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出口退税的基本操作流程
本章导读
本章详细介绍了外贸企业及特准退税企业办理免退税的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及免退税申报时须携带的资料要求、时间要求、受理部门审核重点等相关规定,是办理出口退税企业所必须掌握的基础内容。
按外贸企业方式管理的出口企业在成立之后需要先进行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然后按照报关单出口日期90日内的要求进行免退税申报。申报的基本流程为:(1)预申报;(2)正式申报。
企业正式申报后,由退税部门进行出口退税的审核,经退税部门审批办理退税,税款划转到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账户。
4.1 出口退税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表样参见第27章出口退税表证单书速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1 设立认定的范围、作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作用,是记载退(免)税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确定退(免)税企业的退税办法及审核配置条件,它是出口退税管理各环节工作赖以开展的基础,数据交换、审核审批、税款退付、统计分析、退税评估与监控等都要使用认定信息。
4.1.2 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6)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出口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人民币基本户);
(8)代理出口协议(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用);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免于提供第(1)、(6)项资料。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说明
为提高企业退税认定的质量和效率,避免返工,企业可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提前下载相关出口退税认定表格,打印出来,根据相关说明自行填写,相关附表参见网上内容。
经营者中文名称: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者中文名称填写。
经营者英文名称: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
海关代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左上角10位代码。
电话:企业电话。
传真:企业传真电话。
邮编:企业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企业电子邮箱地址。
住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
经营场所(中文):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场所(中文)填写。
经营场所(英文):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场所(英文)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登记证左侧15位号码。
纳税人类型:根据征税机关认定,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等级:按主管征税机关认定填写。
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
征税机关代码:根据各地情况不同,向税务机关咨询。
注册类型代码、文字:营业执照上的注册类型,详见附表二。
行业归属代码、文字:按企业经营范围归类,详见附表三。
预算级次:同上,填代码(10:中央;20:省级;30:市级;40:县级;90:其他)。
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左上角备案登记编号。
经营类型: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类型填写。
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营业执照左上注册号。
注册日期:营业执照左下成立日期。
有效期:营业执照左下经营期限,按10年、20年、30年格式填写。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
注册资金(企业资产/个人资产):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注册资金填写。
开户银行:见《银行开户证》或《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上的开户银行(人民币基本户)。
账户:《银行开户证》或《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上的15位或18位账号(仔细填写)。各地情况可能存在差异,请按照本地要求填写。
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姓名、电话:请如实填写。
主管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主管部门。
附送件:附送的资料,填写资料全称。
经营者类型及退税计算方法:一般地,退税认定管理相对集中,而查验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往往是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由他们确定相关内容,由认定部门进行复核。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免抵退税办法;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免退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等实行免税的选择免税办法;有特准退(免)税业务可单独注明。
进料加工抵扣方式: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生产企业需要在实耗法、购进法中选择一种;对外贸企业不适用此项。
纸质凭证申报方式及电子数据申报方式:请按企业实际操作方式填写。
是否分部核算及分部核算部门代码:如大型企业需分部门核算,请填写此项,此项目与出口退税内部计算无关,仅供企业内部管理方便。
分支机构情况:如有分支机构,请填写此类。
其余项目属于企业清楚的可填写,不详的可向退税认定人员咨询。
3.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之前,须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
资料审核的项目为:
(1)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2)印章是否齐全;
(3)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实地调查审核的内容为: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地址;
(2)厂房、机器设备、生产能力;
(3)出口退税会计核算办法。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核发《出口货物退(免)认定表》
对经审核无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认定岗人员首先在综合征管系统中通过待批文书模块进行出口退税企业资格认定,然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纳税人识别号从征管系统导入纳税登记信息,同步信息自动带出,对其他栏次则人工补录有关内容(对不能导入征管系统纳税登记信息的要全部手工录入全部内容)。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有关情况及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设定相关的审核配置,如审核何种单证、审核何种电子信息等,审核处理完毕,核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并在《出口货物退(免)认定表》上签章后,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5.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
图4-1 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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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外贸法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4]955号文,其中对国税发[1994] 031号所规定的出口退税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整,由退税登记改为退税认定,按文件规定将原有出口退税登记证取消,采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但在实际工作中,退税登记证确有其方便携带、易于检查等特点,所以全国很多地方仍然保留出口退税登记证。
相关政策规定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三十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 031号)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1.3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账户、海关代码、退税计算方法、跨区迁移等变更退(免)税认定事项的,应自有权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变更事项对相关项目进行修改,对同步变更覆盖的信息进行确认,保证企业信息的一致性。
如变更内容涉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的,则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情况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修改审核配置内容。核发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1.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类型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上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不涉及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认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证、注册证)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核准通知书;
③《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④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受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印章是否齐全;
②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③资料是否齐全;
④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内容对照其他单证资料进行逐一审核,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变更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即时办理变更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认定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修改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并重新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2.变更银行账户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开户银行账户,应在确认变更后3日内填报《关于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盖有中国人民银行开户专用章或账户管理专用章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停止使用的账户如因办理退税抵押贷款或被执法部门查封等情况而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备案过的,需同时携带银行部门出具的退税抵押贷款已还同意变更账户证明或执法部门的解封证明原件;
③《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④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印章是否齐全;
②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③资料是否齐全;
④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变更开户银行账户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开户银行、账号的变更,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重新出具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3.变更海关代码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海关代码变更的,应在新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办理完毕后10日内(以海关注册登记日期为准),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新旧海关代码数据转换,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海关核发变更后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②《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③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在本年度内用原海关代码进行退(免)税申报,在下一年度使用新海关代码进行申报。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12月31日以前为本年度,以后为下一年度。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印章是否齐全;
②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③资料是否齐全;
④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进行数据转换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重新出具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并将变更后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转审核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对新海关代码与原海关代码的数据进行转换。
4.变更计税计算方法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计税计算方法由免抵税方法改免抵退税方法,应在首笔报关出口日期满12个月之日起30日内(以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对于首笔出口未满12个月但符合相关规定准予提前更改计税计算方法的,在达到规定条件后,也可以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印章是否齐全;
②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③资料是否齐全;
④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变更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受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修改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重新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5.变更纳税人类型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纳税人类型(一般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应在确认变更后10日内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③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印章是否齐全;
②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③资料是否齐全;
④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变更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变更认定,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确认变更并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受理人员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修改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重新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6.变更企业类型
由贸易型变更为生产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及由生产型变更为贸易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行变更登记之前,先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清算后,按照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7.跨区迁移
纳税人跨区迁移,涉及纳税人识别号修改及在原所辖地征、退税数据衔接问题,应本着先清算、后迁移的原则,对原有业务进行清理核实,再办理移交手续。
8.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
图4-2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
相关政策规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1.4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由于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且注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传递到退税机关;或因撤销或停止经营出口业务、违反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而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等其他原因;以及因属在逃户,经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等情况,按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应停止办理退(免)税业务而应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的,需要进行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格的注销不完全依赖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注销退(免)税认定资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退(免)税事项的,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登记。
(1)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并注销
退税部门受理企业注销申请后,应首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出相应的注销申请,进入注销流程。首先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相关年度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理,对已办理退(免)税进行清理,多退少补,然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注销处理,收回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取消其办理各项出口退(免)税事项的资格,资料留存归档。最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该纳税人的注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未取消出口企业资格前,综合征管软件不能进行出口企业的注销。
3.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
图4-3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
相关政策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1.5 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在正式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之前需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
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申请入网受理回执;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按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顺序进行资格认定。
2.税务机关接受申请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资料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税务机关要着重审核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发现数据有误的,需将数据退回海关制卡中心,由海关制卡中心修改后重新审核。
3.确认数据并进行提交
受理人员审核数据无误后,在《申请入网受理回执》上加盖“通过资格审查(税务)”印章,并将数据提交至下一环节。
4.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流程图
图4-4 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流程图
4.2 免退税的预申报及预审核
4.2.1 免退税的预申报
1.预申报时间、方式
为提高企业申报的质量,保证正式申报的准确性,外贸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后、正式申报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进行一批次或多批次的出口货物免退税预申报(以下简称“预申报”)。预申报主要有以下方式:上门预申报、远程预申报、自助预申报等。
(1)上门预申报指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将申报电子数据复制在软盘、可移动磁盘等设备上,携带到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进行预申报,取得反馈数据。
(2)远程预申报指出口企业通过广域网,将申报电子数据上传至主管退税机关指定的网络地址,由税务机关的远程审核系统自动进行预审核,企业通过下载取得反馈数据。
(3)自助预申报指企业办税人员携带预申报电子数据到国税局指定的预申报地点(主要指申报大厅),将预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国税局提供的机器设备进行自助预审核,并通过数据导出并取得反馈数据。
出口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预申报。
2.预申报流程
(1)外贸企业的办税人员将本企业当期(批次)出口货物退税纸质凭证的基础明细数据采集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2)外贸企业通过申报系统生成当期(批次)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
(3)外贸企业将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给退税部门(上门预申报)或通过远程网络进行预审核,并取得预审核反馈数据;
(4)外贸企业将预审核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在系统内进行“预审核反馈数据处理”操作,以反馈数据对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4.2.2 免退税的预审核
退税窗口接收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免退税预申报,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进行预审核,并向企业反馈预审核疑点电子数据。
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自身审核
(1)数据唯一性审核、数据有效性审核;
(2)审核分部核算:调取出口企业退税认定信息中相应部门代码信息,确定该企业是否分部核算;
(3)审核出口货物:该商品代码是否存在,是否为基本商品,计量单位是否一致,是否为禁止出口货物或不退税货物、免税货物等;
(4)审核税率:包括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
(5)审核单证:该报关单是否已开具过补办报关单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转内销证明等单证,审核报关单(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是否超过规定的90天(审批延期的除外)。
2.外部审核
(1)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申报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是否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审核报关单(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电子信息中出口日期是否超过规定的90天。
(2)如果该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出口,则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申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代理出口证明的申报时间是否超过规定的90天(以出具之日起为准)。
(3)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申报数据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
(4)与综合征管应用系统、增值税管理应用系统、稽查管理系统等传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核对以下内容: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开票日期、计税金额、税额。
3.综合审核
根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要求对进行企业申报的出口数据和进货数据进行审核,并计算应退税额。
4.其他审核项目
(1)审核换汇成本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2)是否为敏感地区和企业购进并出口等审核配置要求的其他审核项目。
4.3 免退税的正式申报及正式审核
外贸企业完成预申报并进行了预审反馈信息处理后,便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按月进行一批次或多批次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以下简称“正式申报”)。
4.3.1 外贸企业正式申报
1.外贸企业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正式申报,包括以下准备工作:
(1)当期(批次)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凭证的收齐,具体包括:
①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②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仅指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
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商贸公司还需提供备案清单);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仅指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如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还须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和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⑤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自动核销除外)(保税区内的商贸公司还需提供结汇水单)。
以上纸质凭证须按顺序装订成册。
说明:
①外贸企业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外贸企业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退税合法凭证。外贸企业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外贸企业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退税的合法凭证。
②因遗失而不能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复印件以及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遗失分割单的不需提供税款入库证明)。
③外贸企业取得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部分货物出口、部分库存的,应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企业应按库存货物数额及申报退(免)税货物数额分别填写两份《进货分批申报单》,每份两联,均应加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办税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并于正式申报时将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附送。
(2)将本企业当期(批次)出口货物免退税纸质凭证的基础明细数据采集到申报系统(对于已进行预申报的企业,不必重复进行基础数据采集和数据加工处理步骤,只需在申报系统内将经过反馈处理的数据转为正式申报数据即可)。
①基础明细数据采集包括以下项目:
● 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明细数据采集(委托代理出口无此项);
● 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明细数据采集;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数据采集;
●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明细数据采集(仅指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明细数据采集(自营出口无此项)。
②基础明细数据采集方式:
手工录入、外部数据导入(目前仅指认证发票信息导入)。
(3)在申报系统内对当期(批次)申报明细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处理。
根据企业出口业务,将进货申报数据与出口申报数据进行配比,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①将进货明细数据和出口明细数据分别排列序号,确定同一批次进货或出口明细数据序号不重复(对本次申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部分库存的情况,只申报本次出口数量,库存的货物出口后再申报);
②在进货明细数据与出口明细数据之间配比关联号,进行关联检查,确定同一批次进货和出口明细数据关联号不重复;
③进行数据的一致性检查。
(4)生成正式申报报表电子数据,并打印签章。
①生成《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电子数据(对于已预申报的企业,如申报数据无调整,可不必重复生成明细申报表电子数据);
②生成《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电子数据;
③进行数据的一致性检查;
④打印以上报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企业公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的每联都应由企业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上述报表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为一式三份,报退税部门三份,其中一份装订在资料里;退税部门签批后留存一份,报地市以上(含地市,下同)税务机关一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均为一份,装订在企业申报资料里。
(5)导出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将申报数据导出到软盘或其他设备。
2.外贸企业正式申报
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按月进行一批次或多批次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正式申报,将申报的电子数据、装订成册的纸质凭证和报表报送给退税管理部门,取得《接单登记回执》。
(1)申报资料:
①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②按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各一份,随资料装订。
③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凭证:
●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仅指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
● 进货分批申报单(仅指有进货分批的企业);
●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商贸公司还需提供备案清单);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仅指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如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还须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和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 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自动核销除外)(保税区内的商贸公司还需提供结汇水单)。
说明:除部分企业外,企业在申报时如未收汇可暂不提供外汇核销单,而在货物出口180日内提供外汇核销单。部分企业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企业。
(2)申报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经批准延期或逾期申报的除外),远程申报的以纸质资料报至税务机关时为准。
(3)申报方式:上门申报(直接申报)、远程申报(如退税机关收到的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资料数据不一致时,以纸质资料数据为准)。
(4)申报部门:退税窗口。
(5)申报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4.3.2 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窗口的税务人员接收企业正式申报的资料后,对资料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
(1)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数据安全后读入审核系统;
(2)检查企业申报报表的种类、内容、联次和数量是否齐全;
(3)检查企业申报纸质凭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列一致;
(4)检查纸质凭证和报表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税务人员经初步检查,如发现企业申报问题,应即时告知办税人员改正后再申报;如检查通过,则通过审核系统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正式申报,并将所接收的纸质资料移交初审岗位。
4.3.3 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正式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步骤。
1.初审(人工审核)
初审是指人工对审。首先将电子数据与纸质申报表进行核对,然后将电子数据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1)初审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①企业身份审核:审核申报企业的企业代码、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与审核系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相关记录一致。
②出口货物的审核:
●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③纸质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和一致性的审核: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b.审核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否为抵扣联;
c.审核发票所列购货企业名称,该名称应与申报的外贸企业名称保持一致;商品与劳务的名称须与其他退税凭证相关名称相符;数量、单价、金额、税额应计算准确。
●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仅指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
a.审核专用缴款书的印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b.审核专用缴款书的联次是否为第二联;
c.审核专用缴款书所列购货企业名称,该名称应与申报的外贸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 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a.审核报关单联次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b.审核报关单印章、内容是否完整;
c.审核报关单上所列“出口日期”,以确认该日期与企业申报的所属年份是否一致,并不大于申报月份,且未超过申报期限;
d.审核报关单上所列“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代理出口除外);
e. 审核报关单上所列“贸易方式”是否为一般贸易,若为进料加工,则应向企业核实是否作价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是否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f.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是否与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一致。
● 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a.审核核销单联次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b.审核核销单印章(包括出口企业公章、海关验讫章及外管局核销章)、内容是否完整;
c.审核核销单上所列企业名称是否与申报企业一致,各栏内容是否填写得齐全、准确,并与报关单对应内容一致。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a.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印章、内容是否完整;
b.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是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c.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所列“出具日期”,以确认是否超过申报期限。
● 审核以上纸质凭证之间的一致性
a.审核专用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b.审核专用发票与专用缴款书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c.审核出口报关单与外汇核销单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d.审核出口报关单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 审核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
a.各表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b.汇总表和明细表的一致性;
c.明细表之间的一致性。
(4)纸质凭证、报表和申报电子数据三者的一致性的审核
①申报电子数据与纸质凭证的一致性核对;
②申报电子数据与报表的一致性核对;
③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则审核企业申报电子数据退税率是否为4%、5%或6%;
④申报电子数据中出口货物商品代码的扩展码是否正确。
(2)数据的调整
税务人员在人工对单的审核工作中,对发现的企业申报错误应作如下处理:
①企业申报数据错误较少的,税务人员可对错误数据和不规范数据进行修正,企业经办人员需在修正处签字确认。
②企业申报数据错误较多的,税务人员可通知企业将本次申报撤回,待企业改正后再次申报,但再次申报期限也不应超过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
(3)调查
初审岗位的税务人员在人工对单的工作中,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报关单等存在疑问而需发函核实的,应在审核系统中进行录入后,移交调查管理岗位。
2.复审(计算机审核)
复审是指计算机审核,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自身逻辑关系审核,同时与海关、外汇管理、征税等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交叉对审。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审核发现疑点并进行处理,以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1)计算机审核的内容及要点
①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有效性;
②审核分部核算;
③审核商品代码;
④审核退税率;
⑤审核进货信息;
⑥审核出口信息;
⑦审核有关证明电子信息;
⑧审核换汇成本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2)审核产生的疑点及处理
计算机审核环节,将企业申报数据和外部信息进行对审,由于申报数据录入环节和外部信息的原因,可能造成两者核对不上,产生疑点。
①审核疑点级别:
a.提示类疑点:错误级别代码为“空”,不置错误标志,不影响审核结果,应进行疑点核实,核实后作申报数据调整、人工扣留或再次审核通过处理;
b.警告类疑点:错误级别代码为“W”,影响审核结果,应进行疑点核实,核实后作申报数据调整、人工扣留或人工挑过处理;
c.错误类疑点:错误级别代码为“E”,影响审核结果,应进行疑点核实,核实后作申报数据调整、人工扣留或人工挑过处理。
②疑点调整结果处理:复审岗位的税务人员对审核产生的疑点数据根据疑点核实结果进行处理。
● 数据调整:核实后如发现错误,属于申报数据错误,作申报数据调整处理;
● 人工扣留:核实后如发现错误,属于不可调整的错误,作人工扣留处理;
● 人工挑过:核实通过,作人工挑过处理。
(3)计算机审核的确认
税务人员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疑点核实和疑点调整后,如发现有涉嫌骗税的业务,应及时移交调查岗位进行调查;如审核通过,应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包括以下工作:
①在审核系统内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操作,转入历史库,提交签批环节。
②在企业申报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上签章,并分别注明本次审核通过本次申报应退税额和本次审核通过上次申报应退税额,并将签章后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提交给退税部门负责人,同时留存一联。退税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上公章后报送地市以上税务机关办理审批退库。
(4)税务机关将审核情况反馈企业
正式审核结果的反馈包括申报资料的反馈和电子信息的反馈。
①申报资料的反馈。退税部门将企业的免退税正式申报审核通过后,首先要在各种申报表中签字盖章,然后将需要返还给申报企业的相关联次整理好,并返还给申报企业。
②电子信息的反馈。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在退税部门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被调整,这就会导致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与企业申报系统中的原始申报电子数据不符,进而会影响企业下期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为保证企业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与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保持一致,退税部门需要在免退税正式审核通过并将电子数据转入历史库之后,利用审核系统生成免退税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并交给申报企业。
申报企业取得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后,将其读入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进行反馈信息处理更新原申报数据。
3.免退税正式申报审核流程图
图4-5 外贸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流程图
相关政策规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 14号)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等电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对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
第一条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二条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第五条 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第八条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 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执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分别为:企业按日确认的数据,代码:001;一个月终了后企业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代码:003;修改、更正数据,代码:002。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001”数据;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申报、审核时,可使用“003”数据。
(六)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等电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对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
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一)凡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退税机关应将有关明细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总局信息中心。待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反馈有关信息后,退税机关按本通知及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处理。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2。
执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
二、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按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三、对机电产品中标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电子对审,对审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提供的是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仍应对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四、退税机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包括机电产品中标企业,下同)退税后三个月内,将该笔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按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有关规定取得的总局下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协查有误发票信息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中相符发票、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比对不符的,一律追回该笔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二)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立即暂停办理该外贸企业退税业务,并按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六、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4.4 特准退税的正式申报及正式审核
一般地,我们把在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以外,对一些国家指定经营方式和通过特殊方式出口或交易的货物的退(免)税管理,称为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通常称为“特准退税”或“特殊退税”。
有的特准退税,可以通过特殊分类或标志的方式,纳入常规退税管理之中,但部分特准退税业务由于政策特殊,没有纳入免退税的正常申报审核过程中,需要单独采集其相关数据,按照通用特准退税申报的数据格式以及其特殊的业务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此部分内容进行单独审核,形成单独的审核数据。
审核后的结果,进入后续正常签批、审批、退库等流程。
随着税务机关对特准退税业务规范性不断完善,特准退税将逐步纳入完整详尽的退税管理轨道。
具体业务类型请参见第6章特殊企业免退税管理规定及第7章特殊货物免退税管理规定。
4.5 免退税的签批
签批,亦称为“审核审批”,是“退库审批”的前一道环节,在出口退税的管理中,原则上要求有签批环节。
退税部门负责人在接收到退税复审岗位人员已审核确认的申报数据和企业申报汇总表后,对退税审核结果进行最终确认,签批的主要数据来源为正常退税审核结果,也可是特准退税申报审核的结果。
签批时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1)退税额变化幅度较大的企业;
(2)对单笔退税额较大的;
(3)对一些骗税案件多发的特殊口岸;
(4)历史库中的人工挑过记录。
4.6 免退税的审批及退库
外贸企业免退税经过申报、初审、复审、签批四个环节被确认没有问题后,继而转入审批环节,退税审批工作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来完成。
对退税指标进行预处理是退税审批前的首要工作。在所属期内(年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会根据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给各地下达退税指标。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下达的退税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退税指标录入审核系统内,确保指标监控功能的有效实现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税务机关应在总局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及时为企业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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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退税指标相对比较充裕。一般地,指标充裕的情况下,退税机关一般会在一至两个月内完成申报受理、审核、审批、退库,企业可如期得到税款。
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执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本章练习
判断题:
免退税的申报分为预申报和正式申报,其中预申报必须在正式申报之前进行,且只能进行一次。()
简答题:
1.新办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时间期限是什么?
2.新办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3.出口退税管理对良好资信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4.先出口,后办退税认定,可以享受退税吗?
答案请参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立体图书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