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账证管理
一、涉税账簿的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一般企业要设置的涉税账簿有总分类账、明细账(按具体税种设置)及有关辅助性账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使用特殊的多栏式账页,其他明细账使用三栏式明细账页,总分类账使用总分类账页。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携带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的申请,然后凭税务机关发给的发票领购簿中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一般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
1.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如下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供新、交旧供新)等填发在发票领购簿上,同时对发票领购簿号码进行登记。
2.领购普通发票
领购普通发票时纳税人须报送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发票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一般纳税人购增值税普通发票还需提供税控IC卡,供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在审批发售普通发票时查验。对验旧供新和交旧供新方式售票的,还需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
审验合格后,纳税人按规定支付工本费,领购发票,并审核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和数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1.申请、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然后提交下列资料:①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③办税员的身份证明;④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填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签署准购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面额、购票方式、保管方式等审核意见。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即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①企业名称;②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代码;③开票限额;④购票限量;⑤购票人员姓名、密码;⑥开票机数量;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②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3.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发售,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审批后日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①发票领购簿;②IC卡;③经办人身份证明;④上一次发票的使用清单;⑤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予以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开具收据交予纳税人。
三、发票的开具
纳税义务人在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发生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款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给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1.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普通发票应遵守以下开具要求。
① 发票开具应该按规定的时限,按顺序、逐栏、全联、全部栏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未经批准不得跨越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④ 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应符合开具普通发票的要求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①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②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③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④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四、发票的注(缴)销
发票的注(缴)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粗心大意等原因开出错票,发现后所开发票应全联作废并保存,不得任意撕毁、丢弃;另外一种则是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包括以下两种。
1.变更涉税事物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时,应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见表1-3),并持“发票购领证”、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表1-3 发票缴销登记表
2.残损发票、改(换)版发票及次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鼠咬、水浸、火烧等残损问题,或被通知发票将进行改版、换版,或发现有次版发票等问题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发票购领证”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和次版发票一并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五、账证的保管
单位和个人领购使用发票,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由专人保管,在启用前要检查有无缺号、串号、缺联以及有无防伪标志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并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存情况,每月进行检查、统计并向税务机关汇报。
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自2016年1月1日起,会计凭证、账簿应保管30年,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应保管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永久保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