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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
冥婚是指男女死后结亲,这一习俗在西周时就已形成。《周礼·地官·媒事》立则:“禁迁葬者与嫁殇者。”“迁葬”,按郑玄的解释,是指将生时并非夫妇的一男一女合葬在一起,以“使相从也”。[1]“嫁殇”,郑司农定义为“嫁死人也”。[2]贾公彦又进一步解释说:“嫁殇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3]大概是因为冥婚不合儒家礼教传统的缘故,唐代以前关于冥婚的记载不仅屈指可数,而且都略带有贬义,如《战国策》中秦国宣太后与魏丑夫死后合葬的要求、[4]《汉书》中馆陶公主与董偃的身后姻缘、[5]《北史》中平城与始平公主的冥婚[6]以及《三国志》中曹操为其少子曹冲求亲的曲折等。[7]到了唐代,鄙视冥婚的态度似乎忽然烟消云散, 不仅正史、墓志铭、唐文学作品中都有关于冥婚的记载,而且唐代文物遗址中也有冥婚习俗的反映。冥婚似乎已被唐代的各个社会阶层所接受,以至于作为书信来往指南的《大唐吉凶书仪》也将冥婚书仪作为其内容之一。本文旨在对唐代史料中的冥婚实例作初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唐代冥婚中所反映出来的唐代婚姻制度和形态的变迁以及唐代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代特殊性。
[1] 《周礼注疏》卷一四。
[2] 郑玄引郑司农注。同上。
[3] 同上。
[4] 《战国策》卷六《秦策》二。
[5] 《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
[6] 《北史》卷二〇《穆崇传》。
[7]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