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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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

20世纪50年代生命伦理学萌发于美国,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1971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波特(V.R.Potter)出版了《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桥梁》一书,首次提出和界定了生命伦理学这一概念,宣告生命伦理学正式问世。20世纪80年代,生命伦理学被介绍到我国,体现其基本精神的生命伦理原则受到广泛重视。目前对我国影响较大的美国生命伦理基本原则有“二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
生命伦理学二原则说由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H. T. Engelhart)在《生命伦理学的基础》《生命伦理学与世俗人文主义》等著作中提出和阐述。他认为,允许原则和行善原则是生命伦理基本原则。“四原则说”1979年由比彻姆(T.L. Beauchamp)和查尔瑞斯(J.F. Childress)在其合著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提出和阐释。他们认为,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是生命伦理基本原则。“五原则说”由蒂洛(J.P.Daelow)在其所著的被西方称为社会伦理决策指南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出和论述。他认为,生命价值原则、善良原则、公正原则、说实话(或称为诚实)原则、个人自由原则是伦理原则。虽然此学说并未直接以生命伦理学名义出现,但因其在西方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影响,所以经常被应用于解决生命伦理学实际问题之中。
在西方,由美国学者比彻姆和查尔瑞斯提出的生命伦理四原则即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一直作为医学伦理决策的首选,并被美欧等许多医学组织视为医生的执业行为依据。在与欧美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中,尽管仍对其存在争议,但作为一种较早和较为成熟的医学伦理学思想方法,还是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或借鉴。

一、尊 重 原 则

(一)尊重原则的含义
尊重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是指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伦理原则。欧美一般称为自主原则。狭义上的尊重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和尊严。广义的尊重原则,除尊重患者人格外,还包括对患者自主性的尊重。
尊重原则的合理性源于患者享有人格尊严和医疗自主权,但其实现取决于医务人员对其合理性的认同,以及对医患平等关系的认可和构建。临床医学的基本点是为患者服务,而服务的基本职业品德是对人的尊重。医务人员只有尊重患者,患者才会信任医生,才能建立真诚的医患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活动,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尊重原则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医学人道主义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尊重原则是保障患者根本权益的前提基础,也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
(二)尊重原则的内容
概言之,尊重原则就是尊重患者。主要包括尊重患者的生命、人格、隐私权、自主权及处理好相关的特殊问题。
1.尊重患者的生命及其价值
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础,是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尊重人的生命及其价值是医学人道主义的最根本要求,是医学道德的基础。尊重患者生命首先要尽力救治患者,维护其生命的存在,这是对人的生命神圣性的尊重;其次,要通过良好的医疗照护提高患者生命质量,维护其生命价值,这是尊重患者人格生命的具体要求。
2.尊重患者的人格权
患者享有人格权是尊重原则的伦理基础。所谓人格权,就是一个人生下来即享有并应该得到肯定和保护的权利。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3.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隐私一般是指那些与他人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隐私权是使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的私密性信息不被泄露,二是身体的隐秘部位不被随意观察。医疗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医生常常可以了解到患者的某些隐私,涉及患者从未向他人袒露过的身心领域,医生有义务为患者保守秘密,医生也有义务在给患者实施检查治疗时保护患者的身体隐秘部位不被他人观察。
4.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自主”指自我选择、自由行动及依照个人的意愿自我管理和自我决策。患者自主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医患交流之后,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的问题所做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任的行动。自主权是患者最基本权利之一,与其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密切相关。
患者自主选择需要具备如下前提条件:第一,有赖于医务人员提供适量、正确并且患者能够理解的诊疗信息;第二,患者具有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能力;第三,患者的自主选择不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尊重患者自主权,必须处理好患者自主与医方做主之间关系,尤其要正确运用医疗干涉权。只有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医方做主才是合理和必需的:①患者昏迷,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来不及获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②患者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③“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患者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④患者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有不合理的要求或做法。
尊重患者自主权,绝不意味着放弃或者减轻医方的道德责任,绝不意味着完全听命于患者或家属的错误意愿和要求,而是要充分考虑患者利益,积极承担医生应尽的责任。

二、不伤害原则

(一)不伤害原则的含义
不伤害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是指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无论其动机还是结果均应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不伤害原则是底线原则,是对医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然而,临床诊疗中的任何手段都可能存在利弊两重性,有些伤害是难以避免的。例如药物的副作用,诊断、检查中的痛苦,手术中的创伤以及不可预见性的伤害等。因此,伤害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为此,需要引入“双重效应”的概念。“双重效应”这一概念最早出自于罗马天主教的教义,其意在人们追求美好事物过程中所导致的不幸,道德上是无可非议的。后来被医学界所引用,即一行为的目的是好的,而且可以带来明确的良好效应,这是行为的直接效应;同时也会伴随不可避免的伤害或副作用,这是行为间接效应,而不是此行为的目的,那么可以认为这类行为是道德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双重效应。“双重效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这种行为本身道德上是美好的,至少是中性的;第二,正效应是可以预见的;第三,正效应不必通过负效应来实现;第四,正效应要优于负效应。
因此,不伤害原则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消除任何医疗伤害(这样的要求既不现实,又不公平),而在于培养对患者高度负责、保护患者健康和生命的医学伦理理念和作风,正确对待医疗伤害现象,在实践中努力使患者免受不应有的医疗伤害,包括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二)不伤害原则的道德要求
为预防对患者的恶意伤害,或为使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医务人员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培养为患者健康和利益着想的动机和意向,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第二,尽力提供最佳的诊治、护理手段,防范无意却可知的伤害,把不可避免但可控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三,对有危险或有伤害的医护措施进行评价,选择利益大于危险或伤害的措施等。

三、有 利 原 则

(一)有利原则的含义
有利原则(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是把有利于患者健康放在第一位并切实为其谋利益的伦理原则。有利,就是医务人员为患者做善事。这一原则在西方也被称为行善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做好事,不做坏事,制止坏事,扬善抑恶。有利原则由两个层次构成,低层次即不伤害患者,高层次即为患者谋利益。因此,有利包含不伤害,不伤害是有利的起码要求和体现。
有利于患者是中外优良医德传统。在中国,利他助人是最早的医学道德观念的精髓,后来逐步形成医乃仁术的行医准则。在西方,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明确提出“为病家谋利益”的行医信条。到了现代,有利于患者成为医学伦理第一位的、最高的原则。世界医学协会1949年采纳的《日内瓦宣言》明确规定:“在我被吸收为医学事业中的一员时,我严肃地保证将我的一生奉献于为人类服务。”“我的患者的健康将是我首先考虑的。”
(二)有利原则的要求
有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树立全面的利益观,真诚关心患者以生命为核心的健康利益,提供最优化服务,努力使患者受益;对利害得失全面权衡,选择受益最大、伤害最小的医学决策;坚持公益原则,将有利于患者与有利于社会有机统一起来。

四、公 正 原 则

(一)公正原则的概念
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要求努力降低社会人群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存在的不公正和不应有的社会差距,力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均能达到基本生存标准。医疗公正体现在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医疗卫生服务利用及医疗卫生服务筹资三个方面。
(二)公正原则的要求
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主要指按照需要和需求分配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主要在于城乡之间的差距。因此,大力发展基层特别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是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公平性的重要途径。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一个国家保健体系的门户和基础,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利用公平性的基础和保障。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支出能力还相对有限,必须且只能优先保障公众的基本健康需要。“保基本”就是通过政府直接投入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让公众在基本医疗卫生领域能够享受免费或低价服务。这种健康服务模式能以低成本的服务使弱势群体从中受益,从而大大提高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医疗卫生服务筹资的公平性是指根据收入或支付能力来筹集卫生服务经费,它可分为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水平公平是指具有相同支付能力的人应支付相同的费用;垂直公平是指具有不同支付能力的人支付的卫生费用不同,支付能力高的人应该支付更多的费用,支付能力低的人则可以负担较少的费用。建立具有良好风险共担和风险分担的筹资体系,尽量降低疾病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和保证穷人的利益,是实现筹资公平性的关键。坚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是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筹资公平性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