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计算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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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铺垫

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及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税收的基本含义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都是税收收入。在我国,税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5%以上。

(2)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履行其社会公共职能 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的政府是履行公共职能的机构,要执行公共事务,满足公共需要。而国家本身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不创造社会财富,因而只能通过征税来满足公共需要。因此,可以这样说:一方面,税收体现了国家存在的经济形式和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在国家职能中,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只能依靠税收,而不能依靠私人主体各种财富收入。

(3)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权力 它是一种超经济的分配,体现了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的经济关系。税收的实现是具有强制性的,它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征收的,不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得到的。税收的实现受到法律的保护,是依法征收的。

(4)税收是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的 法律具有公正性、普遍的适用性和权威的强制性,能被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接受,因此将税收以法律形式预先固定下来,便于提供征税的依据,也便于征收管理。

2.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也就是税收的法律性,是指纳税义务的形成与履行的法定约束性,对居民和社会组织来说,税收是一种非自愿的、强制的缴纳形式,一切存在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 也称不直接偿还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而且纳税多少与取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在理解税收无偿性时应注意,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的,但就纳税人整体而言是有偿的,因为国家政府取得的税款最终还是要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需要,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正是这一特征的体现。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标准及征收方法等,保证了国家征税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对征纳双方都有约束性。一方面,纳税人只要存在应税行为,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按照法定的标准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国家对纳税人征税也只能按照预定的标准进行,不能够随意提高征收标准。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主要标志,其他财政收入不同时具有这三个特征。

3.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同时税收的来源十分广泛,因而税收在筹集财政资金、实现财政收入和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作用。

(2)税收是调控国家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税法,调节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收入分配水平、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平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做法可以通过改变税率、减免税、开征新税种以及改变征税范围等方法进行。

(3)税收可以维护国家经济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 在国际交往中,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适应国际经济组织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利用国际税收协议等规范性手段,加强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发展引进外资技术的规模形式和渠道,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同时发展国家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4)税收为国家的各项经济管理提供经济信息,对各项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税收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税收收入的结构可以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同时税收深入到企业核算的各个环节,可以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税收制度基础

税收制度,是税收法律制度的简称,也称税法。税收制度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根据税收政策,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征税依据和工作程序。它具体包括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和征收管理制度等。税收制度具有广义税收制度和狭义税收制度之分。广义税收制度是指税收体系及各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狭义税收制度是指各税种的税收制度要素。

1.税收制度的制定机关

税收制度的制定是指具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税收制度的主要立法机关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在税收制度中,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及条例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属于该层次的法规。

(3)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税收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税收行政法规的权力。

(5)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其制定的规章的内容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税收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税收规章。

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按照制定法律“要素不缺”的原则,任何一个税种的法律制度规定都应具备必不可少的因素,这些因素成为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优惠、违章处理等要素。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存在着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包括两类: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有应税收入或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法人,一般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登记成立的、实行独立核算并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

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还有以下几个: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

① 负税人。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负不能发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而在税负可以发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则是分离的。

②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依法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既然是义务人,代扣代缴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责令补缴税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③ 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主要有受托加工单位等。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如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受托方为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④ 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由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税款,方便了纳税人缴纳税款,强化了税收征管,有效地防止了税款的流失。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客体,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每一个税种都有自己的征税对象,所以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增值额;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等。

由征税对象引申出以下三个概念。

① 税源。税源是指税收的最终经济来源,各种税因征税对象不同,都存在不同的经济来源。有的税种税源与征税对象是相同的,如所得税类,其税源与征税对象都是纳税义务人的所得。有的税种两者则不同,如流转税类和财产税类。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但税源则是房屋所有人的工资收入或房屋收益。掌握和了解税源的发展变化是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依据,保护和开辟税源,对增加财政收入有重要的意义。

②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计税基础、计税标准,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额的数量依据,也可以说是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反映。任何一种税的应纳税额都是用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得到的。征税对象规定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则在确定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房产,而计税依据则是房产的价值或收益。计税依据有两种表现形式:价值量形式和实物量形式,因而计税方式也可以进一步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

③ 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在范围上的具体化反映,是对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的文字描述,它体现了征税的广度。每一种税都涉及税目的问题。设置税目有两个目的:一是明确各种税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就征税;没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二是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设置适用的税率。有些税种不分征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征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征税对象复杂,需要设置税目来明确不同的征税对象适用的税率,如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目是和税率一起通过“税目税率表”来反映的。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了征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税率的设置,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①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例如,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都属于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优点是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能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有利于征收管理。比例税率的缺点是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比例税率又可以分为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

② 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也称固定税额。例如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属于定额税率。定额税率的优点是从量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通过提高产品质量等来提高价格,而且计算简便;缺点是与产品价格脱离,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收或者打消纳税人的生产积极性。定额税率又可分为地区差别税额、幅度税额和分类分级税额。

③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等级与征税对象的数额等级同方向变动。这一特点克服了比例税率的缺点,充分体现了纳税人量能负担的原则。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累进依据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四种。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的只有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两种。

第一,超额累进税率。是指不同等级征税对象的数额每超过一个级距的部分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该税率的特点是一个征税对象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只有个人所得税采用该种税率形式。表1-1为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表1-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但也有缺陷,就是先计算每级应纳的税额,然后各级相加得到总的应纳税额,如果一项所得额涉及的级次较多,计算起来比较麻烦。为了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上比较麻烦的问题,在实际计算税额时,可通过预先计算出“速算扣除数”,即可直接计算应纳税额,而不必再分级分段。

所谓速算扣除数,就是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也就是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按相应级次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因为全额累进税率累进剧烈,加之在级距临界点附近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的极不合理现象,我国现行税法不采用这种税率形式,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1】 李某2016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则其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3000×10%-105=195(元)

第二,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为累进依据,按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首先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然后再把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只有土地增值税采用这一税率形式,见表1-2。

表1-2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产品从生产到被消费要经过许多流转环节,例如,工业产品一般要经过工业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等环节,这就产生了国家要在哪个环节征税的问题。不同的税种选择的纳税环节是不同的,这主要考虑到国家税收制度结构和整个税收体系的布局以及税款收入的安全、纳税人是否便利等因素,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控制税源。

有些税种选择在产品的每一个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有些税种只选择某一个或某两个特定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或两次课征制。例如,增值税就属于多次课征制的税种,而消费税属于一次课征制的税种(个别应税消费品两次课征制)。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的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我国现行税制采用的纳税期限有三种。

① 按期纳税。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期纳税。纳税间隔期分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和1个季度,共7种期限。其中,1个月的纳税间隔期是最普遍的纳税期限。

② 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发生的特殊情况确定纳税期限。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等采用的就是按次纳税。

③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就是每年计算一次年度应纳税额,但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一般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如企业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该种纳税期限。

与纳税期限相关的两个概念如下。

第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也就是理论上的应该纳税的时间起点。它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定一致。例如,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实现了销售,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了,但这个时候并不需要立即将税款上缴。

第二,纳税申报时间。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期限届满后纳税人计算税款并解缴税款的时间,也称缴税期限。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明确规定纳税地点,一是为了避免对同一应税收入、应税行为重复征税或漏征税款;二是为了保证地方政府依法取得财政收入。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 机构所在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 劳务提供地纳税。即纳税人向劳务提供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7)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是指税法体系中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制定减免税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与支持某些行业和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减免税包括下面两个内容。

① 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减少一部分征收。免税是指依法免征全部应纳税额。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后正常纳税。

② 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与减免税直接关联的两个要素,从一定角度也可以使纳税人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作用。起征点也称征税的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8)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义务人不依法纳税、不遵守税收征管制度等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性措施,通常包括对偷税、欠税、抗税、骗税和违反税收征管法等行为而给予的加收滞纳金、罚款、罚没并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承担刑事责任等制裁。

3.税种的分类

由于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由多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结构,因此对多种税按一定的标准、依据进行分类,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通过分类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各种税收的性质、特点及作用,才能不断完善税收征纳关系。税收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类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类是我国对税种分类的基本方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按征税对象性质可分为以下五大类。

① 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② 所得税类。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 资源税类。以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④ 财产税类。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⑤ 行为税类。以某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2)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①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直接作为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给他人的税,例如,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等。

②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并非为直接的负税人,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价格等手段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例如,流转税类、资源税类等。

(3)按税收归属与管理权限分类

① 中央税。是指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例如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等。

② 地方税。是指收入划归各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例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③ 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共同享有税收收入的税收,例如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对税收进行分类,其实只是针对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的一种分类方法,可分为两类。

① 价内税。是指纳税人将税款计入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内,以此来将税款转嫁给对方,如消费税属于典型价内税。

② 价外税。是指纳税人将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转嫁给对方,如增值税就属于典型的价外税。

(5)按计税依据分类

①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依据计征的一种税,适用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部分税种都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税种。

②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质量、体积、面积、数量等为依据计征的一种税,适用定额税率,如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

③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计税方式征收的一种税,如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中的卷烟和白酒就采用复合计税方式。

4.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

(1)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设置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①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管理机构下设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上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领导。

② 地方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域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旗地方税务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指导协调等方面,对地方税务局实行省级以下经费、编制、人员和干部任免四垂直的管理体制。

(2)税务管理机构征管范围的划分

① 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以下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一,增值税;

第二,消费税;

第三,车辆购置税;

第四,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目前资源税暂不征收);

第七,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第八,2002~2008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九,2009年后注册新增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② 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以下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一,地方所属企业所得税(2002年之前注册的企业)、2009年之后注册的应纳营业税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人所得税;

第三,资源税(不包括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部分);

第四,印花税(不包括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部分);

第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部分);

第六,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第七,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八,房产税、烟叶税;

第九,地方附加税。

③ 海关征管范围

第一,关税、船舶吨税;

第二,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我国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①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②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③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第三,企业所得税。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第四,个人所得税。除2008年10月9日前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政府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第五,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目前暂缓征收),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第六,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税务会计概述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1.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借助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纳税单位的纳税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

2.税务会计的特点

(1)法律性 税务会计以国家现行税收制度为准绳,这是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会计核算中的一些核算方法、技术处理等,财务会计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适当选择,但税务会计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制度的前提下选择。税收制度是调节国家与企业关系的准则,制约着征纳双方的分配关系。当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做适当调整、修改或补充。

(2)统一性 由于税务会计是融各类会计与税收制度于一体的会计,税法的统一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统一性。也就是说,同一税种对不同纳税人规定是一样的。

(3)专业性 税务会计运用其特有的专门方法对与纳税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包括计算税款、填制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税款缴纳的会计处理及退补税款情况等,也就是说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只是会计要素中与纳税活动有关的方面,与纳税活动无关的事项不包括在内。因此税务会计具有专业性。

(4)广泛性 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纳税义务,而企业更负有纳税义务。这就是说,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可能是纳税义务人。法定纳税义务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广泛性。

(二)税务会计的目标与任务

1.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指税务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税务会计最终是向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 依法纳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纳税信息。

② 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为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③ 科学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纳税方案,为企业内部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2.税务会计的任务

企业税务会计的任务既是企业税务会计目标的具体体现,又是实现企业税务会计目标的途径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① 反映和核算纳税主体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确保纳税主体守法经营,不断降低纳税风险和纳税成本,为纳税主体营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② 正确、及时地计算纳税主体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并做好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准确反映各税种的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目和税率。

③ 发挥会计监督和税务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

④ 正确编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

⑤ 进行企业税务活动的财务分析,改善经营管理,调节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三)税务会计的对象与方法

1.税务会计的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即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各种税务活动,都是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基 税基是课税基础,一是指某类税的经济基础,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是所得额,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财产额等;二是指计算缴纳税金的依据或标准,相关内容如下。

① 应税流转额。具体包括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

② 生产、经营成本扣除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总和,是价值补偿的尺度。

③ 应税收益额。是指利润总额。

④ 应税财产额。是指企业在某一时点上占用或支配的需要纳税的财产数量和价值,包括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⑤ 应税行为计税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税的特定行为。

(2)税款的计算与核算 对每一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基本内容,要求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算,并按照税务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包括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的界定,计税依据和标准的确定,计算方法的正确使用,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和核算等。

(3)税款的缴纳、退补和减免 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后,应按各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环节、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退税、补税、减税、免税都是企业税务活动中的特殊业务,也应按税法规定执行,它的过程和结果也应及时在税务会计中得到反映。

(4)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情况等原因,未经税务部门同意拖欠了税款或是违背了税法规定等,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税收罚款。这些属于税务活动,是税金支出的附加支出,也是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

2.税务会计的方法

税务会计的方法是实现税务会计目标的技术和措施。由于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一个专门处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并保证财务报告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因此,财务会计中所使用的一系列会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税务会计。如财务会计中的账户设置、复式记账、审核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报告等。这就是说,税务会计并非在财务会计之外另设一套凭证、账簿、报表,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计算与核算。

(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它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它与财务会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税务会计又是融现行税法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又与财务会计有一定的区别。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不是独立存在的,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之外另设一套凭证、账簿、报表等,也不需要独立设置税务会计机构。企业只需要设置一套完整的会计账表,平时只需按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需要时再按照现行税法进行调整,所以税务会计的数据来源于财务会计。同时在计量单位、使用的文字和通用的基本会计原则等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相同的。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除为外界有关利益相关者服务外,也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税务会计在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时,要求按现行税法缴纳税款,正确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

(2)对象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相关的经济活动,即税务活动。

(3)核算基础与处理依据不同 税收原则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最主要差别在于收益与费用的确认时间上。税务会计既要遵循税法的规定,又要遵循会计准则;而财务会计只遵循会计准则来处理业务。

(4)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 财务会计计算损益完全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计算;而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计算的损益基础之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来得到应税所得。

(五)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

1.办理税务登记

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发票领购、开具和管理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携带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的申请;凭发给的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纳税核算

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认应税税种,并确认、计量应缴纳税款。具体内容包括:①确认计税依据;②计算应纳税额;③申报应纳税额并编制纳税申报表;④税款的汇算清缴。

4.纳税管理

(1)纳税筹划 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活动,依据税法的具体要求,筹划自身的纳税活动,做到既依法纳税,又能享有税收优惠,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2)内部纳税控制 纳税人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纳税控制制度,利用纳税筹划数据和会计核算数据,对纳税活动进行监控,实现预定的纳税目标。

(3)内部纳税检查 纳税人应依据税法及有关法规,对自身的纳税活动进行分析、评价,以保证依法纳税,避免因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而遭受损失。

5.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的纳税资料。

6.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7.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8.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