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提及的股东会会议均为三种: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首次会议,指公司成立后召集的第一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的议程主要有:(1)讨论并通过公司章程;(2)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3)选举公司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公司临时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新《公司法》对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作了修改: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原《公司法》为1/4),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原《公司法》为“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原《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人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但是上述规定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当监事会或者达到法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时,董事会可能拒绝召集会议,并且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也可能拒绝主持会议,那么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新《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人选上作了修改,规定了普通情形和特殊情形。在普通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另一种是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股东会就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情况下,普通决议的形成,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除了《公司法》明文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外,普通决议的表决程序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是指股东会就公司重要事项所作的决议,通常需要以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新《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决议通过的有效条件,是以到会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的1/2或者 2/3 还是以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2或2/3以上通过,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都没有明确。在立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应对此问题作出决定,以避免内部矛盾或纠纷的产生。
无论是首次会议、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股东会每次会议都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它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董事所组成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股东会负责,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性质及职权与董事会相同。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和条件选举产生。新《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原《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新《公司法》对此作了修改,改为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新《公司法》还删去了原《公司法》第48条关于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董事会都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与监事
新《公司法》在监事会和监事部分对原《公司法》作了很多修改。在原《公司法》的基础上,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和职责作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
(一)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的,对董事、经理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这些职权中,第(2)、(4)、(5)、(6)都是《公司法》在此次修改后新赋予监事会或监事的。其中,第(2)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第(4)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第(6)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职权,都是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公司董事、经理执行业务并及时纠正其错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此外,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些规定,也是新《公司法》新增的条款,这些条款在确认监事会或者监事调查权的同时,还赋予监事会或者监事请求外部协助的权力。最为切实的是这些条款为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保证了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职责中的独立性。
(二)监事会的组成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