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了解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
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要对期货市场中的组织机构有准确的认识。我国的期货市场大致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具体见图1-2。
图1-2 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
下面我们就各个层次中的各个部分分别进行介绍。
1.期货交易的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是中国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地方监管部门实行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根据各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部分监管对象比较集中、监管任务比较重的中心城市,设立证券监管办公室,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此外,还在一些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简单来讲,中国证监会就是代表政府对行业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其主要宗旨体现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在国家对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资格管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简单来讲,中国期货业协会,就是对期货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和服务,带动期货行业发展。
2.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双方汇聚并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非营利组织,旨在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与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充当期货交易的组织者。期货交易所本身并不拥有商品,不参与期货交易,更不干预市场价格的形成。
期货交易所一般采用会员制。会员是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或者进行自营交易的法人。在西方国家,期货市场发展比较成熟完善,交易所会员以自然人为主,而我国则不允许自然人成为会员,只有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方能经申请成为会员。期货交易所的入会条件是很严格的,各交易所都有具体规定。首先要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由交易所调查申请者的财务资信状况,通过考核,符合条件的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入会。交易所的会员席位一般可以转让。
为保证期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市场操纵,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等,期货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交易制度,除了前边已经提到的保证金制度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外,还有涨跌停板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限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交割制度。了解这些交易制度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参与期货市场的交易。第三章将对这些制度进行具体和深入的介绍。
期货交易所把所有的交易参与者汇集在一起进行期货交易,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为交易者提供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交易场所,如交易大厅、计算机交易终端等设施,保证期货交易公正、公平和公开地进行。
(2)统一制定标准化合约,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3)提供公开的交易价格,大大增加了期货市场的透明度,并且通过公共媒体发布信息以使场外交易者及时了解市场现状。
(4)提供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使交易有秩序地进行。
(5)提供交易担保和履约保证,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期货交易中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是以期货交易所为对手的,把期货交易所作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期货交易所承担最终的履约责任,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6)负责期货结算,监督实物交割。
国内拥有四家期货交易所,分别是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中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经营农产品期货为主,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合约主要是能源和金属,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主要经营沪深30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
3.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是期货交易所与期货投资者的纽带,是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中介组织。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管理客户保证金,执行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果,并运用先进的设施和技术,为客户提供商品行情、市场分析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当然,这种服务是有代价的,即期货投资者需要向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一定的佣金。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方能设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2)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通信设施。
(4)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5)有一定数量且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6)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和财务制度。
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期货经纪业务。欲从事期货代理而且符合上述几个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并颁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之后方能成立期货经纪公司,之后可以申请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之后便拥有了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可以受客户,即期货投资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因为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所以并不是每一个希望进行期货交易的人都可以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期货交易实行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非会员是不允许进场交易的。这样做的目的当然就是降低风险、规范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便执行了这样的一种功能,作为规范化的会员代理众多的客户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完成期货交易。
我国期货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的行为作出了约束和规范,主要有以下内容。
(1)如实、准确地执行客户交易指令。
(2)不得挪用客户资金。
(3)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4)不得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进行信息误导。
(5)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
(6)必须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
(7)不得承诺与客户分享利益和共担风险。
(8)禁止自营期货交易业务。
(9)不得在交易所场外对冲客户委托的交易。
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又增加了期货经纪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使期货经纪公司可以更好、更规范地执行自己的职能,为客户服务。
4.期货交易结算机构
期货交易结算机构是期货市场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只有经结算机构进行处理之后才算最终完成,财务担保也才能得以保证。而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独立的结算机构来完成的。
从前边的介绍中可以了解到,交易所的组织机构是分级的,即交易所、会员和客户。会员进场交易,交易所对会员负责;非会员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会员进行代理交易,会员对所代理的客户负责。与之相对应,结算体系也是分级的。首先是交易所结算机构对会员经纪公司进行结算,这是第一级结算;其次是会员经纪公司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结算,这是第二级结算;最后的结算结果被计入投资者的保证金账户中。最终将逐笔交易风险分级对应到每个市场参与者身上。
我们现在就来了解一下期货交易的结算方式。
由图1-3我们了解了期货市场中与结束一笔期货交易的三种方式相对应的三种结算方式。其中对冲平仓是最重要的结算方式;而实物交割只占期货交易中的很小的一部分,但正是由于实物交割这一做法的存在,才确保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具有极强的相关性,为套期保值者的参与提供了可能;而现金结算主要是针对一些需要以现金进行结算的期货合约来进行的,最典型的就是股指期货合约,结算是以交易者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的盈亏来对买卖双方进行现金结算的。
图1-3 期货交易的结算方式
5.期货交易的场内交易者
场内交易,这里所谓的“场”,指的是交易场所,特指依法或者经批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期货交易所不仅是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而且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服务,交易所随时向投资者提供期货品种的交易情况,如成交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
期货交易所制定各种规则,对参加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和自营商进行严格管理,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交易所还要不断完善各种制度和设施,以保证正常交易活动持续、高效地进行。
在我国,期货的所有交易都是在场内进行集中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分两类会员,一类是为自己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交易的期货自营会员,另一类则是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代理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
6.期货交易的场外交易者
场外交易,是针对场内交易而言的,指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之外,交易对手之间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又称柜台交易(OTC市场)。
场外交易与场内交易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不同。衍生品场内交易是在一个有组织的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进行的,主要由交易所会员进行。衍生品场外交易没有有形的交易场所,主要是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电传和电子交易系统协商达成交易。
(2)交易对象不同。场内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合约。场内交易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到期日、执行价等都是相对标准化的。而场外交易的对象一般是非标准化合约,其标的物、金额、到期日等都是双方商定的,即所谓量身定做。目前场外交易的主要工具是远期、期权和掉期。
(3)清算方式不同。场内交易实行集中清算。交易得到确认之后,清算机构成为所有合约持有者的对手,即买方的卖方,卖方的买方。场外交易是双边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实行双边清算,但现在也逐步有清算机构开始为场外交易提供集中清算服务。
从国际范围来看,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构成完整期货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禁止场外交易和变相期货交易。