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计算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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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涉税登记

一、涉税事务登记

为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简化手续,缩短时限,2015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为具体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同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做出了具体部署。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2017年年底前过渡期内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五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对于工商登记机关已经采集的信息,税务登记时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的基础信息,可在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信息,由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时,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任何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有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终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原规定办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中,一般纳税人实行资格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即可办理,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