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初始条件
对中国特色经济发展初始条件的考察,一方面,要从上述要素条件、制度条件和文化条件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从而符合研究经济发展问题的一般范式和规律;另一方面,必须意识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不但表现为与西方发达国家自由放任式的市场经济有所不同,还表现为和其他东亚国家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的差异。
一、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要素条件
如前所述,早期的发展经济学家认为政府通过“大推进”促进资本积累、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成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化阶段“起飞”的必由之路。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本要素约束,远比我们今天想象的困难。1949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只有466亿元,人均国民收入为66.1元。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农业总产值比重为70%,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30%(其中大部分为手工业),而重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7.9%。1952年人均国民收入104元,国有银行期末资产总额118.8亿元,存款余额93.3亿元,分别占当年国民收入的20.2%和15.8%(10)。农业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比例过高,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过低,以及较少的经济剩余、资本筹集和投入能力严重不足,资本要素的缺乏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主要约束。
因此,从“一五”期间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即是通过重工业化战略促进资本积累、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完成中国工业化的“起飞”阶段。1952—1978年,工业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份额从19.52%上升到49.4%;按照可比价格计算,重工业增加了28倍,轻工业增加了9倍(11)。这一快速工业化的背后有两组数据值得重视:一是重工业投资在整个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重,除过“一五”期间的36.2%,其余从“二五”期间到1978年一直保持在50%左右;二是基本建设投资中重工业和轻工业的投资比持续高位,从“一五”期间重工业和轻工业投资比5.7:1,到1976—1978年重工业和轻工业投资比位8.4:1,这一数值在1963—1965期间一度超过11.8:1(12)。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思路,诚然这一过程存在着产业结构扭曲和微观激励不足等资源配置低效率的状态。但从发展经济学的视角而言,政府通过短期内“大推进”促进资本要素积累、改善要素条件,才是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实现中国工业化“起飞”的必由之路。
二、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
如前所述,罗斯托在《经济成长的阶段》一书中,将投资比例的提升(让投资率高于人口增长率)、主导产业的率先增长以及政府为资本形成提供制度保证视为经济“起飞”的三个条件。政府如何为资本形成提供制度保证——这一制度条件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是被忽视的问题,随着诺斯等《西方世界的兴起》的出版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发展经济学的重要内容。
资本要素的缺乏,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主要约束。在一个农业产值占比过高、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过低以及经济剩余较少的经济体中,政府如何进行资本筹措并迅速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林毅夫等(1999)对当时的制度条件进行了总结。他们认为,以扭曲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以及没有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为特征的“三位一体”模式,是重工业化目标得以实现的制度条件。具体而言,通过合作化运动、统购统销和一系列城乡分割制度,实现了低利率、低汇率、低工资和低生产资料价格(13)。通过扭曲产品价格和生产要素价格,降低了重工业化战略的要素成本,增加了资本供给,从而弥补资本“缺口”。简言之,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为要素“缺口”的弥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基础。
同时不应该忽视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穷二白”不但是在资本要素和资源层面,农业产值和从业人员占比过高决定了快速工业化所需要的劳动力和人力资本也是缺乏的。阿玛蒂亚·森通过对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婴儿死亡率、预期寿命和成人识字率等发展指标的研究表明,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在教育、保健、土地改革和社会变化方面已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这种在追求增长的同时维持了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条件,一方面防止了极端贫困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对后来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繁荣有着重要的意义(14)。
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经济特区和外商投资等一系列制度领域的“边缘革命”或者说增量改革(15),再一次重构了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后的制度重构与计划经济时代截然不同,无论是放权让利还是包产到户,改革都是从赋予市场微观主体自主经营权开始,走了一条重新界定产权之路。与传统意义自上而下的大规模制度变迁不同,这一系列制度创新:①充分考虑了市场微观主体“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②“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充分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创新精神和劳动价值,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国家引导的改革和微观主体、地方政府自发创新相结合的重要特征,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进一步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条件。
三、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文化条件
对中国特色经济发展初始条件的探讨,同样也不能忽视其文化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合作是以血缘—家庭关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这和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的起源有诸多不同。西方近代市场经济建立在城市、行会和工场手工业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血缘—家庭关系,从而实现了个体的自由协作和联合——从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到机器大工业的发展过程。而新中国建立在一个农业和手工业占90%、将近90%的人口在农村生活和就业(16)的经济环境中。如何在以小农经济和简单协作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之上建立起现代化的机器大工业乃至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集体主义文化和以家庭—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合作模式功不可没。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集体主义文化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重要作用。除了采取“三位一体”的计划经济模式快速积累资本,深入挖掘并推广传统文化中爱国、敬业和诚信等集体主义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分散的家庭私有制和个体私有制带来的社会协作困难,从而减少市场价格体系缺乏带来的高额交易费用。此外,正如阿玛蒂亚·森的研究所指出的,中国的经济政策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维持了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城市的社会保障建立在有保证的就业和企业的持续社会责任基础上,农村的改革也建立在“家庭责任制”和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这种集体主义价值观带来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后来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17)。
其次,我们必须肯定以血缘—家庭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合作模式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的使用权界定给农户,还是个体经济和家族企业的崛起,都是再一次对传统文化中以血缘—家庭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关系的肯定。虽然格雷夫等认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合作关系,会产生对血缘关系以外的陌生人的不信任,限制了大范围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从而阻碍了市场范围的扩展。但不容忽视的另一个逻辑是,中国传统文化对血缘—家庭关系的强调和重视,可以减少微观治理和社会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避免个体的理性在集体合作层面带来的“囚徒困境”“公共地悲剧”等非效率后果。这正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和家族企业迅速崛起并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