退税部门应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重点落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凡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数量与海关电子数据的数量相比,误差超过2%的,退税部门须查明原因,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属于电子数据的问题,须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总局;
(二)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十、退税部门年初须将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的部门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须予以确认并及时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十一、出口商品税率库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十二、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内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商品扩展码时,须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加商品扩展码。
十三、出口货物恢复使用专用税票管理后,退税部门应将专用税票作为进货凭证并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与对应的专用税票装订成册上报退税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总局组织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研制开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该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三个子系统。经大部分省、市、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测试、运行,已具备在全国推广运行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决定对自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是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之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电子化管理是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保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广应用。
三、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现已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上,目录为:总局布置工作栏\程序发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时下载,认真组织各地国税局安装使用。自2003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以销售账日期为准),必须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同时,总局建议各地国家税务局将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复核。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地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执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2.2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系统目标
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就是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为出口退税管理提供现代化手段,同时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有所创新,使之与现代化手段相适应,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对出口退税业务全面实行计算机化管理,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电子数据,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严谨性、科学性、高效性,更好地履行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管理职责,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其短期目标是出口退税业务全面纳入电子化管理轨道,实现出口退税操作、管理、决策的电子化;建立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实现与征税机关、海关总署等部委的信息资源共享,以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并及时准确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宏观调控管理系统,通过网络系统随时了解各地退税进度、检查各地工作、预测全年退税,以及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其长期目标是适应国际贸易无纸化的发展要求,积极推进税收电子政务的发展,建立一套现代出口退税网络化管理机制。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历经十余年应用,成效是显著的,同时对其在整个出口退税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应该是客观的。
首先,电子化管理是必然的。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效率问题、骗税问题等,都离不开电子化管理。
其次,电子化管理不是孤立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税收工作中,管理创新比技术创新更具现实紧迫性。同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会对现行的管理制度、流程、方式、理念产生能动的积极的影响。
最后,电子化管理的作用不应被盲目扩大化,它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出口退税全环节业务需要经过税务、海关、外管、工商、银行、商务部等多个部门,涉及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公检法等多个领域,其业务逻辑复杂,事关重大。仅就税务系统内部来说,便涉及征税、退税之间的关系,以及内部业务规则、组织机构、人员等各个方面的问题,电子化管理仅是在现有条件下以目前的技术手段为基点,充分融入业务及机构的优化组合,而形成的一套规范化的管理手段,它永远也代替不了体制的完善和人的管理。
2.3 系统分析与设计的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退税的法规政策,兼顾各地业务处理的特殊性,制定统一的出口退税业务规范。
2.适用性原则。系统提供灵活的设置,保证各地在不违反基本退税流程规范的前提下,适应其手段和操作方法的不同。另外,本系统应是一个不断提高完善的系统,系统要能够不断地发展,同时能最大限度地适应未来的业务发展的需要。
3. 易用性原则。本系统使用人员范围广,使用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层次不一,有的基层单位计算机使用水平较低,很多地方缺少计算机专业人员,系统应尽可能地操作简便、维护简单。
4.可靠性原则。由于操作失误出现的故障,重新使用时,系统应有自举功能,一时的设备故障,系统应可进行恢复,不破坏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5.安全性原则。系统的用户根据业务的需要,具有不同的安全级别及操作权限,系统要充分发挥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三层安全保证措施,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系统内部重要业务操作均留有痕迹。
6.健壮性原则。本系统接受大量的外部数据,系统应对错误的数据和结构不合理的数据进行识别,拒绝接受错误数据和结构不合理数据。
7.易二次开发、易维护性原则。采用封装技巧,建立稳定的底层工具,核心技术文档随系统发布等手段,使具有基本技术水平的系统维护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系统进行较复杂的维护及一般性扩充。
2.4 系统总体设计思路
1.在出口退税的业务及管理设计方面,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1)按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税率,设定出处理各项政策的程序以及退税率数据库,用计算机处理,以此检测企业申报的退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保退税准确性;
(2)对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内容与执法部门的电子信息实行计算机对审,以此确定退税凭证的真实性;
(3)利用计算机系统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系统处理业务的可靠性。
2.在技术实现方面,出口退税系统除了具备一般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性质:
(1)需求变化频繁。出口退税目前已成为调节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其受国际国内环境影响较大,敏感易变,要求系统设计灵活,主要业务充分参数化。
(2)应用范围广泛。出口退税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应用,涉及数千个退税管理部门及十万余户出口企业,各地在业务、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要求系统除了具备良好的权限分配机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可维护性及可二次开发性。
(3)出口退税事关重大,需要按照业务程序,设定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系统自动跟踪记录每个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责任分明,从机制和技术手段方面有效地控制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的问题。
(4)典型批量处理。出口退税按每笔出口业务进行申报,要求系统能够提供良好的通用功能,以满足随时随地的各种数据查询、统计分析、报表打印等要求,这些要求是不会也不可能在系统的需求分析时都提出来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比照其他的税务应用系统或企业的财务系统,数据主要以批量处理为主。
(5)本应规范的但在一定时间内不规范,这是出口退税系统最特殊的一个特性。出口退税系统的发生、发展是在业务变革、环境变革、技术变革的不断推动下进行的。比如:出口报关单信息是海关提供的标准信息,在1995年初起使用时,因各种原因,其核对率仅为40%左右,随着后续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的努力,目前的核对率几乎达到100%。那么,对于此类问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容错机制及人工调节机制。
2.5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全国数据流程
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业务操作的时候,取得报关单、核销单、增值税认证发票以及专用税票等出口退税凭证,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将相应的电子信息向上传递,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向下传递到基层的退税机关,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企业申报电子数据与执法部门电子底账数据的计算机比对。
出口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将相关电子信息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到退税机关预审,通过对预审发现问题的调整,形成完整的退税申报表,再到退税机关正式办理退税申报。退税机关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自身逻辑审核及与各外部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经审批,开具收入退还书(或者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开具退还书),由国库将税款划给企业。
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数据传递通过国税公共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国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内部数据传递机制实现。
整体数据流程如图所示:
图2-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数据流程图
DragonBlogger友情提示
图2-1主要表现宏观数据流转过程,实际上由于中国电子口岸应用的普及,目前出口企业可直接登录电子口岸办理相关核销单领取、报关单确认等业务,到各地海关的主要是些不可或缺的前台业务。海关H2000系统的应用,采用了全国数据集中的方式,几乎可以与中国电子口岸做到完全地数据同步;外管局仍然采用的是同城数据传递的方式,中国电子口岸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衔接问题不久将会有明确的解决办法;出口企业的退税审核还需要提取认证发票及交叉稽核发票相关信息。
2.6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技术设计思路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供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使用,主要完成退税申报数据的采集、上报、管理、对税务机关审核情况的反馈处理及其他退税相关业务的处理。分为外贸企业专用、生产企业专用两个版本。
主体思路适用于稳定与灵活相结合的中小型管理信息系统的快速构建。主要考虑出口退税企业端应用的特性,选用微软的Visual Foxpro 6.0/7.0为开发工具。该数据库系统在中国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在中小型数据库上性能优良,适合于面向出口企业的大面积应用。在开发策略上首先开发了系统性能卓越、适宜于快速构建的底层开发工具。将系统的功能模块调用、数据分布管理、数据结构定义、数据关联及约束全面参数化,特别是采用了GEM(General Editing Module, “通用数据编辑模块”)技术,将占用了大量开发成本的数据界面的工作变成了一行程序的调用,程序的规范化带来了系统稳定与性能优良等好处。
字典驱动的最大优点是它极大地减少了应用系统由于任务变化而进行修改的工作量,修改后的程序可靠性不变,实际上程序员根本无须对程序可靠性进行调试,他们只需关心修改后的数据字典是否符合预定的规则。程序修改的工作量成指数级减少,在业务变化频繁或地区性、部门性差异众多的领域这一优点的意义尤其重大。虽然首次开发成本会因此大幅增加,但对今后使用和发展后益无穷。GEM的使用极大地方便了编程工作,本系统的开发者也因此能把更多精力放在优化业务流程、精工制作服务模块等提高程序可用性的工作上。
申报系统的底层直接支持网络方式及多媒体,为大公司的内部分部管理提供了较好的数据处理机制。系统支持独立的报表插件,可将税务机关需要企业规范性上报的报表做成独立的补丁,企业可将其自行安装,与原系统融合一体,用户可按常规录入数据,产生上报数据。
新版程序在与用户交互方面下了较大的工夫,增加了应退及已退税情况图表,使企业可对当前的退税情况一目了然,增加了需要提醒企业应办业务及退税全环节流程、申报系统内部流程、系统的滚动条向导等方便用户的功能。
2.7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技术设计思路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核心,是出口退税业务全面纳入电子化管理的标志,仅供退税机关使用。完成退税机关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八个部分:管理服务、外贸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退税管理、退税审批、单证开具、检查监控、统计分析、系统维护。
1.软件的技术特色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历经单机版、一期网络版、二期网络版的开发应用的过程,目前的二期网络版系统可有效支持基于广域网的省级数据集中应用模式,采用采用微软的主流开发工具VC+ + 6.0、VB 6.0、VB Script,数据库采用MS SQL Server 7/2000。其主要特点如下:
为了系统的数据安全及可靠,本系统采用了多层用户认证安全模式,即开放给用户的系统及数据库用户均只配给最小权限,对系统的任何资源智能读取,并且对所有用户可见的有关的安全数据全部进行了加密。
为了实现异种数据库支持,系统将对数据库访问的部分利用COM技术进行了二次封装,无论何种数据库,只需对COM进行开发,而系统主程序及业务逻辑实现部分不需要任何改变。系统甚至可以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如MS SQL Server, Oracle同时提供数据服务。更有特色的是,本系统全面而高效地实现了对多层结构的支持,而且有着更大的灵活性,可实现对DCOM、Socket、Soap、Corba等现有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技术的全面支持。
实现针对特定数据库的性能优化,例如,针对目前使用的MS SQL Server数据库,采用了高效的DMO技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数据库的性能。如果采用Oracle的话,那么只需要将DMO技术换成OCI或PROC即可。在升级开发过程中,系统采用了ADO技术,这样使访问数据库的速度大大加快,而且ADO技术支持多个异种数据库的同时连接。
系统设计时采用了VC作为主框架界面及任务分配,以COM界面嵌入技术来实现业务逻辑处理及界面展现,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用户现有的技术资源及人力资源。用户不再限于某种指定的开发工具,无论用户使用VB、VC还是Delphi等工具,只要该工具按照系统给定的COM接口来进行开发,其所开发的业务、数据或界面展现模块均能够很好地在本系统中运行,即使是一个单位使用不同的开发工具。
数据字典机制的广泛应用,实现了系统全面的参数化。包括数据建库、业务处理、界面展现、逻辑加工、数据读入等。在整个系统中,用户只需要通过修改参数即可实现新增功能、界面更新以及业务逻辑实现。此外也为用户提供了有效的二次开发接口。
通用功能的实现,为系统提供了优良的适应性。系统提供了任务计划功能,可将一些特殊任务安排到合理的时间段处理;通用的任务交接模块,提供了通用的业务衔接功能,能够有效适应各地管理模式的差异;多层次、细致的业务权限及与企业归属相关的权限分配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2.软件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将采用J2EE多层体系结构升级,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使用者的需求,为全国税务系统数据逐步向上集中打基础,在对内数据交换、对外信息服务上做到“一点接触、全面服务”。
2.8 出口退税数据分析系统技术设计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数据分析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与龙图信息联合开发研制,主要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所掌握的出口报关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从各地抽取的出口退税应用数据等进行综合性分析利用,系统设计遵循金税三期规范。
新系统应基于J2EE应用体系结构,客户端采用瘦客户端方案。其中应用服务器采用Weblogic,数据库服务器采用Oracle。系统整体框架采用多层架构(3-N)和分布式应用模型。软件应用逻辑应按功能划分为组件,中间层应尽量采用开放式组件,客户交互层采用类struts,搭建具有可伸缩性、灵活性、易维护性的系统体系。
2.9 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与金税工程
金税工程——即中国电子税务的总体目标是:以提高税收效率为目的,根据一体化原则,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中国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金税工程(三期)的建设目标是用4—5年时间,建设“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一个平台”是指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是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各级国、地税机关,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是指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个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金税工程(三期)主要由四大系统组成:税收业务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系统整体架构如图2-2:
图2-2 中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总图
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将最终实现国、地税税务管理业务的全面网络化运行,实现国、地税以及与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监控,实现上级对下级机关征管业务的全面监督,促进税务机关职能的转变,强化机关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
金税三期以业务流程再造为前提,重新规划和部署税务应用系统(按照两级集中的原则),建设全面覆盖的一体化电子税务体系。因此,金税三期意味着基础设施的全面升级改造和相当程度的应用重建。金税三期将建设所有应用公用的总体架构平台。
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在整体税收管理系统中的位置如图2-3:
图2-3 税务系统功能总图
本章练习
简答题:
1.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2.出口退税系统的特殊性有哪些?
3.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吗?
4.出口退税系统分为哪几个系统?
答案请参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立体图书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