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医院核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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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同济医院关于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9〕9号文》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改革研究生导师制度的意见(校发〔2012〕39号文)》精神,结合同济医院实际情况,同济医院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制定了同济医院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相关规定。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而非固定的职务、职称和荣誉称号。医院用教师招收研究生资格的确认取代以往的导师资格遴选制度。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1.科学学位

A.职称及学位:正教授职称; 1953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011年及以前通过导师遴选者除外)。

B.年龄:申请者自次年6月30日至其教师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博士生的要求。教师退休年龄按校人事处规定执行(两院院士不受此限)。

C.科研成果:近五年,至少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A类以上(含A类)期刊发表1篇,或B类以上(含B类)期刊发表2篇,或C类以上(含C类)期刊发表5篇,或撰写1部高水平著作(主编)并在C类以上(含C类)期刊发表3篇,或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第一申请人)相当于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D.科研项目: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分解经费达2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分解经费达30万元以上。

E.账面经费:账面实时经费≥10万元(须是个人名下经费,不含分解经费、院拨经费、教改经费)。

F.培养经验及要求: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指导的毕业生论文未出现质量问题。

2.专业学位

A.职称及学位:主任医师职称; 1953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011年及以前通过导师遴选者除外)。

B.年龄:申请者自次年6月30日至其教师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博士生的要求。教师退休年龄按校人事处规定执行(两院院士不受此限)。

C.科研成果:近五年,至少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B类以上(含B类)期刊发表1篇,或C类以上(含C类)期刊发表2篇,或D类以上(含D类)期刊发表5篇,或撰写1部高水平著作(主编)并在D类以上(含D类)期刊发表3篇,或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第一申请人)相当于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D.科研项目:不作要求。

E.账面经费:账面实时经费≥10万元(须是个人名下经费,不含分解经费、院拨经费、教改经费)。

F.培养经验及要求: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指导的毕业生论文未出现质量问题。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1.科学学位

A.职称及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196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011年及以前通过导师遴选者除外),护理学专业申报者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B.年龄:申请者自次年6月30日至其教师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的要求。教师退休年龄按校人事处规定执行(两院院士不受此限)。

C.科研成果:近五年,至少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B类以上(含B类)期刊发表1篇,或C类以上(含C类)期刊发表2篇,或D类以上(含D类)期刊发表5篇,或撰写1部高水平著作(主编)并在D类以上(含D类)期刊发表3篇,或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第一申请人)相当于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D.科研项目:近三年,主持或参与(第二/第三负责人)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至少1项,且承担纵向分解经费达10万元以上(几项项目经费可合计),或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分解经费达15万元以上。

E.账面经费:账面实时经费≥5万元(须是个人名下经费,不含分解经费、院拨经费、教改经费)。

2.专业学位

A.职称及学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196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011年及以前通过导师遴选者除外),护理学专业申报者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B.年龄:申请者自次年6月30日至其教师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的要求。教师退休年龄按校人事处规定执行(两院院士不受此限)。

C.科研成果:近五年,至少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B类以上(含B类)期刊发表1篇,或C类以上(含C类)期刊发表2篇,或D类以上(含D类)期刊发表4篇,或撰写1部高水平著作(主编)并在D类以上(含D类)期刊发表2篇,或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第一申请人)相当于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D.科研项目:不作要求。

E.账面经费:账面实时经费≥5万元(须是个人名下经费,不含分解经费、院拨经费、教改经费)。

同济医院学位审议委员会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2: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科技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导师岗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点建设的需要进行设置。

第三条

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为指导一届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及水平的关键,各院(系)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二、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四)关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联系实习实践基地,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资助。

(五)根据科研(临床)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研(临床)、实习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七)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八)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九)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四)学校和院(系)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研究生导师出国短期访问、讲学、开展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五)学校的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基金应较多地投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上,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

(六)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华中科技大学”的学术论文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签字同意后方可发表。

(七)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时,其导师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三、选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政策法规,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符合同期学校规定的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对具有博士学位、活跃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临床医学除外),有培养硕士生的热情和精力,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强、科研经费充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学科推荐可以申请招收、指导硕士生: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在本学科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

(2)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3)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获得者。

3.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适合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能按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提供硕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

5.协助培养过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6.年龄原则上应满足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

(二)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与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符合同期学校规定的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对具有博士学位、活跃在教学科研一线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培养博士生的热情和精力,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科研经费充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学科推荐可以申请招收、指导博士生:

(1)近两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近两年在本学科TOP期刊发表过2篇及以上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2)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

(3)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4.有适合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培养,能按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培养质量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6.年龄原则上应满足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确保高质量,应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的情况,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实施。各培养单位在制定标准时,其中可以量化的应尽量予以量化,如公开发表的专著和论文篇数、获奖级别和数目、承担研究课题或项目的级别、科研经费的数目等。

第十条

选聘程序

1.个人申请。拟申请招收研究生者,须通过HUB系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师招收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

2.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评审。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标准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和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3.信息公布。各院(系)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获批准的招生教师信息,便于教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

4.聘用。经教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确定导师后,教师被聘为研究生导师。

5.备案。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将当年招生导师信息通过HUB系统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四、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减少研究生导师的招生量或暂停招生一至二年。

(一)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一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他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停招等学术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中,凡当年未受聘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申请招收研究生。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选聘中的特殊问题。

第十六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各院(系)应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营造一个开放的培养环境。研究生导师所在的学科(专业)点,应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引导研究生参加学术讨论、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等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和学位论文质量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导师工作情况的考核,按学校、院(系)的年度考核计划统一进行。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校发〔200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