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性
首先是标准。标准即准则,它表明评奖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指导和制约着评奖的全过程,具有“法”的意义。严格科学的标准才能保证评奖的严肃性,这是走向目标的基本前提。对茅盾文学奖,局外人从未在报刊上或其他媒体得到它的明晰、确凿、一以贯之、具有“法”的意义的标准;局内人则透露说,该奖“居然历来是在不予阐明评选的艺术标准的情况下展开工作并敲定评选结果”的。当然,我们不会认为每次评奖毫无标准可言,但是,显而易见的是,这种标准是临时性的,即每次开评前大致规定的,因此它不具备“章程”或“法”的意义。而且,这种临时性的标准在具体操作中也有很大的通融性和主观随意性。比如,第四届茅盾文学奖,“弘扬主旋律,鼓励贴近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的创作是评选的一个指导性原则”。显然这只是针对该届的指导原则,即“标准”而“指导”的结果也只是选出一部《骚动之秋》这样的作品,占获奖作品的1/4,还是在“对这类题材作品无法要求太高”的情况下比较勉强评出的,可见其指导原则的脆弱性。
从上面的“指导性原则”也见出一个事实:作为一个标准,它主要的还是停留在“政治”对话的层面上,而小说作为一种语言艺术应予首先重视的艺术审美性则大大后置了。应该说这种倾向在历次评奖中是一贯的,第三届则最突出。这样说,并非是仅仅抓住某人透露出的只言片语(这当然也是重要的信息)而形成的片面结论,更主要的还是从评奖的实践结果去看。从历次公布评选结果对入选作品的评价中我们看到,其政治内涵是十分鲜明突出的,那就是所谓的“主流意识”,或曰“时代精神”“主旋律”,而其艺术信息则是十分含糊、微弱的,且淹没在前者之中。如果人们认为“政治第一”甚至“唯一”仍然主导着茅盾文学奖的评奖活动,那么主办者将怎样去辩解或反驳呢?至于那些具有相当深厚社会内涵,并显出相当艺术功力,也产生了相当社会影响的作品却与此奖“失之交臂”又将作何解释呢?正因为如此,像《白鹿原》这样建国以来难得一见的厚重之作却成了第四届评奖“困难的症结”——不评吧,文坛内外都过不去,“1989年至1994年间,被公认为最厚重也最负盛名的作品首推《白鹿原》”;评吧,“《白鹿原》通向茅盾文学奖的道路上荆棘丛生、吉凶难卜”。“症结”到底在哪里?明白人不言而喻:《白鹿原》的某些历史观念同现实的政治观念的龃龉。传统文化昭示聪明的国人以灵感:走“中庸”之路,评其“修订本”。阴霾消散,皆大欢喜。不过这却给中国文学历史留下一个大尴尬,一个使人无法发笑的笑话:所谓的“修订本”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存在”,接受殊荣的只是一个假想的经过“整容”后的“新生儿”!如果以评奖的时限1994年计,其时此“新生儿”的影子还不曾在作者的脑海里孕育。这一新版之“皇帝的新衣”只给历史留下悲剧性的思考。
文学属意识形态范畴,它无法摆脱社会时代及意识形态其他部门尤其哲学、政治的影响和制约。但另一方面,文学(包括小说)首先是一种艺术存在,是“艺术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是人们在艺术这一特殊的“自由王国”中的审美创造,所以,审美属性是其根本属性。文学作品中的社会思想内涵其实只是作者的情感价值的体现,其中包括认识价值和道德价值,而这种价值的真理性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却表现为绝对的相当性。这只要是回顾一下文学历史,尤其当代中国文学的历史就再清楚不过了。作者的情感价值只有融入艺术的审美创造中才会造就真正的艺术,才能体现真正的艺术价值,反之,只能诞生低廉的宣传品或商业广告。表达理念是容易的,创造审美的艺术价值是困难的。作为文学奖,首先评的是“文学”,即对象的艺术属性和艺术品质、艺术成就,这其中就包容了作者的“情感价值”,即思想性。
其次是程序。十分明显,茅盾文学奖的评选程序很大程度上是非科学化、非规范的。
其一是评委的组成非规范化。历届的评委不是由文学界依其具有评奖操舵作用的学术水平、艺术观念及其他综合素质遴选产生的,而是由领导部门指定组成的,而且,这一组成从不具有相对稳定性,倒是常常投映着社会“气候”的色彩。应该说,每届实际参评的评委都是具有相当“资历”和“名气”的,但是“资历”和“名气”并不能完全决定参与的“资格”。如果这“资历”和“名气”同不被新时代认可的观念、情操相伴随的话,参与的结果更容易使评奖失去权威的分量。事实恰恰如此,尤其后两届评奖。
其二是每届获奖作品的时限非规范化。第一届五年(1977—1981),第二届三年(1982—1984),第三届四年(1985—1988),第四届六年(1989—1994)。第二届比较规范。第一届因为首评,把新时期以来的几年一并计入情有可原。第三、四届就使人摸不到头脑了。尤其第四届,它所涉及的作品的时限实际上还大大超过了六年(向前考虑到了1987年出版的《活动变人形》,向后则是尚未出世的《白鹿原》修订本)。为何如此?实在令人茫然。
其三是入选作品与奖项非规范化。第一届六部;第二届三部;第三届七部,而且特设了“荣誉奖”;第四届四部。为什么会如此?因时而定?因势而定?因人而定?尤其第三届那个“荣誉奖”更叫人莫名其妙。
至于评选过程,更难以谈得上规范化。尤其后两届,庞大的班子,断断续续工作两年左右(加上准备、推荐时间还远远不止如此),才勉强出台结果。在世界日新月异的今天,如此马拉松的过程人们何堪引颈以待?当我直书此话的时候只能向辛辛苦苦工作的参评的同志们深表歉意并乞理解,我只望我们的“大奖”能进入真正的科学化轨道,以慰茅盾先生的在天之灵。
鉴于上述,我认为,评奖的主办单位应在公开、民主的前提下选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文学声望、较开放的艺术观念的专家、学者、作家组成常任的(非专职)评选委员会,制定出相应的具有权威性的评选章程(包括标准),以此保证茅盾文学奖评的科学性,使之真正成为我国文坛具有较高声誉的大奖,也为中国文学走向世界创造更好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