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计算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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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为正常履行纳税、扣缴税款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纳税申报主体

凡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应指派专门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应对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2.纳税申报方式

一般来说,纳税申报主要有直接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简易申报和其他申报等方式。

直接申报是目前最常用的申报方式,是指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税款征收期内自行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证的方式。

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联网的电脑终端按照规定和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内容的纳税申报。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其他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办理、邮寄办理、电子申报以外的方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3.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同,同一税种可能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的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各税种的有关规定确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内遇有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限可依法向后顺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纳税申报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规定报送的各种附表资料、异地完税凭证、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生代扣代缴义务,在其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时,需领取并填写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由税务机关确认代扣税种、代扣税种的税目或品目、代扣期限、结缴期限、征收率(单位税额)等有关事宜。如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情况发生变化,需到税务机关重新领取并填写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

5.滞纳金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税法》还规定,纳税人发生违章行为的,按规定可以处一定数量的罚款。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等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当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二、延期申报和零申报

1.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经申请由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推延时间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延期申报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之分。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完全出于主观原因或有意拖缴税款而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视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主要有两方面特殊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办理延期申报,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二是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办理纳税申报而需要延期申报,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账务未处理完,不能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批准延长期限。

根据审批意见,将制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发给“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上期实际缴纳税款或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未核准的,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退回给纳税人,并告知其按规定要求申报缴纳,纳税人则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纳税。

2.零申报

零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当期没有收入或所得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申报行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有效期间内,没有取得应税收入或所得,没有应缴税款发生或者已办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未开始经营,或者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纳税人,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以外,必须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零申报。纳税人进行零申报,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常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零”或“无收入”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