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概论(第4版)(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十三五”(临床专本共用)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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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一、医疗机构监督机构及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军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①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②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③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④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对于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检查、指导,主要包括: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②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者情况;③医德医风情况;④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⑤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⑥组织管理情况;⑦人员任用情况;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一)医疗机构评审的概念和目的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医疗机构评审是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医疗机构评审的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其服务水平,健全和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医疗机构评审机构及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三)医疗机构评审权限划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分级管理。
三级特等医院、急救中心和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原卫生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三级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级医院和康复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与实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设区的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院的评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四)医疗机构评审周期
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卫生院、急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及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