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献综述
新媒体事件与媒体事件研究一脉相承。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丹尼尔·戴扬与伊莱休·卡茨提出“媒体事件”理论,之后经过众多学者的修正补充,逐渐发展成为当代最有影响力的媒介文化研究范式之一。受媒体事件研究影响,华人学者提出“新媒体事件”这一概念,用于研究在新媒介技术环境之下的媒体事件。新媒体事件是媒体事件理论体系在新媒介文化环境中的一种发展,但它又与传统媒体事件有着质的不同,二者之间不仅仅是技术形态的变化,像新兴网络媒体取代卫星电视那样简单,更为深层次的是社会权力结构、传播关系的变革导致整个传播模式改变。
一、“媒体事件”研究综述
媒体事件是一个具有相当丰富内涵的理论概念,它包括多种理论定义。目前至少有以下三种对媒体事件的界定:
第一种,假事件说。美国历史学家丹尼尔·J.布尔斯廷(Daniel Boorstin)与著名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Wilbur Schramm)认为,媒体事件是媒介人为制造、推动出来的虚假事件。
第二种,媒介景观说。这一理论观念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格拉斯·凯尔纳(Douglas Kellner)与约翰·菲斯克(John Fisk),他们认为:媒体事件是后现代社会文化景观,是一种媒介建构的真实。
第三种,仪式事件说。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丹尼尔·戴扬与伊莱休·卡茨提出“媒体事件”理论,他们认为媒体事件是对电视的节日性收看,是一种电视仪式,一种文化表演,是令国人乃至世人屏息驻足的电视直播的历史事件——主要是国家级事件,包括竞赛、征服与加冕三种脚本类型。
在以上三种观念中,丹尼尔·戴扬与伊莱休·卡茨的“媒体事件”理论是国际学术界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媒体事件研究范式。在不做限定的情况下,媒体事件一般是指戴扬与卡茨创立的“媒体事件”理论。
(一)理论起源
1977年埃及总统萨达特出访耶路撒冷。萨达特是第一位正式访问以色列的阿拉伯国家领袖,这一事件本身的政治、文化含义明显。美国主要电视台都对此事件进行了直播,甚至不惜中断对全明星美式足球比赛的节目播出。戴扬与卡茨原本打算对萨达特事件的媒体外交展开研究,但很快他们发现电视媒介在传播这一类型重大历史事件中具有超凡魅力,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叙事方式,“为电视机架起了一道光环,改变人们的收看经验”,并由此开始了他们的“媒体事件”研究历程,1992年两人合作完成著作《媒介事件:历史的现场直播》。这一著作是“媒体事件”研究目前最为重要的理论著作,它的出版标志着“媒体事件”理论研究的正式开始。
(二)国外研究现状
2007年德国不来梅大学召开国际学术会议“媒体事件全球化与文化变迁”,这次会议代表了国际学术界在媒体事件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会议提出媒体事件研究的六大方向,包括:媒体事件理论研究;媒体事件生产、呈现与消费;媒体事件与全球大众文化;媒体事件与全球公共领域;媒介仪式事件与宗教变迁;媒体事件中数字媒介(网络、博客)的角色与地位。会议所确立的六大研究方向几乎涉及当今国际传媒领域关注的所有重点问题,显示了这一研究领域的潜在活力与发展空间。
综合而言,目前国外媒体事件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新媒介环境背景之下对传统“媒体事件”理论进行调整和修正。包括戴扬、卡茨的最新理论探索和其他社会学者的修正与补充。
一是戴扬与卡茨的最新研究与探索。2007年卡茨与利布斯(Liebes)指出,媒体事件的三大类型(挑战、征服、加冕)已不能充分概括电视上的新闻事件,特别是中东地区持续不断的流血冲突,灾难、恐怖、战争已经成为媒体事件的新类型。戴扬在2008年发表文章《超出媒体事件:幻想破灭、脱轨、冲突》提出,媒体事件脚本类型在传统的3-Cs [Contest(挑战)、Conquest(征服)、Coronation(加冕)]基础上需要增加类型,他将之归纳为3-Ds [Disenchantment(幻灭)、Derailment(倾轨)、Disruption(冲突)]。在传统媒介环境中,媒体事件是建立社会共识的手段,具有整合社会的作用;在新兴媒介技术环境中,媒体事件则具有复合特征,不仅能够建立社会共识,也可能引发暴力冲突,即他所谓的幻灭、倾轨、冲突的崩裂倾向。3-Cs和3-Ds对应两个独特的媒体事件模式:第一种模式有关整合和共识;第二种模式则鼓吹异见,甚至创造分化。不过新类型的媒体事件不会取代传统类型媒体事件,而是丰富了原有类型,因此在新技术作用下的媒体事件表现将更为复杂。
二是其他学者的补充与发展。英国学者尼克·寇德瑞(Nick Couldry)是国际学术领域媒体事件研究的代表性人物,他指出戴扬与卡茨为了使媒体事件达成新涂尔干主义主张的社会整合效果,人为且武断地限定了“媒体事件”,使该概念的理论价值大大降低。新涂尔干主义的两大弱点也影响了媒体事件的理论效力:把限制性情况下的问题普遍化,没有回答社会是否、在何种程度上以及通过什么方式整合的大问题。在2003年发表的著作《媒介仪式:一种批评方法》中,寇德瑞提出了他对媒体事件的定义,认为媒体事件泛指媒体聚焦的大型事件。这类事件是社会生活的阈限(liminality),能建构媒介的权威(叙述事件,为普通人代言等能力),充满了各种建构现实的符号之间的冲突,与媒介化中心的神话有密切关系。他认为与媒介相关的价值指两个神话:中心的神话(the myth of the center)和媒介化中心的神话(the myth of the mediated center)。中心的神话指人们会自然而然地认为社会有个中心,一个自然的中心,需要赋予价值。媒介化中心的神话指媒介有能力和特权为我们表达这个中心。这两个神话相互自然化(naturalise)。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英格里德·沃尔克默(Ingrid Volkmer)在Conflict-Related Media Events and Cultures of Proximity中谈到,随着全球化的到来,跨国新闻频道的增多,媒体事件在全球公共领域发生分化、重组、去中心化等特征。英国学者萨宾娜(Sabina Mihelj)在“National Media Events: From Displays of Unity to Enactments of Division”中提出,媒体事件应该根据民族、种族、文化、区域等,做出更为细致的区分。
第二,“媒体事件”理论在各个学科领域之下的深入发展。随着西方社会科学的语言学转向,人们意识到许多领域都是“叙述”,媒体事件研究被普遍运用到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同时也包括人们从各个领域对媒体事件理论研究的丰富与发展。例如本杰明·克雷默(Benjanmin Kramer)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媒体事件消费、生产条件以及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第三,“媒体事件”的实证研究:运用“媒体事件”理论阐释分析某种媒介文化现象。代表性的研究包括:格温·布维尔(Gwen Bouvier)的“‘Breaking'News:the First Hours of the BBC Coverage of 9/11 as a Media Event”、英国洛丁汉基因研究中心的碧姬·聂黎曦(Brigitte Nerlich)和大卫·克拉克(David D.Clarke)共同完成的“Anatomy of a Media Event:How Arguments Clashed in the 2001 Human Cloning Debate”。值得一提的是戴扬等人对北京奥运会的观察,他们认为北京奥运会作为媒体事件符合他们对媒体事件类型的最新研究,“整个北京奥运会前、中、后发生的事件,都属于‘幻想破灭、脱轨和冲突’,欧洲群众幻想破灭,他们认为奥运纯粹是政治事件;事件脱轨了,由庆祝中国变成抹黑其在西藏的行动;而有关方面千方百计要做到预防冲突的发生。虽然参赛选手仍在争胜和落败,但是他们的表现几乎变得次要了”。
(三)国内研究现状
以“媒介事件”为标题中的关键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中跨库进行精确检索,从1996年至2012年共获取文章142篇。其中硕士论文79篇,博士论文5篇。研究热度图示如下:
图1 国内研究热度变化趋势
2000年《媒介事件:历史的现场直播》的中译本在国内出版,闵惠泉发表该书中译本序,不仅对戴扬与卡茨的研究进行了全面推介,还指出媒体事件研究所引发的理论与实际问题是国内的一个空白。它标志着媒体事件研究在国内的正式启动。2001年施喆发表《<死亡日记>:一个媒介事件的构建和伦理分析》, 2005年刘自雄发表《解析“媒介事件”内涵》,两篇文章以较高的学术质量获取了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刘自雄从整体角度对西方媒体事件理论的梳理与介绍,推动了国内学界对媒体事件研究历史与现状的了解。2005年,国内出现第一个媒介事件研究热潮,之后国内的研究成果出现飞跃式增长,87.7%的研究成果产生于2005年之后。
国内媒体事件研究早期有一个共同趋向,即强调新闻策划。人们普遍认为媒体事件是伪新闻事件,是新闻策划、组织的结果。刘自雄认为媒介事件存在两种研究范式:真实事件—媒介化(编码:聚焦、放大、删减、扭曲)—媒介事件(奇观);媒介化动机(个人、社会组织、媒介、政府)—导演事件(预编码:人为安排、表演)—媒介化—媒介事件(伪事件)。刘自雄这一观点得到广泛认同。施喆的《<死亡日记>:一个媒介事件的构建和伦理分析》、钟琛的《消费文化语境中的媒介文学事件》、陈奕的《“媒介事件”研究》等文章均认为媒体事件是新闻传媒介入事件发展的自然流程,或者是新闻宣传、策划推动的伪事件。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是施喆提出的,他认为媒介事件是大众传播媒介议题设置功能的集中体现。媒体能够通过持续对某一问题的集中报道,使原本不出现在公众视野之内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这一事件主要是由媒体发起、策划的,或媒体在事件进行过程中起了主要的推动作用,那么可以认为这样的“伪新闻事件”就是媒介事件。
将媒体事件视为新闻策划,将其作为炒作、宣传的一种手段,在理论领域内属于“事件营销”。这种现状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社会背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新闻体制改革,市场机制的引入打破了国家垄断话语的传媒格局,中国新闻传媒开始表现出一定的市场特征:“它变生产报道为消费报道,传播对象从决策机关和生产机关变为消费者个人;报纸的管理、经营以市场为导向。”(席文举,2000)市场化机制运作之下的新闻传媒将事件作为一种吸引眼球的营销手段,大量策划事件产生并引起学界高度关注与重视。这种社会现状在理论界得到呼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将媒体事件理解为新闻策划事件。
2005年复旦大学李凯的博士学位论文《全球性媒介事件与国家形象的建构与传播》在研究视角上跳出事件真伪、宣传策划理念,将中国北京2008年奥运会视为媒体事件,提出如何在全球性事件中建立中国国家形象这一问题,在论文选题上体现了一种广阔视角和思考问题的新意。戴扬与卡茨的媒介仪式事件理论在这篇文章中得到重视。2005年之后认为媒体事件是媒介仪式的研究开始增多,例如李春霞在《地震与媒介世界》中认为“5·12”汶川大地震是媒介事件,是具有高度参与性、整合力与感召力的媒介仪式。
总体而言,国内的媒体事件研究仍然相对薄弱。这种薄弱表现在缺乏自己的学术话语,理论研究的普遍趋势是运用西方学者“媒体事件”理论观念解释中国的社会现状,充当的是国际学术话语的聆听者,无法与西方学者形成对话以推动媒体事件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阐释性研究居多,探索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对较少。同时研究多以个案为主,使结论的普遍意义受到限制,也无法对中国媒介文化现象予以整体的、宏观的透视与把握,理论发展明显滞后于现实的传媒实践。
二、“新媒体事件”研究综述
对于媒体事件与新媒体事件的研究,中西方学界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媒体事件研究在西方,新媒体事件研究在中国。“媒体事件”理论产生于美国,目前西方学者的绝大多数研究依然集中在“媒体事件”领域内,虽然他们同样关注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但是他们更倾向于认为数字媒介是众多媒介中的一种,数字媒介环境产生的新类型媒体事件并不会取代传统类型媒体事件,只是丰富了原有类型,媒体事件在新技术的作用之下只是表现得更为复杂而已。因此,他们将数字媒介的研究列为媒体事件理论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其中一个分支领域,并没有对“新媒体”事件给予过多的、特别的关注。
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学者包括一些华人学者,更加倾向于新媒体事件研究,新媒体事件作为一个原创性的概念被提出,最早就起源于华人学界。不仅如此,华人学界在新媒体事件研究中的视野的广度与深度也远超从前。笔者认为造成这一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东西方媒介文化环境的不同,导致研究重心的不同。新媒体技术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大量新媒体事件的频繁发生,它们与传统媒体事件理论极不相同的运行逻辑,对中国话语格局的深度冲击,对传统伦理道德的挑战以及对我们社会文明的深远影响,都迫使人们在理论上对之予以回应。
(一)理论起源:从媒体事件到新媒体事件
“新媒体事件”这一概念最早产生在华人学术圈里,在2006年马尼拉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华人学者第一次提出“新媒体事件”这一概念,用于概括2002年的蓝极速网吧大火事件、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2004年的马加爵事件。虽然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并不是针对媒体事件,而是讨论信息中下阶层(information have-less)在城市政策话语体系中的作用,但是这一概念还是作为一种原创性的概念被提出来的。之后众多学者开始有意识地进行“新媒体事件”研究,新媒体事件研究视角开始初步呈现。
2009年香港中文大学学术期刊《传播与社会学刊》率先推出新媒体事件研究专辑,并举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新媒体事件”深度工作坊,研究主题是“新媒体事件:网络、公民与社会权力的重构”。这一次会议广泛邀请各地优秀学者参与,邀请的成员包括北京大学胡泳、中国社会科学院卜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杨国斌、中国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孙曼苹、复旦大学谢静与周保华等人。各地学者的共同参与,推动了这一新兴研究领域的发展。此后新媒体事件研究在国内逐渐开始扩散,并成为新媒体文化研究的重要领域。
(二)研究现状
香港中文大学“新媒体事件:网络、公民与社会权力的重构”深度工作坊曾经引发各地学者的广泛投稿,2011年邱林川、陈韬文先生在此次会议征稿中选取8篇,并新增了3篇文章,共11篇文章,以学术专著《新媒体事件研究》的形式在国内出版,它们基本上代表了新媒体事件研究目前最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这本书的出版也说明新媒体事件研究是属于整个华语世界的,这一点与以前很多学术问题仅仅局限在大陆传播学界有所差别。目前国内(包括香港、台湾)对于新媒体事件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新媒体事件概念的讨论
“新媒体事件”这一概念往往涉及它与“网络事件”“媒体事件”这两组概念的区分与联系。
(1)新媒体事件研究与网络事件研究。在技术层面,“新媒体事件”又被称为“网络事件”。两者甚至是两个可以相互置换的概念。因此,早期国内的新媒体事件研究主要表现为网络事件研究,用“新媒体事件”取代“网络事件”这一称谓是最近几年才在国内学术界出现的一种倾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倾向,一方面是由于上面我们所说的学术渊源问题,它是在新的文化环境中对经典命题的回应,也是一种学术创新;另一方面也是将国内松散的网络事件研究纳入国际学术话语的一种努力,它不仅有利于学术纵向上的文化传承、横向上的交流传播,也意味着进入更加宽广的学术视野,推动网络事件研究进入一个更加严格、规范的阶段。
(2)新媒体事件研究与媒体事件研究。在新媒体事件研究与媒体事件研究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两种倾向:一种倾向以邱林川、陈韬文先生为代表,他们几乎可以说是国内最早推起新媒体事件研究的倡议者。在他们看来,可用最粗的线条把传统“媒体事件”即戴扬和卡茨的“挑战、征服、加冕”三大类型与“新媒体事件”分开。两者在技术手段和传播权力机制上有明显的区别。
另外一种倾向则以雷蔚真先生为代表,他对“新媒体事件”这一提法明显持犹豫态度。他指出:新媒体事件的提法,存在可议之处,每一种媒体都曾经是新媒体,而时下最新的媒体技术终将被更新的媒体技术所替代。因此,将网络事件作为新媒体事件来考察,从概念的界定上值得进一步商榷。他主张应该淡化新媒体事件的提法,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媒介事件的延续和发展上,因为每个阶段都有新出现的媒体所带来的媒介事件的特征。在雷蔚真看来,即使要提“新媒体事件”这一概念,也不能完全脱离原有的“媒体事件”理论体系。他指出:虽然在网络传播的新语境中,新媒体事件的概念并没有义务延续媒介事件(笔者注:即媒体事件)的内涵,然而在研究新媒体事件时,完全脱离“媒体事件”原本的定义,则容易被过度简化为“重大新闻事件+新媒体广泛传播”的理解模式。从这一角度衡量,新媒体事件若只是从事件本身的热门程度来定义,则会与传统媒体报道中的重大新闻事件混淆在一起,而“媒介事件”中原有的“历史性”和“电视直播”形成的特殊社会心理影响这两个指标则被无形地淡化了。
由此可以看出,在现有研究当中,学者们的基本倾向是:新媒体事件这一概念仍然源于媒体事件理论体系。只是技术手段与权力机制的改变,使新媒体事件与媒体事件有着不同的表现。
但是对于什么是新媒体事件,目前国内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仍未达成一致,大多数人仍然把它看成“网络事件”,缺乏精确的概念定义。邱林川、陈韬文先生在2009年出版的《新媒体事件研究》的序言与结语部分,提出以广阔的历史视野去研究新媒体事件,研究作为“民族思想文化记忆”的新媒体事件,还以提出问题的方式为新媒体事件的研究方向提供了某种方向性的指示与铺垫。在他们看来,新媒体事件既包括建立在网络媒体之上的“新媒体”事件,也包括展现出以上种种新特点的“媒体事件”。新媒体事件所标志的不仅是媒体形态的变化,不仅是媒介生态系统的扩展,而且更是媒体内容、话语权、主体性的变迁,是网络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转型。这仅仅算是一个方向性的思考,但并不算一个严格的定义。或许,我们可以认为这是邱林川、陈韬文先生向国内学界抛出的一个问题。邱林川先生曾经一语中的,指出问题的要害:“传播技术形态的演变是相对容易看到的,但要论证事件的本质发生了变化,有新的规范、种类、价值观乃至后果,则比较困难。”
在现有研究当中,雷蔚真先生的研究触及了新媒体事件的理论核心。他指出:从“媒介事件”到“新媒体事件”,对其内核的延承应当放在社会共同注意力的集中机制上,即在作为时代特征的媒体报道方式中,那些唤醒全体社会公众的集体意识、共同注意力的机制与过程。但他并没有对此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2.新媒体事件的分类研究
邱林川、陈韬文先生指出,从事件内容看,至少可以把反复出现的“新媒体事件”分为四种基本种类:民族主义事件、权益抗争事件、道德隐私事件、公权滥用事件。他们所采用的分类原则有三:一是类似事件经常出现,或者说它们一般被允许存在;二是它们中不乏有相当社会影响者;三是事件的关键性内容有相似性。因而可归同一基本种类。清华大学郑恩等人在《基于话语分析与公共治理视角的新媒体事件话语生产类型及叙事模式》一文中以“类型-权力”为分析视角,提出新媒体事件存在四类话语:国家(民族)话语、公共话语、民粹主义话语和文化话语,分别体现了官方意志——爱国主义、公民性力量、戏谑狂欢精神和文化建构逻辑。
邱林川、陈韬文先生对于类型分析的态度较为审慎,他们认为:“这与新媒体事件异质性较高,事件发展及解读过程不可预测因素更多均有关。同时也认为,我们不是要生造出一套类似于1992年类型的宏大叙述(grand narrative),而是希望分类贴近现实。”新媒体事件具有非常高的异质性,并且由于网络社会空间流动变化的特性,使新媒体事件表现相当复杂,其类型往往难以稳定下来。在这种情景之下,要建立新媒体事件的系统理论分析的确需要冒很高的风险,但是否就此放弃新媒体事件的叙述模型或者说类型研究,这一问题仍然值得商榷。
3.新媒体事件与公共领域建设
新媒体事件当中是否出现新型话语空间,新型话语空间的出现是否意味着公共领域的实现,这是人们在面对新媒体事件时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一种观点倾向于认为新媒体事件当中传媒的“公共性”得以体现。赵桂华在《新媒体事件与传媒公共性》中指出新媒体事件中传媒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异常丰富的信息来源、平等的公共话语空间、传媒意见的导向作用、反映议题的深入演进,并且认为进一步实现新媒体时代传媒公共性要注意信息的真实与及时发布,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另外一种观点倾向则截然相反。张志安在《传媒与公共领域——读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结构转型>随感》一文中指出,传媒公共领域的核心问题是传媒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国的新闻体制和新闻事业的特点,我们可以判断,传媒公共领域很长时间内无法存在。中国的网络媒体无论从宏观的体制上看,还是从微观的操作层面上看,都与传统媒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作为受众的网民在电子论坛中的言行,就其本质而言,始终被掌控在政府允可的前提之下。从这个角度看,网络媒体给受众营造的意见表达和讨论的空间自由非常有限。
而另外一些学者则持折中立场。彭兰在《强国论坛的多重启示》中对强国论坛的公共性进行了探讨,指出强国论坛可以称作一种公共话语空间而不是一种理想的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公共话语空间则意味着,这是一个允许个体进行意见表达的公开场所,个体在这样一种空间内的话语表达,有可能被他人听到。但这样的空间赋予个人的更多的是一种说话的“权利”而不是“权力”。一个人的话能否被人听到,能被多少人听到,取决于他的话题是否为众人关注、他说话的方式能否为人接受、他的观点能否引起共鸣或争鸣。人们之间也并不能就所有话题展开对话,理性的、建设性的对话能否形成,更多地依赖于许多临时性的因素。
在这三种倾向之外,许鑫的观点比较新颖。他在《理性审视网络媒介的公共性——基于新媒体事件的分析》一文中指出:分析网络媒介公共性的问题应当抛弃简单的因果决定论,采取文森特·莫斯可(Vincent Mosco)所提倡的多重决定的取向,将网络媒介的公共性看成是由多重因素决定的,既有偶然性因素也有规律性因素;既受制于传媒政策和体制,也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实践逻辑;一方面拒绝汤普森式的乐观技术决定论,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简单否定中国网络媒介公共性存在的悲观技术决定论;一方面要承认在一些新媒体事件中网络媒介的确表现出一定的公共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新媒体事件中公共性实践的偶然性和有限性。
本书认为,对于中国网络环境中公共领域的问题应当避免整体主义不加区分(totalizing)的研究倾向。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很早就注意到由于意识形态不同,世界看上去会显得面目全非。现象学的研究方法要求在考察外部世界时力求使“判断中止”,将展现在没有任何先入之见的、纯粹意识中的世界,严谨地记述下来。或许,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呈现现象比给予判断更加重要。
4.新媒体事件的运动特性、形成机制研究
在关于新媒体事件的经验主义研究领域中,涌现出一批相当杰出的理论研究成果。在《新媒体事件研究》结语部分,陈韬文、邱林川评价这些文章可能是华文传播研究最前沿的理论研究成果,就算是跟国际范畴内同样的研究比较,相信也不遑多让。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副教授杨国斌在《悲情与戏谑:网络事件中的情感动员》一文中采用社会运动理论中的文化分析方法研究网络事件,发现网络事件的动员所依赖的是能够刺激网民的嬉笑怒骂、喜怒哀乐等情感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网络事件的发生,是一个情感动员过程。文章通过两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网络事件中情感动员的两种风格:《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代表的是戏谑的情感动员风格,常见于网络文化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代表了悲情的情感动员风格,常见于涉及各类社会不公的网络社会事件。北京大学胡泳发表《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一文指出,在新媒体事件中,谣言发挥了种种颇具争议的功能。与中国许多学者的研究倾向于将谣言定性为“虚构”“捏造”“诽谤”或者动机判断的研究不同,胡泳认为,谣言常常作为一种社会抗议出现,并且指出,对谣言内涵的演变以及谣言在现实中发生的相关语境进行认真考察和研究,将有助于展示官方文本、主流思维之外的另类谣言观,解读特定历史时空中造谣、传谣的群体心态和社会氛围,描绘出更加多维度、多层次的历史图像。周裕琼在《真实的谎言——抵制家乐福事件中的新媒体谣言分析》一文中以2008年4、5月抵制家乐福事件中出现的新媒体谣言为切入点,在文本分析、内容分析和二手访谈资料的基础上,探讨系列化谣言背后的真实诉求,研究网民和媒体如何建构谣言传播所必需的模糊性。同时作者考察了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各个主体——网民、媒体、政府、社会商业机构——如何在舆论场中进行博弈,或相互质疑批判,或相互援引利用,最终使新媒体谣言成为公民社会参与的新载体。南京大学杜骏飞《理解贾君鹏事件的三重视角》一文对贾君鹏事件进行微观、中观与宏观的三重视角分析,虽然仅是一个典型个案研究,但其理论对于大量新媒体事件同样是适用的。
5.新媒体事件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各自功能呈现以及互动关系研究
肖艳雄《新媒体事件中纸媒的新闻调度——以 <南方周末>为例》一文指出,在新媒体事件中,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现象——新闻调度。所谓新闻调度是指对新闻信息资源进行深度开发策划和优化配置。新闻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是指新闻工作者不仅要运用实践能力和新闻价值判断能力及时地发现、甄别和获取客观存在的新闻信息资源,而且要根据受众需要和媒介自身的定位、功能和特点,循着事物发生发展的自身规律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查研究,以个性化的角度和方法揭示新闻事实的本质和内涵,从而赋予新闻信息更明确的针对性和更高的使用价值。优化配置是指新闻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新闻信息的最佳传播效果。《南方周末》通过突破数量、深度挖掘、报道创新和稿件的有效配置来实现新闻调度,使新闻成功地得以展示和升值。李立峰在《范式订定事件与事件常规化:以YouTube为例分析香港报章与新媒体的关系》一文中指出,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挑战和冲击往往通过具有范式订定功能的新媒体事件(paradigm defining event)呈现出来,而主流传媒则多透过范式修正(paradigm repair)和建立新的运作常规来回应这些挑战和冲击。在主流媒体修正范式之后,新媒体对主流媒体的冲击便可能至少被暂时吸纳,同类的新媒体事件便可能不再发生,又或者被常规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香港传媒的社会状况与大陆的新媒体事件传播活动仍然存在差异。台湾学者吴筱玫在《PageRank下的资讯批判:新二二八事件回顾》一文中指出,个人化、反身、感性的资讯盘踞在“PageRank”的资讯体系中,且排序总在前面。这意味着在相互点选的群众书写机制下,专业的、知识的理论论辩并不受青睐,取而代之的是视资讯批判为一种生活的实践,从个人的经验感受对资讯进行的意义的操作与补遗。
总体而言,“新媒体事件”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出现的历史非常短暂,除2011年《新媒体事件研究》的出版以及国内部分学者在网络事件研究方面也有少量的研究成果外,整体而言,新媒体事件研究还没有形成气候。正如学者卜卫所言,这一领域还有许多地方有待我们发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新媒体事件研究虽然将“新媒体事件”作为一个概念提了出来,但是这一论域的研究边界尚没有得到澄清。什么是新媒体事件?新媒体事件与传统媒体事件的关系是什么?新媒体事件与传统媒体事件相比,在媒介系统环境上发生了哪些改变?这些问题属于新媒体事件研究的理论基础,但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却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卜卫指出,“新媒介事件实际上是互联网或新媒体研究的一个切入点”,这一观念清楚地表明现有新媒体事件研究的模糊与松散。事实上,现有新媒体事件研究只是在“新媒体事件”“网络事件”名义之下的松散结合,看似在讨论同一问题,但事实上问题却相当分散,这也说明这一研究领域的不够成熟之处。
第二,缺乏对新媒体事件场域的整体历史观照。新媒体事件是一种全新的媒介文化现象,它不仅是媒介技术形态的变化,更意味着媒介环境作用机制的变化。相对于传统媒体事件,新媒体事件的媒介环境系统正在发生怎样的改变?新的媒介环境系统是如何作用于这些新媒介文化现象的?新媒体事件与传统媒体事件质的区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回答。由于缺乏对新媒体事件场域的整体历史观照,迄今为止,我们仍然缺乏对这一现象的有力阐释与对其基本规律的掌握。支配人们思想与新媒体话语实践的总体游戏规则是什么,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澄清。
第三,即使在已经取得的这些研究成果当中,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可以讨论的空间。是否以往的理论假设或既定研究前提都是合理的?(卜卫,2011)在面对同一经验事实的前提之下,是否还存在其他的研究视角与推理、分析方法?“盲人摸象”的故事说明当人们在面对同一问题时,广阔的研究视角、多元的分析方法将促使研究同时走向深入与具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