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诉讼案例分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八节 林可霉素的过量之祸

一、案例回溯
案例1
(一)病历简介

患者陆某,年龄不详。

2008年12月13日下午5时许,患者因“双腿疼痛”找桂林市××医院A医师为其诊治,A医师开具专用处方笺。当天晚上7时许,患者到B医师开的诊所,B医师未经核对,亦未自己开出处方,即按照A医师开具的处方用生理盐水250ml加林可霉素1.8g、地塞米松10mg给患者静脉滴注。注射完毕,B医师未写病历及医嘱。次日凌晨0:30分左右,患者感觉下肢麻木,胸部发闷,凌晨3: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主张

A医师、B医师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辩称
1.A医师

患者猝死原因不明,认定患者死亡与8小时前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医方提供医疗咨询,使用的处方笺也没有应用记录,与患者没有形成医疗合同关系。B医师的诊所应独立诊断和治疗,故其所开处方与A医师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A医师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2.B医师

患者猝死后未进行尸检,死因不明,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判决

1.因没有尸检,客观上造成无法完成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优势证据以及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结合多数林可霉素注射液说明书均记载的“成人林可霉素静脉滴注严重感染时一次0.6~1g(法院判决书原文),每8~12小时1次,用药过量或滴注过快可引起呼吸困难甚至停止的不良反应”,认定B医师用药超过一般剂量,不排除因用药量过大而导致患者死亡,B医师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A医师出具的处方比较完备地记载了患者的姓名、年龄、疾病科别、诊断结论、用药名称、数量和用法,而且书写了诊断时间、进行了医师签名,故患者有理由相信可以据此进行诊疗。因此A医师开具了医疗处方而非进行医学咨询。

3.B医师没有严格依照医疗规程独立诊治并开具独立处方,对患者予以静脉滴注,存在较大过错,但其直接采用的是A医师开具的具有明显用药意义的处方,而该处方的用药是超过一般剂量的,故A医师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其出具处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亦有因果关系。A医师对患者损失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2
(一)病历简介

患者,赵某,32岁。

2010年9月15日,赵某因“咳嗽、咽痛”到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予三组液体静脉输注:5%葡萄糖0.9%氯化钠注射液250ml+头孢拉定3g+地塞米松5mg;5%葡萄糖注射液250ml+盐酸林可霉素1.2g;5%葡萄糖注射液250ml+利巴韦林0.5g+维生素C注射液2g。下午14时40分,第三组液体输入约30ml时,赵某突然双眼上翻,面色苍白,呼吸心搏骤停,考虑过敏性休克,予吸氧、胸外心脏按压、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mg,静脉推注地塞米松10mg等抢救处理,并向120急救中心报警。14时48分120救护车赶到现场,予开放气道、气管插管、心肺复苏,肾上腺素1mg静脉推注,就近送往珠海市××医院(A医院)ICU抢救治疗。赵某入院时呈深昏迷状,瞳孔散大至8mm,对光反射消失,格拉斯哥评分3分,胸前区大面积花斑纹,呼吸机下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啰音,四肢肌张力不高,刺痛无反应。入院诊断:呼吸心搏骤停查因、心肺复苏术后。予多次心肺复苏、抗休克、稳定心率、呼吸机维持呼吸,营养脑细胞等对症处理,并多次请示上级医院会诊指导治疗。经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9月19日赵某呈浅昏迷状,有自主睁眼,有自主呼吸,撤呼吸机后呼吸平稳。

9月21日赵某转入珠海市××医院(B医院)ICU病房治疗,予催醒、营养神经、抗炎支持等治疗后症状好转。9月26日赵某转往神经内科,予高压氧及康复训练。10月13日赵某转往康复科治疗,治疗后仍烦燥不安,胡言乱语。

10月19日赵某到广州市××医院治疗,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认知障碍、运动障碍,心肺复苏术后,气管切开术后。予改善脑代谢、营养神经、改善认知、抗痴呆治疗。经治疗后患者一般情况好转,躁动不安、胡言乱语症状较前明显改善。赵某于10月22日办理出院手续。

出院后患者前往其他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并于2011年1月及6月在某部队医院行神经干细胞移植术,术后病情平稳,患者情绪及智力症状较前改善。出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脑萎缩、脑积水。

(二)患方主张

患者因病到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因医方的诊疗过错致患者受到损害,并致二级伤残。要求按照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向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三)医方辩称

要求按照医疗事故的标准计算有关损失。两级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不是原审法院委托,要求重新鉴定。

(四)鉴定意见

1.珠海市医学会于2011年6月30日下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珠海市两级卫生局委托)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2.广东省医学会于2011年10月21日下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珠海市两级卫生局委托)

(1)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门诊诊疗不规范,患者就诊后未作必要的辅助检查;抗菌药物使用不规范,应用联合抗菌药物无指征;林可霉素滴注浓度过高,滴速过快。

(2)鉴定组专家结合患者本次发病前后的多次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的结果综合分析,无证据显示患者本次心搏骤停是自身心脏原因引起。医方使用林可霉素不当(浓度过高,滴速过快)是导致患者心搏骤停、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智能障碍的原因。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此医案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3.××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患者符合医疗事故二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五)一审判决

1.由于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赵某心搏骤停、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智能障碍并构成二级伤残。经珠海市医学会及广东省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医案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2.两级鉴定机构的鉴定虽然不是原审法院委托,但是系珠海市两级卫生局委托进行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对鉴定结论,原审法院予以采信。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应赔偿赵某人民币1 623 614.10元。

(六)一审判决后的上诉
1.患方上诉

原审判决的赔偿金数额明显过低,要求二审予以提高。

2.医方上诉

一审法院对于患者伤残等级、依赖护理等级等事实问题认定错误;对于赔偿项目计算适用法律失当。

(七)二审终审判决

原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就此上诉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患者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计算的赔偿年限有误,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患者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 637 025.05元。

案例3
(一)病历简介

患者杨某,男,45岁。

2014年3月18日17时许,患者杨某因“感冒咳嗽10天,咳痰全身无力”到新昌县××卫生室就诊,经诊断为“感冒咳嗽(上呼吸道感染)”。医嘱:10%葡萄糖注射液250ml+林可霉素1.8g+维生素C 2g静脉滴注。17时20分开始输液,输液时杨某一般情况良好。18时左右,患者突然面色苍白,医方考虑为输液反应,立即拔掉输液针,当时瓶中还剩余药液50ml左右。医方立即肌内注射地塞米松10mg,做人工呼吸,呼叫救护车,后120救护车将患者送到新昌县××医院抢救。抢救用药:复方氯化钠注射液500ml,盐酸胺碘酮注射液0.15g,静脉滴注;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g,静脉注射;5%葡萄糖注射液250ml,静脉滴注;硫酸阿托品注射液3mg,肌内注射。输液量共765ml。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二)患方主张

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室对林可霉素超剂量使用且药物输入速度过快,违反药物使用规范,易产生心搏、呼吸停止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此外在患者病情变化后的救治措施也不够规范到位。××卫生室在医疗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患方经济损失。

(三)医方辩称

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治疗方案合理、符合医疗原则,不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浙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前后矛盾。

绍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证明医方即使存在医疗过失,其责任也是次要责任,应该作为本案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

(四)三次鉴定意见

1.浙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新昌县卫生局委托)患者杨某系在输液过程中,因急性肺淤血水肿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2.绍兴市医学会鉴定结论(绍兴市卫生局委托)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3.浙江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患方有异议,绍兴市卫生局重新委托)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五)法院判决

新昌县××卫生室对医疗中产生的患者杨某死亡存在过错,且其在导致杨某死亡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其对患方的损失以承担80%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新昌县××卫生室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682 985.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类似医疗损害链接

关于林可霉素致严重不良反应国内已有多篇报道[1,2],其中致过敏性休克案例报道大于50例[3],致死亡案例报道大于30例[4],并且发生地点多在个人诊所与卫生服务站。在已有的相关报道中,患者均在用药过程突发不良反应,表现为血压下降、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等症状。若抢救成功,一般在1小时后恢复,预后良好,个别需要更长时间,一般无后遗症。一旦抢救不及时,可致患者死亡。案例1与案例3患者发生不良反应后未抢救成功。案例2中患者在发生过敏性休克后,虽得到了及时的抢救,但留下了脑部的后遗症。

林可霉素在1965年被首次在链霉素的发酵物中分离得到,20世纪80年代与90年代在国内广泛使用。随后其衍生物克林霉素被发现,抗菌活性是林可霉素的4~8倍,不良反应较小。林可霉素后逐渐退出市场,现在临床使用较少,常外用于眼部和皮肤软组织感染。但在一些个人诊所和卫生服务站以及二级以下医院,林可霉素仍然常用,而一旦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基层医院抢救措施跟不上,就会酿成悲剧。那么,在本章节陈述的3个案例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本文汇总各方面专家意见,供医务工作者参考。

三、三方各议与案例启示
(一)临床药师的关注点与思考
1.药物性能

林可霉素是从链霉菌变种的发酵液中提取出的窄谱抗菌药物,抗菌谱与大环内酯类相似,主要用于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及各种厌氧菌的感染。林可霉素适用于敏感葡萄球菌属、链球菌属、肺炎链球菌及厌氧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女性生殖道感染和盆腔感染及腹腔感染等,后两种病种可根据情况单用本品或与其他抗菌药联合应用。此外有应用青霉素指征的患者,如患者对青霉素过敏或不宜用青霉素者本品可用作替代药物。

在案例1中,林可霉素被用于治疗“双腿疼痛”,具体诊断不明,治疗目的可能是软组织感染。在案例2和案例3中,林可霉素均被用于治疗上呼吸道感染。从药物角度出发,用药目的均未超出药品说明书范围。但是从疾病角度出发,案例1并未完善相关检查,软组织感染证据不足。而案例2与案例3,虽然上呼吸道感染诊断明确,但是《内科学》(第7版)中指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约有70%~80%由病毒引起,细菌感染约占20%~30%,以溶血性链球菌最为多见,其次为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葡萄球菌[5]。即案例2与案例3患者上呼吸道感染病毒感染可能性更大,对于单纯病毒感染者不应用抗菌药物。并且如果是细菌感染,根据《内科学》(第7版)中推荐使用的抗感染药物为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在高水平青霉素耐药肺炎链球菌感染时可使用氟喹诺酮类(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等。在本章节案例中医方使用林可霉素并未有相关指南或书籍推荐。

2.用法用量

目前多数说明书中林可霉素的给药方式推荐为肌内注射与静脉滴注。静脉滴注推荐给药剂量为:成人一次0.6g,每8小时或12小时1次,小儿每日按体重10~20mg/kg,每8小时或12小时1次。第17版《新编药物学》以及201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林可霉素注射液的用法用量亦是如此。在本章节三个案例中均存在超说明书剂量给药行为。医方一次给予案例2患者剂量为1.2g,而在案例1与案例3中患者均一次性使用了林可霉素1.8g,超出说明书推荐一次给药剂量。相关书籍、指南、专家共识均未有推荐超剂量给药情况,但林可霉素在临床应用中确实存在超剂量、高浓度静脉滴注的现象。例如朱光辉等[6]报道在某三乙医院静脉滴注林可霉素3.6g/500ml占2%,1.8g/250ml占4%;某二甲医院静脉滴注林可霉素1.8g/250ml占8%,两家医院林可霉素药物利用指数均大于1,均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

另外,需注意说明书要求林可霉素静脉滴注时每0.6g溶于不少于100ml的溶液中,滴注时间不少于1小时。而在案例3中,患者在输液40分钟后出现不良反应,在此时间内一共输入药液约200ml,输液滴注速度超出说明书推荐。

3.不良反应

林可霉素的常见不良反应为恶心、呕吐、腹痛等胃肠道反应;白细胞、中性粒细胞以及血小板下降等血液系统反应;还有皮疹、瘙痒、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和血清病反应等过敏反应。郭美华等[7]探讨林可霉素致不良反应的一般规律特点,对293例林可霉素不良反应做了回顾性分析。发现林可霉素致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涉及全身各个系统:以变态反应为主,占46.08%,表现为过敏性休克、各种皮疹、剥脱性皮炎;对神经系统损害如兴奋、谵妄、四肢无力等也较为普遍,占4.78%;心血管系统损害表现为心律失常、心脏骤停,占4.78%;死亡率达到6.48%,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心脏骤停、肺动脉栓塞等。本章节案例1患者的不良反应可归结为神经系统损害,案例2中患者为过敏性休克,而案例3中患者的不良反应可归结为心血管系统损害或者输液反应。

快速滴注林可霉素时可能发生低血压、心电图变化甚至心搏、呼吸停止。苗成龙[1]曾报道1例患者用林可霉素1.8g,加入10%葡萄糖注射液250ml中,以约每分钟约7ml的速度静脉滴注,35分钟后,患者忽然昏迷,呼吸停止,脉搏、血压消失。

在郭美华的报道中,293例患者中林可霉素用量超过规定用量的病例达177 例(60.41%),用量一般一次 1.2~1.8g,甚至达 3.6g[7]。陈兴莉等[2]报道的241例林可霉素致不良反应分析中,单次用量超过规定达131例(54.4%)。陈继岩等[8]报道245例患者用过林可霉素1.2g,溶于250ml的氯化钠注射液中,滴注1~2小时,每日2次。过敏反应发生率达到35.5%,过敏性休克的发生率达到18.37%,死亡率达到0.41%。可见林可霉素在临床运用中超剂量使用比较普遍,并且不良反应率高于正常剂量。本章节所陈述3个案例中均存在超剂量使用情况,使得林可霉素致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增加。

陈继岩等[8]认为不良反应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①过量使用或用药时间过长使二重感染的发生率大大提高;②高药物浓度和高蛋白结合率使肾脏内及尿液中药物增高,高尿药浓度可以使肾损害的发生率增高出现血尿等症状;③过量的林可霉素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是导致肌肉松弛加重、呼吸抑制或麻痹、心功能抑制的主要原因。

4.防治措施

(1)用药前仔细询问患者过敏史,禁用于对林可霉素过敏患者。

(2)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征,避免抗菌药物滥用与耐药。

(3)使用林可霉素时应严格控制用量与滴速,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剂量用药,不可随便增大剂量。能口服时不输液,静脉给药时速度宜缓慢,防止不良反应发生。

(4)在使用林可霉素输液时,应加强用药监护,做好抢救应对准备。一旦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停药,及时抢救。

综上所述,林可霉素因不需要皮试,价格低,在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单位使用较多,但存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水平低、超剂量用药、用药不规范等问题。以上存在的问题,不仅可造成细菌耐药,而且使林可霉素不良反应发生率及危险性增加。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以及相关用药标准和规定规范用药。临床应加强应用监测,确保用药安全。

(二)临床医师的关注点与思考

综观三起案件的基本治疗经过如下:两患者因感冒咳嗽入院,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另一患者因“双腿疼痛”(患者诊断不明),医方给予林可霉素静脉滴注治疗,三个案例林可霉素的使用剂量分别为1.8g、1.2g及1.8g。之后患者出现呼吸、心搏骤停。案例2患者经心肺复苏、糖皮质激素、肾上腺素、气管插管积极抢救后虽保住了性命,但遗留有缺血缺氧性脑病,而另两名患者因处理不及时或不当而死亡。各方对上述事实经过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在造成死亡的原因及各方的责任划分上存在着分歧。其中珠海市香洲区××卫生服务站过错毋庸置疑;桂林A医师开医嘱、B医师不经核对直接用药导致患者死亡,双方承担责任大小有分歧;而新昌县××卫生室用药导致患者晕厥、上级医院抢救无效导致患者死亡也存在分歧。

对于上述治疗,医方各有自己的辩解,包括患者死亡可能由于其自身隐性疾病所致,上级医院抢救有误等。

结合患者到院时的临床表现咳嗽咳痰、咽痛,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但从病因角度来讲,需对细菌感染、病毒感染进行鉴别诊断。在有白细胞升高、咳黄痰、流鼻涕等细菌感染证据时,可采用青霉素、头孢菌素、大环内酯类抗菌药物治疗[9]。如存在细菌感染的证据,使用林可霉素亦有指征,但是其副作用相比于前几种就会大很多,常见各种消化道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严重者致使过敏性休克、甚至心搏、呼吸停止[10,11]。据丁生辉等统计,林可霉素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药物剂量过大、浓度过高、滴注速度过快所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以及呼吸肌麻痹[4]。根据林可霉素说明书:静脉注射要求一般成人一次0.6g,每8小时或者12小时1次,每0.6g溶于100~200ml输液中,滴注1~2小时。医方在林可霉素单剂量、药物浓度以及静脉滴注速度均存在不同程度超出说明书规定。案例2中,除了林可霉素,还使用了可能致使过敏的药物利巴韦林,增加了过敏性休克的发生率。

《抗菌药物超说明书用法专家共识》(2015年版)并没有纳入林可霉素[12]。3个案例中均超说明书使用林可霉素,而在专家共识层面没有支持的依据。一方面使用林可霉素致患者伤残或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超说明书使用林可霉素也无支持的依据;因此法院在审判时,必然对医方不利,审判结果则是医方负主要责任。

三个案例对于临床医师有重要警示。首先,把握林可霉素使用的适应证,最好是实验室检查证明是敏感细菌所致感染方使用;第二,临床医师认真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第三,尽量单用林可霉素,避免与其他高致敏药物联合使用,例如利巴韦林、阿米卡星等;第四,严格按照林可霉素说明书规定的剂量、浓度、滴注速度使用;第五,一旦出现过敏性休克,则立刻按过敏性休克的流程迅速进行抢救。临床医师通过规范使用药物,从而最大可能减少药物的毒副作用,避免给患者造成损害,同时也保护了自己。

(三)律师的关注点与思考

临床医师根据药品说明书合理规范用药是实现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前提与保障。医师应当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以及注意事项等审慎用药。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这就说明,药品说明书是指导临床医师安全用药的重要依据。若违反药品说明书所载明医师应当履行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无正当理由擅自增加用药剂量或改变给药途径,将被认定为严重诊疗过错,医疗机构应对因此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林可霉素的药品说明书对用药剂量及滴注速度有明确的要求,且在不良反应项注明:快速滴注时可能发生低血压、心电图变化甚至心搏、呼吸停止。林可霉素的用药要求及不良反应明确载于药品说明书中,已足以引起临床医师的注意,促使医师在药物使用之时应当履行审慎规范用药的注意义务。然而,医务人员疏于对药品说明书相关信息的注意,擅自增加药物剂量与滴注速度,且未能预见药物浓度升高将引发心搏、呼吸骤停的严重危险,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根据药品说明书,案例2中,患者严重后果的发生与药物引发低血压密切相关,与患者本身是否存在特异性过敏体质无关。受案法院据此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临床用药评价观念以及司法公平原则。

案例3中,医方实施的医疗过程并不复杂,鉴定认为医方静脉用药超过单次用药剂量和输液速度过快,违反了药物使用规范,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究其原因,鉴定结论与法医病理死因鉴定密不可分,死因鉴定结论:患者系在输液过程中,因急性肺淤血水肿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临床上,输液速度过快与急性肺淤血水肿存在难以排除的对应关系,而在案件审理中,医方竭力排除的就是上述死亡原因病理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分析判决书所摘录的材料,医方的答辩意见并非无的放矢。

司法实践中,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死因病理鉴定相当重要,其证明力几乎难以撼动,如何采信并客观评价在病理鉴定基础上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不仅对当事人更是对司法审判者医学和法律素养的双重拷问。

因鉴定材料的特殊性和技术条件的要求,死因病理结论的重新鉴定技术上多有障碍,借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组织当事各方包括鉴定人参与法庭质询不失为较好的思路。当然,审理法官对法医病理和医疗行为的理解力相应的要求更高。

参 考 文 献

1.苗成龙.林可霉素快速静脉滴注引起心脏骤停1例报告.海南医学院学报,2002,8(4):197.

2.陈兴莉,连诗桃,杜艳,等.241例林可霉素致不良反应文献分析.中国药物警戒,2013,10(9):557-559.

3.张恩娟,葛勤,江敏.林可霉素注射液致过敏性休克61例文献分析.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4,6(1):17-19.

4.丁生辉,雷招宝.林可霉素类抗菌药物致患者死亡40例文献分析.抗感染药学,2015,12(1):71-74.

5.陆再英,钟南山.内科学.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6.朱光辉,王奇志,杜文民.林可霉素注射剂的药物利用分析.温州医学院学报,2006,36(02):152-153.

7.郭美华,杜晓明,马满玲,等.293例林可霉素致不良反应文献分析.中国药房,2008,19(5):378-380.

8.陈继岩.临床应用林可霉素不良反应的分析.宁夏医科大学学报,2016,38(1):104-106.

9.Goldman L,Schafer AI. Cecil Medicine. New York:Elsevier Saunders,2011.

10.Daubeck J L,Daughety M J,Petty C. Lincomycin-induced cardiac arrest:a case report and laboratory investigation. Anesth Analg,1974,53(4):563-567.

11.Waisbren,B A. Lincomycin in larger doses. JAMA,1968,206(9):2118.

12.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感染疾病专业委员会.抗菌药物超说明书用法专家共识.中华结核与呼吸病杂志,2015,38(6):410-440.

编写人员

临床药师:孙萍萍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管药师

任 斌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任药师

临床医师:郑东华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治医师

邰 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副主任医师

律  师:周 辉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校阅人员:金伟军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副主任药师

唐 蕾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任药师

赖伟华 广东省人民医院    主任药师

符 忠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