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发展的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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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及其实现形式(1978—2002年)

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30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的领导集体,充分认识到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此主要矛盾基础上,要发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强调市场经济对于生产力发展的积极意义。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3)于是围绕这一基本纲领,从1978年开始,在党和政府的带领下,全国全面开启了探索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历史进程。

第一,在农业领域以“包产到户”为特征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完善。农业土地制度的改革,最为典型的就是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点和落实,将土地承包给农户,让农户自由决定土地生产与经营活动。随后,在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除了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之外,“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形式(4),都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同时规定农产品除少量按政府规定缴纳之外,全部由农业生产者自由支配,取消了农产品按“工分分配”的方式。通过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户不仅享有农业生产的剩余产品,而且可以通过农产品市场进行自由交易,获取更多丰富的消费品,从而极大地鼓励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超过15%。在农业制度改革最初的10年,即1978—1988年农村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68.73%(张占斌,2009)。农业的快速发展,为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以非公有制产权为特征的民营与外资等经济组织形式的恢复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对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为了在改革开放起步阶段繁荣工商业发展,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上首次提出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益补充,同年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5)。党的十四大和十六大报告中也多次肯定了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对社会主义发展的积极意义,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在此基础上,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民营乡镇企业与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繁荣,为地方劳动力转移、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三,推进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提升国有企业在公有制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是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主导力量。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中央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调“政企分开、权责明确、产权明晰、科学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改变了原有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在保障基本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鼓励国有企业参加市场竞争,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率。另外,通过对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进行改革,创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等具体股权结构形式,保障了国有资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此外,引导国有资本进入公共品供给领域,弥补市场经济机制在公共领域中的不足,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

第四,在生产、消费等环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提升经济配置效率。为了克服计划经济模式存在的弊端,充分发挥商品经济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党中央在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6),进一步为市场商品经济的建立开辟了道路。在政策引导下,各类消费品交易市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逐渐活跃起来,而且在商品经济繁荣和发展过程中,其在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国家竞争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愈加突出,于是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保障市场机制在国家调控下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经过长期努力建设,在21世纪初,市场经济机制几乎在消费品、工业品、农产品等众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初步实现。

第五,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系的确立和完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主张通过竞争机制打破计划体制下绝对主义分配体系,允许一部分个体通过劳动先富起来,从而鼓励劳动者提高生产效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党在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方式并不是单一的,原则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7)。在此基础上,通过多元化的收入分配方式,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创造了条件(陈炎兵,2009)。由于所有制形式决定着收入分配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形式日益多样化,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8)正是在党对收入分配制度认识不断深入的条件下,鼓励不同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极大地促进了不同要素生产效率的提升,不仅为这一时期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创造了条件,而且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综合国力的提升。

经过改革开放20余年的努力,全国人民收入水平从1978年的约224.9美元(周天勇,2008),增长至2002年的约1100美元,几乎翻了两翻。此外,伴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1978—1998年,中国全要素生产率年均增长2.8%,经济增长率年均增长9.7%,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28.9%(张军施少华,2003)。正是借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的显著成效,在2002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要素市场等领域制度建设仍存诸多问题,这对下一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全面确立提出了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