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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十条”禁令与罚则
第一条 严禁公司员工或家属利用公司的市场资源(投资客户),背离公司放款给借款人。凡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人民币______元,并对其做出撤职或开除处理。
第二条 严禁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违反者,除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公司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______元,同时,对其做出撤职或开除处理。
第三条 严禁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行业从事第二职业,向公司以外的企业传授公司业务模式和经营知识。违反者,罚款人民币______元,同时,对其做出撤职或开除处理。
第四条 严禁公司员工套用公司老客户资源和公司门柜客户资源谋取市场营销奖。违反者,公司对其给予停发一个月工资和取消年终奖等处理。
第五条 严禁公司工作人员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擅自复印、抄录、拷贝、转借公司电子文档、文件、资料,违反者按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惩罚。
第六条 严禁公司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以公司的名义招摇撞骗谋取暴利,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做出撤职或开除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司工作人员与家人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闲谈投资人、借款人的有效信息。严格为投资人保密,违者予以警告,罚款及开除处理。
第八条 严禁公司工作人员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酒后驾车,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和社会秩序的,予以开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严禁公司工作人员私自设立账务搞另账经营、核算、公款私存和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违者追究主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严禁公司工作人员拉帮结派、背离公司、暗中合伙、瞬间离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